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151-討論事項-第10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土城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住宅區(供老人住宅使用)、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大安段742地號等4筆土地)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9151
案件id
MOI新北工業區201811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5年3月31日第6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5年7月1日北府城審字第1051206596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小蘭(召集人)、宋委員立垚、李前委員素馨、游委員振偉、蘇委員振維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105年8月18日、105年12月1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獲致初步建議意見略以:考量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正由本會審議中,為確認本案變更合理性、必要性、適宜性,故建議併同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提請大會討論後,再提專案小組繼續討論。經提本會106年3月21日第896次會決議:「本案請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討論。」,嗣後專案小組續於106年4月27日、106年6月21日、106年10月20日等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新北市政府106年12月7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062442964號函送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書面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新北市政府106年12月7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062442964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6年10月20日初步建議意見(含彙整105年8月18日、105年12月1日、106年4月27日、106年6月21日及106年10月20日等5次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下列各點意見,請新北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書面資料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案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辦理,為符合都市計畫變更法令之依據,請補充本案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變更之必要性及新北市政府審查過程等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請詳予補充新北市政府整體產業發展政策、工業區變更轉型策略及變更土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有關工業區變更之指導原則等與本案變更之合理性,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請補充土城都市計畫區(含暫緩發展區)及土城擴大都市計畫區等未來人口成長、住宅供需、公共設施容受力、公用設備之配合條件等詳細調查分析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本案住宅區、住宅區(供老人住宅使用)在土城計畫區之功能定位、區位之適宜性及有關新北市政府推動銀髮產業情形、老人住宅政策、本基地老人住宅興建營運計畫等,請詳予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做為檢視本計畫變更之合理性及適宜性依據。
- 五、實質計畫:
(一)請詳予補充本案全街廓規劃構想,包含公共開放空間系統、交通動線系統及防救災動線系統等,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請將本案計畫人口及開發計畫構想,計畫劃設公園用地服務範圍、對象及與周鄰土地使用之關聯性,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請補充本案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分區計畫、配置示意、量體規模、使用強度、動線規劃、停車空間、隔離綠帶及公共開放空間)等基本資料,納入計畫書。
(四)請補充本案周邊現有道路系統、服務水準資料及開發後整體交通系統(包含區內、區外)、防救災動線及與捷運系統、高速公路系統通聯情形及將本案周邊相關變更案衍生之交通需求一併納入進行交通影響分析,並提出因應策略及交通改善計畫(包含道路開闢之期程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五)本計畫區擬劃設12公尺寬道路用地與東側現況道路忠義路接壤,惟忠義路土地使用分區為排水溝用地,為考量交通系統完整性,。經新北市政府說明未來該道路(忠義路)已納入與捷運三鶯線間重要道路系統,並已將該排水溝用地擬變更為排水溝兼供道路使用之提案,納入正辦理中之變更土城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辦理。故請新北市政府詳予補充將該排水溝用地之未來使用計畫及處理方式,並請提會說明。
(六)為避免緊急危難及提昇開發區內防災應變能力,請提出針對本開發案之緊急防災應變計畫,及如何充實防災設施、健全防災體系,以建構安全的防災空間,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參據。
- 六、涉及本會第662次、675次、727次會會議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部分及新修正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請將處理情形詳予彙整列表逐項說明納入計畫書內,以利查考。
(一)為提升都市機能及環境品質,並促進整體發展,變更範圍宜以一個街廓或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為原則;若變更範圍非屬完整街廓者,得以整體規劃並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同街廓內後續變更審議之準則。
(二)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應以捐贈可建築用地為原則,折算繳納代金為例外,如有特殊情形改採折算繳納代金者,請詳述特殊情形之理由,代金折算方式是否詳加研議(本案係以捐贈可建築用地)。
(三)變更後之特定專用區其容積率不宜比照周邊住宅區、商業區之容積率,其基準容積率依下列計算式檢討核算,且經核算後之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原計畫住宅區(本計畫住宅區基準容積率240%)、商業區之容積率。
F1=【A/(A-ΔA)】×FF1:變更後之基準容積率。
F:變更前工業區之容積率。
A:變更前工業區面積。
ΔA:變更前工業區面積扣除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面積後,其剩餘部分劃設百分之三十為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
(四)變更後建築基地原則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但變更後總容積未超過第五點上限規定,且經各級都委會審決有助於改善當地公共設施者,不在此限。
(五)變更後建築基地之容積包含容積移轉及提供公益性設施之容積獎勵,不得大於依第三點核算變更後基準容積之1.5倍,以減少對附近交通、公共安全、環境之影響。
(六)變更範圍內應自行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宜優先考量補充計畫區內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無償捐贈地方政府。
(七)申請人須訂定具體之開發計畫,妥為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並敘明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必需予以開發建設,否則依程序回復為工業區,以為執行依據。
- 七、本案擬變更部分工業區為住宅區(供老人使用),考量其建築使用性質屬細部計畫之內容,故變更主要計畫部分建議住宅區(供老人住宅使用)修正為住宅區,計畫案名及計畫圖請配合修正。
- 八、請詳予補充本案變更後實質效益及產值等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 九、請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就本案依該規範有關規定處理情形詳予彙整逐項確實說明,納入計畫書。
- 十、本案如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
十一、本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以回饋方式辦理者,回饋內容請納入計畫書敘明,並應請新北市政府與土地所權人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