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011-審議事項-第9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南投(含南崗地區)都市計畫(合併通盤檢討)(第二階段)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011
案件id
OAsmfQ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南投(含南崗地區)都市計畫(合併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經本會105年9月6日第882次會審議完竣,其中有關專案小組會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逕2案(變更保護區為殯儀館用地(供南投縣立南投殯儀館使用)(1.9547公頃)決議:「本案請南投縣政府先行依都市計畫程序,補辦公開展覽後再提會討論。」及綜合意見五之決議略以「…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依上開本會第882次會決議,自民國105年12月7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5年12月28日假南投縣南投市公所舉辦說明會完竣,由於公開展覽後南投縣政府接獲7件陳情意見,經該府以106年3月21日府建都字第1060050380號函送補辦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研析意見等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本會決議欄,並退請南投縣政府併同本會105年9月6日第882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二:補辦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人簡串根、簡林應時等2人,牛運堀260、257-52、257-53、262-24等地號1.「變更南投(含南崗地區)都市計畫(合併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檢討分析中,住宅區仍有居住需求,並有擴大容納市民之居住空間的必要性,但卻在第二階段計畫中,限制住宅區建蔽率,於理未合,且違背憲法明文規定之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2.城鄉發展應先使用既有都市計畫地區,藉由辦理都市更新或增加建蔽率及容積率等方式,將居住、商業及產業等相關活動盡量引導致都市計畫地區,避免過度開發自然資源,致生人口外移、僅存資源提早耗竭等情事發生。
3.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有相關配套措施並善盡告知該居民之義務,非逕自提送內政部審議退回後,再補正公開閱覽程序,致民眾不明究理,擔心權益受損,終日惶恐不安。
4.應優先擬定細部計畫地區,現只將建蔽率降低,卻無另行規劃細部計畫道路及綠地,無益於提升環境品質。又優先擬訂非「應」擬訂,不得為開發建築限制之依據。
5.現況已開發許多建築案,人口密集,是以,規劃的重點應在1.欲將住宅區建蔽率調降,請參考近年其他縣市通過之都市計畫變更案,應以提供獎勵之誘因鼓勵措施,例如設計建蔽率50%者,可獲獎勵容積上限提升20%等,而非用強制降低手對,損害市民權益。
2.依變更南投(含南崗地區)都市計畫(合併通盤檢討)」內容,本區住宅區使用率已達72.95%,居住人口密度高,但新計畫變更內容,卻規定本區開發建築行為(調降建蔽率50%),均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企圖使原高密度居住環境,變為低密度居住空間,而非劃設公共設施用地,想法不切實際,且違反憲法明文規定之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建請依原計畫內容辦理(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減少擾民。
3.後續召開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時,請通知本人及周邊相關權益人出席說明,避免閉門造車,限制發展。
1.依92年12月5日「召開『變更南投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三次審查會議」紀錄:
「...為考量健全土地整體開發利用成效,部分五處住宅區屬超大街廓尚未開闢部分,指定為應優先擬定細部計畫地區。」乙節,納入現行計畫書中敘明,惟該決議內容尚無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始得開發建築之意,先予敘明。
2.該地區於民國45年計畫擬定時,即劃為住宅區,後於94年發布實施之通盤檢討新增前述規定,當時已建築發展密集難以擬定細部計畫,且依都市計畫法第17條規定仍得以申請建築;鑑於執行困難,且為避免產生疑義,業經本縣都委會同意刪除相關內容在案。
3.部都委會考量居住環境品質維護及日後計畫執行可行性,故增訂開發規模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建蔽率為60%;未達1,000平方公尺或因鄰地已完成建築,致未能達前開規模面積者,其建蔽率為50%,且全區開發建築行為,均應經南投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等規同意照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於提供公共設施,而不是減少建蔽率,限制居住人口,再者現況私設通路,行之有年,且年代久遠,如有開闢公共設施需求,應先從其著手,評估是否為既成道路,以提升道路層級,並以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辦理徵收補償,俾利提升環境品質。
6.變31位於南投市中心與南崗工業區交界地帶,南崗工業區可足以提供工作需求,應增加建蔽率及容積率,除了可以容納工作居住需求,尚可吸引外地工作者定居於南投,提升本縣競爭力。
7.南崗工業區西側為鄉村區,且有逐漸擴張之趨勢,應避免過度開發非都市地區之土地與資源,減少公共建設之經費,故都市計畫區內,應增加可居住空間,提高都市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
8.另第二階段計畫變更內容,指述開發建築行為均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根本是擾民的措施,不僅造成建築開發程序更為冗長、廢時曠日且增加額外審查費用負擔,毫無益於地區建設發展,甚使人民對建築開發之審議程序,是否係由此委員會作為「門神」定。
4.綜上所述,為避免計畫執行疑義,且尊重人民意見,故建請部都委會採納本府報部審議變更案內容。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把關之疑慮。
再人簡平森、簡串根等2人,牛運堀段266-7、267、267-1、267-47、269-6等地號1.本人現在居住地,大多已經開發完成,旦卻要限制尚存未建築素地的建蔽率,非但不鼓勵都市計畫住宅區內建築開發,吸引外來人口來南投居住,創造就業與經濟發展之雙贏局面,只想損害地主權益,讓本人無法認同。
2.本人所有土地,部分合建蓋好房屋超過20餘年,近年來兒女子孫滿堂,下一代想再蓋房屋居住時,卻被刁難,說未臨接建築線,需要有土地通行權,才可以再蓋房屋,所以本人查一下週邊巷道,發現很多是國有土地,但政府卻不統整所有國有土地,好好規劃本區域計畫道路,讓民眾可以有多些便利公共設施,只一味限縮居住空間,實在不懂政府思考邏輯。
3.現況週邊道路,通行多年,請提升為既成道路,並依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辦理土地徵收補償,維護民眾權益。
4.一味提倡大型開發建築案,卻忽視現住居民的居住權,將一般民眾的自用住宅建案與建商的大型開發建案之審查標準同等看待,顯已經違反憲法及行政法上之平等1.請以獎勵措施代替限制,只用限制手段,除損害居民權益之外,對政府已無好處。
2.概略列舉一下,本區域牛運堀段274、254-21、254-23等27筆地號,都是國有土地,建議好好再釐清統整,規劃開闢計畫道路,別再以超大街廓住宅區當理由,不當限制所有權人的權益。
3.道路既然是公共設施,理論上當然應該是由政府來替人民開闢之後,民眾才能享受到便利,所以縣政府長官應該趁這次都市計畫辦變更的時候,好好規劃處理,而不是草草劃個超大街廓,就把開闢道路公共設施的責任丟在我們小老百姓的身上,這樣做對嗎?這些既成道路都走那麼久了,還很多公家的土地,為什麼不能規劃成道路用地?如果連你們身負執行公權力的人都嫌麻煩了,那我們小老百姓又有什麼能耐能開闢這些道路呢?拜託長官們能再用點心,謝謝。
1.同再人1案處理。
2.有關將國有土地劃設為計畫道路乙節,因公有土地分布仍未能構成完整道路系統,故建議未便採納。
3.有關既成道路徵收部分,建請相關單位參採。
1.併編號再人1。
2.照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
3.照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原則及比例原則,南投縣政府身為本縣首要的行政機關,竟未查此情,帶頭破壞依法行政原則行事。
再人陳清德,包尾段760、767-18等地號針對變31案陳情。建議依照原已發布實行之土管規定建蔽率60%、容積率200%即可,並取消都市設計審議流程,確保人民權益。
同再人1案處理。併編號再人1。
再人陳顯智,六大街廓住宅區六大街闊建議增加容積率敘述,俾免民眾疑慮。
同再人1案處理。併編號再人1。
再人賴元周,六大街廓住宅區因本人土地都未達100坪,所以建蔽率因縣府新政策改為50%,地主認為不公平,為何開發300坪以上為60%,為何300坪以下為50%。
請依據舊有法令不修改,維持60%。以一視同仁。
同再人1案處理。併編號再人1。
再人林育禮,牛運堀段開發規模未達1,000平方公尺,建蔽率縮減為50%。
建議依照原已發布施行之土管規定建蔽率60%,並取消都市設計審議流程。
同再人1案處理。併編號再人1。
再人吳岡陵、吳建興、吳建輝、吳世庸、吳劉麵等5人茄苳腳段546-5、547-11地號1.旨揭土地編定為文13嘉和國小預定地迄今已逾60年,其間經南投縣政府77年10月29日(77)投府地權字第120830號徵收在案,惟因徵收地價補償違法處份問題,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撤銷」確定在案,後續辦理土地徵收作業,卻因處理程序違法,經最高法院92年11月13日判決將旨揭1.南投縣政府應依土地法規意旨公告徵收但尚未辦理完竣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依其公告徵收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繼續辦理結案。
2.部分土地可捐給縣政府,供嘉和國小興建大門及通行使用,其餘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
3.文小1學校預定地及站2車站用地分別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
1.本案已於審議期間充分討論,且變更內容業經部都委會105年09月06日第882次會議,依本府報部審議內容通過在案。
2.另,建議事項中所述文小1用地北側現況已作住宅使用部分,業經部都委會第882次會議同意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在案,其餘部分亦採納僑建國小意見維持原計畫;站2車站用地部分,亦經部都委會同1.照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
2.照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土地歸還原地主。此後本人又於95年再向縣府申請重新辦理徵收,經教育局函覆略以「本縣嘉和國小目前學童人數266名,校地面積2.05公頃尚足使用,目前無徵收計畫」(目前全校學生人數約一百多名),足見已無再擴增校區之必要。
2.旨揭土地緊鄰大庄路(路寬25公尺),西邊為住宅區,北邊為停車場,地處地方繁榮地帶,人口密集,適合城市發展居住地區,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較通盤檢討方案為佳。且旨揭土地與站2車站用地條件相當,故建議比照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以解決60多年來之權益損失。
4.歡迎與南投汽車客運公司用地(站2車站用地)辦理重劃(嘉和國小用地換南投客運重劃抵費地)。
次會議同意附帶條件變更為商業區及車站專用區在案,故建議不予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