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011-審議事項-第8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彰化市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011
案件id
uhmJaC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11月28日第22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104年3月2日府建城字第104005915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小蘭(召集人)、楊前委員龍士、林委員秋綿、邱前委員裕鈞及王委員靚琇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分別於104年6月10日、104年12月18日、105年1月25日召開3次會議後,因楊前委員龍士、邱前委員裕鈞於105年6月30日任期屆滿,故本計畫案專案小組經簽准增加施委員鴻志、李委員永展等2位委員,案再經專案小組分別於105年8月30日、105年10月11日及105年12月22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彰化縣政府並以106年3月22日府建城字第1060093184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已取得開闢之機關用地,刪除該等機關用地指定用途。
尚未開闢之機關用地,除指定其用途外,建議仍在計畫書內,保留類似性質機關使用之彈性。
2.是以本陳情位置屬已開闢之機關用地,故於本次通盤檢討後計畫內容刪除該等機關用地指定用途。
採納縣政府列席說明,本案屬已開闢機關用地,故照縣府研析意見,酌予採納。
31陳洪幼紗文高17用地北側之綠(溝)用地【南郭段南郭小段135-3地號等8筆土地】1.原陳情人於民國82年5月14日向彰化市公所申請座落彰化市南郭段南郭小段135-259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係都市計畫區域內住宅區。
2.陳情人於民國82年月29日據以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申請讓售上開土地,並於民國85年6月18日向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完畢。
陳情位置大部分變更為綠地,除為不必要之措施外,一來毫無經濟效益可言,二來亦嚴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建議將陳情位置變更恢復為原住宅區之編定。
1.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彰化市都市計畫區之公園綠地比例仍不足,不宜變更為其他分區。
2.陳情位置於第一次通盤檢討係依照彰化雨水下水道規劃及依權屬範圍與實際使用,變更溝渠用地為綠(溝)用地,經洽水利單位其治理範圍係以國有地為原則,惟周邊仍有部分私有地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不予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事項313.惟查貴府於「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將陳情人所有上開土地分割為同段135-259、135-288、135-289地號並將135-288地號變更為住宅區附十一,135-289地號變更為綠地溝渠;並且將建議人於民國78年4月間所購置之同段135-3土地分割為同段135-3、135-285、135-286地號並將135-285地號變更為住宅區附十一,135-286地號變更為綠地溝渠及將陳情人於民國78年4月間所購置之同段135-126土地分割為同段135-126、135-287地號並將135-287地號變更為綠地溝渠。此有如下之缺失:(1)變更後,上開土地雖由平常寬度之河道變為較寬閉,但該溝渠之水道即形成一個彎道,遇有較大之流水容易淤積,不若直流之河道流水較易暢通,此在通常解決水患之方法採「截彎取直」即可明瞭。
(2)上開土地原係住宅區,溝渠太寬,占用陳情人土地太多,影響建議人權益頗鉅。
(3)陳情人原以上開同段135-259地號土地為住宅區向國有財產局申請讓售,貴府將該地大部分變更為住宅區附十一,及綠地溝渠,已嚴重損位於南郭坑溪之邊坡與步道之水土保持工程範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事項31及陳情人之權益。
4.惟陳情人民國99年4月23日所提出之陳情建議書至今已歷六年多,期間僅於民國99年4月27日收到貴府府建城字第0990099633號函說明陳情人所提出之陳情建議書已納入規劃與檢討,其他均未獲告知進行之程度,是謹請貴府儘速處理陳情人之陳情建議事宜,並請覆知該案進度,敬請查照辦理。
32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中部地區工程營產處公一用地、道路用地【南郭段坑子內小段14-240、14-314、14-324地號等3筆土地】1.本案申請變更之彰化縣彰化市南郭段坑子內小段14-240地號等3筆土地,面積計0.0054公頃,現為憲兵203指揮部使用,目前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分別為「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尚有執行國防事務所需,擬申請變更為「機關用地」,以符合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2.此營區負責一般警衛勤務、特種警衛勤務及地方治安維護暨軍事交通管制等任務。
為符合國防政策之需要,以及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編列原則,請同意變更為「機關用地」,以利任務遂行。
1.陳情位置屬公園用地部分,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彰化市都市計畫區之公園綠地比例仍不足,不宜變更為其他分區。
2.陳情位置係機關用地與道路用地之交界處,同一路段陳情位置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224次會議決議:考量整體道路系統與路寬之一致性,建議仍維持原計畫內容。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不予採納。
機十三用地與公園用地交接處之道路用地【南郭段南郭小段38-441、38-442、38-443、38-444地號等4筆土地】1.本案申請變更之彰化縣彰化市南郭段坑子內小段38-441地號等4筆土地,面積計0.0229公頃,現為中部地區後備指揮部使用,目前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均為「道路用地」,擬申請變更為「機關用地」,以符合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為符合國防政策之需要,以及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編列原則,請同意變更為「機關用地」,以利任務遂行。
陳情位置係機關用地與道路用地之交界處,同一路段陳情位置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224次會議決議:考量整體道路系統與路寬之一致性,建議仍維持原計畫內容。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不予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事項322.此營區任務為執行國軍陣(死)亡官兵之遺骸靈骨安厝作業之任務。
道路用地【南郭段坑子內小段14-257、14-315地號等2筆土地】1.本案申請變更之彰化縣彰化市南郭段坑子內小段14-257地號等2筆土地,面積計0.0028公頃,現為彰化縣後備指揮部使用,目前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分別為「學校用地」及「道路用地」,擬申請變更為「機關用地」,以符合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2.此營區負責彰化地區常備部隊戰備任務訓練、駐地訓練基幹種能訓練並供後備部隊及清溪祖之戰備訓練,遂行戰備訓練及協力動員相關維護國土防衛安全等重要任務。
為符合國防政策之需要,以及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編列原則,請同意變更為「機關用地」,以利任務遂行。
1.南郭段坑子內小段14-257地號陳情建議事項已納入變更綜理表第16案。
2.南郭段坑子內小段14-315地號併同11案討論。
南郭段坑子內小段14-315地號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不予採納。
33彰化縣政府建設處原公兒八、公兒十一用地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1.原公兒八用地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之規定有附四:應提供35%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整體開發計畫包含主要計畫已劃設之十公尺綠帶,以作為住宅區與變電所用地之隔離帶;或依附帶條件回饋規定辦理;原公兒十一用地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之規定有附七: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提供35%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含一處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或依附帶條件回饋規定辦理。
修正附帶條件內容為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辦理,並新增開發期程相關附帶條件規定。
為避免與「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之規定不相符及開發時程之不確定性,故建議酌予採納。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酌予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事項332.彰化市之住宅區容積率為200%,依照「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之規定,上述原整體開發地區之附帶條件規定應提供公共設施用地比率過高,導致整體開發地區之土地所有權人開發意願不高,造成土地利用效率不彰,且無法提升環境品質與整體開發之功效。
3.針對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地區,為避免衍生後續開發時程之不確定,故配合新增相關附帶條件規定。
機十二旁、延平段周邊住宅區(附十一)範圍界限1.經查機十二旁之住宅區(附十一)範園線,於民國65年4月17日公告實施「彰化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案核定-彰化市都市計畫檢討案,其內容載明位於機十二東側為10米計畫道路,且於民國80年7月23日公告實施變更彰化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將機十二東側之10米計畫道路變更為住宅區,爰此,機十二旁之住宅區(附十一)範園線依原10米計畫道路境界線(含截角)辦理。
2.經查彰化市延平段周邊住宅區(附十一)範圍原於民國59年4月3日彰化市修訂都市計畫為20米寬河川用地及綠地,且都市計畫樁位業經民國79年5月25日本府涉及都市計畫書圖訂正事項,建議機十二旁之住宅區(附十一)範園線依原10米計畫道路境界線(含截角)辦理;彰化市延平段周邊住宅區(附十一)範圍配合依地籍逕為分割展繪修正。
依彰化市都市計畫機十二旁之附帶條件範圍與彰化市大埔段293-29地號附近共2案之都市計畫樁位疑義案之103年12月31日府建城字第1030439604號函會議記錄決議辦理,故建議酌予採納。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酌予採納。(變更範圍詳見附圖5、6)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事項79彰府工都字第14070號公告在案,並於民國80年間辦理完成逕為分割作業,然於民國93年8月2日實施變更彰化市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將其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與原都市計畫圖、地籍圖之20米寬度不符,係屬誤繕,擬配合依地籍逕為分割展繪修正。
附圖1人民陳情案編號5變更範圍示意圖附圖2人民陳情案編號18變更範圍示意圖附圖3人民陳情案編號28(北側)變更範圍示意圖附圖4人民陳情案編號28(南側)變更範圍示意圖附圖5人民陳情案編號33(機12用地東側)變更範圍示意圖附圖6人民陳情案編號33(延平段周邊住宅區)變更範圍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