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151-討論事項-第6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訂正變更東港都市計畫(原「公三」公園用地)(部分住宅區為河道用地、部分河道用地為住宅區)(配合易淹水地區牛埔溪排水幹線系統治理計畫)(書圖不符)案」。
會議紀錄id
MOIO9151
案件id
MOI屏東住宅區201811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6年10月1日第20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106年11月13日屏府城都字第1067786580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係因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不相符合,進而造成個案發布實施後無法辦理市地重劃作業,為避免涉及公共設施用地或鄰近使用分區面積調整,請縣政府重新檢視變更內容,如需新增,請重新繪製計畫圖說,以資妥適。
- 二、考量「變更東港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刻正由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請縣政府補充敘明本案未納入通盤檢討辦理之緣由,納入計畫書中。
- 三、考量核定計畫書圖俟發布實施後即具備法定效力,未來辦理核定作業時,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詳予製作,以茲完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