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941-審議事項-第7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斗六嘉東地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941
案件id
dyfB6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委會103年3月21日第191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103年6月4日府城都二字第103770317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前委員龍士、林委員秋綿、邱委員英浩、林前委員志明(後由林前委員信得接任)、王前委員銘正(後由王委員靚琇接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楊前委員龍士擔任召集人。
復於103年6月23日、104年3月3日、105年5月25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雲林縣政府105年11月21日府城都二字第1050112887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雲林縣政府105年11月21日府城都二字第1050112887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於雲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雲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二、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三、本案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內政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案經雲林縣政府依2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以105年5月3日府城都二字第1053603416號函送計畫書、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雲林縣政府上開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討論。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