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011-審議事項-第2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五股地區)(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011
案件id
PCiKBu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4年11月26日第6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4年12月21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42434516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計畫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施委員鴻志(召集人)、劉前委員玉山、劉委員小蘭、宋委員立垚、林前委員信得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105年5月3日及105年9月20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新北市政府106年3月31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60621348號函送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書面資料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原則,本案依樁位線展繪,並建請規劃單位參酌私人權屬提列變更案。」2.機關用地範圍樁位與計畫不符,部分建議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1155公頃)機關用地(0.1155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機關用地(0.0358公頃)綠地用地(0.0359公頃)地籍分割情形與樁位相符。
3.本案係重製疑義案,為維護私有地主權益並參酌軍方意見,考量現況及土地權屬範圍調整變更,應無涉回饋事宜。
4.本案依權屬劃分,公有土地部分變更為機關用地,私人土地部分則依鄰近分區變更。惟考量德音段510地號位在機五用地西北側主要計畫範圍界處,現況作道路使用,該筆土地大部分位於機關用地,僅1平方公尺位於住宅區,若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保護區將使地主權益受限亦無相關補償措施,且現況已非原始山林,為考量地主權益並避免該地號土地畸零問題,故由機關用地及住宅區變更為綠地用地。
住宅區(0.0001公頃)變變ⅠM與ⅡM交叉口南側道路用地(供快速公路使用)(0.0674公頃)道路用地兼供快速公路使用(0.0674公頃)1.樁位與計畫不符,地籍已分割,權屬為公有,經查93年10月公告配合快速道路八里五股段個變案快速道路變更部分係依計畫圖並以路權範圍釘樁實地分割為準,其路權範圍西側界線與洲子洋地區各計畫街廓東側界線重合,街廓線不符部分以左側街廓線為準往外推55公尺為路權範圍,若路權超越此範圍用到其他分區,則仍一併辦理變更,將原為道路用地部分變更為道兼快、屬其他分區部分變更為道(快)。
2.依五股都市計畫成果清理改算及展繪套合作業疑義第6次研討會議決議為:「依計畫線展繪並配合修正及補測定樁位,建議廣停三東側道(快)納入通檢考量變更為道兼快,俾利廣停用地多目標使用彈性」。
建議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變ⅢM北側之未編號住宅區(0.0015公頃)道路用地(0.0015公頃)1.該12公尺計畫道路經查102年五股都市計畫樁號BC101100等樁位更正暨廢除作業:「於80.02.27變更五股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案,案內載明道路用地部分業已徵收完畢,且現況道路開闢位置與地籍徵建議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2M計畫道路收範圍相符」。
2.前述12公尺計畫道路部分,係依80.02.27變更五股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案,將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惟樁位展繪情形無道路截角,且經查歷年都市計畫該截角無道路截角變更案。
3.依五股都市計畫成果清理改算及展繪套合作業疑義第7次研討會議決議為:「依樁位線展繪,…另12公尺計畫道路部分,基於交通安全考量,建請規劃單位依標準截角方式納入通檢研議變更。」4.基於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最小原則之狀況下,考量實際狀況及地籍分割情形酌予檢討變更。
變變0M與ⅢM交叉路口非都市土地(0.0114公頃)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0114公頃)1.蘆洲重製後樁位與五股都計圖套疊結果,範圍邊界形狀不符(有重疊情形)。
2.依五股都市計畫成果清理改算及展繪套合作業疑義第2次研討會議決議為:「與五股都市計畫範圍重疊部分依蘆洲都市計畫之樁位線展繪,其餘依五股之計畫線展繪,並提列變更案。」3.考量該交界處為大漢溪北都市計畫(五股地區)20公尺計畫道路銜接蘆洲都市計畫15公尺計畫道路,惟依上開重製決議展繪後部分土地屬非都市土地,但現況為道路使用,故配合實際發展現況及前開變5案酌予調整變更。
建議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補提變計畫範圍西南側,與林口特林口特定區計畫住宅區(0.0283公頃)大漢溪北都市計畫(五股地區)住宅區(0.0283公頃)1.依73年2月29日召開「區段徵收範圍與都市計畫釘樁不符協調會」會議結論原則以區段徵收完成之地籍線為都市計畫範圍界線,惟78年2月23日水碓社區細部計畫發布實施未配合變更都市計畫範圍,且另查範圍建議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定區計畫(水碓社區細部計畫範圍)交界處林口特定區計畫道路用地(0.0063公頃)大漢溪北都市計畫(五股地區)住宅區(0.0062公頃)內無合法建物,故本案於都市計劃變更前仍以樁位成果為都市計畫範圍線。
2.後因都市計畫範圍交界處之土地於建築開發階段面臨都市計畫適用問題,爰於104年5月20日召開「研商本市五股都市計畫與林口特定區五股水碓社區細部計畫範圍界疑義研討」,依該次會議結論(略以):「…原則以區段徵收完成之地籍線為都市計畫範圍界線,據以納入「變更五股都市計畫(專案通盤檢討)」…。」配合調整林口特定區水碓社區細部計畫與大漢溪北都市計畫(五股地區)範圍交界。
大漢溪北都市計畫(五股地區)兒童遊樂場用地(0.0001公頃)林口特定區計畫市場用地(0.0000公頃)註:實際面積為0.68平方公尺大漢溪北都市計畫(五股地區)住宅區(0.000公頃)註:實際面積為0.34平方公尺大漢溪北都市計畫(五股地區)兒童遊樂場用地(0.000公頃)註:實際面積為0.34平方公尺林口特定區計畫水溝用地(0.0009公頃)大漢溪北都市計畫(五股地區)住宅區(0.0009公頃)林口特定區計畫公園用地(0.0024公頃)大漢溪北都市計畫(五股地區)住宅區(0.0024公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頃)林口特定區計畫道路用地(0.0030公頃)大漢溪北都市計畫(五股地區)道路用地(0.0030公頃)變細計變文小二與文中一用地區界文小用地(0.0268公頃)文中用地(0.0268公頃)1.文小二(五股國小)與文中一(五股國中)用地於都市計畫書分別載明個別計畫面積,都市計畫圖上亦有展繪其分區界線,然樁位未測定,且其用地管理範圍亦與計畫線不符。
2.依五股都市計畫成果清理改算及展繪套合作業疑義第6次研討會議決議為:「依計畫線展繪,並考量文小及文中校地個別管理範圍納入通檢研議變更。」3.基於校園管理考量,且為使使用分區與現況相符,故依權屬與現況調整變更;惟經五股國中表示五股段689地號土地係於事後接管且有佔用情形,故暫不納入調整變更。
建議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文中用地(0.0287公頃)文小用地(0.0287公頃)住宅區(0.1542公頃)文中用地(0.0291公頃)文小用地(0.1251公頃)變細計變公五用地西南側公園用地(0.0013公頃)道路用地(0.0013公頃)1.公五用地西南側樁位與計畫不符,計畫線為無道路截角,樁位線有截角,樁位與地籍相符,權屬為公有。
2.經查公五範圍於93年公告五股一通變33案:變更道路用地為公園用地,變更後公五西南側無截角,另該處於94年公告洲子洋細計(專案通檢)案都計圖有展繪截角,惟查無相關變更案;故公五西南側計畫線仍應依第一次通盤檢討展繪為準。
3.依五股都市計畫成果清理改算及展繪套合作業疑義第6次研討會議決議為:「依計畫(93年一通)展繪,並納入通檢依劃設標準截角採通則方式處理。」建議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變Ⅱ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兼1.經查93年公告「變更五股都市計畫建議照新北市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M南端(0.0066公頃)供快速公路使用(0.0066公頃)(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該處為道路用地。
2.嗣於93年10月公告「變更五股都市計畫(部分公園用地、綠地、農業區、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為道路用地(供快速公路使用)部分堤防用地為堤防用地兼供快速公路使用、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快速公路使用)案」餘留此處三角區塊於都市計畫圖上並未展繪變更斜線。
3.究其現況為平面道路兼快速道路使用,考量其現況及道路規劃一致性,維持道路用地之三角區塊似屬當初變更案件之疏漏,故於本次通盤檢討予以訂正之。
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變未編號12M計畫道路兩處未編號Ⅲ-12、Ⅲ-13該兩處未編號12M計畫道路係依80年2月27日「變更五股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案」變更後未予以道路編號,本次通盤檢討予以順編之。
建議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二、大漢溪北都市計畫(五股地區)(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公民或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1黃俊陵、黃高秀卿五股區五股段891地號(原五股鄉石土地公段蓬萊坑小段25-1地號)1.查陳情人所有五股區五股段891地號(原五股鄉石土地公段蓬萊坑小段25-1地號本來面積1455平方公尺為陳情人黃俊陵與黃高秀卿共有之私人土地原編為住宅區見附件一,民國65年分割增加25-2地號及25-3地號25-4地號,分割後原25-1地號面積為1337平方公尺,民國72年元月間又分割增加25-6地號,分割後25-1地號面積為1163平方公尺,土地使用分區亦是如此住宅區見附件二。)2.陳情人一為年事已高邁入八九十之人,一為重度身障人士數十年來不斷陳情之路煎熬慢慢情何以堪,現今終於平反,為此懇請准予明確函覆,至深銘感五心。
陳情人25-2地號、25-4地號被編入機關用地,25-3地號被編入道路使用為政府整併鄰地之需,而陳情人所有25-1地號未經政府依法處理及行政疏失而誤植為機關用地,經陳情人一再陳情多年回復為住宅區,終於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回復為住宅區至為感禱,該土地原本為住宅區,應無「回饋」疑慮,更無需依現行法規減半徵收原則辦理。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變8(同意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