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931-審議事項-第3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屏東、潮州、東港、內埔、枋寮、萬丹、麟洛等7處都市計畫(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931
案件id
tzGEvQ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4月29日第186次會及104年3月10日第19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105年1月28日屏府城都字第10502957100號函及105年1月29日屏府城都字第1050301440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條第4款及第42條規定。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除萬丹都市計畫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外,其餘6處都市計畫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前委員素馨、邱前委員裕鈞、林委員秋綿、翁前委員文德、蘇前委員瑛敏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李前委員素馨擔任召集人,於105年4月6日召開1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屏東縣政府105年9月19日屏府城都字第105275978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后附錄)及屏東縣政府105年9月19日屏府城都字第105275978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5年4月6日共召開1次會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補充相關資料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按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7月30日第808次會審議「變更岡山都市計畫(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決議,其中第三類型(即變更為郵政專用區(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部分,業已載明回饋之捐贈比例係依該計畫區之人口數計算,比例值介於10%~15%之間,惟屏東縣政府就屏東、潮州、東港、內埔、枋寮等5處計畫區第三類型變更案件之捐贈比例訂於20%(此數值係依據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訂定之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變更為商業區之捐贈比例(40%)×作一般商業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上限比例1/2,計算得出),顯然有高於前開會議決議之規定,考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係屬全國性事業機構,而非單一地區性或區域性之事業機構,為維公平性及兼顧中華郵政公司兼具服務偏遠地區之郵政服務,請縣政府將前5處計畫區之回饋措施,回歸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通案審議原則。
- 二、另有關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年2月18日來函陳情,希冀將萬丹及麟洛等2處都市計畫區之變更內容(新計畫)擬由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調整為第三類型郵政專用區,以利該公司資產活化部分,考量麟洛郵局並未位於計畫區市中心,變更基地毗鄰之商業發展情形有待加強,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會中表示,目前該郵局活化計畫尚未明確,故建議維持原計畫(即原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內容);另有關萬丹郵局部分,考量周邊商業行為有其發展潛力,同意照該公司所陳內容變更,回饋措施則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通案審議原則辦理,惟建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仍應補充說明本案如經變更完成後,將透過何種方案或措施來達成促進鄰近商業活動帶之延續性及資產活化之目標,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三、各計畫區變更範圍之土地權屬如涉及其他土地管理機關或私人所有部分,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核定前取得該郵政專用區之土地或所有權人同意變更文件,並納入計畫書中,以利執行。
- 四、後續應辦理事項:
(一)請補充各計畫區歷次變更計畫一覽表,並附有變更內容、核定(准)文號、發布日期、文號,以資完備。
(二)請補充各計畫區變更後都市計畫示意圖,另計畫書圖未來辦理核定作業時,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詳予製作,以資完妥。
(三)各計畫區回饋措施部分,請縣政府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報由內政部核定。
(四)中華郵政公司民營化時,屏東縣政府應立即辦理都市計畫專案通盤檢討,將現行已發布實施第三類型郵政專用區之捐贈比例變更調高為一倍。
- 五、變更內容綜理表:如附表一至附表七。
- 六、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附表八。
附件
- 附表一:屏東都市計畫區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位於2-1號道路西側,市六之西北側郵政用地(郵一)(0.02)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0.02)1.郵政事業同時兼具國家民生政策性質,長久以來有其服務之一貫性與穩定性需求,為促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管有之土地能有效利用暨確定分區或公共設施之困擾,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以促進土地利用及地方發展。
2.本基地目前係為中華郵政公司屏東中正路郵局(屏東18支)使用,且無附加商業設施使用需要,故變更為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4號道路北側,市場用地市二之東北側郵政用地(郵二)(0.21)第三類型郵政專用區(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0.21)1.郵政事業同時兼具國家民生政策性質,長久以來有其服務之一貫性與穩定性需求,為促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管有之土地能有效利用暨確定分區或公共設施之困擾,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第三類型郵政專用區,以促進土地利用及地方發展。
2.本基地目前係為中華郵政公司屏東民生路郵局(屏東901支)使用,區位及面積等條件上有可開發空間,經評估後有附加商業使用之需要。
3.考量基地毗鄰地區發展情形,附加商業使用可促進鄰近商業活動帶之延續性。
除併綜合意見第一點辦理外,請縣政府將回饋措施部分載明於變更理由,以資妥適。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三17號道路南側,公園用地公九之西側郵政用地(郵三)(0.04)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0.04)1.郵政事業同時兼具國家民生政策性質,長久以來有其服務之一貫性與穩定性需求,為促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管有之土地能有效利用暨確定分區或公共設施之困擾,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以促進土地利用及地方發展。
2.本基地目前係為中華郵政公司屏東勝利路郵局(屏東20支)使用,且無附加商業設施使用需要,故變更為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
除併綜合意見第三點辦理外,其餘建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辦理。
四北平路南側,中山公園西側郵政用地(郵四)(0.04)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0.04)1.郵政事業同時兼具國家民生政策性質,長久以來有其服務之一貫性與穩定性需求,為促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管有之土地能有效利用暨確定分區或公共設施之困擾,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以促進土地利用及地方發展。
2.本基地目前係為中華郵政公司屏東北平路郵局(屏東4支)使用,且無附加商業設施使用需要,故變更為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五林森路北側,萬年溪東側郵政用地(0.13)第三類型郵政專用區(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0.13)1.郵政事業同時兼具國家民生政策性質,長久以來有其服務之一貫性與穩定性需求,為促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管有之土地能有效利用暨確定分區或公共設施之困擾,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第三類型郵政專用區,以促進土地利用及地方發展。
2.本基地目前係為中華郵政公司屏東林森路郵局(屏東2支)使用,區位及面積等條件上有可開發空間,經評估後有附加商業使用之需要。
3.考量基地毗鄰地區發展情形,附加商業使用可促進鄰近商業活動帶之延續性。
除併綜合意見第一點辦理外,請縣政府將回饋措施部分載明於變更理由,以資妥適。
- 附表二:潮州都市計畫區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郵政事業用地(郵一)郵政事業用地(0.02)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0.02)1.郵政事業同時兼具國家民生政策性質,長久以來有其服務之一貫性與穩定性需求,為促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管有之土地能有效利用暨確定分區或公共設施之困擾,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以促進土地利用及地方發展。
2.本基地目前係為中華郵政公司潮州新生路郵局(屏東51支)使用,且無附加商業設施使用需要,故變更為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郵政事業用地(郵二)郵政事業用地(0.16)第三類型郵政專用區(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0.16)1.郵政事業同時兼具國家民生政策性質,長久以來有其服務之一貫性與穩定性需求,為促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管有之土地能有效利用暨確定分區或公共設施之困擾,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第三類型郵政專用區,以促進土地利用及地方發展。
2.本基地目前係為中華郵政公司潮州郵局(屏東50支)使用,區位及面積等條件上有可開發空間,經評估後有附加商業使用之需要。
3.考量基地毗鄰地區發展情形,附加商業使用可促進鄰近商業活動帶之延續性。
除併綜合意見第一點辦理外,請縣政府將回饋措施部分載明於變更理由,以資妥適。
- 附表三:東港都市計畫區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郵政事業用地(東港郵局)郵政事業用地(0.11)第三類型郵政專用區(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0.10)1.郵政事業同時兼具國家民生政策性質,長久以來有其服務之一貫性與穩定性需求,為促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管有之土地能有效利用暨確定分區或公共設施之困擾,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第三類型郵政專用區,以促進土地利用及地方發展。
2.本變更案計有2筆土地,東港鎮東港段185-2地號產權為中華郵政公司所有,現為中華郵政公司東港郵局使用,且有附加商業設施使用需要,故變更為第三類型郵政專用區;而東港鎮東港段185-4地號位於停十三用地北側,權屬與南側停車場用地同屬國有地,故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1.除併綜合意見第一點及第三點辦理外,請縣政府將回饋措施部分載明於變更理由,以資妥適。
2.另變更為停車場用地部分,考量停車場用地現況為地政事務所使用,請縣政府於辦理東港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研議變更為機關用地,以資完妥。
停車場用地(0.01)
- 附表四:枋寮都市計畫區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郵政事業用地(枋寮郵局)郵政事業用地(0.13)第三類型郵政專用區(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0.13)1.郵政事業同時兼具國家民生政策性質,長久以來有其服務之一貫性與穩定性需求,為促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管有之土地能有效利用暨確定分區或公共設施之困擾,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郵政專用區,以促進土地利用及地方發展。
2.本基地目前係為中華郵政公司枋寮郵局使用,區位及面積等條件上有可開發空間,經評估後有附加商業使用之需要。
3.考量基地毗鄰地區發展情形,附加商業使用可促進鄰近商業活動帶之延續性。
除併綜合意見第一點辦理外,請縣政府將回饋措施部分載明於變更理由,以資妥適。
- 附表五:內埔都市計畫區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部分機一用地(內埔郵局)機關用地(0.08)第三類型郵政專用區(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0.08)1.郵政事業同時兼具國家民生政策性質,長久以來有其服務之一貫性與穩定性需求,為促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管有之土地能有效利用暨確定分區或公共設施之困擾,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郵政專用區,以促進土地利用及地方發展。
2.本基地目前係為中華郵政公司內埔郵局使用中,區位及面積等條件上有可開發空間,經評估後有附加商業使用之需要。
3.考量基地毗鄰地區發展情形,附加商業使用可促進鄰近商業活動帶之延續性。
4.本次就郵政公司產權範圍辦理變更,惟該產權範圍與面臨之東側計畫道路間有零星公有土地,為避免造成範圍畸零不整,宜一併納入變更範圍。
除併綜合意見第一點及第三點辦理外,請縣政府將回饋措施部分載明於變更理由,以資妥適。
- 附表六:萬丹都市計畫區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機四用地(現萬丹郵局)機關用地(0.06)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0.06)1.郵政事業同時兼具國家民生政策性質,長久以來有其服務之一貫性與穩定性需求,為促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管有之土地能有效利用暨確定分區或公共設施之困擾,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郵政專用區,以促進土地利用及地方發展。
2.本案目前為中華郵政公司萬丹郵局使用,本次就郵政公司產權範圍辦理變更,惟該產權範圍與東側計畫道路間夾有零星私有地,為避免造成畸零地,宜將該部分私有地納入變更範圍。
3.萬丹鄉萬安段302地號,地籍面積2㎡,產權為私有,其部分位於中華電信萬丹服務中心圍牆外側,部分位於郵局圍牆外側,為避免造成土地畸零影響民眾權益,及解決土地分區問題,將郵局圍牆外側1㎡土地,配合變更為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中華電信萬丹服務中心圍牆外側1㎡土地,配合毗鄰分區變更為電信專用區。
除併綜合意見第二點及第三點辦理外,請縣政府將回饋措施部分載明於變更理由,以資妥適。電信專用區(得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1m2)(*)
- 附表七:麟洛都市計畫區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郵政事業用地(麟洛郵局)郵政事業用地(0.13)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0.13)1.郵政事業同時兼具國家民生政策性質,長久以來有其服務之一貫性與穩定性需求,為促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管有之土地能有效利用暨確定分區或公共設施之困擾,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郵政專用區,以促進土地利用及地方發展。
2.本案目前為中華郵政公司麟洛郵局使用,且無附加商業設施使用需要,故變更為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
併綜合意見第二點辦理。
- 附表八: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中華郵政公司變更萬丹、麟洛都市計畫案之萬丹郵局、麟洛郵局土地,依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86次、第194次決議變更為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惟因資產活化需要,請修正變更為第三類型郵政專用區。
萬丹郵局、麟洛郵局土地經查中華郵政公司於歷次本縣都委會審議皆未提案變更為第三類型,建請中華郵政公司補充說明未來資產活化計畫內容;且萬丹郵局變更範圍牽涉私有土地,若變更為第三類型涉及回饋部份應先釐清產權情況並取得同意書,以避免變更爭議。
併綜合意見第二點辦理。
逕中華郵政公司變更為第3類型郵政專用區,相關回饋措施之捐贈比例,依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86次及194次會議決議均為20%,請准予核定修正依大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08次會議決議,以該都市計畫人口數計算。
本公司股權迄今仍由交通部100%持有,其股份未釋出係因於全國319鄉(鎮)(市)中,仍有半數地區欠缺金融機構服務,且經行政院多次開會,不樂見郵政事業民營化,考量如其他民營公司搶佔市區投遞業務,而造成偏遠地區民眾無法得到郵務投遞及儲匯金融等服務情事發生,目前尚無民營化規劃。
基於「永續經營郵政事業」並兼顧「偏遠地區民眾之郵政服務」,協助郵政降低營運成本,提供公眾低廉、方便的用郵環境,本案土地辦理變更為第三類型郵政專用區開發義務負擔捐贈之比例,請准依大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08次會議決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變更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
本縣都委會決議回饋比例20%,係考量本縣都市計畫實施之一致性與公平性,因此依本縣通案性變更回饋原則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之捐贈比例40%×作一般商業設施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上限比例1/2計算。
中華郵政公司逕向部陳情依部都委會第808次會議原則,以該都市計畫人口數計算,提請部都委會討論決議。
併綜合意見第一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