MOIO8921-審議事項-["第8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保留續審案」第45-2案及「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灣子內地區)細部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第8
會議紀錄id
MOIO892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1711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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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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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前經本會103年1月28日第820次會議(第13案)及103年3月4日第822次會議(第15案)會議決議,由本會組成專案小組召開會議,俟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會討論,並經高雄市政府103年11月2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335559600號函送依前開會議決議內容之回應處理情形到署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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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林委員秋綿、孔前委員憲法、邱前委員裕鈞、蘇前委員瑛敏、王委員靚琇(本部地政司代表)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於104年1月22日及104年11月10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後,因邱前委員裕鈞及孔前委員憲法任期屆滿,經重新簽奉核可,增加李委員永展、王委員珍玲擔任專案小組成員,於105年9月9日本會專案小組與土地徵收審議專案小組聯席召開聽取高雄市政府簡報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特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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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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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105年9月9日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通過,維持原計畫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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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逕44高雄市農1自救會委員杜來長/農1及其東側農業區第一次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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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國99年9月9日凡那比颱風來襲,造成高雄市淹大水,災情慘重。以至高雄應用大學與愛河沿岸的文藻大學等教學設備財損各陸仟萬與壹億多元,水利專家李鴻源教授建議高雄市應該在愛河上游設置滯洪池,以降低洪峰流量,減少愛河中下游的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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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農1及其東側農業區位於愛河上游,經高雄市政府研議後,為一合適之滯洪池設置地點,再配合愛河整治,未來降雨突增時,可有效減緩愛河中游文藻大學附近災情,為了防洪需要,農1及其東側農業區採區段徵收具有公益性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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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前高雄市仁武區及三民區榮總附近居民眾多,在農1方圓1公里內,有文藻大學、新莊高中、福山國中、新民國中、獅湖國中、福山國小、新莊國小、巨蛋、漢神巨蛋百貨公司等學區與百貨公司,所以這裡的人口是在急速增中,而農1及其東側農業區為此二地區交界,如能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高雄市政府可規劃相關公共設施,以提高居民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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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農1及其東側農業區為國道1號及國道10號交匯之地,交通繁忙,上下班時間天天堵塞,加上前往榮總之車流,也增加大中路車流量的負擔,如農1及其東側農業區可以整體開發,並詳加規劃動線,讓鼎中路穿過本區連接榮總後方後港路應可減緩交通相關問題,並可連接未來的八德交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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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由於本開發區土地的土質,全部是黏土的土質,所以對於雨水的吸收率極差,無法與沙土或壤土相比,雨水吸收率只有沙土與壤土的十分之一的效果,所以只有設置滯洪池才能防止瞬間的暴雨,所以本區如考量滯洪池設置排水問題及上述交通情況,農1及其東側農業區應具備採區段徵收來進行整體開發,而非採一般徵收設置滯洪池方式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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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農1及其東側農業區採一般徵收與區段徵收方式設置滯洪池,以面積4.1公頃(12000坪)計算,高雄市政府工程財務分析如下:
1.一般徵收:11億(市府估算全部費用)-2.7億(開發費用)=8.3億(土地徵收費用),8.3億/12000坪=6.9億2.如依市價(實價登錄),參考實價登錄104年7月交易之土地資料,單價為每坪14.9萬,以14.9萬×12000坪=17.88億(土地徵收費用),17.88億+2.7億=20.58億,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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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1及其東側農業區採區段徵收有其公益性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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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農1及其東側農業區應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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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考量高雄市財務,所以應採區段徵收。
基於當地區域治水防洪之考量,本案本府(水利局)將視未來發展狀況及當地治水防洪需要,俟有適當計畫時再行研議另案辦理。
陳情範圍詳后附圖1、附圖2。
同本會決議一。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備註本會決議龐大經費,以高雄市政府捉襟見肘之負載,恐難以負擔。
3.如以區段徵收來執行,高雄市政府可以省下17.88億的土地徵收費用,開發工程費用也可由2.7億降到1.3億以下(因開挖土方可用於住宅區與道路的提高,可以省下土方處理費與卡車運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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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以高雄市政府目前財務吃緊之狀況,無法負擔以一般徵收方式設置滯洪池,而滯洪池之設置,關係愛河中下游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刻不容緩,如果農1及其東側農業區開發改採一般徵收之方式,此計劃何時能實施,實屬遙遙無期之空談,而目前全球氣候變遷,難以預測何時會有災情發生,為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農1及其東側農業區採區段徵收的可行性遠高於採一般徵收,希冀內政部營建署能詳加考量。
第二次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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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105年9月9日聽取高雄市政府本案簡報,建議本案採一般徵收方式辦理,但其建議忽略該本地區人口需求、交通及高雄市政府預算之問題,完全沒考慮到可行性,懇請高雄市政府繼續向內政部溝通並說明下列事項。
1.本案為整治愛河上游水患問題,及配合榮總地區人口成長,如以區段徴收方式辦理取得滯洪池用地及住宅區用地,高雄市政府不須負擔過於龐大的開發費用,加上大部分地主皆同意,實為最佳開發方案。
2.本自救會希冀高雄市政府能持續積極向內政部營建署說明本案採區段徴收方式開發之必要性。
3.未來如內政部營建署召開本案相關會議,請高雄市政府可以通知本自救會,以利本自救會派員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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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自救會於105年10月19日向高雄市政府都發局及水利局反應相關問題,但仍未有明確回應,懇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內容提供明確處理方式:
1.請陳市長出面整合都發局及水利局之意見。
2.強化本案區段徴收相關內容。
3.經詢問高雄市都發局及水利局後,105年9月9日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有提及本案並未提供完善之滯洪池建置計劃,懇請高雄市政府研擬相關具體計劃提供予內政部都委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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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懇請高雄市政府積極推動農1及其東側農業區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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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懇請高雄市長協調都發局和水利局向內政部營建署加強說明辦理農1及其東側農業區區段徴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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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懇請高雄市政府提供本地區建置滯洪池之完整計畫。
【附錄】本會105年9月9日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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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高雄市榮總東側農業區擬辦理區段徵收案,係位於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及高雄市都市計畫(灣子內地區)2都市計畫區範圍內,其辦理區段徵收目的在於(一)取得防洪治水所需設施用地(滯洪池)(二)縫合原高雄縣市界土地(三)建構高速公路兩側完整之道路及開放空間系統,故擬變更部分農業區為第三種住宅區(3.21公頃)、特定住宅區(4.5公頃)、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4.11公頃)、綠地用地(0.88公頃)、園道用地(0.3公頃)、道路用地(2.31公頃)、河道用地(0.05公頃)、廣場用地(0.06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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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議本案基於下列各點理由,維持原計畫農業區,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我國各都市計畫區計畫人口數已遠高於實際人口數約6百多餘萬人,實不宜再增劃設住宅區等土地。
(二)我國已逐漸面臨高齡少子化之趨勢,且高雄市人口成長趨勢確有逐年遞減之情況(詳附件),都市計畫區現有可建築用地已足夠提供開發使用,不宜再輕易增加住宅區等土地。
(三)不應將高雄市各都市計畫區內多處農業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例如:鳳山市都市計畫內農業區變更為商業區約100公頃),導致農地不斷流失,應保護農業生產環境。
(四)高速公路交流道附近地區應留設適當緩衝區,故不宜將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造成住宅區緊臨高速公路交流道之情形發生。
(五)本案區段徵收目的之一係為取得防洪治水所需設施用地(滯洪池),由於農業區較住宅區更具雨水入滲之效果且住宅區劃設於滯洪池旁之妥適性仍有疑慮,故不宜將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周邊土地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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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及水利工程進度,建議本案如確有防洪治水需要者,請儘速評估本案是否僅變更部分農業區為滯洪池用地,並採一般徵收方式取得滯洪池用地,另依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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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一)「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保留續審案」第45-2案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山水社區自治管理委員會陳永滿(前福山里里長)/計畫區區段徵收區及原縣市界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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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澄清湖特定區為戒嚴時期訂定之落後都市計畫設計,早已不符現代都會區需求,茲為求高雄市之長久發展,特向貴局陳情,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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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議澄清湖特定區內之設計規劃完全比照農十六之標準設計,又區內區段徵收之容積率自然比照農十六之標準辦理,始符高雄市民對大高雄整體開發及長遠發展之殷切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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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今高雄市、縣合併已逾三年,卻仍有多處毗鄰道路未予聯結開通,徒使大高雄都名實不符,建議仁武霞海重劃區內西側15米聯外道路旁之綠帶部分(如附圖),及前高雄市、縣交界之毗鄰道路,應規劃聯結開通,使高雄市31期重劃區與仁武霞海重劃區兩謹就澄清湖特定區區內規劃設計未臻完善,建請惠予改善,俾利高雄市之整體發展。
建議部分未便採納、部分酌予採納。
理由:
1.考量其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佔50%,高於原高雄縣其他地區之回饋比例,故建議酌予提高為第三種住宅區,其容積率由190%提高至200%。
2.該處道路屬社區型出入道路,以現行計畫規劃內容尚屬合理;另依本府水利局表示,所陳道路規劃內容位於九番埤排水中游段,預計將變更為公園兼滯洪池使用,同時將渠道整治為40M寬梯型渠道,為避免影響防洪功能,故不宜開闢為ㄧ般道路使用,且本府地政局表示該地區重劃已配地完成,考量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故建議維持現行計畫。
同初步建議意見三。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相聯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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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另建議增設如附圖斜線部分道路,可聯結國道一號西側至仁武霞海重劃區,並有效疏解榮總附近之交通流量,又粉紅色部分之道路(為仁武霞海重劃區之一部),建議規劃為8米以上重劃增設道路,使國道一號兩側及仁武霞海重劃區,與橘色部分31期重劃區計畫道路能一併連結使用。
逕黃嘉南等21人高市府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該地區,而土地所有權人誠難以配合有下列幾點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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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地區之開發案,有滯洪池、公園、道路等公共設施之配置即以佔去50%之土地,加上抵費地之扣除,地主所能領回之抵價地只剩40%,如此地主損失頗巨,理應由政府專款開發,併除抵費地,以減少地主之損失。
據悉區域內之住宅區以澄清湖特定區「住二」或「特住二」為規範加以桎梏,該特定區之訂定,乃為民國五十九年戒嚴蔣公專制時期之產物,可利用之面積最低(建蔽率40%,容積率190%)效益最低之規定,四十餘年來為百姓所詬病,不為百姓所歡迎,如今縣市合併,百姓引領冀盼有新氣象,新規範為百姓之福祉為著想,但是很遺憾仍然不能脫胎換骨除去不合時代的規定,此為反對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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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區域內之主要幹道25米之八德中路,由東往西延伸過高速公路後不遠即無疾而終,未能規劃銜接至民族路,實為最大之缺失,該地區往返市區之車輛非常繁多,大中路容總醫院前車輛之壅塞,實誠不可茲為高雄市容總醫院東邊高速公路兩側農業區變更為「住二」住宅區暨滯洪池、公園、道路等公共設施並擬以區段征收之方式開發。
建請貴署飭促市府重新檢討該地區之都市計畫「住二」變更為「住四」暨提高建築之容積率,或比照本市凹子底農業區(農十六)區段徵收辦理,以減少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損失,並請規劃八德中路銜接至民族路之連外道路,以符合地方發展之需求,敬請鑒核示遵。
建議部分未便採納、部分酌予採納。
理由:
1.有關陳情原高雄市農一農業區及本計畫區部分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部分,考量其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佔50%,高於原高雄縣其他地區之回饋比例,故建議酌予提高為第三種住宅區,其容積率由190%提高至200%。
2.有關陳情八德中路往西接至民族路部分,考量既有道路系統,無法直接通到民族路,惟於高速公路部分已納入九番埤兩側農業區變更之規劃,可提升高速公路兩側交通可及性。
同初步建議意見三。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忽視之一環。
綜觀以上數點,我大有為之政府必信民心向背之所依歸,得民者昌,為自古之名諺,況且苗栗大埔事件猶且殷鑑不遠,更不願看到步入該事件之之後塵;爰建請貴署能惠予得便如主旨之訴求是所至禱。
逕蔡玉峰一、高雄市政府在農1開闢滯洪池,為市民生命、財產、公共安全需要,地主表達全力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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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農1係原高雄市轄區,土地持有來源、成本(價格)遠比毗鄰原高雄縣澄清湖特定區農業區高,高雄市政府為開發滯洪池需要,將農1及澄清湖特定農業區,一併辦理區段徵收,為配合澄清湖特定區農業區地價,卻將農1土地公告現值由10,000元/㎡,調降為7,000元/㎡,並計畫分配給農1地主們的土地分區編定也比照澄清湖特定區的”住二”為”特住”。又原高雄市三民區農業區的開發的分區編定根本沒有”住二”的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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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區段徵收區域的道路用地佔總面積祇有8.42%,比正常20%偏低,所以預計分配給地主的土地每一區塊深度超過150M,又編定為”特住”使用效益地主剩不到20%,影響權益甚巨,敬請將分區編定為”住四”或更優及增加道路用地比率,縮小每個區塊深度,避免抗爭。
有關高雄市政府在農1及澄清湖特定區農業區,一併辦理區段徵收案,建請計畫分配給地主的土地分區編定為”特住”改為”住四”或更優及增加道路用地比率,縮小每個區塊深度,以維護地主權益,減少民怨,敬請查復。
建議部分未便採納、部分酌予採納。
理由:
1.本案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係配合水利局取得滯洪池空間之需劃設,故公共設施用地多規劃為公園用地,難以增加道路用地。
2.有關陳情提高容積率部分併逕21案,建議其容積率由190%提高至200%。
同初步建議意見三。
逕東南水泥公司/三民區鼎盛段225-1、225-5、254-1及288地號等4筆土地三民區鼎盛段225-1、225-5、254-1及288地號等4筆土地得以併入「高雄市榮總東側農業區都市計畫變更案」同左依本府工務局103.3.27高市工新處字第10331906700號函內容:
本府辦理「仁武後港巷道路拓寬工程1.係依民國102年7月17日公告發布實施本市都市計畫「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廣場用地、綠地暨計畫範圍線調整)(配合後港巷道路拓寬工程)案」及「變更高速公路楠同初步建議意見三。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梓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仁武部分)(部分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配合後港巷道路拓寬工程)案」辦理,本案係以一般徵收程序辦理用地取得作業,合先敘明。
2.有關貴公司冀希所有本市三民區鼎盛段225-1、225-5、225-4及228地號等4筆土地得以併入「高雄市榮總東側農業區都市計畫變更案」意見乙節,經查本工程範圍內擬取得貴公司所有土地本市三民區鼎盛段225-5及228-2地號等2筆土地(權利範圍1/2及2/4),上開都市計畫變更為「道路用地」,同段225-4地號土地變更為「廣場用地」,均規定以徵收方式辦理;另本市三民區鼎盛段225-1及228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計畫為「醫療用地」,依現行都市計畫,該醫療用地目前係供榮總使用中,故仍應依現行規定辦理。且本府業於103年3月11日召開「仁武後港巷道路拓寬工程」公聽會(第2場),會中已就貴公司陳述意見妥為說明並記錄在案,該會議紀錄業於103年3月12日高市府工新字第10370749400號函函送貴公司(諒達)。」逕李德春等29人/四十五-2案(農1附近區段徵收)1.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7條規定: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2.貴府雖有委託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做意願調查,經吾等對於「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比較過後,決定選擇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較符合大多數地主的意願,且由地主自行以自有資金辦理重劃工作並接受政府的監督,較能爭取時效、自負盈虧,貴府亦能將資金投注於其他區域之開發,快速繁榮改善都市景觀,以達雙贏的效果。
故懇請貴府能予核准由土貴府於「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保留續審案」之變更第四十五-2案即「農1」及其東側農業區之土地整體開發案,擬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吾等半數以上土地所有權人(但不含滯洪池用地之範圍)擬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做該區域之整體開發。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本案係農業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依行政院79年函示:「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是以,本案仍以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同初步建議意見三。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所有權人自行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於本區域土地做整體開發。實感德恩!(二)「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灣子內地區)細部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第8案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傅從昌、傅靖閎本人所有三民區鼎盛段224地號土地,被變更為廣場用地,又不徵收,所以一定要納入毗鄰農業區變更案(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以維護本人權利。
同左。建議同意採納,理由:
1.陳情人所有之三民區鼎盛段224地號土地,係於102年7月17日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灣子內地區)部分醫療用地為廣場用地、道路用地」,配合道路拓寬工程,由醫療用地變更為廣場用地,並採一般徵收方式辦理,該案毗鄰之西側尚有225-2、225-4地號廣場用地尚未徵收,3筆地號土地面積合計約617平方公尺。
2.前開地號土地區位鄰近農一,屬同都市計畫區及同地段,考量市府財政拮据,編列預算困難,為維護民眾權益,建議將三民區鼎盛段224、225-2、225-4地號土地納入農一區段徵收案一併開發(惟公共設施劃設比例仍維持50%)。
同初步建議意見三。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1
陳情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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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105年12月6日府建城字第1050196733號函轉武當祖廟台灣第一行宮外澳接天宮(申請人王俊德)陳情因廟方需求變更宗教用地。(本案經電洽陳情人表示,係陳情廟方共有土地未取得同意部分,亦變更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陳情編號:
2
陳情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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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105年12月6日府建城字第1050196733號函轉龜山里里長簡英俊陳情外大溪段508地號變更為文物館。
建議事項:
外大溪段508地號,急需為公共使用,請同意變更為文物館,以利龜山島特殊歷史文化保存。
說明:
民國63年龜山島因軍事需求,將龜山島居民集體遷村至現址,惟當時居民未預留公共使用用地,請考量龜山里未有居民公共設施,建議同意變更。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陳情編號:
3
陳情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
105年12月9日守護罟寮灣(蜜月灣)行動聯盟、蜜月灣受害地主自救會、宜蘭縣環保聯盟、守護宜蘭好山好水行動聯盟、宜蘭縣公民監督聯盟、宜蘭縣荒野保護協會、陳定南教育基金會、來去放空咖啡工作室、和平街屋康保瑜等9個團體聯名陳情大溪海岸地區(蜜月灣開發案)解編都市計畫恢復為原非都市土地及都市計畫辦理程序事宜。
說明:
內政部營建署即將於12/9下午召開變更東北角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審查案,然本案從1971年的大溪風景特定區計畫開始,就是不公不義的開始。首先,觀光發展條例按當時的規定,觀光事業理當僅能由政府興辦,不得由私人興辦,土地取得應由政府徵收,不得由私人購買,且一年內若未依辦法開發,應開放由原地主依原價買回,以保障地主權益,故當年特定區之劃定顯有違法,本案已向監察院提出陳請。
但本案數百位當地地主土地自1969年起便遭博愛集團倚仗羅許家族的社會地位權勢,與當時的頭城鎮公所、頭城鎮代表會聯手,透過促進會名義,以換店利誘、徵收威嚇等各種手段,每坪以18到25元不等的超低價格,在連一張得以憑證的買賣契約都沒有的狀況下,遭巧取豪奪70公頃私人土地。
回到都市計畫方面,先前提到的促進會於1971年所推動的大溪風景特定區計畫,到1980的變更大溪特定區都市計畫,到1991年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1998年第二次通盤檢討至近年的第三次通盤檢討,歷次變更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陳情編號:
4
陳情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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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政府105年12月19日府建城字第1050198570B號函轉陳阿娥、連崇慶、連崇正、連輝煌等4人105年12月6日陳情頭城鎮港澳段大澳小段330地號,撤銷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75次會議核定案。
陳情理由:100年1月3日申請人石錫煌在未獲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下,自行申請變更坐落在宜蘭縣頭城鎮港澳段大澳小段330地號之土地,由景觀保護區變更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而土地所有權人並不同意將土地變更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此行為已嚴重損害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在此要求撤銷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75次會議核定案。
此外在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書(第2次公開展覽)中的表十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四十案之備註提到,本案依明確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部分,予以劃設為宗教專用區,範圍以大澳段327、330、338、339、340、341、350-2等7筆地號為準。
但330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並未簽署土地使用同意書,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陳情編號:
5
陳情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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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頭城鎮公所106年1月3日頭鎮農字第1060000051號函轉立法委員陳歐珀服務處陳情頭城鎮石城段1285及1286地號由景觀保護區變更為公園用地。
說明:
頭城鎮公所前依105年2月24日頭鎮農字第1050002604號函提報變更1286地號部分土地由景觀保護區變更為公園用地,為考量符合當地景觀暨配合地方發展,爰提案變更1285地號及1286地號由景觀保護區變更為公園用地。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
陳情編號:
6
陳情人:
陳情地點: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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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106年1月6日陳情變更檢討景觀保護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說明:
1.有關本處奉行政院交下辦理「促進東北角海岸地區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興辦事業計畫」,目前召開3場說明會,回收比例為54.4%,未來若進行強制徵收及拆除,恐招致民怨,且依前計畫評估,倘土地所有權人領抵價地比例低於79%,將造成財務失衡,致計畫不可行。
2.另因第三次通盤檢討作業已自105年8月26日至9月24日辦理公展,業已針對景觀保護區私有土地長期受都市計畫限制無法開發部分,已放寬增加現有房建議未便採納;1.查本陳情案涉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4月1日第824次會議審議之「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配合『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促進東北角海岸地區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興辦事業計畫』)計畫案」,該會議決議:略以「查本案係配合行政院核定「改善庶民生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屋可拆除新建,且可比照農業區申請農舍等,對於本計畫第一開發區可解決居民維持現狀之需求,基於第三次通盤檢討新措施,本處另外建議第一及第二期開發區皆開放由民間自提,可解決居民認為地價補償價格偏低問題。
3.綜上,本案行政院交由交通部於105年11月18日核准,修正本計畫改第一及第二期開發區皆開放由民間自提。
活行動方案-促進東北角海岸地區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興辦事業計畫」而變更,該興辦事業計畫目前正報請行政院重新修正中,本案建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依據行政院核示內容及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後,再交由本會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惟興辦事業計畫經行政院核示後,需配合辦理變更都市計畫內容,已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因都市計畫內容已大幅修正,於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前,應先行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在案。
2.有關本次檢討景觀保護區放寬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面積,係指「原有合法建築物」,另除申請農舍者,須有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符合原有依法實際供農作、養殖、畜牧生產且未停止其使用者,其並不等同上開計畫之目的;至於地價補償價格是否偏低乙節,非都市計畫審議事項。
3.本案行政院業於99年3月10日授權交通部自行核准本案興辦事業計畫修正,今交通部於105年11月18日核准,修正本計畫改第一及第二期開發區皆開放由民間自提,故應據以上開會議決議賡續辦理,而非併入本次通盤檢討辦理即可完成其目標。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105年5月31日第875次會議審決略以:「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案經本署城鄉發展分署(規劃單位)105年11月16日城規字第1051002488號函送處理情形(如附件)及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仍依照本會第875次會議決議辦理,並請提近期委員會議審議。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
1、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40案(變更宗教專用區及景觀保護區為景觀保護區及第一種宗教專用區),經規劃單位參採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及過濾取得同意書情形後,重新修正如附表一。
2、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63案(景觀保護區劃出都市計畫範圍),因已另案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請配合修正相關計畫內容。
(二)本會第875次會議決議內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有關該陳情意見編號1-1、1-4、1-6、1-8、1-9等5案,經本署城鄉發展分署(規劃單位)重新檢視後,發現都市計畫圖與樁位成果及地籍圖均不符,同意依規劃單位意見,建議維持原計畫,並俟都市計畫圖重製完成後,納入下次通盤檢討辦理。
(三)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附表二,其中編號2、15、24等三案,因超出公開展覽範圍,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40案修正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ha)原計畫(ha)計畫區南側,頭城外澳接天宮(東北角圖幅47)宗教專用區(0.04)景觀保護區(0.04)1.接天宮於民國62年遷至現址,由於近年雪山隧道開通,神尊神威顯赫,各界信眾迅速增加,全省聯誼之寺廟已達兩千多家,目前接天宮之用地,不敷使用,故配合使用需求,變更部分景觀保護區為宗教專用區,另基於公平合理原則,變更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部分,應依宜蘭縣通案性回饋規定負擔回饋。
2.另配合地籍權屬範圍,現行計畫宗教專用區非屬廟方部分,併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景觀保護區。
1.本案依明確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部分,予以劃設為宗教專用區,範圍以港澳段大澳小段338、339、340、350-2等4筆地號為準。
2.本案宗教主管機關宜蘭縣政府於103年5月22日府民禮字第號函示同意變更。
建議照案通過。
景觀保護區(0.09)第一種宗教專用區(0.09)附帶條件:
1.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部分,依宜蘭縣通案性回饋規定,應提供或捐贈30%之土地,開放供公眾使用,並得改以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2.本案後續應由宜蘭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如未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附表二: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05年8月15日新北城審字第1051498445號函轉鄭玉美陳情貢寮區社里段舊社小段114地號道路規劃使用。
陳情內容:
有關本人鄭玉美之土地所有權座落於新北市貢寮區社里段舊社小段114地號詢問道路性質一案,經貴府105年6月20日新北城測字第1051121177號函之說明四示,係屬通行之既成道路,因該道路進入住戶群落並非唯一道路,且本人所有權道路範圍亦未辦理道路徵收手續,倘本人堅持辦理該所有權之道路規劃使用,後續貴府將做何處理?或貴府有更妥適之方式解決,敬請貴府賜覆。
建議不予討論;經查所陳地號係屬本計畫區劃設之農業區範圍,其所陳道路亦經道路主管機關認定為既成道路,所陳事項無涉都市計畫規劃事宜,請新北市政府自行核處。
本案陳情內容非屬都市計畫審議事項,轉請新北市政府參處。
宜蘭縣政府105年9月7日府建城字第1050145665號函轉財團法人白府仙姑宗教基金會陳情頭城鎮更新段634-3、634-20、634-21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一般保護區。
陳情理由:
1.本案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88年7月27日第468次委員會議審決「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並於宜蘭縣政府89年9月27日(府建城字第104122號)公告「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辦竣使用分區變更一般保護區為宗教活動專用區。
2.惟宜蘭縣政府為維護頭城鎮第五公墓進出通行權益及交通可行性,於100年10月14日(府建城字第1000154709A號)公告「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一般保護區、景觀保護區、農業區、宗教活動專用區為道路用地,部分鐵路用地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案」。
3.本案因道路用地之變更,造成道路穿越、基地畸零不相連情形,難以規劃利用。
建議事項:1.將部分原宗教活動專用區(更新段634-3、634-20、634-21)恢復使用分區為一般保護區,俾利土地合理發展。
2.依據貴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75次會議紀錄第11案「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附表二現行條文六、宗教活動專用區,
建議辦法:
業務單位回覆:
專案小組意見: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