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121-討論事項-第10案:連江縣政府函為「變更連江縣(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住宅區、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及港埠用地為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9121
案件id
MOI連江竿地區2017112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連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6年7月19日第43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連江縣政府106年10月7日府工都字第106003771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查本計畫區內前開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未符合規定,故本案擬變更減少之廣場(兼停車場)用地,請將相關補足配套措施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會106年4月25日第898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5項公共設施用地不得少於計畫總面積10%之7項特殊情形報告案,請補充本案符合上述何種特殊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本案變更後之南側將留有長條型住宅區及港埠用地,似無法單獨建築使用,請將未一併辦理變更理由以及後續處理方式,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本案變更範圍所列地號土地,與變更內容明細表備註欄內地號土地不符,係因部分地號已辦理分割登記,請將本案計畫書內所載地號統一更新為分割後地號土地,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