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941-審議事項-第2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麻糍埔遺址及舊南屯溪文化景觀保存)案」。
會議紀錄id
MOIO8941
案件id
MOI臺中臺中市201721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5年8月25日第5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105年11月22日府授都計字第105024925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請補充說明本計畫範圍內,變更後未來國中、國小之服務水準及學區劃分相關圖說資料,並將教育主管機關認同之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 二、本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應依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決議之下列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於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