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121-討論事項-第11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東華大學城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12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17112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提本會103年12月23日第842次會議決議略以:
(一)本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計畫書變更內容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二)有關優先發展區土地面積共計115.8公頃,請花蓮縣政府在區段徵收改採市地重劃辦理開發,不增加政府公共設施用地之財務負擔前提下,提供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含財務計畫、不同開發方式公共設施面積、確認不增加政府公共設施用地之財務負擔等資料),再行提會討論。
- 二、花蓮縣政府依上開決議再辦理公開展覽程序及補充修正計畫書、圖資料到部,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前委員秋綿、周委員宜強、劉委員小蘭、宋委員立垚及李前委員素馨組成專案小組,於105年6月22日召開1次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准花蓮縣政府106年7月14日府建計字第1060099463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市地重劃:
(一)本案優先發展區劃設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不得低於35%,並補充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之可行性評估報告,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縣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以分期分區方式擬定細部計畫。
(三)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1、請於花蓮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花蓮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二、防災計畫:請強化補充本特定區發展型態之防災計畫。
- 三、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都市計畫法第23條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本案將發展準則與管制要點改為細部計畫內容,由花蓮縣政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
- 四、後續辦理事項: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五、其他:
(一)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等相關資料,非屬都市計畫書應表明事項,應予以刪除。
(二)計畫書相關資料,請更新最新年度。
附件
- 附件:「變更東華大學城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修正內容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105年6月22日第1次會議紀錄花蓮縣政府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