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931-討論事項-第2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大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大里區聯合行政中心周邊地區整體開發)案」。
會議紀錄id
MOIO8931
案件id
MOI臺中大里區201712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5年7月28日第58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105年9月20日府授都計字第1050203347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邱委員英浩、林委員秋綿、林委員旺根、祁前委員文中(後由吳前委員玉珍接任)、王委員靚琇等,並由邱委員英浩擔任召集人,於105年10月19日及105年12月23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會議,研獲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中市政府106年1月6日府授都計字第1060005096號函送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106年1月6日府授都計字第1060005096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有關臺中市政府補充說明本計畫案之急迫性、必要性及整體性等相關資料,尚屬實情,原則同意該府先行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不納入全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並請將上開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二、本案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以劃設商業區為主,為促進本地區之整體商業活動與使用,允應適度訂定商業區限制供住宅使用之比例,並請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俾供臺中市政府擬定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指導。
- 三、請適度補充說明本計畫區之交通衝擊分析、道路服務水準、停車需求及大眾運輸等事項,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四、本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應依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決議之下列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於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五、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臺中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計畫案建請臺中市政府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劃線)30份、計畫圖1份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查臺中市政府刻正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規定,辦理由本部補助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作業,為避免如先行辦理將對同計畫區內其他公共設施保留地有不公平之情形,以及影響上開專案通盤檢討案後續辦理事項,建議本案除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所補充有關本案未納入上開專案通盤檢討案中整體考量之理由外,應請該府就本計畫之急迫性、必要性及整體性等因素,再加強補充說明與圖說資料並納入計畫書,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同意先行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
(二)計畫書部分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請臺中市政府依該府105年12月2日府授都計字第1050264243函送補充資料及前開意見(一)修正後,併同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1.依據臺中市政府補充之資料顯示,本計畫案於101年即已辦理相關作業,全市性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作業時程,不符本案期程規劃,惟計畫書草案第1-2之「二、法令依據」(二)卻又引用102年11月29日本部函頒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建請詳予查明或修正實際辦理期程,及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2.請臺中市政府就大里區聯合行政中心各單位之辦公樓地板面積實際需求,適度調整機關用地面積,以及將該地區停車需求以內部化為原則,俾以增加並補充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之5項公共設施用地。
3.本案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以劃設商業區為主,請補充說明本計畫區有關整體商業活動需求,亦或僅為商業區之高使用強度與配合開發財務之可行性。
4.有關本案將南端部分計畫道路(4公尺人行步道)納入市地重劃開發範圍乙節,請補充說明具體理由,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5.本案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故計畫書「實施進度及經費概估表」中之主辦單位,請修正為「臺中市政府」,以利查考。
6.計畫書草案「後續辦理事項」敘明有關本計畫變更後騰空之閒置機關用地、住宅區,擬納入後續通盤檢討辦理變更為5項公園、綠地等開放性公共設施乙節,考量直接變更為零星之公共設施用地,對於該區整體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之助益不大,故建議應配合納入臺中市政府補充資料敘明本計畫區第二階段整體開發區或全市性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中,併同納入辦理跨區整體開發,以提高開發財務之可行性。
7.請補充說明臺中市政府地政單位對於本案修正後計畫內容(詳附錄)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可行性評估,並將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中,以供審議之參考。
(三)本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如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建議應依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決議之下列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於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四)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臺中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附錄】主要計畫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調整後方案)附表土地使用計畫面積一覽表(調整後方案)項目面積(公頃)比例(%)使用分區住宅區0.050.72商業區2.9942.96小計3.0443.68公共設施用地機關用地0.9914.22公園用地0.537.61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9213.22廣場用地0.334.74停車場用地0.142.01項目面積(公頃)比例(%)園道用地0.344.89道路用地0.8111.64小計3.9256.32合計6.96100.00註:表內面積僅供參考,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