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031-審議事項-第9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補辦公開展覽後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031
案件id
通檢林地區201771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經本會105年01月12日第867次會議審議完竣,惟其中有關決議略以「…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依前開本會第867次會決議,自民國105年6月16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5年7月1日假桃園市大園區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舉辦說明會完竣,由於公開展覽後桃園市政府接獲35件陳情意見,經該府以105年12月14日府都計字第1050304740號函送補辦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研析意見等資料到部。
- 三、本計畫案因案情複雜(補辦公展後有35件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邱委員英浩(召集人)、林前委員秋綿、謝委員靜琪、蘇委員振維及王委員靚琇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6年3月15日及106年5月17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桃園市政府以106年7月2日府都計字第1060157318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重新公開展覽後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重6部分,經桃園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建議採納,且納入市地重劃範圍後並不影響財務計畫與負擔比例,故同意照該府建議意見通過(包括補辦公開展覽之東側綠地一併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詳附件圖、表)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一及附錄二)及桃園市政府106年7月2日府都計字第1060157318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105年01月12日第867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二】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6年5月17日】
- 一、本計畫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部分,案經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審核通過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106年5月10日桃地重字第1060019689號函)在案,惟請桃園市政府再檢核所附相關數據後,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 二、前次專案小組會議(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重1、重5、重6、重29等案):請桃園市政府補充陳情人建議調整範圍之相關合法建築或使用執照後,提下次會議討論部分及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建議修正: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重35案之意見:詳附表二。
附表二重新公開展覽後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106/03/15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106/03/15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6/05/17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106/05/17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1楊○全,竹圍段崁下小段528-7地號敝人住家菓林路247號房子,係依菓林都計依法申請建照,且已完成領有使用執照,現被劃入市地重劃範圍內,非常不合理,且528-7地並非道路用地。
懇請鈞座;原地保留,將528-7地及地上物(房屋);剔除重劃範圍內,再三拜託,謝謝。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所陳土地528-7及其建築,經查屬合法建物,考量陳情建物不影響整體公共設施系統及市地重劃作業,建議酌予採納,依本計畫第一種住宅區劃設原則,依所陳土地範圍調整為第一種住宅區,排除於市地重劃範圍外。
請桃園市政府補充陳情人建議調整範圍之相關合法建築或使用執照後,提下次會議討論。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 一、所陳土地528-7及其建築,經查屬合法建物,考量陳情建物不影響整體公共設施系統及市地重劃作業,建議酌予採納,依本計畫第一種住宅區劃設原則,依所陳土地範圍調整為第一種住宅區,排除於市地重劃範圍外。
- 二、經查528-7地號,其建造執照為(74)桃建管執照字第394號,惟其申請建築之基地尚包括528-1地號,應視為一宗建築基地處理。考量陳情建物不影響整體公共設施系統及市地重照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106/03/15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106/03/15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6/05/17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106/05/17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劃作業,建議酌予採納,將依本計畫第一種住宅區劃設原則,依所陳土地範圍及該筆使用執照所含範圍(528-1、528-7地號兩筆土地,面積計411㎡)調整為第一種住宅區,排除於市地重劃範圍外。
重5陳○盛,竹圍段崁下小段256-1、257、257-4、257-42、264-2、264-3、264-14、264-15等8筆地號本都市計劃自民國70年8月17日公告實施距今已35年,並規範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依第三次通檢公展圖示,將本陳情尚未徵收之公設保留地及住宅區部分土地劃出重劃範圍,勢將損及土地所有權人建請除已興建集合住宅之土地保留外,其餘之土地均應納入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範圍。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所陳大園區竹圍段崁下小段256-1、257、257-4、264-2等4筆土地,位屬第一種住宅區範圍,依本案第一種住宅區劃設原則「既有請桃園市政府補充陳情人建議調整範圍之相關合法建築或使用執照後,提下次會議討論。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所陳大園區竹圍段崁下小段256-1、257、257-4、264-2等4筆土地,位屬第一種住宅區範圍,依本案第一種住宅區劃設原則「既有密集住宅社照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106/03/15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106/03/15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6/05/17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106/05/17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權益,有違政府被人民信賴原則,且將來重劃如涉及私有土地,恐將引起無謂紛爭。(範圍詳如附件)。
密集住宅社區、聚落之範圍原則上依建物座落之建築基地地籍範圍線及必要通行道路範圍劃設」,考量陳情土地屬第一種住宅區必要通行道路,建議不予採納,維持重新公展草案。
2.其餘所陳大園區竹圍段崁下小段257-42、264-3、264-14、264-15地號等4筆土地因已區、聚落之範圍原則上依建物座落之建築基地地籍範圍線及必要通行道路範圍劃設」,考量陳情土地屬第一種住宅區必要通行道路,建議不予採納,維持重新公展草案。
2.其餘所陳大園區竹圍段崁下小段257-42、264-3、264-14、264-15地號等4筆土地因已屬市地重劃範圍,建議不予討論。
3.所陳大園區竹圍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106/03/15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106/03/15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6/05/17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106/05/17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屬市地重劃範圍,建議不予討論。
段崁下小段256-1、257、257-4、264-2等4筆土地:
(1)經查周邊地區使用執照(詳后圖)已指為周邊建築之建築線,係屬第一種住宅區必要通行道路,悉依本案第一種住宅區劃設原則處理:「既有密集住宅社區、聚落之範圍原則上依建物座落之建築基地地籍範圍線及必要通行道路範圍劃設」,建議不予採納,維持重新公展草案。
(2)倘依陳情人建議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106/03/15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106/03/15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6/05/17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106/05/17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將該四筆土地納入市地重劃範圍,以劃為道路用地較適當,惟將衍生兩路口距離太近、基地建築面積過小等不利因素。
重6陳○明、洪○霞、簡○真、王○坐、崔○娟、李○川等6人,竹圍段拔子林小段29、29-7、29-9、29-15、29-27、29-28、29-29、30、31-8、31-10、31-19、31-35等12筆地號本陳情土地及周邊依菓林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被劃設原址保留區,查本劃設保留區全部屬於不規則老舊殘破不堪之平房且地籍凌亂。(詳如附件現況照片供參)為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及改善週遭環境建請納入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範圍。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所陳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29-7、29-28、29-27、31-10、31-35等4筆土地位於第一種住宅區範圍,惟其座落土地之建物,尚有部分座落其他未陳情之土地,建議不予採納,請桃園市政府補充陳情人建議調整範圍之相關合法建築或使用執照後,提下次會議討論。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所陳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29-7、29-28、29-27、31-10、31-35等4筆土地位於第一種住宅區範圍,惟其座落土地之建物,尚有部分座落其他未陳情之土地,建議不予採納,維持重新公展草案。
2.所陳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照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106/03/15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106/03/15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6/05/17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106/05/17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維持重新公展草案。
2.所陳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0地號已納入「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於本次通盤檢討維持原計畫。
3.所陳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29、29-30、29-9、29-15、31-3、31-19地號等6筆土地因已屬市地重劃範圍。
段30地號已納入「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於本次通盤檢討維持原計畫。
3.所陳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29、29-30、29-9、29-15、31-3、31-19地號等6筆土地因已屬市地重劃範圍。
4.所陳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29-7、29-28、29-27、31-10、31-35等4筆土地位:
經查與民國70年發布實施之大園鄉菓林地區都市計畫案法定圖套疊(詳后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106/03/15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106/03/15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6/05/17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106/05/17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圖),係為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存在之既有聚落,故依本案第一種住宅區劃設原則處理:「既有密集住宅社區、聚落之範圍原則上依建物座落之建築基地地籍範圍線及必要通行道路範圍劃設」,故建議不予採納,維持重新公展草案。
重29楊○全,竹圍段崁下小段528-7地號1.敝人住家菓林路247號(地號528-7),係依菓林都計,申請建照,施工取得使用執照。(如附件)且懇請鈞座1.請將528-7地號之房屋及土地剔除市地重劃範圍內。
2.讓本人及建議酌予採納。
同重1案。
請桃園市政府補充陳情人建議調整範圍之相關合法建築或使用執照後,提下次會議討論。
同重1案。同重1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106/03/15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106/03/15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6/05/17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106/05/17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528-7地號並非道路用地,如今被劃入市地重劃範圍內,極其不合理。
2.敝人左右鄰居房屋從菓林路197號→257號所有房屋皆編入商一或住一;唯獨將敝人247號合法房屋劃入重劃範圍內?家眷能有棲身之處!謝謝!重35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有關「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公開展覽一案,請於計畫書事業及財務計畫內載明市地重劃區以公辦1.依據105年6月5日本市大園菓林市地重劃區專案報告市長裁示事項辦理。
2.查本局已就旨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考量市府政策本案市地重劃將由市府辦理,調整市地重劃開發單位為「桃園市政府」。
未便採納,請桃園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
考量市府預計107年度辦理地上物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等市地重劃作業,且已編列107年度預算,建議照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106/03/15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106/03/15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6/05/17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106/05/17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請查照。
揭都市計畫內市地重劃區編列相關預算待辦開發,又查前開專案報告經市長裁示(略以):「本區市地重劃應由本府辦理,並於都市計畫書內載明。」,爰請依主旨所敘辦理。
調整市地重劃開發單位為「桃園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