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031-審議事項-第10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031
案件id
MOI通檢壢平鎮2017718
決議
- 決議(摘略):附帶條件通過。附帶條件:
1.中原大學須取得中原段812地號國有土地之變更同意書,併同納入變更為文教區。
2.本案農業區土地須經本府農業處依規定審查同意辦理變更。
3.須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擬具變更回饋計畫。
本案建議依縣都委會決議辦理。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條件辦理,該校原未規劃使用該土地。而本局既無繳納該筆土地變更所需相關費用法源,亦有捐贈土地法令上困難,是期變更回饋得否同意免予負擔。
20孫大千委員爭取中壢市榮民段815、815-5、833及834地號等4筆住宅區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
爭取中壢市榮民段815、815-5、833及834地號等4筆住宅區土地變更為公園用地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基地為工業區,原工廠已經拆除,目前由貨運公司承租中,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權益,及避免產生零星之工業區,建議維持原計畫。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21曾先生東周鐵工廠(位於平鎮市中心),晚上營業影響安寧,同時工廠排煙管面對平鎮市廣豐街63巷,影響當地空氣品質,經多次檢舉僅處罰鍰規劃為住宅區,使工業污染不致影響當地生活品質,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考量東周鐵工廠目前仍於使用中,建議維持工業區使用。有關該工廠產生之噪音及排煙等問題,將轉知環保單位卓處。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22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各位委員大家好:本人為臺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會長莊玉光本會為水利事業興辦人之財團法人,個人經兩屆平鎮市長及桃園縣政府機要祕書及民政局局長歷練至現任石門農田水利會會長,故對都市計畫稍有涉臘,故建請將依原第二次通盤檢討時附帶條件方式,將本會現有會址所在地比照由行政區變更為住宅區,本會所持理由如下:
- 一、農田水利會以辦理農針對上述說明,本會建議本案土地應由「行政區」變更為「住宅區」。
由於本會會長每四年選舉一次,本人接任時該案人民陳情期已過,故造成各審核及計劃人員的困擾,本人代表會內表達歉意,也因為對會內財產的重視及依農委會修正后「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多元化利併同編號11案。併人陳意見第11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田水利事業為主要任務,會內財源自已自足,努力自行籌措財源,以滿足會務全年預算,俾發揮水利會功能,減少依頼政府財務輔助,就此為求會有資產有效利用並達利潤最大化,俾能自籌財源繼續服務農民。
- 二、本會會址所在地為本法人目前最完整且最能有效化利用之土地,本案土地面積不大,如規劃為行政園區,對整體規劃而言,實無其必要性,也因此,多年來本地除部分出租,及會址所在外,其餘多閒置無利用,在水利會無法有效利用下,土地資源是一種浪費,每年又需負擔高額地價外,實為會內另一種負擔。
- 三、本案基地內有綜合醫院乙座,該院於民國六十多年經營迄今已逾三十多年,為附近居民重要區域醫療院所,為符合分區使用,藉此分區變更可達成名副其實的院所。
- 四、會本部建築老舊且無整體規劃,因建築物主體結構皆已年限久遠,雖透過修繕之行為改善,但一些漏水及空間的利用實無法改變,又因各建築物分開,且行政區建蔽率與容積率較低,在考量資金,遷用方案,敬請委員諸公體恤會內努力經營及服務農民之熱忱,將此建議納入審議參考!不勝威激。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移作業後及土地充份利用下,歷任會長皆無意改變現況。
- 五、本會係屬水利事業人民團體之「公法人」,並非行政機關且無實質行政執行權,故將本基地劃設為行政園區,與事實亦有所差距。
23劉○清等九人
- 一、有鑒於貴部於82年7月17日依八二府工都字第133439號函發佈實施『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新中北路中原大學附近地區〉乙案中。將原為乙種工業建地之房屋,規劃為機關用地,以致會造成該地段現有十一住戶房屋,將遭到拆除而土地並遭受徵收改為機關用地,依上述計劃所受到影響十三筆土地面積總計約904.2平方公尺。
- 二、有鑒於貴部已將普義段96、99、111、112、113等多筆土地(機十四)現屬軍事營區用地,核訂為機關用地,該地段之腹地面積寬廣,足以滿足計劃中按歸劃所需之機關用地,數十年未曾變動過或擴大用地,目前國軍也開始縮編精減中,故無需再擴大土地面積需求,如需要擴大土地徵收,也該向東邊的104、105、106、107、110地號之土地(附件二),現在是空請貴部核定中壢市普義段114-43、114-42、114-41、114-40、114-27、114-28、114-8、114-10、114-11、114-2、114-4、118-3、118-35(附件一)計13筆地號土地為合法乙種工業區建地房屋,請求重審並核定上述地段,能免於重劃為機關用地。
併同編號7案。併人陳意見第7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是屬無蓋民宅之土地徵收,若採此段徵收才能降低徵收成本,影響居民生計最小。在此陳情貴部勿再徵收上述十三筆土地、小面積之民宅用地,對整個機關用地計劃影響微小。
- 三、如依規劃實施會造成八戶住家拆除全部房屋,面積無家可居。三戶住家拆除部分房屋,仍需整修或重建所需巨額金錢,影響之巨大及所受之苦與不便,非我等訴願人承擔得起,我等居於此地近二十多年,多屬基層勞工、一生節衣縮食、胼手胝足、才能擁有一席棲身容膝之地。近來年因房屋老舊漏水,多向銀行或親友貸款修繕,所用金額五十萬至四百五十多萬元不等,尚能整修完成,今後如遭徵收,即將面臨拆屋貸款繳納之壓力,讓訴願人憂心忡忡、束手無策。
懇請貴部能體諒民情,苦民所苦,逢此全球經濟蕭條,物力維艱之際,一生積蓄之成果即將又化為零,又重新開始,所需巨額費用與精神負擔壓力,足以讓訴願人等再遭受到心力交瘁之苦。
- 四、82年7月17「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訂計畫」規劃過程中住戶未曾收到縣府機構徵詢告知信函,故多年皆不知被規劃為機關用地,至九十八年才發現此況,機關用地之需用面積可大可小,在時空背景變遷之後,是否在檢討修訂,我們居住於合法之乙工住宅,現況也不是既成道路,需配合重大交通建設要拓寬,且十三筆土地與軍備局機十四土地界線原為直線,更不該捨直取彎之設計,該由機十四用地討規劃應用,不該在徵收周邊居民土地與民宅才屬合理。
- 五、上述之機十四用地,目前查無變更規劃給某機關使用需求等跡象,無擴大土地徵收之必要,疑可能量測,規劃作為疏乎所致,懇請明察。
懇請貴部俯順輿情,民胞物興,重新修定上列13筆土地房屋,免於規劃為機關用地,實為一舉數得的美好德政。
24蔡○吟1.旨揭加油站用地於民國71年由住宅區變更為加油站用地,民詢引內政部76年7月17日台內營字第502295號及內政部77年3月30日台內營字第571329號函,於民國88年取得籌建許可並於89年取得建造執照,90年領得使用執照,民於該加油站用地經營加油站配合油品民營化建請將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內之加油站用地(桃園縣中壢市三座屋小段1532、1533地號)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併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五案。為因應國營事業民營化之趨勢而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併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五,惟先行公告實施部分不予採納,仍請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數十年之久,但均未能釐清法源所據,影響為民甚鉅懇請貴府體恤為民生存不易讓拖了數年的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2.貴府刻正辦理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前開事由感謝貴府大德已通過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且已送內政部審議中,惟據悉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情眾多且複雜,民等對該計畫區內之加油站開發實有時效上之壓力,如俟所有案件審查通過再辦理公告實施事宜,實緩不濟急。
3.據上貴府網站所獲悉之資料,桃園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雖於93年9月8日公告實施,惟在公告實施之前已於88年9月30日先行公告變更桃園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人民或團體陳情綜理表第3案,及於90年8月9日先行公告變更桃園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四案。
4.考量本案確有立即公告實施之迫切需要,而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情眾多且複雜,懇請貴府依前開案例,就本案通過內政部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先行公告實施,俾利地方發展。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5廖○政民所有土地座落中壢市中北段258地號,貴府核發之分區使用為河川區且現況之使用已有非常大之變化,中壢市公所整治之黃屋厝溪第一期工程到中北橋接續之第二期工程就位於上開地號,若不及時檢討都市分區勢必無法進行第二期工程,颱風季節到臨將繼續造成淹水,因此請貴府利用本次通盤檢討解決淹水之困。
檢討都市土地分區使用併同編號17案。照市政府研析意見併逕人陳編號17。
26許○文不動產標示:
- 一、土地:中壢市興南段興南小段213-136、213-390、213-391、213-395、213-396等五筆土地。
- 二、門牌:中壢市興平里新生路285、287、289號。
- 三、申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向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建請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由於否准之理由並未舉出法律之依據,誠難讓人心服。
- 四、申請人之土地被編定公共設施用地達四十多年之久,造成之損害,無法估計,足證係爭道路用地長期皆未辦理徵收,客觀上已屬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予以變更為住宅區,以符法制。
- 一、為下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已編定四十多年之久,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屬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為陳情予以撤銷,變更為住宅區以求適法。
- 二、請貴府就下列土地予以解編回復為住宅區或即刻辦理徵收以求適法。
- 三、前揭不動產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道路用地,但政府長期來並未辦理徵收或解編,影響本人之權益甚巨,合先序明。
- 四、依現況而言,興國國小在他方留進出門,此巷道已無實上之必要,因此懇請貴府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案業經本縣都委會97年9月5日會議審議通過(人陳案第17案、第33案)。會議決議(摘略):不予採納。理由:
1.考量該道路系統之完整性。
2.未取得該計畫道路兩側地主同意書,如廢除後將使其未臨接建築線。
3.廢除後,原有街廓過長考量整體交通系統需求,建議不予採納。
本案建議依縣都委會決議辦理。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不予採納,惟請中壢市公所視財務狀況儘速辦理開闢。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將此巷道解編回復為住宅區,如不解編,亦請早日辦理徵收,以維護所有權人之合法權益。
- 五、隨文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影本。
27吳○雄地號:中壢市普義段77○等四筆
- 一、道路等級與安全性本處截角有檢討之必要:本陳情位置位處普義路正舊中華路口,原先截角設計係依聯外道路規格設計,但民國61年擴大計畫,本路段銜接點已退居次要,為服務性道路之等級,依道路層級與安全性本截角規則是有檢討之必要。
- 二、顧及已開闢實際使用體恤民等之權益:
依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針對本陳情案已有考量人民權益,並在不妨礙都市計畫及交通安全原則下暫依附圖號樁R5與該民所有房屋測點5、4、3、15、界樁R1以圓曲線先行開闢,祈望在本次通盤檢討之考量兼顧法、理、情,不妨礙他人權益與都計道路等級實際使用之原則,能依已開闢之路邊線為計畫道路邊線,以符實際使用,並安民心。
列席內政部都委會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案業經本縣都委會97年9月5日會議審議通過(人陳第11案)。會議決議(摘略):
本案維持原計畫。
本案截角土地已由中壢市公所完成徵收,故應由所有權人(中壢市公所)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五章規定辦理撤銷徵收,並由中壢市公所敘明理由提案檢討變更。
本案建議依縣都委會決議辦理。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28張○臺、黃○義、林○惠、王○昌、廖○
- 一、該路段位於義民路中段自107號至119號之住宅區,其後面臨河川,且河對岸無路請將位於中壢市明德南路後段、義民路東南邊中段自門牌義民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案業經本縣都委會97年9月5照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不予採納,惟請市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德、黃○江、張○奎等人可通,若開闢本段對交通無實質作用。
- 二、民等世居該處已數十年,該處為民等賴以維生之根本。拆除後影響住戶生活至大,既然開闢後對交通並無改善,則請恢復該地為住宅區,以免勞民傷財。
- 三、本案曾數度陳情,且經前市長張勝勛、方力脩、張昌財、葉步樑等陳情在案,皆指示本案尚可協議,暫緩拆除。
- 四、陳情民等撤銷徵收該土地,並照原徵收補償價額償還,收回原居民土地。
路107號至119號之住戶,申請撤銷徵收,並恢復原住宅區,以維民等之生計。
日會議審議通過(人陳案第7案)。會議決議(摘略):不予採納。
1.考量規劃原意係就計畫範圍內之河川、溪流等自然資源,配合公園及公道等公共設施架構完整之景觀系統。
2.中壢市公所業已辦理徵收作業。
3.未取得該計畫道路兩側地主同意書。
本案建議依縣都委會決議辦理。
政府補充老街溪相關工程所涉及需求之理由。
29吳○惠地號:環東段23○、23○地號1.地主於民國59年購買此房屋與土地,並有門牌、水、電等。
2.於第二年,即民國61年劃為道路,至成已為38年了,也未見開闢道路,依都市計劃法第五條→都市計劃應依據現在及既往情況,並預計25年內之發展情形定之。顯也已超過之發展情況,且也不符合現代之發展。而影響都市計畫。
3.此路左右也被建商所蓋的房子堵住了。
4.煩請都市計劃審議委員會重新評估並現勘。
1.依都市計畫法第五條規定,已超過13年以上,政府相關單位也未開闢道路,煩請相關單位,儘速查照並將土地歸還於人民。
2.希望到場陳述或列席旁聽。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為維持交通系統完整性,建議維持原計畫。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不予採納,惟請中壢市公所視財務狀況儘速辦理開闢。
30三崇宮地號:平鎮市新榮段313、314、316、318地陳情人三崇宮主任委員王勝嘉,茲因本宮地上建築物門牌:桃園縣平鎮市振興西路112號之1,其座落基地於平鎮市新榮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
1.三崇宮係屬合法寺廟且本府登記有併逕人陳編號56。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號段第313、314、316、318地號,為縣府都市計畫公園用地(所有權人:平鎮市,管理都:平鎮市公所),本宮於民國六十年間由信眾募款集資建廟,方成現今規模,今為保留此信仰中心,以持續宏揚本宮三官大帝孝慈博愛精神,發揮中國至真至善、促進社會和諧、復興民族文化、保存民族精神,並續辦公益慈善及文化教育建設等事務宗旨,並為本宮寺廟登記符合使用規定,懇請貴處惠予變更本宮座落基地為宗教專用區,以解民困,誠念公便。
案,考量現況使用完整性,變更部分公園用地(新榮段313、314、316地號)為宗教專用區。
2.至於新榮段318地號為避免新榮段317地號形成裏地,建議不予變更。
31呂○毅住址:中壢市中原里文化路158巷○號民呂芳毅於83年7月20日提供持分地在中原段地號62、62之20、63供中壢市府使用,路寬15m長約230m。理由是截彎取直使用,為路人安全著想。並和市府、高公局、水利會、在彭里長見證下訂下協議書。協議書內容載明將上述土地變更分區證明為道路用地同時按地價補償給地主。同時將舊有原道路廢除歸還地主。辦理分割縣府已辦好。市府於96年2月26日府城鄉字第0960060091號函請貴署。貴署於96年3月06日函市二字第0960001095號給中壢市府。貴署函內容是等桃園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審議。現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已通過。據承辦人說5月初已承報給貴署辦理。不知道辦理情形如何敬請明示。並附上相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
所陳新中北路土地併本次變更內容明細表第73案辦理。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除涉及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七十三同意納入外,其餘不予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關證明文件供承辦人了解。
1.83年7月20日上午10時30分桃48線2k+000-2+480段。路基改善及新建並設護欄交通協調會勘紀錄。
2.96.02.160960009469號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函。
3.9603.060960001095號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函。
4.立法委員吳志揚服務處函揚服字第97.9707032272號5.桃園縣政府函府城規字第0980227540號日期98.06.18最後祝政恭康泰32蔡○德、傅○興、傅○祥、許○蓮、傅○驊地號:中壢市中原段89○等10筆
- 一、稅籍證明記載於民國61年1月已有房屋存在(附件一)(附件二),土地登記均為一筆(附件三)即完整建地(附件四)。
- 二、81年因政府拓寬道路用地徵收前段土地,於81年新增896-1、897-1、898-1、899-1、900-1土地地號「住宅區及道路用地」如(附件五),後經90年10月26日因辦理市地重劃逕為分割為900、900-2地號(代表)(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按91年12月剔除重劃即塗銷如(附件九)。現896、897、898、899、900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再發展區」、896-2、897-2、898-2、899-2、900-21.有關本人所有座落中壢市中原段896、896-2、897、897-2、898、898-2、899、899-2、900、900-2等10筆土地、剔除重劃分割線恢復為整筆完整土地住宅區。
2.中壢市中原段896、897、898、899、900等5筆土地,原為住宅區,因誤改為住宅再發展區,一併恢復原住宅區。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本案係72.4.26公告實施「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摘略):變更中北道路兩旁農業區,自中原理工學院校界起至三房站止,沿道路兩旁深30公尺住宅區,變更後住宅區與中原理工學院校地之間農業區被包圍部分一併變更為住宅區。上開變更範圍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號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合先敘明,住宅區在先,請一併將「住宅再發展區」更正為「住宅區」。
- 三、查前揭地段896-2、897-2、898-2、899-2、900-2地號因故未參加重劃,使用分區未予一併更正,致使用分區仍為「農業區」,應予更正為「住宅區」方符事實,前述情事,致使房屋座落不同使用分區(分成三段),現今分區使用證明不符現有使用狀況,以上皆證明貴府行政疏失,諸多不合理,疑有違法失職之嫌,造成嚴重後續困擾損益,敬請協助處理,應給予書面明文,取消分割,懇請貴府調整分區,恢復完整住宅區,不勝感禱。
僅包含896、897、898、899、900等地號。
2.上開計畫案自公告實施後,因部分建物密集地區難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本府於96年12月21日公告實施「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主要計畫(新中北路中原大學附近地區)案」,變更內容(摘略):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本府同時於96年12月21日公告實施「擬定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新中北路中原大學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依上開細部計畫圖示,已考量建物密集地區劃設為住宅區(再發展區),包括中壢市中原段896、897、898、899、900等5筆土地。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為維持土地使用分區完整性及,中壢市中原段896、897、898、899、900等5筆土地建議維持原計畫。
33王宋○妹、王○立陳情地號:中壢市義民段63○地號1.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辦理。
2.按前揭條文規定略以:「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時任意變更。但擬定之機關每三年至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的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先予說明。
3.查民所有義民段639、640、688-3、641、642地號土地經向貴府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顯示為「住宅區」099桃縣城都字第18289號(附件一)。
4.查本都市計畫刻正辦理台鐵高架化都市計畫變更,懇請貴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參考民之提議將R719-1樁位檢討變更至所附地形圖(附件二)往環南路方向移動至A點與B點、C點連線位置妥予規劃綠帶範圍,以使民所有土地解除綠帶限制,以符合現況,實感德便。
5.若各位長官對於本人的陳情不甚明瞭,本人願就現場實地說明。
茲因復旦路149、151號道路擴寬就地整建問是,經建築師送件始知R719-1樁位有問題,且錯誤,以致造成本人莫大的困擾及損失(房子拆除的問題及就地整建時效的問題)。因此為請貴府就「中壢平鎮都市擴大計畫」內R719、R719-1等樁號辦理通盤檢討,請貴府納入研討。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經查樁位並無錯誤。
2.為維持綠地完整性,建議不予採納。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4王○侯等人陳情位置:中壢市興仁里興仁路二段原居敬新村、篤行五村1.茲有桃園縣中壢市興仁里興仁路二段原(居敬新村、篤行五村)從眷村改建至今已六年多都從未處理,此土地目前為國有財產局所有,國有財產局目前交給國防部管理,國防部交給軍備局,軍備局交給第六軍團,第六軍團交給第三十三師。目前第三十三師的一位上尉在處理。
2.(居敬新村、篤行五村)二眷村之土地約為二甲大小,目前只靠一位上尉在處理是否人力不足,且圍籬常遭民眾破壞,維修亦等於零。且雜草叢生,垃圾到處都是,此地目前已造成地方的治安死角,環境髒亂點,且有礙市容妨礙健康。
3.目前中壢市人口已達三十七萬多將近三十八萬人口,就內壢前後站而言已達十八萬多人,比楊梅市十五萬人多、八德市十六萬多人口還多,嚴格來說內壢已可以成為一個新市鎮。目前內壢後站的自強派出所、戶政事務所都是用租賃的。如果以後內壢成為一個新市鎮的話,那內壢前後站就只有此一塊公有地可利用可以成為新市鎮的辦公處所、派出所、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內壢消防分隊、收費停車場及請惠予協助向縣長爭取坐落於中壢市興仁里興仁路二段原(居敬新村、篤行五村)土地准編列為興仁里活動中心以利市民從事各種活動。
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1.中壢市興仁里居敬新村、篤行五村國有土地自眷村改建後已閒置多年,現況已無使用並缺乏維護管理影響市容。
2.本府於99.9.18辦理會勘,社區居民、里辦公處、中壢市公所、警察局及消防局皆表示有其需求,為因應地區發展及公共設施需求(包含活動中心、警察局及消防隊),建議予以採納。
未便採納。
理由:
本案國防部已委託辦理都市更新作業,以解決相關土地利用問題。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興仁里活動中心。在此希望議員縣長能共同爭取,促進地方上之繁榮,謀取內壢市民更大福利。
35巫○欽等人陳情位置:興寧街、中福路至福州二街之路段。
1.為配合捷運系統A21站及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
2.此修訂計畫中,南園二路至現有住宅區之中福路成為15M寬道路,將成為未來之交通主幹道。
3.為活用及疏解由市內經中福路及興寧街後匯集交叉再由中福路往市外之交通流量,建議此路段由現有之6.5M寬道路,擴大至12M寬之道路。
4.此交叉路口逆彎至福州二街之路段,由於為四十數年前所規劃且未予徵收,目前仍建築林立,建議予以廢除並恢復為建地使用。
陳情興寧街宜採取截彎取直,及廢除中福路至福州二街之路段。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為維持興寧街兩側地主權益及指定建築線,建議維持原計畫。
2.與捷運A21計畫道路銜接寬度不一致,考量道路順接需採單邊拓寬,因既有道路寬度不足且兩側建物密集,建議不予採納。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36陳○發陳情位置:
平鎮市新富段21○地號99.6.3台鐵用地單位、桃園縣政府等有關單位、地方民代、社區區民及代表等人於本社區召開用地協商會議,會中台鐵說明臨時軌用地不足尚需民地1.5-2公尺,此用地建議改採以租借方式,租借期限約為6-7年,期滿後再行歸還並復原。(如附件一)針對以上之陳情理由本社區居民強烈建議三點:
1.台鐵高架用地徵收之範圍-本社區於民國95年完工在案,國家重大交通建設應非倉卒成軍才是,怎可臨時上門要求租借民地當台鐵臨時軌用地。社區居民強烈呼籲希重新檢討施工圖面,用地如已足夠,何需租借民地當成施工臨時通道用地。請將鐵路用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經查本綠帶係於61.2.26公告實施「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案」劃設,辦理迄今並無涉及都市計畫變更,且為維持綠帶完整性,建議不予採納。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線後退至原地界線保留社區完整性。(本基地前經貴府申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判定為乙種工業區(如附件二)並據以申請建照、使用執照,並已竣工完成保存登記在案(如附件三)。
2.現今之臨時軌用地如仍不足,本社區勢必拆屋讓地。政府興建國家重大交通工程,我等居民本應配合。但因此本社區將產生無路可出之窘境,擋土牆及施工便道二次拆遷之不便,社區居民安全堪慮(不足3公尺消防車等大型車輛無法進入),臨鐵路之住戶將進入長達6-7年鐵路離你家3公尺所產生之噪音、震動及高壓電電磁波之困境。歷史之共業,如此之過錯應非由本社區住戶獨自承擔,在全面倡言提升縣民優質之居住環境的縣府來說亦不願樂見。因此本社區住戶強烈反對此案。
3.園林大道用地徵收之範圍-如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需用地確實必須超出目前之鐵路用地範圍,建議縣府修正園林大道之路線規劃,擴大園林大道徵收之範圍,將園林大道行至中豐路後繼續延伸至環南路三段,但通過此區段園林大道寬希能規劃為35公尺,如此可保留整條園林大道之完整性,台鐵用地亦能解決,住戶避免二次拆遷不便。如衍生用地之拆屋事宜,住戶皆願同意配合政府政策(如附件四),以利地方建設。
37周○秋陳情位置:
中壢市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82-○地號
- 一、上開陳情位置之土地(附件一黃色區塊)於中壢都市計畫實施時即被編定為住宅區,迄今已有數十年。惟陳情位置周遭遠從日據時代以來,即是攤商聚集之地,時至今日陳情位置兩側的中山路與明德路,商業活絡之情形更是遠勝於當年。
- 二、陳情人曾於民國七十四年及八十八年提出陳情位置土地,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乙案,嗣經貴府函覆(附件三、四)列入通盤檢討,惟最終仍未能通過實施。有鑑於近年來,陳情位置土地周遭之商業活動更建請貴府准予中壢市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82-4地號,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附件一黃色區塊)。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基地周邊係為住宅區,考量地方發展完整性,建議不予採納。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加頻繁,為期使陳情位置土地之使用與經濟發展現狀相符,故再提出本陳情案。
38宋○榮陳情位置:中壢市興南段興南小段0189-○、0193-○地號桃園縣政府擬辦理「中壢市老街溪兩側地區都市更新規劃案…第一期開發計畫」時,將我等四人共有坐落於中壢市停七停車場用地變更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綠地,影響我等之權益至深且遠,在此表達強烈地異議,並陳情如下訴求:
敬請桃園縣政府依原使用分區之目的將我等四人共有坐落於中壢市興南段興南小段地號:
0189-0000和0193-0347二筆土地,大幅提高「公告現值」後,再依據土地徵收條例從優徵收之;或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廢除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案納入本府另辦理「中壢市老街溪兩側地區都市更新規劃案」整體規劃辦理,建議不予採納。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39胡○輝等10人陳情位置:中壢市自立段127○等土地座落中壢市自立段1278、1278-1、1278-2、1278-3、1278-4、1278-5、1278-6、1278-7、1278-8、1278-9、1278-10、1278-11、1278-12等土地,20-30年前規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市場用地,多年來政府遲遲未徵收,再者社會生活經過23-30年的變遷,傳統市場已逐漸被中大型量販店,便利商店等取代,市場已被取代且不合時宜,懇請貴科響應政府庶民經濟解編上開市場用地,以利地盡其用。
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
1.經中壢市公所101年1月12日中市都字第1010001396號函表示市二用地無開闢計畫。
2.自變更為市場用地迄今已十餘年,仍未徵收開闢,影響地主權益。
3.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及整體發展,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為住宅區。
附帶條件:無償提供30%土地(0.19公頃)作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同意採納變更為住宅區,並依照附帶條件執行。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0謝○妹等9人陳情位置:八德市永豐段114○地號1.茲有桃園縣八德市東泰新村共15戶。住戶陳述已在東泰新村居住約40年之久,但是目前居住之土地<地目>為林地。
2.相同之東泰新村住戶的左邊及下坡所有平房皆為建地,只有中間的15戶為<地目>林地。望上級長官能幫忙將以上15戶之<地目>林地改為建地或改為住宅區以順民意。在此希望市公所城鄉發展處之長官能給予幫忙不勝感激。
請惠予協助向縣政府爭取坐落於桃園縣八德市永豐里東泰新村15戶之住戶土地准編列為住宅區。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考量鄰近土地現況多為空地或農業使用,且本基地無合法建照證明,建議維持原計畫。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41宋○木陳情位置:平鎮市廣西段38○、41○、55○地號1.61年都計8米道,385、412既成道路已40年之久,應由用地者平鎮市公所依法徵收,以財政困難為由迄今40年有餘。
2.依法可以恢復原狀,如影相片存證。
3.是由縣長吳伯雄、鄉長陳進祥、村長宋天生之請求,如今家破人亡,居無定所,財產資料,附件如文。
經查平鎮市廣西段385、412地號現況已作道路使用,屬未徵收之計畫道路;平鎮市廣西段554地號屬未徵收開闢之計畫道路。建議維持原計畫,並請公所儘速辦理徵收。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不予採納,惟請中壢市公所視財務狀況儘速辦理開闢。
42何○堯陳情位置:中壢市石頭段3-128○等地號1.緣民國61年2月26日桃園縣公告「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將現有之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95巷變更為八米道路,並將陳情人所有土地編定為公園設施保留地,致陳情人所有之土地及周遭相鄰土地均無法為建築使用,經查陳情地號土地為住宅區,建議維持原計畫。
另中壢市元化路95巷非屬計畫道路,無涉及計畫道路徵收補償事宜。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更嚴重影響陳情人土地應有之價值,造成陳情人鉅大損害。
2.按「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都市計畫法第26條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亦有明文規定。
3.經查,民國61年2月26日桃園縣公告「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將現有之桃園中壢市元化路95巷相鄰土地編定為八米計畫道路,編定至今約有40年之久,查上開計畫道路編定位置原來即有中壢市元化路95巷可供腹地內居民進出使用,依現況而言,根本無另行開設八米計畫道路之必要。況因上開計畫道路之編定,致使遭劃定為計畫道路範圍內之土地,無法為原有之建築利用,影響人民權益甚鉅。況上開計畫道路編定至今約有40年之久,桃園縣政府亦從未有辦理徵收土地之計畫,使人民財產權因遭編定為計畫道路而受損害且無任何補償。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就上開計畫道路之編定,依現況實無存在之必要,尚請貴管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變更編定為計畫道路土地之使用,並就下列土地予以解編回復為住宅區,以維人民權益。退萬步言,倘經審查後認為無法廢止上開計畫道路之編定,亦請立即辦理徵收,並以發放補償費當年之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予以補償。
5.申請廢止計畫道路公共設施保留地編定之土地:桃園縣中壢市石頭段3-1281、3-1352、3-1353、3-1282、3-1354、3-1357、3-1358、3-1359、3-1360、3-1361、3-1362,茲檢附地籍圖及土地謄本供參。
43曾胡○玉陳情位置:
中壢市石頭段3-135○等地號土地同42案意見。同42案。併逕人陳編號42。
44鴻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查中壢市普義段207地號(工22)土地係屬中壢市平鎮市擴大都市計畫之工業區土地,該土地位於台鐵捷運高架化之增設中原站旁,為繁榮地方及土地最有效之使用,請貴署於上開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予以變更為商業區使用。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建議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
2.應配合周邊地區整體規劃考量。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45呂○堂陳情位置:
廣二用地內壢區民眾對廣二用地之不滿訴求:
1.早於日據時期便有房多年來數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均未徵收使建議酌予採納。
檢討建議方案於會議中說明。
未便採納。
理由:
本案桃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舍存在。
2.也早於建築法規之前,亦屬合法屋舍。
3.地目一再變更未知會民眾,民眾權益受損。
4.數十年來廣二土地房舍正常納稅,因地目關係卻未能享應有權益,如買賣貸款。
5.60年代台一線不合理、不合法單向擴寬,民怨未消。
6.已過法定徵收條例時間,請恢復住宅或商業用地。
用,可見已非必要性的公設規劃,請歸還民眾權益。
高架後,內壢車站會南移至現有忠孝廣場和莊敬廣場前。所以可不須再徵收人民財產,損害民眾財產建廣場。
在這民主時代一切以民為主,但我們的權益一再被漠視,情何以堪,民眾有保障私人財產的權利,煩請局長大人為我們小老百姓爭取該有的權益,謝謝。
園市政府正委託辦理都市更新作業,以解決後續土地使用問題。
46桃園市政府仁愛社區勞宅
- 一、查仁愛社區勞宅係為民國67年本府委託亞美玩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委託興建國宅方案申請興建勞工住宅共496戶,以縣府名義起造。依當時法規規定社區內應規劃為兒童遊憩區並登記為本府所有,惟當年由亞美玩具公司辦理土地登記事宜,該公司並未依規定將兒童遊憩區土地登記予本府,後因該公司債務問題,致原規劃為社區內兒童遊憩區之土地陸續遭法院拍賣。(附件1)中壢市復興段1819-6、1142-15、1142-31、1142-32、1142-33、1142-34、1142-11、1153-4、1153-5、1151-4、1150及1142-14、1769-1等13筆地號,檢討變更為適當公共設施。
建議酌予採納。
檢討陳情土地變更為廣場用地。
據市政府列席代表會中說明,同意採納住宅區變更為廣場用地,並依照附圖十一內容通過。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二、由於仁愛勞宅原規劃社區之兒童遊憩區之土地已由第三人經法院拍賣取得,本府對亞美玩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未於15年內即85年2月11日前行使,已逾15年之時效期間而效滅;另標購第三人聲請本府徵收其土地,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原告聲請徵購土地為「住宅區」,聲請以公告現值加百分之七十徵收土地,於法未合,確定敗訴。案因標購第三人無法使用,且造成社區內權益受損,兩造民眾並多次向縣府陳情。(附件2)
- 三、為徹底解決陳年苛案所衍生民眾權益問題,案經多次協商決議本案本縣仁愛勞宅社區內兒童遊憩區等13筆土地(中壢市復興段1819-6、1142-15、1142-31、1142-32、1142-33、1142-34、1142-11、1153-4、1153-5、1151-4、1150及1142-14、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42-30等13筆地號)循縣府提案陳情方式納入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檢討變更為適當公共設施。
47桃園市政府義民路現況與都市計畫圖不符,損及民眾權益調整義民路道路境界線建議採納。
理由:
1.建議配合現況調整道路境界線,以維護民眾權益。
2.調整範圍為國有土地,無損及私有地主權益。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48邱○勝等中壢市中正路二段38○號1.中壢市永興里永興街41號為通往中豐路段永安街現有巷道,未列入都市計畫徵收寬度影響民眾通行便利,對住戶出入造成不便。
2.多位居民陳情出入確實造成影響,一旦發生意外時恐有阻礙延遲救援。
將中壢市永興里永興街41號徵收打通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現況道路寬約4公尺,寬度不足,且兩側建築物密集。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49中原大學忠義路1.打通延伸成本不低。
2.本校土地被徵收,此舉有損本校權益及不利政府文教大學城之規劃願景。
3.打通至新中北路原道路服務水準已不佳,未來堪慮。
忠義路延伸應重新檢討併變71案討論。併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七十一。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台鐵高架後下方中華路可疏散省道車流,續行意義不大。
5.台鐵高架後普忠地下道回復為平面路口,不宜製造相鄰過近之號誌路口。
50水尾福德宮中壢市忠福段1970、1968-3因民國九十二年,高鐵113K道路辦理拓寬徵收乙案,本宮拜庭、金爐全部被拆除,只剩主殿約7坪左右土地,每逢初一、十五及重要慶典祭祀活動時,均須於新生路上搭棚佔用,安全堪慮,故提出興建本廟宇之計畫。
今為貫徹政府輔導寺廟合法化之德政,建請將中壢市忠福段1970、1968-3二筆土地檢討變更為寺廟專用區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已納入本府刻正辦理之「機場捷運A21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辦理。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51桃園縣東泰新村25○號陳情住戶受文者:桃園縣八德市公所主旨:請惠予協助向縣政府爭取坐落於桃園縣八德市永豐里東泰村15戶之住戶土地准編列為住宅區乙案請查照。
1.茲有桃園縣八德市東泰村共15戶。住戶陳述已在東泰新村居住約40年之久,但是目前居住之土地<地目>為林地。
2.相同之東泰新村住戶的左邊及下坡所有平房皆為建地亦為住宅區。右邊這幾年也蓋了許多住戶亦為建地,只有中間的15戶為<地目>林地。望上級長官能幫忙將以上15戶之<地目>林地改為變更為住宅區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配合未來農業區整體規劃開發為宜。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建地或改成住宅區以順民意。在此希望市公所城鄉發展處之長官能給予幫忙不勝感激。
王○祥等茄苳溪段590-○黃○蓮茄苳溪段590-○王○祥等茄苳溪段590-○崁頂路拓寬工程以一般徵收方式徵收,嚴重損害所有權人權益暫緩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本路段工程。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案所涉「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配合崁頂路拓寬工程)案」內政部業於100年11月1日第767次會議審竣,並於101年2月23日府城都字第1010037133號公告實施。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55邱○金陳情位置:中壢市龍岡路三段21○號立陳情書人邱子金所有土地座落於中壢市石頭段42-331、42-931、42-932地號等三筆土地(附件一)編定為鐵路用地,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陳情人向鐵路局申請變更購買,請示鐵路局是否徵收作鐵路相關使用計畫,經答覆並無徵收鐵路相關使用計畫(附件二),因此向貴府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經中壢平鎮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錄案,第三次通盤檢討測量有書圖、變更明細及同陳情理由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已納入本府刻正辦理之「臺鐵桃園段高架捷運化都市縫合暨都市計畫變更案」辦理。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公展(附件三),都市計畫委員會依專業研擬都市計劃作業完備完成公告作業,因此懇請貴府主管機關按照通盤檢討成果准予變更(附件四),以維百姓之權益,實感德便。
此敬桃園縣政府。
56三崇宮主任委員王勝嘉陳情位置:桃園縣平鎮市振興西路112號之1陳情人三崇宮主任委員王勝嘉茲因本宮地上建築物門牌:桃園縣平鎮市振興西路112號之1,其座落基地於平鎮市新榮段第314、316、318、312、315、317、337、339(本次新增)等地號之部分或全部,座落基地大部份為縣府都市計畫公園用地(所有權人:平鎮市,管理者:平鎮市公所),本宮於民國六十一年間由信眾募款集資建廟,方成現今規模。本宮建廟至今投入社會公益活動不餘餘力,頗受好評,為保留此信仰中心,以持續宏揚本宮三宮大地孝慈博愛精神,發揮中國至真至的傳統,永續關懷及救助社會弱勢團體,以激發人心向善、促進社會和諧、復興民族文化、保存民族精神,並續辦公益慈善及文化教育建設等事務宗旨,並為本惠予變更本宮座落基地為宗教專用區同人陳30案。
不予採納。
理由:本案雖經桃園市政府補辦寺廟登記在案,惟大部分土地均已徵收開闢,而私有土地部分亦未取得同意書,故仍維持公園用地,以確保公共設施用地之完整性。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宮寺廟登記符合使用規定。
懇請貴署惠予變更本宮座落基地為宗教專用區,以解民困,誠念公便。
57桃園縣地政局地價科老街溪斷面46-1至本案土地及本縣河川區域線外,都市計畫仍為河川區管制之土地資料,並列為優先檢討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地區。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另案辦理老街溪河川區專案變更。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58曾○峰陳情位置:桃園縣平鎮市北興段33○地號本人所有之土地,座落於桃園縣平鎮市北興段330、331、332、334等4筆地號,茲因該4筆土地330地號為現有巷道(金陵路2段63巷),供現住戶通行已達數十年之久,且為無尾巷,而332地號為未開闢之8米計畫道路,與327地號已開闢之8米計畫道路,標高差約3.6米,目前兩地號為新建圍牆所阻隔無法通行,而形成330地號部份為現有巷道,部份為畸零地,331地號為畸零地,334地號亦為畸零地,本基地既有現有巷道,又有計畫道路,造成基地支離無法使用,極違背都市計畫立法旨意,故再建請貴局依發展現況遷就事實,維持現況,330地號(現有巷道)仍供公眾通行,且變更部分為8同陳情理由併變75案。併逕人陳編號75。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米計畫道路,而332地號(8米計畫道路)應予以廢除變為住宅區使用,惟本案現有巷道私有地,供公眾通行已達數十年之久,目前周遭基地已興建完竣,各自通行無礙,亦無任何糾紛,將來如需再開闢計畫道路與現有巷道連接,本所有權人願無條件提供現有巷道私有地,配合兩道高低差,作為緩和未來計畫道路之開闢,以確保計畫道路施工安全與使用。
59桃園縣中壢市公所康樂路(延平路與中正路間)主旨:有關本市中壢平鎮都市計畫區內康樂路(延平路與中正路間)依現況開闢乙案,會請鈞府納入「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辦理變更,請鑒核。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105年6月16日第17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份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會審議。
- 一、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核算,本計畫區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佔全部計畫面積約百分之三,不符「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之規定,建請妥為調整補充。
- 二、請依新修訂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相關規定重新檢討各項公共設施用地,如有不足,亦請研提因應措施。
- 三、請查明本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並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形及執行課題與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 五、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五一三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
- 六、本次通盤檢討請市政府依照100年1月6日修訂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第五條規定,補充自然生態環境、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可供再生利用資源、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產業結構及發展等分析資料後,納入計畫書。
- 七、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環保與能源衝擊,本次通盤檢討應符合節能減碳之生態都市規劃理念,以朝向永續之發展,故請市政府依照100年1月6日修訂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就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進行規劃檢討(修正條文第六條)、擬定生態都市發展策略及規劃原則(修正條文第七條)等詳予補充分析及推計資料,納入計畫書。
- 八、本次通盤檢討計畫圖係採新測繪地形圖,請市政府依「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妥為製作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處理分類表,將新舊地形圖比例尺及疑義問題之處理情形暨重製疑義研商會議結論納入分類表外,並於適當章節詳為敘明其增減原因、是否影響民眾權益及相關因應處理對策,以利查考。
- 九、有關涉及如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者,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桃園市政府於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計畫,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 十、有關涉及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者,為確保計畫具體可行,參據「都市計畫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之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桃園市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完成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桃園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十一、桃園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二、本案擬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本案經本會審決後,應請市政府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十三、本次通盤檢討內容包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規定辦理。
十四、以下各點請市政府於計畫書詳予補充資料或補正:
(一)案名請配合審議結果修正。
(二)本次通盤檢討涉及低強度之分區使用變更為高強度之分區使用仍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請依市政府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如無須回饋,請於計畫書敘明具體理由,以利查考。
(三)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市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十五、變更內容綜理表:詳附表一、附表二。
十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附表三。
十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四。
附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一中壢平鎮主要計畫圖原中壢平鎮主要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圖比例尺一千分之原計畫地形圖比例尺為三千分之一,且使用多年與現況地形出入頗大,為提昇計畫圖精度及利於執行管理,重測地形圖,並展繪更新計畫圖,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二計畫面積原中壢平鎮主要計畫(2,103.43)變更中壢平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2,080.60)原計畫面積與重製後重新丈量的面積不符,重新丈量後之計畫面積為2,080.60公頃,故配合修正。
請補充說明重製前後計畫面積差異內容及原因,納入計畫書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三計畫目標年民國85年民國100年原計畫目標年已屆滿,故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計畫目標年調整。
配合全國區域計畫之計畫目標年,建議修正本計畫區計畫目標年為民國115年。
四四計畫人口300,000人400,000人1.現況人口數(333,054人)已超過現行計畫人口數,而以本計畫歷年人口成長趨勢推估至新計畫目標年民國100年之預測人口數,最保守為直線迴歸法之403,000人。
2.配合人口預測模式調整為400,000人。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調整本案計畫人口為340,000人。
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五六中華路與中園路口、民族路與正光街口、龍岡路與環中東路口加油站用地(0.80)(油一,0.49)(油三,0.05)(油四,0.26)加油站專用區(0.80)(油(專)二,0.49)(油(專)四,0.05)(油(專)五,0.26)為因應國營事業民營化之趨勢而予以變更。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據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變更後不得作商業使用,故請納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規定,並請將免回饋之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2.有關變更油四為油專五部分,請依規劃原意修正計畫範圍。
、人中華路與延平路口加油站用地(油二,0.21)乙種工業區(0.04)道路用地(0.02)加油站專用區(0.15)【編號:油(專)三。
】1.中壢市普義段737地號(含)及其西側之加油站用地,已有私人建物,且該中油加油站於96年8月17日函復亦無購地需求,故配合變更為毗鄰分區(乙種工業區),並配合延平路及中華路二段道路延伸將部分加油站用地變更為計畫道路。
2.其餘加油站用地則配合國營事業民營化之趨勢而予以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補充說明,本案修正如下:
1.配合30公尺計畫道路之現況開闢,變更內容修正如附圖一。
2.加油站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應於核定前由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之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無償捐贈,並與市府簽訂協議書後納入計畫書,否則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3.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部分如不得作商業使用,亦請納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規定,並請將免回饋之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七七機六用地機關用地(0.28)郵政專用區(0.13)【1.編號:郵(專)二。2.郵政專用區之變更土地:平鎮市廣南段1595及1601地號。】商業區(0.15)【附帶條件附(七)】1.機六用地內現為郵局使用部分,配合變更為郵政專用區,以利該郵政事業發展需要。
2.另為解決後方商業區沒有通路進出的問題,將其餘私有機六用地併同後方尚未開發商業區(面積共0.54公頃),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為商業區並辦理整體開發。
【附帶條件附(七):商業區部分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其所規劃公共設施用地不得小於原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之面積。】1.本案除變更機關用地為郵政專用區部分,因現況郵局使用且刻正辦理專案通盤檢討中,故建議暫維持原計畫外,其餘部分納入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
2.商業區變更為商業區(附),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商業區現況已開闢,建議維持原計畫。
商業區(0.39)商業區(0.39)【附帶條件附(七)】八九中壢郵局(機九用地)機關用地(0.05)郵政專用區(0.05)【編號:郵(專)一。
1.現況為郵局使用。
2.為因應中華郵政公司改制為民營化而予以變更。
本案刻正辦理專案通盤檢討中,故建議不予討論,仍維持原計畫。
公六西南側內水質監測站用地(0.03)公園用地(0.03)1.現況為水利署宿舍使用,不符合水質監測站用地之實際使用。
2.併鄰近土地使用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配合補充使用現況之變更理由。
新街國小西北側住宅區(0.01)文小用地(0.01)因產權係屬新街國小所有,且座落於新街國小校區內,為便於管理使用,將狹長形之住宅區變更為學校用地(文小用地)。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第二次通盤檢討時以附帶條件變更文高四北側農業區、綠地為「住宅區、加油站專用區、道路」之土地住宅區(0.32)住宅區(0.28)加油站專用區(0.04)1.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以附帶條件變更農業區、綠地為「住宅區、加油站專用區、道路」,因面積狹小擬定細部計畫有其困難性,且有部分地主反對,故一直無法以附帶條件方式辦理。
2.該土地變更為住宅區應提供適當回饋,以求公平合理。
3.本案於92.12.31邀集相關地主召開協調會議後,地主多願意剔除加油站專用區及道路用地後,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回饋,並簽具同意書。
4.加油站現況使用與原計畫不符,依原核准設置加油站範圍予以修正變更。
【加油站專用區之核准設置範圍為中壢市三座屋段三座屋小段54、50及50-1地號等三筆土地。】1.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修正內容如附圖二,並調整其附帶條件範圍及內容。
2.涉及回饋部分應於核定前由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加油站專用區(0.04)加油站專用區(0.04)道路用地(0.09)道路用地(0.09)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修正附帶條件為:
1.將加油站專用區剔除於附帶條件範圍外。
2.道路用地採一般徵收方式辦理。
3.住宅區部分,在審議核定前完成下列條件之一,否則維持原計畫。
(1)土地所有權人應無償提供變更土地面積之30%劃設區內必要公共設施用地,其土地產權登記為市公所。
(2)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捐獻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之30%予市公所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第二次通盤檢討時以附帶條件變更農田水利會西側行政區為「住宅區」之土地住宅區(0.33)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住宅區(0.33)修正附帶條件為:
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無償提供40%之公共設施用地,該公共設施用地可以住宅區當期公告現值之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1.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以附帶條件變更行政區為「住宅區」,惟因大部分土地為桃園農田水利會所有,其以擬定細部計畫方式開發之意願不高,且一直有轉售於他人之意願,故一直無法以附帶條件方式辦理。
2.該土地變更為住宅區應提供適當回饋,以求公平合理。
3.本案於92.12.31邀集相關地主召開協調會議後,地主多願意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回饋,並簽具同意書。
4.另本案原變更原意係針對水利會所有之行政區以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惟樁位未依規劃原意而依計畫圖訂定,造成南側無附帶條件之住宅區劃入本案範圍(並已辦理逕為分割),故應予剔除附帶條件。
1.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修正內容如附圖三,並調整其附帶條件範圍及內容。
2.涉及回饋部分應於核定前由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住宅區(剔除附帶條件外)(-)(40㎡)※※成功路與仁愛路口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1.現況與計畫道路偏移約2公尺。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展繪及樁位疑義協調會會議紀錄之(三)-134案。】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配合修正變更理由。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中華路道路用地(0.06)機關用地(-)(8㎡)乙種工業區(0.06)1.原計畫線與樁位相符,但與現況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展繪及樁位疑義協調會會議紀錄之(一)-9案。】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補充放大比例尺之變更示意圖,以資明確。乙種工業區(0.04)道路用地(0.04)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東園二路道路用地(-)(30㎡)乙種工業區(-)(30㎡)1.現況與原計畫道路圓弧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展繪及樁位疑義協調會會議紀錄之(三)-133案。】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南園路(乙工十四)道路用地(0.01)乙種工業區(0.01)1.現況與計畫道路截角不符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展繪及樁位疑義協調會會議紀錄之(三)-135案。】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乙種工業區(-)(11㎡)道路用地(-)(11㎡)※※中園路、中華路口加油站用地(0.01)道路用地(0.01)1.依原計畫展繪。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展繪及樁位疑義協調會會議紀錄之(二)-44案。】依變更內容第13案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中華路二段與中園路口道路用地(-)(7㎡)住宅區(-)(7㎡)1.現況與計畫道路圓弧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展繪及樁位疑義協調會會議紀錄之(三)-141案。】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市五東側道路用地(-)(41㎡)住宅區(-)(41㎡)1.現況與計畫道路不符。
2.配合現況(與地籍尚相符)予以變更。
【展繪及樁位疑義協調會會議紀錄之(三)-139案。】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文小五(新街國小)北方道路用地(-)(37㎡)住宅區(-)(37㎡)1.現況與計畫道路圓弧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展繪及樁位疑義協調會會議紀錄之(三)-137案。】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34㎡)道路用地(-)(34㎡)※※元化路125巷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1.現況與計畫道路偏移約1.8公尺。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展繪及樁位疑義協調會會議紀錄之(三)-179案。】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廣(停)二西南方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商業區(-)(15㎡)1.現況與計畫道路偏移約1公尺。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展繪及樁位疑義協調會會議紀錄之(三)-149案。】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於變更理由敘明地籍、樁位與計畫圖之調整情形。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新生路181巷道路用地(0.48)住宅區(0.48)1.現況與計畫道路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48)道路用地(0.48)※※文小七(新明國小)東北側(明德路)道路用地(0.01)文小用地(0.01)1.現況與計畫道路偏移約3.5公尺。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五族三街與環西路一段路口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1.現況與計畫道路偏移約1.3公尺。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五穀街與五常街22巷路口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1.現況、樁位與原計畫道路不符。
2.配合現況(與地籍尚相符)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市十六住宅區(0.01)市場用地(0.01)1.現況與市十六範圍偏移約1.3公尺。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除變更理由修正為現況與市十六範圍偏移約1.8公尺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文小九(中壢國小)南側道路用地(-)(32㎡)商業區(-)(32㎡)1.現況與計畫道路偏移約1.5公尺。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文小用地(-)(32㎡)道路用地(-)(32㎡)※※育達商職西側、北側文高(職)用地(0.02)住宅區(0.02)1.現況與原計畫線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參採財政部列席代表說明,為避免學校用地日後無法專案讓售,故維持原計畫。
住宅區(-)(3㎡)文高(職)用地(-)(3㎡)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環南路道路用地(0.07)住宅區(0.07)1.樁位線與原計畫線相符但與現況不符。
2.配合現況、交通進出動線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配合修正變更理由。廣場用地(-)(20㎡)※※文小十五(新勢國小)東南側商業區(0.03)文小用地(0.03)1.樁位線與原計畫線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配合修正變更理由。
※※兒三北側兒童遊樂場用地(-)(27㎡)住宅區(-)(27㎡)1.現況與原計畫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修正內容如附圖四,並請配合修正變更理由。
※※廣豐街至廣南路間道路用地(0.24)住宅區(0.18)乙種工業區(0.06)1.樁位線與原計畫線不符。
2.配合現況(與地籍相符)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27)乙種工業區(0.04)道路用地(0.23)乙種工業區(-)(6㎡)道路用地(-)(6㎡)※※機八(中華電信)機關用地(0.02)住宅區(0.02)依地籍範圍(平鎮市環南段870地號)予以調整變更。
本案已另案辦理個案變更,請配合已發布實施之中華電信專案通盤檢討內容修正計畫書、圖。
住宅區(-)(23㎡)機關用地(-)(23㎡)※※環南路三段住宅區(0.12)河川區(-)(47㎡)綠地(-)(1㎡)道路用地(0.12)1.樁位線、原計畫線、實測樁位三者皆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依平鎮市公所提供實測圖)。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13)農業區(0.13)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德育路綠地(-)(29㎡)體育場用地(0.14)機關用地(0.03)道路用地(0.17)1.樁位線與原計畫線不符。
2.配合現況向西由5公尺拓寬變更為10公尺道路。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自忠二街北端道路用地(0.06)住宅區(0.06)1.現況與原計畫線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6)道路用地(0.06)※※機五西北側綠地(0.04)鐵路用地(0.04)1.現況與原計畫線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25)綠地(0.04)鐵路用地(0.21)※※執信一街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1.現況與計畫道路偏移約1公尺。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力行路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1.現況與計畫道路偏移約1公尺。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星文二街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1.樁位線與原計畫線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健行路道路用地(0.03)住宅區(0.02)商業區(0.01)河川區(-)(19㎡)綠地(-)(6㎡)1.現況與計畫道路偏移約1公尺。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5)河川區(-)(19㎡)綠地(-)(4㎡)道路用地(0.05)※※變二農業區(0.03)變電所用地(0.03)依變電所之產權範圍(中壢市中興段6、30地號)予以調整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電所用地(0.05)農業區(0.05)※※私立清雲大學南側(吉長街)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1.樁位線與原計畫線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配合修正變更理由。
住宅區(-)(33㎡)道路用地(-)(33㎡)※※私立清雲大學南側(吉長二街)道路用地(0.13)住宅區(0.13)1.樁位線與原計畫線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14)道路用地(0.14)※※私立清雲大學東側(內江街)道路用地(0.06)住宅區(0.06)1.樁位線與原計畫線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6)道路用地(0.06)※※昆明街近南雄街口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1.現況與計畫道路偏移約0.8公尺。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寶慶街與東明街路口道路用地(-)(9㎡)住宅區(-)(9㎡)1.現況與計畫道路偏移約1公尺。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13㎡)道路用地(-)(13㎡)※※東明街65巷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1.現況與原計畫線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配合補充綠地之變更理由。
綠地(0.02)住宅區(-)(27㎡)道路用地(0.02)※※福州路、廈門街、金山街、漢口街等街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1.現況與計畫道路偏移約0.8公尺。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徐州街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1.現況、樁位與原計畫道路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配合修正變更理由。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市十二東側(杭州街113巷)住宅區(0.08)道路用地(0.08)1.現況與原計畫線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請配合修正變更理由,及查明重劃時地籍分割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道路用地(0.08)住宅區(0.08)※※和祥街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1.現況與計畫道路偏移約2公尺。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普義路與中山東路口住宅區(-)(22㎡)道路用地(-)(22㎡)1.現況已開闢為特殊截角。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莒光路與中山東路路口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1.現況與計畫道路偏移約1.5公尺。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中原大學南側住宅區(0.90)文大用地(0.90)1.樁位線與原計畫線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參採財政部國產局列席代表說明,為避免學校用地日後使用產生疑義,故維持原計畫。
文大用地(0.02)住宅區(0.02)※※乙工十八西側(普忠路)乙種工業區(-)(58㎡)文教區(-)(1㎡)農業區(0.06)鐵路用地(-)(13㎡)道路用地(0.06)1.現況、樁位線與原計畫線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7)乙種工業區(0.07)鐵路用地(-)(13㎡)※※機十五東側、東北側住宅區(0.03)機關用地(0.03)1.現況與原計畫不符。
2.配合現況予以變更(機關用地範圍為自立段794-1地號)。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修正變更面積為0.04公頃,並請配合調整圖說內容。
機關用地(0.05)住宅區(0.05)文小十九南側、公十七南側保存區(存一,0.03)宗教專用區(宗(專)二,0.03)【福德祠】1.存一、存二分別為現有之福德祠、褒忠祠,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訂之性質分區相混淆,而予以變更分區名稱。
2.另配合現況、地籍權屬及規劃原意,將屬私有土地之存二變更為住宅區、屬公有土地之存二及住宅區變更為公園用地(現況部分已作公園使用)、其餘存二則配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輔導相關寺廟合法化,以符實際。
保存區(存二,0.63)宗教專用區(宗(專)一,0.54)【褒忠祠】住宅區(0.03)公園用地(0.06)住宅區(0.14)公園用地(0.14)【編號:公二十九】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分期分區發展計畫未訂定增訂為使本計畫區能循序發展及配合實際發展需要與地方財力負擔,訂定分期分區發展計畫。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依據「災害防救方案」由行政院研考會選定為85年度重點項目,執行計畫中之第10項有關都市規劃時須納入防災考量,且為融入防災觀念與策略,並避免或降低災害發生之衝擊,宜增訂都市防(救)災計畫。
請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自然或人為災害狀況、發生頻率、危害程度及災害潛勢分析等資料,並針對地方特性妥為規劃相關之防災、救災設施,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執行之依據。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修訂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及配合實際發展需要予以修訂。
詳附表二。
人中原大學北側文大用地(0.28)宗教專用區(0.28)【1.宗(專)三。2.變更土地:中壢市中原段949地號。】現況為桃園縣基督恩惠關懷協會使用,故配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以符實際需要。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除修正變更地籍為中壢市中原段994地號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本案如經本會同意變更,仍須有適當之回饋措施,並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無需回饋者亦請將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人營二東側營區(0.02)住宅區(0.02)【變更土地:
中壢市自立段873地號。】1.該土地業經聯勤通信電子器材基地勤務處93.7.27陣鈞字第0930002468號函表示已無購地需求。
2.經查本案係原規劃不當,故本次檢討僅就其分區範圍作適當調整變更,無須回饋。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文小五(新街國小)西側住宅區(0.38)文小用地(0.38)現有校區屬住宅區部分,配合變更為文小用地,以利向國有財產局辦理撥用。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文小十四(宋屋國小)東側平鎮市新光路17巷86弄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該路段平鎮市公所已依地籍辦理徵收開闢,故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本案如經本會同意變更,仍須有適當之回饋措施,並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無需回饋者亦請將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人營二東側住宅區(0.43)營區(0.43)【變更土地:
中壢市自立段804、805、871及872地號等四筆土地。】為求該營區完整性,將該聯勤通信電子器材基地勤務處所列管之804、805及872地號土地,以及夾雜其間之零星國有土地871地號,一併予以變更為營區。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修正變更面積為0.41公頃,並請配合調整圖說內容。
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人元智大學南側農業區(0.46)文教區(0.46)【變更土地:
八德市永豐段902、904-1、1120地號等三筆土地。】該農業區現為元智大學校園使用,且於83年間即由元智大學所取得,因校地變更當時計畫圖套繪有誤,致遺漏此等土地,故本次檢討配合變更為文教區,無須回饋。
除修正為文教區(供元智大學使用)外,並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訂定附帶條件如下:
1.應無償捐贈變更為文教區面積30%土地予市府,作為公共設施使用。
2.前開捐贈土地得以代金方式繳納,其計算以市價為準,並應於核定前與市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
人市二十(中壢市萬利市場)市場用地(0.33)商業區(0.33)附帶條件附(十):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
1.自變更為市場用地迄今已十餘年,仍未徵收及開發使用,影響地主權益。
2.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及整體發展,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為商業區。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修正為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無償提供40%土地變更為停車場用地(約0.13公頃),其餘變更為商業區(如附圖五);涉及回饋部分應於核定前由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人公十二西北側行政區(0.39)住宅區(0.39)附帶條件附(十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
該地現為耕種作物與豢養家禽等使用,且經函詢縣府相關單位並無用地需求,故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及整體發展,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為住宅區。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除併逕部人陳47修正變更範圍及面積為0.38公頃外,其餘照下列意見通過。
1.修正內容如附圖六,並調整其附帶條件範圍及內容。
2.涉及回饋部分應於核定前由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人中壢市忠義路延伸連接至新中北路住宅區(0.11)文大用地(0.07)道路用地(0.18)現有連接鐵軌二側之巷道寬度僅4至6公尺不等寬,不符實際需求,為使中原大學師生及周邊住戶能縮短通過鐵軌前往高速公路內壢交流道之車程及時間,爰變更劃設本段之18公尺寬道路。
本案尚未有明確之財務計畫且中原大學陳情在案,建議維持原計畫,俟市政府提出具體可行之替代方案後,另依程序辦理個案變更。
人中壢市華美一街農業區(0.16)道路用地(0.16)【道路南端以中壢(龍崗地區)都市計畫15公尺計畫道路之樁位為準。】為便利中壢市公所清潔隊車輛進出通行,並形成完整交通網路以改善交通問題,爰變更劃設華美一街為15公尺寬計畫道路,並與龍岡都市計畫15公尺寬計畫道路相連接。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除修正變更計畫內容(如附圖七)及變更理由通過外,其餘請市政府於核定前提出明確之實施進度及經費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人中壢市新中北路(環中東路至東側計畫範圍界之路段)住宅區(0.04)農業區(2.07)道路用地(2.11)1.該新中北路之路段僅為8至15公尺不等寬之巷道,不符實際需求,且當地地勢較低無法確定道路邊線,以致無法建置排水溝及排水系統。
2.為形成完整交通網路以改善交通問題,爰變更劃設此路段為20公尺寬計畫道路。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修正變更計畫內容(如附圖八)及變更理由,並應於核定前提出明確之實施進度及經費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否則建議維持原計畫。
人營一北側營區(0.18)農業區(0.18)【變更土地:中壢市大華段1166及1166-1地號等二筆土地。】該地被劃設為營區,經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營產管理處95年10月13日旭迺字第0950002985號函復為「本案經憲兵二○五指揮部函復:該部列管龍勝營區係以維持現況,並無擴大使用及土地徵購計畫之需求」,故配合毗鄰分區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文中八東北側住宅區(0.09)道路用地(0.07)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2)1.該變更範圍土地均為同地主,調整變更後有利其土地整體使用。
2.變更後之路型,與對面金興路較為正接,對交通有正面助益。
3.另東側部分土地配合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方便周圍住戶使用。
維持原計畫。
理由:參採市政府交通局104年1月13日桃交運字第號函說明,該道路調整涉及行車安全問題且效益不高,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道路用地(0.07)住宅區(0.07)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人文小七(新明國小)西側商業區(附)(-)(33㎡)住宅區(剔除附帶條件外)(-)(33㎡)【變更土地:中壢市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32-240、132-259、132-31、132-260、127-217、127-218地號等六筆土地。】依都市計畫規劃原意,調整商業區附帶條件東側範圍線,將小部分商業區土地剔除附帶條件外,並變更為毗鄰分區(住宅區),以避免影響原有合法建物及其土地整體使用。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文高一(內壢高中)北側農業區(0.05)宗教專用區(0.05)【1.編號:宗(專)四。
2.變更土地:中壢市忠孝段491-10、491-11地號等2筆土地。】現況已為聖福宮使用,故配合其產權範圍予以變更。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修正如下:
1.應無償捐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10%土地予市政府,作為公共設施使用。
2.前開捐贈土地得以代金方式繳納,其計算以市價為準。
3.涉及回饋部分應於核定前與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人文高三(中壢高商)南側住宅區(0.06)文高(職)用地(0.06)【變更土地:中壢市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08-7地號。】現況已為校園使用,故配合校方產權範圍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人文高二(中壢家商)北側道路用地(0.01)商業區(0.01)1.地籍圖逕為分割線與道路中心椿位置不符,經縣府81年12月28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並獲致結論略以「…依地籍分割線辦理徵收,將來辦理修正都市計畫」在案。
2.中壢市公所業已依該會議結論辦理完成徵收及開闢道路。
本案除請依市政府回饋處理原則辦理,如無須回饋亦請敘明具體理由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商業區(0.01)道路用地(0.01)人文高一(內壢高中)東側道路用地(0.01)公園用地(0.01)文高(職)用地(-)(41㎡)市場用地(-)(17㎡)該八公尺計畫道路業已徵收開闢完成,故配合現況予以變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文高(職)用地(0.01)市場用地(-)(42㎡)道路用地(0.01)人兒三東側(新德街)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1.經查平鎮市公所已於78年間辦理該道路用地徵收,且亦辦理道路開闢完竣。但徵收開闢道路範圍與地籍一致、與計畫道路不一致。
2.為避免依原計畫道路辦理須辦理撤銷徵收、再徵收補償及須拆除東側部分建物,故配合現況予以變更,且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免予回饋。
本案除將免回饋之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住宅區(0.01)兒童遊樂場用地(-)(16㎡)道路用地(0.01)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人文小十(平興國小)南側道路用地(0.05)住宅區(0.05)1.該變更範圍土地均為同地主,調整變更後有利其土地整體使用。
2.該八公尺計畫道路之南側位置,目前約有4公尺寬巷道,該路段南移且道路外側採垂直截角後,將有利於周邊巷道連通。
本案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變更範圍土地已非相同地主,產權有移轉情形,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住宅區(0.08)道路用地(0.08)人中原大學北側、東側農業區(0.87)文教區(0.87)附帶條件附(十二):
1.中原大學須取得中原段812地號國有土地之變更同意書,併同納入變更為文教區。
2.本案農業區土地須經縣府農業處依規定審查同意辦理變更。
3.須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擬具變更回饋計畫。
配合學校未來發展需要,將該校現為農業區土地(中壢市中原段713、788、811及813地號)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為文教區,並考量變更範圍完整性,將北側與普忠路所夾細長形之國有土地(同段812地號)一併予以納入變更。
暫予保留,本案涉及整體文教區之規劃利用,請市政府補充整體文教區之定位、整體發展構想(包括交通影響評估、分區劃設、用地需求及土地使用計畫等),並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後,再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新編號舊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人中原大學東側農業區(0.10)文大用地(0.10)附帶條件附(十三):
1.本案農業區土地須經縣府農業處依規定審查同意辦理變更。
2.須辦理回饋,以變更總面積5%土地價值(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計算)換算為代金繳納予縣府。
1.配合中原大學現況使用(圍牆界)予以變更。
2.該變更範圍土地係該校向國有財產局承租,且業經國有財產局於97年9月3日台財產北一字第0970005677號函同意辦理變更。
3.參考「私立有得國小用地變更案」之回饋方式,本案變更須辦理回饋,故以附帶條件方式予以變更。
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考量原計畫應依學校實際使用範圍(圍牆)劃設,及依據中原大學提供之土地租賃契約,同意農業區變更恢復為文大地並修正變更計畫內容(如附圖九),並請市政府詳予載明免回饋之理由,以資明確。
人中園路住宅區(0.28)道路用地(0.28)【變更土地:中壢市中工段1795地號(原屬住宅區部分)。
】1.經查中壢市中工段1795地號使用分區屬部分住宅區及部分道路用地,為經濟部管理之土地,現況為道路及人行步道使用。
2.為符合使用現況及考量該段之西側私有地能臨接計畫道路,故予以變更為道路用地。
本案並無變更為道路用地作用通路之需要且市政府尚無財務計畫,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附表二、新增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範圍調整:計畫區東側住宅區(0.71)農業區(6.49)公園用地(0.07)鐵路用地(0.11)道路用地(0.10)剔除於本計畫範圍(納入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計畫區內)(7.48)依83年發布實施「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已將本範圍東側部分原隸屬於中壢平鎮計畫區,變更納入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計畫區內,故配合變更剔除之。
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詳附圖。
附圖附表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編號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配合施行細則條次修正。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6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00。
住宅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6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00。
住宅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原條文刪除「(含)」之文字,餘依原條文通過。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8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380。
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8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380。
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原條文刪除「(含)」之文字,餘依原條文通過。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乙種工業區(含零星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6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10。
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6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10。
修正部分條文。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查明零星工業區合法建物狀況及是否適用修正後條文規定,以資周延。
2.新條文建議修正為「乙種工業區及零星工業區…。」編號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工商綜合專用區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一)工商綜合專用區一(供購物中心分區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6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360。
(二)工商綜合專用區二-一(供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及圖書館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250。
(三)工商綜合專用區二-二(供停車場使用),作立體停車使用時,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8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640,高度不得大於24公尺。
另其餘詳該工商綜合專用區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
___配合工商綜合專用區個案變更之細部計畫所規定條文而增訂。
本點係屬細部計畫內容,應於該細部計畫中規定執行即可,故建議刪除。
六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00。
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00。
同原條文。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20。
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20。
同原條文。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4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00。
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4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00。
同原條文。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
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
同原條文。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倉儲批發業特定專用區(Ⅰ)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1.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___配合倉儲批發業特定專用區個案變更之細部計畫所規定條文而增訂。
本點係屬細部計畫內容,應於該細部計畫中規定執行即可,故建議刪除。
編號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7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10。
2.基地需自道路境界線起退縮3公尺以上指定牆面線,退縮部分作為法定空地,並配合實際需要,予以綠覆美化。
3.本區專供倉儲批發業使用,該業種係指從事商品之加工處理、包裝、倉儲、批發等一貫作業之批發商,係由銷售對象至倉儲批發中心購物,得不具備配送機能,惟嚴禁經營零售行為。
4.建築規劃時應留設有充足之貨車進出迴轉空間。
(二)倉儲批發業特定專用區(Ⅱ),以公園、綠地、停車場、環保設施、主要出入道路等用途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
(三)另其餘詳該倉儲批發業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
郵政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
___新訂。變更內容綜理表第7及第8案已建議維持原計畫,故本點建議刪除。
編號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4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20。
(原計畫第五條)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4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20。
1.改條次。
2.名稱修正。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營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4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20。
(原計畫第十條)營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4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20。
改條次。本案除請研議營區名稱是否需修正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
(原計畫第十一條之(一))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
改條次。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其中國小、國中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50,高中、高職、大專院校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00。
(原計畫第十一條之(二))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其中國小、國中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50,高中、高職、大專院校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00。
改條次。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__(原計畫第十一條之(九))公園用地面積在5公頃以下者,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5,用地超過5公頃者,其超過部分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2,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30。
刪除。
(回歸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相關規定)本案除請檢核原規定是否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一致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__(原計畫第十一條之(八))兒童遊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5,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7公尺。
刪除。
(回歸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相關規定)本案除請保留建築物高度規定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__(原計畫第十一條之(七))體育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4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20。
刪除。
(回歸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本案除請檢核原規定是否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一致外,其餘編號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相關規定)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__(原計畫第十一條之(三))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6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40。
刪除。
(回歸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相關規定)本案除請檢核原規定是否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一致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__(原計畫第十一條之(六))停車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0,高度不得大於7公尺。作為立體使用時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8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480。如作多目標使用時,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8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400。
刪除。
(回歸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相關規定)本案除請保留建築物高度規定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__(原計畫第十一條之(四))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4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100。
刪除。
(本次檢討已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__(原計畫第十一條之(十))水質監測站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00。
刪除。
(本次檢討已變更為其他用地)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社區活動中心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
(原計畫第十一條之(十一))社區活動中心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
改條次。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
(原計畫第十一條之(五))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5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50。
改條次。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捷運車站用地及捷運車站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6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380,並得作以下使用:
(一)車站、轉運中心及捷運相關附屬設施(含捷運變電站)。
(二)道路或快速道路。
前項第一款,亦得供下列附屬事業項目使用:餐飲業、休閒娛樂業(不得經營特種服務業)、百貨零售業、金融服務業、一般服務業、通訊服務業、運輸服務業、旅遊服務業、辦公室等及經主管機關核定許可設立之使用項目。
第一項供捷運設施(車站、通風口、出入口、轉乘設施、捷運變電站)使用部分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並得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偏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相關規定。
(原計畫第十一條之(十二))捷運車站用地及捷運車站用地(兼供道路使用)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6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380,並得作以下使用:
(一)車站、轉運中心及捷運相關附屬設施(含捷運變電站)。
(二)道路或快速道路。
前項第一款,亦得供下列附屬事業項目使用:餐飲業、休閒娛樂業(不得經營特種服務業)、百貨零售業、金融服務業、一般服務業、通訊服務業、運輸服務業、旅遊服務業、辦公室等及經主管機關核定許可設立之使用項目。
第一項供捷運設施(車站、通風口、出入口、轉乘設施、捷運變電站)使用部分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並得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偏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相關規定。
改條次。(原條文係於93年及96年辦理個案變更所規定。)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畫內各使用分區臨接計畫道路未達15公尺者,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臨接15公尺以上者,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均應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2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
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
(原計畫第十四條)計畫內各使用分區(農業區、保護區除外),臨接計畫道路未達15公尺者,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臨接15公尺(含)以上者,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均應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2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
原條文刪除「(農業區、保護區除外)」及「(含)」之文字,餘依原條文通過。
本案除原條文「農業區除外」應保留納入新條文規定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有關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原計畫第十二條)為獎勵設置開放空間及提供公共設施供公眾使用者,得提供下列獎勵措施:
(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之「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1.改條次。
2.修正條文。
為避免造成市政府執行困擾及相關規定回歸「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本點建議刪除。
編號修正後條文原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__(原計畫第十三條)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已中止適用,並訂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不需於計畫書中述明便能適用相關規定,故本條文不需訂定。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原計畫第十五條)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改條次。本點建議為「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透水土地種植花草樹木。
」細部計畫已有本要點相關規定者,從其規定。
___增訂本點規定與細部計畫應遵循主要計畫之指導原則不符,建議刪除。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原計畫第十六條)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1.改條次。
2.修正部分內容。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四、逕向本部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黃○信黃宋○桃等人經查中壢市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35-16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但實際已作為道路使用,又170-12地號使用分區為道路,尚未開發,兩者距離很短,應不需要兩條道路,且兩者都不是主要幹道,又135-8地號為道路預定地,135-9地號為住宅,經查135-9地號側目前實際已是道路即中央西路二段141巷,應不宜再開闢138-8為道路,且兩者中間為住宅即135-9,非常不合理也不實際,詳如附圖地籍圖縮影及說明請參考,懇請重新檢討。
中壢市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35-8、135-9、135-16、170-12等地號屬中壢平鎮市都市計畫,有關土地運用與實際差距,不合理,請重新檢討。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經查中壢市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35-8地號周邊已依計畫道路指定建築線建築使用。
2.中壢市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70-12地號係屬計畫道路若廢除,道路沿街面過長,不利整體交通系統。
3.考量整體交通系統及街廓完整性,建議維持原計畫。
1.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2.本案涉及街廓內整體細部計畫道路系統之檢討,請市政府依實際需求辦理。
2陳○聰陳○智陳○宏陳○郁等四人
- 一、本陳情土地鄰近地區已有許多住宅用地(詳附件二、三),且附近近年亦有新社區之形成(例如榮民南路65巷139號龍大莊社區),為加速社區發展、土地獲得最大效益,陳情將本基地於本次通盤檢討一併變更為住宅區,以求地區之發展。
- 二、中壢、平鎮地區近幾年人口極速增加,至97年8月止已增至56萬人(詳附件四)占全縣人口四分之ㄧ以上,陳請貴府於此次『變更中壢(龍岡地區)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中併同陳情變更中壢市仁德段124、124-1、135、150、163、178、179地號土地及仁美段547號土地(面積13,291.96平方公尺)為住宅區。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經查陳情土地除中壢市仁德段124地號、仁美段547地號土地外,其餘土地位於中壢龍岡都市計畫區。
2.陳情土地均為農業區,非未位農業區整體開發範圍,宜維持原計畫。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鄰近地區,由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以提供地區住宅使用之需求。
3孫○忠等9人
- 一、土地位於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內,分區農業區,右側臨元智大學圍牆,地勢左高右低,高低相差3~6公尺,變成其地左右有現有道路包圍,上有住宅區下有建地目包圍。
- 二、本區位屬最東南角農業區,基地右側臨元智大學後,係屬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地勢左高右低,因近年農業區建地目陸續興建,已使本土地被包圍且無灌溉水源無法耕作,左側臨中壢平鎮都市計畫住宅區中壢市遠東段,右邊臨八德市永豐段。
本人土地座落:桃園縣八德市永豐段1113、1114、1133、1134、1135等地號等5筆,因無水源無法耕作,請貴府准予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十二條第三款,准予納入第三次通盤檢討辦理變更。
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本案業經本縣都委會97年9月5日大會審議通過(人陳編號第50案),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