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031-審議事項-第2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市68市場用地為住宅區、園道用地)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031
案件id
MOI臺中臺中市201771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提經本會106年1月10日第892次會議決議略以:
「二、有關本計畫案…,如仍有變更之需要,請依該府100年1月21日府授都計字第1000001533號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市場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中所訂定『臺中市都市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之相關規定辦理,否則維持原計畫。」在案。
-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106年5月19日府授都計字第1060101446號函檢附依本會審議意見修正後計畫書、圖等相關文件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ㄧ、本案係依據臺中市政府於100年1月21日府授都計字第1000001533號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市場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中所訂定「臺中市都市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之相關規定辦理,基於市府業於100年1月即已循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前開變更處理原則,其時間點早於本部102年11月29日函頒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故本案原則同意無需納入市府刻正辦理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作業。
- 二、本案自願捐贈回饋內容依前開變更處理原則規定應回饋土地面積約476.25㎡,符合市府回饋面積小於1,000㎡,得以代金回饋之規定,請補充說明上開以代金取代土地捐贈標準之理由及合理性,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三、依據「臺中市都市計畫私有未開闢市場用地變更回饋要點」第5點規定略以:「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者,…應於都市計畫核定前繳入」,本案之回饋方式內容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則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備註第4點及第5點與上開規定不符,請查明修正。
- 四、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備註第6點有關「不得有土地移轉行為」,其限制人民處分財產之規定,恐有違反相關法律之疑慮,應予以刪除,如臺中市政府認為有訂定之必要者,請該府與土地所有權人(或申請變更都市計畫者)於簽訂協議書中規範,以資妥適。
- 五、請補充說明本案變更市場用地為園道用地部分,未納入回饋內容之原因及理由,並補充其取得方式及增列「實施進度與經費」等章節。
- 六、計畫書草案附件二「本變更基地建築各樓層面積明細表及平面圖」,非屬都市計畫書應表明事項,請於報部核定時予以移除,以避免未來執行之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