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931-審議事項-第4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新園鄉烏龍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931
案件id
oZ8vWP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9月29日第178次會及103年10月20日第19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104年3月18日屏府城都字第1040686830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邱前委員裕鈞、蘇前委員瑛敏、孔前委員憲法、王委員靚琇、林前委員信得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邱前委員裕鈞擔任召集人,分於104年6月3日及105年3月16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屏東縣政府105年8月8日屏府城都字第10525863000號函及105年9月13日屏府城都字第105704689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后附錄)及屏東縣政府105年8月8日屏府城都字第10525863000號函及105年9月13日屏府城都字第105704689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2案,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意見,茲因國土計畫法業已施行(總統105年1月6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511號令公布,行政院定自105年5月1日施行),考量本計畫區現行土地使用分區如何套疊尚未確定(如應劃分為農業發展地區或城鄉發展地區尚有討論空間),為避免本案非都市土地併入都市計畫區後,對後續之規劃造成影響,故本案維持原計畫,並請屏東縣政府納入國土計畫一併考量。
- 二、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5案,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之意見,同意按水利主管機關認定之相關文件,新計畫由河道用地修正為河川區,並請縣政府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資完妥。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4年6月3日及105年3月16日共召開2次會議共召開2次會議)新園鄉烏龍地區都市計畫範圍位於新園鄉南側,涵蓋新園鄉烏龍、興龍、南龍及中洲等4村,於民國68年7月5日發布實施,至民國72年7月完成第一次公共設施通盤檢討,至民國77年7月19日完成第一次通盤檢討,至民國92年3月5日完成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為504.92公頃,現行都市計畫年期至民國100年,計畫人口為12,000人,居住密度為每公頃240人,本次檢討為配合地方實際需要,依據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就全區進行實質性之檢討。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為建構通盤檢討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及明確性,請縣政府依下列各點重新思考及調整本案之計畫內容:
(一)發展願景及定位(需具體且明確化):本計畫區擬定位為「休閒農業、宗教文化暨親水遊憩發展區」,惟並未提出具體可行之發展構想及策略,請縣政府重新檢視本計畫區內是否具備觀光景點或宗教勝地吸引旅客前往遊憩,以及如何落實於土地使用(如相關使用分區是否需配合調整)、交通運輸(如是否需增加劃設自行車道、人行步道或大眾運輸系統如何配合等)或公共設施(如公園、綠地或停車場面積及停車位數量是否足以提供外來觀光客使用)等方面;另考量本區緊鄰東港溪且保有大面積之農業區,建請縣政府重新檢視當地自然環境及人文資源條件、地方特色、土地使用機能及觀光產業及資源等,詳以研提構想及發展策略,並補充與周邊鄉鎮都市發展關聯性等事項,以符實際。
(二)發展現況及課題分析。
(三)土地使用計畫(含規劃內容、發展現況檢討與分析、重製及疑義研討等內容),並依都市發展特性、地理環境、目前發展現況及未來發展需求等,詳為補充說明各使用分區發展課題後,並研提解決對策、補充具體可行之檢討變更方案,以落實計畫內容,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四)發展策略及防災規劃(含生態、文化、產業重點軸線及構想、防災計畫及交通等內容)。
(五)本次通盤檢討研擬變更內容。
(六)其他: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都市設計等。
- 二、上位計畫及相關計畫:
(一)請補充全國區域計畫對屏東縣、對本計畫區之指導,如:
發展定位及構想、人口分派、防災發展策略及規劃(含地層下陷部分)等,以為鄉街計畫之遵循。
(二)請重新檢視部分上位計畫及相關計畫對本計畫區之指導內容適宜性及合理性(如:與東港生活圈之關係);另部分相關計畫年期較為久遠,請重新檢視其計畫年限、計畫內容及與本計畫區未來發展是否密切相關並具指導性意義,以資明確。
- 三、基本調查分析:有關本計畫區人文景觀資源、地下水井分布及使用狀況、建物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含觀光產業及資源等)、大眾運輸系統(含交通流量及道路服務水準、大眾運輸系統及停車供需)等發展現況資料,請提供最近年度之相關資料,以符實際。
- 四、人口組成:
(一)本次檢討並未調整計畫人口,惟本計畫區人口近十年逐漸減少且無法達成計畫人口之要求,建議縣政府朝計畫人口調降方向研議,應以供給面推估需求,而非以需求面探討,另相關課題、對策、發展策略及公共設施檢討等內容請一併配合調整,如需變更請提列變更案,另請補充公共設施服務人口補充相關分析探討,以為本次檢討之基礎;如經評估仍須維持現有計畫人口之必要性,亦請縣政府補充公共設施服務人口相關分析探討、周邊產業發展趨勢,以及相關之人口引進或吸引人口政策及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另請補充說明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結構計算公式之推計、開發總量容納人口(計算每人平均樓地板面積部分請與屏東縣各計畫區或區域計畫(草案)計算數值一致),以及公共設施服務人口計算方式等內容,並依此分析數據提出人口引進或吸引人口政策及理由、未來發展定位與目標如何配合修正,引進相關旅遊之活動人口等項目進行分析,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五、公共設施: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12,000人核算:
(一)本計畫區經檢討後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2.77公頃,佔全部計畫面積0.5486%,遠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惟本計畫區係屬鄉街計畫且除建成地區外,多為農業區,故建議縣政府應研提公共設施不足之具體可行處理方案,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二)為因應少子化及老年化現象日趨顯現,請縣政府重新檢視計畫區內未開闢、未徵收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如:市場、兒童遊樂場用地及停車場用地等)其目前使用現況,並提出相關課題、因應對策等,以及視實際發展需要,評估適當開發方式。
(三)請重新檢視計畫書實施進度及經費表中之各項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完成開闢期限,如無實際需求者,應參照內政部刻正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或用地為原則,以確保生活環境品質。
- 六、交通運輸計畫:為使本計畫區交通系統更趨完整,請針對本計畫區道路系統(如:台17線及台27線對周邊交通系統之影響等)、道路層級、道路服務水準(含離峰、尖峰時間)、聯外路網、停車供給與需求及大眾運輸系統(含長程客運路線)、考量老年化現象日趨嚴重,請補充說明公車路線未普及之地區,當地居民如何進出等項目,提出檢討分析及補充相關數據資料,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七、涉河川排水部分:本案「河川區」及「河道用地」部分,應由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相關公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 八、都市防災: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發生之災害歷史、特性及分佈地點等災害史、歷年降雨量、東港溪歷次淹水範圍或淹水潛勢災害圖以及現有抽水站位置或相關滯洪設施等資料,另參考計畫書第3-2頁說明,本計畫區為洪患敏感地區,請縣政府補充本區排水系統、設計,以及規劃適當之防、救災措施;另請補充計畫區內避難場所、收容中心位置及可容納人數,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九、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生態都市發展策略: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環保與能源衝擊,本次通盤檢討應符合節能減碳之生態都市規劃理念,以朝向永續之發展,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補充研提生態都市發展策略(包括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生態發展、公共設施及開放空間之綠色網絡、大眾運輸導向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資源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等),以作為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
(二)都市衛生: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三)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之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其存廢。
(四)本案計畫書部分圖說模糊不清、標示不明,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詳予製作。
(五)鑑於本案部分變更內容面積狹小,請於計畫書補充放大比例尺之變更示意圖,以利判讀。
(六)引用其他機關或單位之二手資料部分,請敘明該機關或單位之全名、引用文獻及年份等,並請於核定前更新至最近。
- 十、後續辦理事項:
(一)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含計畫圖比例尺由1/3000修正為1/1000部分),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二)如有涉及回饋部分,請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三)屏東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一、變更內容綜理表:如后附表一。
十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如后附表二、附表三(依本案104年6月3日第1次小組會議決議新增之條文內容)。
附件
- 附表一:變更新園鄉烏龍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新計畫變1變1本計畫。計畫年期民國100年計畫年期民國115年原計畫目標年已屆滿,配合內政部102年10月17日「台內營字第1020810668號」公告實施全國區域計畫,將計畫年期調整至民國115年。
除變更理由修正為「參考全國區域計畫目標年調整」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2變2計畫範圍外東側與東港溪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西側。
非都市土地(4.13)都市計畫農業區(4.13)由經濟部水利署制定東港溪整治綱要計畫執行,東港溪河川已完成堤防建設,剩餘狹小非都市農業土地為本計畫及東港溪所包圍,納入都市計畫範圍,以利整體土地使用管理。配合已公告實施「變更新園鄉烏龍地區都市計畫(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檢討)」案調整變更面積為4.13公頃。
本案原則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變更理由部分請強化本案變更之重要性及急迫性,並配合修正變更理由,以資完妥。
變3-計畫區臥龍路北側加油站專用區(0.15)農業區(0.15)本案區內現況為農業使用,考量臨近該分區同路線(臺17線)已設有兩處加油站,應可滿足加油服務需求,並已取得該分區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故採納陳情人建議,變更為農業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4變3計畫區北側,原興厝路農業區(0.93)道路廣場用地(0.93)興厝路劃設12公尺計畫道路,長度約774公尺,提升交通容量以強化連通港西地區交通服務,並可配合北側墓地便利掃墓出入與殯葬管理。(地籍資料請見附件一)考量本案變更目的係為配合周邊墓地使用及強化連通港西地區之交通,惟其開闢必要性、交通需求量、土地取得方式及預算來源等尚未明確,如經縣政府及新園鄉公所評估本案確有辦理拓寬之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新計畫需求,建議應俟提出明確興闢計畫後,另行都市計畫程序辦理。
變5變4計畫區南側烏龍排水農業區(4.04)河道用地(4.04)考量依現有烏龍排水需求,劃設適當寬度之河道用地,以有效排放消化本區暴雨逕流。烏龍排水劃設河道用地,寬約26~30公尺,長約1,415公尺,變更範圍皆為已徵收開闢之土地。(地籍資料請見附件二)除併綜合意見第七點辦理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6-計畫區東側大聖公媽廟農業區(0.10)宗教專用區(0.10)大聖公媽廟已取得補辦寺廟登記證,經縣政府民政處及農業處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本案變更,並已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故採納陳情人建議。
1.考量廟地建築面積約361平方公尺,宗教專用區建蔽率40%,爰變更上烏龍段134地號(面積1,002.85平方公尺)整筆土地為宗教專用區。
2.土地所有權人應回饋變更面積25%土地或土地公告現值總值30%折算代金(若捐贈土地得以鄰近公共設施用地替代),於報內政部審議前與新園鄉公所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敘明。(協議書請見附件三)有關捐贈土地部分,考量本案範圍周邊現況發展,捐贈公共設施非必要性且未能提供有效使用,故原則同意本案以捐贈代金做為回饋方式,惟請加強補充回饋代金之必要性,並將計算方式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並依綜合意見第十點之(二)規定,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再報由本部核定。
變7-龍聖宮北側機關「機三」用地(0.11)住宅區(0.06)農業區(0.05)機三用地係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將部分住宅區及農業區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作為保留居民遊憩場所及興建考量本案經縣政府及鄉公所評估已無劃設機關用地之必要性,且周邊皆為住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新計畫活動空間使用。因已於部分機二用地興闢聯合社區活動中心使用,且鄉公所目前對於機三用地尚無相關建設計畫,故擬部分採納陳情人建議,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包括回復為住宅區面積約654平方公尺、回復為農業區面積約474平方公尺。因係回復原分區所以免回饋。(國產署同意函請見附件四)宅區,故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以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變8變5計畫區南側台17線東港大橋道路廣場用地(0.77)河川區(0.77)位於東港溪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內之現有台17線東港大橋橋樑中心與本計畫道路中心樁位不吻合,為利未來橋樑設計改建,將東港溪治理法線範圍內道路廣場用地變更為河川區,以符實際。
除併綜合意見第七點辦理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9變6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機關用地建蔽率原不得大於百分之四○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六○,以符合需要;國小、國中用地變更為學校用地;增訂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停車場等土地使用計畫內容;原十三條獎勵措施規定刪除,回歸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宗教專用區增訂容許使用項目;原加油站專用區管制規定刪除。
併綜合意見第十二點。
- 附表二:變更新園鄉烏龍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綜理表現行條文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