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151-討論事項-第9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展延開發期程)案」、「變更泰山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展延開發期程)案」。
會議紀錄id
MOIO9151
案件id
MOI通檢圳地區201811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二案經提本會103年3月18日第823次及104年1月13日第843次會議審議完竣,其中有關整體開發期程部分決議略以:「1.本案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新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在案,並經內政部103年4月7日內授營中字第1030803588號函及104年1月29日內授營中字第1040801655號函檢送上開會議記錄在卷。
- 二、前開通盤檢討案之開發期程,以本部104年1月29日內授營中字第1040801655號函送本會104年1月13日第843次會決議會議紀錄(新北市政府104年1月30日收文)為開發期程基準日期。
- 三、經新北市政府依本會決議將本案市地重劃計畫書,函送本部地政司審核中,因3年開發期程即將屆滿,尚未能依本會決議之開發期程辦理完成,故新北市政府於106年11月12日以新北府城審字第1060226088號函送延長重劃計畫開發期限說明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採納新北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除將開發期程修正至110年1月29日,以利本案後續開發作業之進行外,其餘退請該府併同本會823、843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