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151-討論事項-第11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羅東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及保護區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151
案件id
MOI通檢工業區201811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3月27日、98年10月8日、99年3月31日、99年7月1日及100年8月11日第152、155、158、159及16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100年9月16日府建城字第1000143373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四、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前委員光輝(召集人)、賴前委員美蓉、邱委員英浩、謝前委員靜琪、王前委員銘正組成專案小組,於100年12月16日、101年4月26日、101年12月18日、102年4月9日及102年6月20日召開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略以,「本案有關以區段徵收開發之急迫性、公益性、必要性,請宜蘭縣政府先行提本部地政司土地徵收審議小組通過後,再提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案經該府依照初步建議意見辦理後,經提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104年12月09日第98次會議報告決定:「(一)洽悉。
(二)有關本案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報告,以下建議意見將提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本案都市計畫之參考,並請宜蘭縣政府於後續報請本部核定區段徵收開發範圍時,併向本小組詳予說明:
1.本案擬辦理區段徵收面積達98.0081公頃,其中相關土地使用規劃配置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包含治水防洪設施的必要面積、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及可建築用地面積需求評估)宜具體明確,並應再加強論述開發規模之必要性及關聯性。
2.本案開發目的除係配合羅東地區治水防災系統計畫辦理整體開發,亦兼具配合羅東都市發展需求提供所需之都市發展用地,惟所劃設59.51公頃之住宅區(佔計畫範圍59.51%),請從人口、地區發展整體歷程及都市縫合等面向,再加強論述本案所需住宅用地需求規模之具體評估依據,以說明開發規模之必要性,另該等住宅區之配置規模與本案欲達成之治水防災目的是否有相衝突之疑慮,併請補充說明。
3.本評估報告書內相關數據請依區段徵收辦理期程更新至最新統計數據。另資料及文字內容仍有諸多前後不一致之情形,並請查明釐正。」
- 五、案經宜蘭縣政府以105年02月01日府建城字第1050019272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後,提經本會105年8月23第881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請宜蘭縣政府參據與會委員意見,釐清保護區劃設之目的、變更適法性及考量人口成長預估、都市縫合、都市生態、都市紋理、住宅需求、變更面積規模、開發強度、治水防災之地方財政負擔及保護區民眾的權益維護等,詳加審慎研擬具體可行計畫方案後,交由本會委員重新組成專案小組研提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永展(召集人)、施委員鴻志、邱委員英浩、林委員旺根、王前委員珍玲、陳委員永森及王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6年1月18日、106年3月10日(現場勘查)、106年6月6日、107年1月4日及107年1月10日(現場勘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將陳情標的規劃為農會專用區,符合陳情需要;依目前縣政府規劃之方案,陳情標的中的地主保留地之位置,明顯降低陳情人有效利用的空間,未符公平正義;因而陳情提案內容如下,並請准予所請,以維權益。陳情提案內容:
1.為免影響陳情人大樓(羅東鎮維揚段251-1地號)的使用項目及性質,請勿變更為農會專用區,仍保留其原使用分區。
2.為落實執行推動農業政策所需,應將陳情標的(羅東鎮維揚段250、251及253地號)中臨純精路部份留給地主配合現有辦公大樓規劃開發,較能為農民會員創造利基,也是親民政府應有的作為。
3.地主保留地位置如附圖。
1.農會所有之土地(含住宅區部分),依農會代表說明,主要係供農業推廣、展示及農民服務之用,故朝向農會專用區方式整體劃設,並合理調整公設負擔比例為40%(住宅區不用負擔公設)。
2.捐贈位置考量原住宅區納農會專用區範圍及與週邊公共設施、開放性空間串連整合需要劃設。
3.允許使用項目以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會法規定之農會法定任務類別為限。
4.住宅區部分(251-1地號)尊重地主意願不變更,廣停位置建議依縣都委會決議辦理。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逕2陳志成等5人100.11.30冬山鄉群英段232地號1.所陳土地於民國62年10月24日即為領有使用執照之既有合法建築,且為建地目,亦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營業登記在案。列入區段徵收,馬上面臨無法使用之窘境,人民起居生計及財產損失1.考量地區發展現況,顧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在不違背本案整體規劃及都市計畫相關回饋原則下,業已訂定排除區段徵收區之標準及針對保護區內既有合法建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甚重,導致被徵收人生無法維持原有生活,未受其利先受其害,齊頭式的徵收補償,不符公平正義。建議排除區段徵收範圍。
2.對無法排除區段徵收之既有合法建築、建地目等研擬合理回饋方案,應完全補償地主之損失。
築、建地目等合理回饋方案。
2.所陳位置非屬建物密集地區,建議仍劃設為住宅區並參與區段徵收開發。
逕3不具名100.11.30緣95年羅東鎮公所有開放「都市計畫地」之議,而後沈寂至今。土地區段徵收,攸關人民權益至鉅,企望主管機關公正、公開辦理,以昭公信。
1.本府業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於100年3月7日起至100年4月5日辦理第三次公開展覽及登報程序,並於100年3月24、25日假冬山鄉公所、五結鄉公所及羅東鎮公所舉辦說明會。
2.本案為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進行區段徵收問卷調查時,業已寄發依縣都委會第166次會議結論修正之計畫摘述文件。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逕4陳游美莉100.12.6復興段412地號所陳土地現況作為加油站使用,因近年來石油危機,加油站已儼然成為夕陽產業,何時石油枯竭任誰也無法預料,建議將加油站專用區改劃設為其他適當之使用分區,本人願意於辦理區段徵收時,以繳納現金之方式負擔相關應共同負擔費用。
本次變更配合現況加油站使用劃設五處加油站專用區,計畫面積為0.2994公頃,占總面積0.29%。加油站專用區將來若有變更為其他分區需求,可另案提出變更。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逕5陳志成等7人100.12.5區段徵收土地1.尊重縣府朝中低密度發展景觀住宅區的總體規劃,但是景觀住它區的限制似乎太過嚴苛,有檢討的空間,是否能再放寬土地的使用限制,以改善財務計畫的彈性。
2.本案北水網屬區域性及重大具急迫性之公共設施,應改採一般徵收方式開發,由縣政府或中央另行編列預算取得,以增加計畫之彈性,進而減輕整體開發地區之財務負擔,增加計畫之可行性。
3.經查同樣是區段徵收的宜蘭縣政中心地區,卻僅負擔22.96%的公共設施,又擬定羅東都市計畫(竹林地區)細部計畫,也只有26.96%的公設用地,而本變更計畫卻負擔高達37.71%的公共設施用地及工程費用。建議有效放寬土地的使用限制及減少公共設施用比率,才能減輕整體開發之財務負擔,進而增加領回抵價地的成數。
4.本變更計畫區已限建四十多年,由於行政怠惰,長期淪為二等國民看待,本變更計畫區的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嚴正的抗議,不應由本開發案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工程費部分,應由縣府負擔之,或設法補償之;提高領回抵價地比率。
1.為考量整體都市景觀及設計彈性,本計畫住宅區建蔽率為60%,容積率維持150%,容許使用內容並比照住宅區規定。
2.本案由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徵收土地配合羅東水網之建構,有助於本區免於水患之威脅,另配合地區發展布設公共社施用地,提升地區整體景觀與土地價值。土地所有權人可選擇領錢或領回抵價地。
3.抵價地發回比例依地政相關法令辦理。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逕6簡俊隆等37人100.12.16單元九、單元十本轄區內土地早期就有都市計畫,雖部分土地限制開發,然區內本來就有可建築用,現況之既存建築物領有使用執照1.本案區段徵收面積約98.23公頃,公設比36.68%,以100年度市場正常交易價格推估,地主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或完工證明,而目前合法營業使用中。
本區陳情位置位於「台九省道」及「40米環鎮道路」交叉路口,為城市商業發展的重要區塊,規畫為景觀住宅區,顯不利羅東都市計畫發展與需求,置人民生計於不顧,已當地居民眾普遍不滿,鑑請上級相關單位,准予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以平息民怨。
回40%,且領地例50%時,財務尚屬可行。
2.目前單元九公設負擔比為19.34%、單元十公設負擔比為46.61%,若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時,單元十不可行。
3.基於開發正義,本案劃設足夠空間之幹線水路,作為本案開發後地表逕流的水處理方式,且可補現有不足之排水設施,藉以解決長久以來羅東都市計畫區水患問題,故單元公設比並不一致,建議仍以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逕7林春泉101.02.22;101.03.05;101.03.27;101.03.30羅東鎮都市計畫保護區1.羅東鎮的行政面積只有11.34平方公里,都市計畫區內有將近100公頃的保護區,已被禁建46年之久,沒有解禁,無法擴充建築用地,日漸凋零,人口外移嚴重,所以增加速度緩慢。
2.都市的發展與發達為的是求繁榮,如今禁建46年的保護區依舊禁建。都市計畫外遠離市區的農業區卻大興土木,破壞農地,到處亂蓋。形成強烈的對比。
都市的擴張,不從保護區的解禁開始,卻任憑都市計畫外農業區興建,這種畸形發展的作法,本末倒置,豈是正常都市發展的現象,建請早日將羅東鎮都市計畫保護區解禁,也促進都市正常永續發展。
本次都市計畫變更並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之目的1.羅東地方生活圈之中心,且位處蘭陽平原之重要位置,至民國90年底之人口總數為70,249人,已超過本計畫區之計畫人口70,000人,故92年發布實施「變更羅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書指導原計畫保護區及工業區配合都市發展需要,另案擬定細部計畫併同變更主要計畫,容納新增計畫人口及提供不足公共設施用地,以健全羅東都市整體發展。
2.近年來之颱洪事件,98年之莫瑞克、99年之梅姬及100年之奈格等颱風,均造成羅東市區嚴重水患,主要乃流經市區四條幹線排水,因現況都市計畫劃設之水路空間已嚴重不足,鑑此,本案劃設足夠空間之幹線水路,除作為本案開發後地表逕流的水處理方式,且可補現有不足之排水設施,藉以解決長久以來羅東都市計畫區水患問題,確保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逕8林春泉101.03.27;101.03.30羅東鎮都市計畫保護區(復興段、公正段、竹林段)羅東鎮都市保護區(上述三段),從未經過詳盡規劃排水系統,疏洪功能非常不良,一遇下大雨持續五小時以上(200毫米),竹林圳前緣的北成圳與五結圳匯合處,水位暴漲,由於純精路三段下水道狹小,下游水流無法順暢排出竹林圳,造成氾濫,致復興段、公正段、竹林段即開始淹大水。民國99年10月21日下午3點梅姬颱風豪雨不斷及100年10月3日,奈格颱風又降下傾盆大雨,造成當地經常性淹大水。請儘速將羅東都市計畫保護區解禁,促進都市正常永續發展。
同逕7案。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逕9張恆德等101.4.30冬山鄉群英段50、51、1.「保護區」變更「景觀住宅區」,使用強度低,抵價地只有40%面積,開發條1.為考量整體都市景觀及設計彈性,調整住宅區建蔽率為60%,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3人66、67、68、件過於嚴苛,不符合「比例原則」。建議提高使用強度。
2.建議重做問卷調查。
3.治水防洪用地和經費與都市計畫無關,不能以此為理由,增加土地所有權人負擔。建議將水網經費另編列預算。
容積率維持150%。
2.基於開發正義,本案劃設足夠空間之幹線水路,作為本案開發後地表逕流的水處理方式,且可補現有不足之排水設施,藉以解決長久以來羅東都市計畫區水患問題,故單元公設比並不一致,建議仍以區段徵收辦理開發。
3.本案由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有關開發產生之外部成本,應透過公共設施之負擔等予以內部化,羅東水網之建構,有助於本區將來免於水患之威脅,提升地區整體景觀與土地價值。本府將依各級都委會審議結果辦理。
逕黃志銘、黃張芳莪等2人101.5.9五結鄉五結段871、871-2、946等3筆。
所陳土地民國63年至今已合法居住近40年。因宜196縣道二次拓寬本基地面積共減少約10%,雖不勝其擾但為地方發展民等均勉力配合,造就宜196縣道已成羅東、五結及高速公路重要聯絡道路,今納入區段徵收辦理開發,但不能確保土地所有權人配地至此,建議比照建1242~1235住戶,將所陳土地排除區段徵收範圍。
1.考量地區發展現況,顧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在不違背本案整體規劃及都市計畫相關回饋原則下,已研擬排除區段徵收區之標準及針對保護區內既有合法建築、建地目等研擬合理回饋方案。
2.配合大羅東空間架構及鐵路以東細部計畫,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及相關公共設施用地,以健全整體都市發展。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逕黃志銘先生等15人101.5.31單元14,五結路三段南側。
所陳土地民國63年至今已合法居住近40年。因宜196縣道二次拓寬本基地面積共減少約10%,雖不勝其擾但為地方發展民等均勉力配合,造就宜196縣道已成羅東、五結及高速公路重要聯絡道路,今納入區段徵收辦理開發,但不能確保土地所有權人配地至此,建議比照建1242~1235住戶,將所陳土地排除區段徵收範圍。
1.考量地區發展現況,顧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在不違背本案整體規劃及都市計畫相關回饋原則下,已研擬排除區段徵收區之標準及針對保護區內既有合法建築、建地目等研擬合理回饋方案。
2.配合大羅東空間架構及鐵路以東細部計畫,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及相關公共設施用地,以健全整體都市發展。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逕陳奕任先生101.8.29五結鄉隆昌段854地號五結鄉隆昌段0854-0000地號建築物(農舍)合法使用執照,(95)(7)(27)建管使字第823號。依都市計劃,區段徵收法條,合法建築物未妨礙都市計劃也未影響區段徵收計劃,建議依法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
1.考量地區發展現況,顧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在不違背本案整體規劃及都市計畫相關回饋原則下,已研擬排除區段徵收區之標準及針對保護區內既有合法建築、建地目等研擬合理回饋方案。
2.所陳位置非屬建物密集地區,建議仍劃設為景觀住宅區並參與區段徵收開發。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附件二】107年1月10日委員現勘後所提建議意見本案為解決羅東地區及冬山河中下游淹水問題,建立羅東水網計畫所需排水、蓄/滯洪所需用地需求、提供新增計畫人口(現況人口已超過計畫人口)、住宅需求(住宅使用率已達97%)、提供不足公共設施用地,以及都市縫合建立完整道路系統,辦理本次通盤檢討變更,將計畫區內周邊保護區(係都市計畫書誤繕的「農業用地」)(面積105公頃)變更為治水防災目的之都市發展用地,並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依據國家災害防治科技中心所模擬的淹水潛勢區域,宜蘭地區係颱風洪水受災淹水範圍嚴重地區,瞭解羅東地區特殊水環境,以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概念,因應氣候變遷,徹底解決長期淹水問題,本次檢討變更及開發規模(以50年最大日降雨量不發生水患之保護標準),以解決羅東地區長年淹水問題,所需蓄/滯洪用地面積約達35公頃(佔總面積約33%)尚屬合理,惟請宜蘭縣政府就以下各點意見加強補充說明:
- 一、請將水網所需蓄/滯用地,直接劃設於主要計畫,另請於細部計畫中規定「增加公共設施用地滯洪功能、排水設施工程等應以生態工法施作」。
- 二、配合區段徵收增加計畫人口15,000人部分,請依據人口成長、人口分派、開發密度之檢討分析資料,加強說明合理性及必要性,並確實檢討是否應調降人口或降低都市發展密度。
- 三、有關目前正辦理中之擴大羅東都市計畫案對本案變更之影響及產生競合問題,請一併說明處理方式。
【附件三】變更羅東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及保護區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107年1月4日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6年1月8日、106年6月6日及107年1月4日初步建議意見)回應說明項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一有關羅東都市計畫區劃設保護區之目的,參據宜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經檢視羅東都市計畫變更歷程、羅東都市計畫書圖、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台及現況農業使用情形等資料,保護區係於55年10月26日公告發布實施「羅東鎮擴大都市計畫說明書」計畫圖誤植所致,規劃原意應依計畫書所載為農業用地而非保護用地,應請縣府將本計畫變更歷程及歷史背景等,納入計畫書並詳予敘明充分釐清,以確認本案檢討變更之合理性。
已納入計畫書載明(P4)。
二本計畫案以防洪治水計畫及健全都市整體發展需要,藉由區段徵收開發,以解決住宅需求問題、公共設施用地不足及大羅東地區長期淹水問題,將保護區(面積約100公頃)及工業區(面積1.4公頃)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本案之變更確有檢討變更之需要,惟開發面積高達100公頃,對於整體都市發展及環境影響衝擊頗大,故請宜蘭縣政府就下列各點詳予補充說明,以符合本計畫檢討變更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一)本計畫案現況農業使用區域原具有蓄洪功能,本計畫開發建設預期可減緩淹水問題,但也增加地表逕流,因應氣候變遷面對短延時強降雨的型態,請縣政府參考其他城市的做法,例如在主要計畫劃設滯洪
- 一、為解決羅東市區既有市區排水及區域排水容量不足所產生淹水問題以及考量區段徵收後預計增加之地表逕流量,本府除藉由廣興抽水站分洪、虹明湖蓄洪等方式處理上游及地表逕流量,亦於本計畫範圍規劃設置南北水網幹線及因應50年防洪池、於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規定,1樓僅供停車使用或可能淹水之高程下作開放空間使用可不計容積。
標準所需蓄洪/滯洪池,相關水利設施需求如下:
(一)北水網(渠寬16公尺)、蓄滯洪池面積5.6公頃(設計水深1.5公尺)、蓄滯洪空間13.60公頃(設計水深0.3公尺)。
(二)南水網幹線(渠寬12公尺)、蓄滯洪池面積6.04公頃(設計水深1.5公尺)、蓄滯洪空間4.96公頃(設計水深0.3M)。
- 二、本計畫將提供南北水網所需渠道寬度,面積約3.43公頃,並於主要計畫劃設北水網系統滯洪公園5.62公頃、綠地及公園面積13.44公頃(合計19.06公頃);南水網系統滯洪公園6.85公頃、綠地及公園面積5.43公頃(合計12.28公頃)。
總計水網及滯洪設施面積為34.77公頃,可滿足50年治水保護標準所需水道及蓄滯洪設施需求。修正後主要計畫配置圖及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件。
(二)本計畫開發劃分南、北水網2區段徵收區並列1次開發,以解決淹水問題。惟開發規模較大,考量開發期程之規定、執行財務變動之不可預測性等因素,請宜蘭縣政府考量治水防災之地方財政負擔、住宅需求、都市縫合、公共設施補充、都市生態等所需用地面積,核實檢討開發面積規模?並研擬分期分區的可行性或開發規模調整縮減範圍之可能,若分期分區及開發規模調整確實無法達到防洪治水成效時,請詳予敘明理由。
- 一、為解決羅東地區水患,本計畫劃設南北水網及蓄滯洪設施面積34.77公頃(佔總面積約33%),採區段徵收辦理,土地所有權人分回40%、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約17%、開發總費用10%,故本計畫土地面積需約100公頃。
- 二、經濟部於98年核定本縣冬山河排水系統治理規劃,本府業依該計畫陸續完成上下游排水路改善工程。本計畫擬設置之南北水網位於治水計畫中游段,工程完成後將於上下游排水系統銜接,發揮最大治水效果,又本府爭取前瞻計畫補助南北水網工程經費時,礙於工程用地取得尚未確認,經濟部遲無法核定,故透過本計畫取得南北水網工程用地實有其急迫性與必要性。另基於施政公平性,實有一次解決羅東市區淹水問題必要,南北水網及蓄滯洪設施工程須同時進行,惟南水網因腹地較少(29公頃),必要性公共設施面積達59.03%(含細部計畫),亟需全區整體辦理區段徵收,藉由北水網盈餘填補南水網財務虧損,始得取得全部必要性公共設施用地,故本計畫不宜採分期分區方式辦理。
(三)如經分析仍難以調整縮減開發規模範圍,基於全國人口負成長的事實,請宜蘭縣政府研提調降本計畫案開發使用強度,並試算合理的建蔽率、容積率。
- 一、羅東都市計畫可供居住土地約14公頃(加計鐵路以東及竹林地區),在每人享有50或60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時,分別容納68,696或57,247人,均無法滿足計畫人口70,000人及現況人口72,485所需。
- 二、本次通盤檢討範圍預計新增提供約住宅區50公頃,依據規劃密度150%,可供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以每人享有60平方公尺計算,預計可容納新增人口12,500人,居住密度約125人/公頃,檢討後羅東都市計畫計畫人口為82,500人,然實際已居住人口數達72,485人,預留約10%~20%預估容納人口尚屬合理且必要。
- 三、至住宅區建蔽率建議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2條訂為60%。
(四)請詳予說明區域計畫對於宜蘭縣人口分派情形,為符合大羅東地區人口分派,對於縣政府目前正進行中之擴大羅東都市計畫案,請詳予說明後續處理情形及暫緩辦理擴大都市計畫之可能,以避免與本計畫之變更造成競合。
- 一、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105中華民國人口推估(105~150年)報告,115年宜蘭縣人口數為47萬人。106「修訂宜蘭縣總體規劃」計畫中期年(民國110年)之人口總量50萬人、目標年(民國120年)之人口總量60萬人,其中大羅東地區分派人口總量為15萬1,000人(民國110年)及18萬3,000人(民國120年)。
- 二、查羅東擴大都市計畫前經內政部92年同意辦理,103年12月辦理公開展覽,業經本府104年11月20日全案退回羅東鎮、五結鄉及冬山鄉公所。另在計畫區居住人口未達計畫人口前,該案不再受理審查。
(五)為使本計畫案區段徵收執行之確實可行,請縣政府重新檢視目前以抵價地40%的比例進行財務試算是否合理可行後,並於後續抵價地審查時,斟酌調整提高其比例的可
- 一、本計畫主要目的為取得南北水網及蓄滯洪設施用地、補足羅東都市公共設施,以提升羅東地區整體生活環境,因此本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佔區段徵收面積(98公頃)約50%,以符合本計畫公益性與必要行性。性。扣除10%抵付開發總費用,抵價地比例約40%。
- 二、抵價地比例是否得予提高,本府將積極爭取前瞻計畫等中央經費補助南北水網及蓄滯洪設施工程,以提升財務自償率,增加抵價地比例。
(六)本計畫變更及開發對於整體都市發展及環境影響衝擊頗大,請縣政府針對本計畫開發可能對環境影響之範圍及衝擊,提出預防及減輕不利環境影響之因應對策、替代方案或環境管理計畫。
- 一、本計畫區依「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5條規定查核後,為水汙染管制區及宜蘭縣管區域排水冬山河排水系統集水區,另鄰近開發計畫除記錄有紅尾伯勞鳥外,並無特別需要保護標的。
- 二、本案業檢具環境影響及因應對策說明書於106年9月12日向本縣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家諮詢。出席委員主要提出本案變更範圍均屬較低漥地區具滯洪防災功能,建議對水網計畫的必要性加以說明,另開發後造成地表逕流增加,須妥為因應;治水防災系統建議導入海綿城市理念。故本案劃設南北水網水道及50年保護標準之蓄滯洪設施,佔計畫總面積比例達34.77%,以容納既有排水系統容量及未來開發增加地表逕流量。
- 三、本案後續執行區段徵收時,本府將本於職責落實環境管理。
表一變更羅東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及保護區通盤檢討)(配合羅東地區治水防災系統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部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一新增計畫人口70,000人82,500人1.依據主要計畫規定,配合都市發展需要,將原計畫工業區及保護區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以容納新增計畫人口及提供不足公共設施用地,以健全整體都市發展。羅東都市計畫可供居住土地約14公頃(加計鐵路以東及竹林地區),在每人享有50或60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時,分別容納68,696或57,247人,均無法滿足計畫人口70,000人及現況人口72,485所需。
2.本次通盤檢討範圍預計新增提供約住宅區50公頃,依據規劃密度150%,可供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以每人享有60平方公尺計算,預計可容納新增人口12,500人,居住密度約125人/公頃,檢討後羅東都市計畫計畫人口為82,500人,然實際已居住人口數達72,485人,預留約10%~20%預估容納人口尚屬合理且必要。
二二三計畫範圍南側都市計畫界線冬山(順安地區)都市計畫保護區(1.9924)納入羅東都市計畫區範圍併配合本案一併變更配合空間關聯性及道路系統,將緊鄰都市計畫範圍南側隸屬羅東行政轄區之冬山(順安地區)都市計畫保護區併入檢討變更,並調整兩都市計畫區邊界線。
冬山順安都市計畫區配合調整都市計畫界線。
三四六計畫區北側;鐵路以東、光榮路以北與都市計畫邊界所圍區域保護區(9.3338)住宅區(4.6322)宗教專用區(0.2903)公園用地(1.4257)滯洪公園用地(1.4658)綠地(0.2732)廣場用地(0.0292)溝渠用地(0.1368)溝渠兼道路用地(0.0524)道路用地(1.0282)1.配合水網計畫完備大羅東地區防洪設施,並改善羅東市中心區淹水及冬山河下游地區情形,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2.配合水網路線劃設綠地型公共設施用地並提供綠色運具使用(步行或自行車),在藍綠帶結合系統下,兼顧生態環境維護及提供寧適休閒環境。
3.配合都市發展需要劃設道路系統,除作為社區進出使用,且預留銜接五結與羅東火車站路徑,以紓解9號省道交通流量。
4.配合現況廟宇留設,保全社區聯繫網絡。
新編號部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四五七計畫區北側;鐵路以西、光榮路以北、台9號省道以東與都市計畫邊界所圍區域保護區(10.8923)住宅區(7.7668)滯洪公園用地(1.8745)綠地(0.5813)溝渠用地(0.6697)1.配合水網計畫完備大羅東地區防洪設施,並改善羅東市中心區淹水及冬山河下游地區情形,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2.配合水網路線劃設綠地型公共設施用地並提供綠色運具使用(步行或自行車),在藍綠帶結合系統下,兼顧生態環境維護及提供寧適休閒環境。
3.配合空間關聯性及道路系統,於9號省道與環鎮道路交口處留設街角廣場,以提昇都市環境品質。
五六八計畫區北側;台9號省道以西、純精路西南側、復興街與都市計畫邊界所圍區域保護區(10.0624)住宅區(7.4096)加油站專用區(0.0295)學校用地(0.6278)公園用地(0.1793)綠地(0.8551)溝渠用地(0.8303)溝渠兼道路用地(0.0041)道路用地(0.1267)1.配合水網計畫完備大羅東地區防洪設施,並改善羅東市中心區淹水及冬山河下游地區情形,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2.配合水網路線劃設綠地型公共設施用地並提供綠色運具使用(步行或自行車),在藍綠帶結合系統下,兼顧生態環境維護及提供寧適休閒環境。
3.配合都市發展需要劃設道路系統,除作為社區進出使用,且預留銜接羅東擴大羅東都市計畫地區,以紓解道路交通流量。
4.配合空間關聯性及道路系統,於9號省道與環鎮道路交口處留設街角廣場,以提昇都市環境品質。
5.配合現況加油站之使用。
新編號部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六七九計畫區北側;北成圳以北、純精路西南側、復興街與都市計畫邊界所圍區域保護區(24.2826)住宅區(15.8632)加油站專用區(0.0681)公園用地(2.5406)滯洪公園用地(2.3140)綠地(1.5985)溝渠用地(1.2492)溝渠兼道路用地(0.0299)道路用地(0.6191)1.配合水網計畫完備大羅東地區防洪設施,並改善羅東市中心區淹水及冬山河下游地區情形,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2.配合水網路線劃設綠地型公共設施用地並提供綠色運具使用(步行或自行車),在藍綠帶結合系統下,兼顧生態環境維護及提供寧適休閒環境。
3.配合都市發展需要劃設道路系統,除作為社區進出使用,且預留銜接羅東擴大羅東都市計畫地區,以紓解道路交通流量。
4.配合水網調整併入部分萬長春圳範圍檢討變更。
5.配合現況加油站之使用。
河川用地(0.3216)住宅區(0.2087)綠地(0.0198)滯洪公園用地(0.0267)公園用地(0.0230)溝渠用地(0.0132)道路用地(0.0302)公園用地(0.0609)道路用地(0.0609)七八十計畫區西側;公正路與都市計畫邊界所圍區域保護區(2.7494)住宅區(1.2796)公園用地(1.2074)園道用地(0.2624)1.配合水網路線留設公園及綠地型公共設施用地並提供綠色運具使用(步行或自行車),在藍綠帶結合系統下,兼顧生態環境維護及提供寧適休閒環境。
2.型塑羅東運動公園景觀視軸。
3.改善進出運動公園車流交通。
計畫區西側;體育場西南側,北成街、中山西路與都市計畫邊界所圍區域保護區(12.7938)住宅區(8.6491)公園用地(3.2216)廣場用地(0.1869)停車場用地(0.6096)道路用地(0.1266)1.配合水網路線留設公園及綠地型公共設施用地並提供綠色運具使用(步行或自行車),在藍綠帶結合系統下,兼顧生態環境維護及提供寧適休閒環境。
2.考量銜接羅東擴大都市計畫地區之道路需求,預留廣場用地以供將來路口改善及景觀工程之用,同時紓解道路交通流量。
新編號部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區西側;中山西路南側與都市計畫邊界所圍區域工業區(0.9588)住宅區(0.7558)滯洪公園用地(0.1382)綠地(0.0648)1.配合都市發展需要,將原計畫保護區與工業區變更住宅區及相關公共設施用地,以健全整體都市發展。
2.配合水網路線留設公園及綠地型公共設施用地並提供綠色運具使用(步行或自行車),在藍綠帶結合系統下,兼顧生態環境維護及提供寧適休閒環境。
保護區(4.6693)住宅區(2.3716)公園用地(0.3694)滯洪公園用地(1.5280)綠地(0.0513)計畫區西側;西安街、純精路與都市計畫邊界所圍區域保護區(8.6476)住宅區(4.3840)宗教專用區(0.0571)農會專用區(0.7804)加油站專用區(0.1357)滯洪公園用地(1.3118)綠地(0.2392)停車場用地(0.5029)廣場用地(0.1705)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3826)溝渠用地(0.4434)道路用地(0.2399)1.配合水網計畫完備大羅東地區防洪設施,並改善羅東市中心區淹水及冬山河下游地區情形,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2.配合水網路線劃設綠地型公共設施用地並提供綠色運具使用(步行或自行車),在藍綠帶結合系統下,兼顧生態環境維護及提供寧適休閒環境。
3.配合都市發展需要劃設道路系統,除作為社區進出使用,於維揚路留設廣場以串聯縣立文化中心二館,增加步行休閒空間。
4.配合現況廟宇及加油站之使用。
5.配合農會發展現況留設,以符合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之農業推廣、展示及農民服務之用。
農會土地捐贈比例及時機,應於都市計畫核定前與宜蘭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後,納入計劃書中俾利查核。
住宅區(0.0369)道路用地(0.0369)三一計畫區南側;建國路以南、群英路西側保護區(1.7444)住宅區(1.5220)公園用地(0.2224)1.配合現況合法建築物予以變更,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2.配合水網工程滯洪空間需求,在藍綠帶結合下,兼顧生態環境維護及提供寧適休閒環境。
保護區(3.9297)住宅區(3.3498)加油站專用區(0.0661)公園用地(0.3120)綠地(0.2018)1.配合都市發展需要,將原計畫保護區變更住宅區及相關公共設施用地,以健全整體都市發展。
2.配合空間關聯性及道路系統,於9號省道與環鎮道路交口處留設街角廣場,以提昇都市環境品質。
3.配合現況加油站之使用。
新編號部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區南側;光榮路以北、群英路東側、鐵路以西住宅區(0.0762)滯洪公園用地(0.0762)1.配合都市發展需要劃設道路系統,除作為社區進出使用,預留銜接市區與羅東火車站路徑,以紓解9號省道交通流量。
2.配合水圳路線劃設公園及綠地型公共設施用地並提供綠色運具使用(步行或自行車),在藍綠帶結合系統下,兼顧生態環境維護及提供寧適休閒環境。
3.配合空間關聯性及道路系統,於9號省道與環鎮道路交口處留設街角廣場,以提昇都市環境品質。
住宅區(0.0285)道路用地(0.0285)保護區(3.2480)住宅區(1.2631)公園用地(0.4863)滯洪公園用地(0.9498)綠地(0.0583)廣場用地(0.0156)停車場用地(0.3586)道路用地(0.1163)計畫區南側;光榮路以南、群英路東側、鐵路以西保護區(3.8316)住宅區(1.6097)滯洪公園用地(1.8418)綠地(0.2196)鐵路用地(0.0128)道路用地(0.1477)1.配合都市發展需要劃設道路系統,除作為社區進出使用,預留銜接羅東市區與冬山順安地區路徑,以紓解9號省道交通流量。
2.配合鐵路線劃設公園及綠地型公共設施用地並提供綠色運具使用(步行或自行車),以兼顧環境品質及提供寧適休閒環境。
3.配合空間關聯性及道路系統,於9號省道與環鎮道路交口處留設街角廣場,以提昇都市環境品質。
計畫區東側;光榮路以東興盛路以北與都市計畫邊界所圍區域工業區(0.4302)產業專用區(0.1315)道路用地(0.2987)1.配合大羅東空間架構,將原計畫保護區及部分工業區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及相關公共設施用地,以健全整體都市發展。
2.預留鐵路高架路廊並與當地交通動線整合,提供羅東後站與鄰進鄉鎮便捷通路。
3.配合鐵路以東細部計畫區之主要計畫審議結果並避免與工商綜合專用區條例混淆。
保護區(6.8458)產業專用區(3.5808)宗教專用區(0.1099)公園用地(0.5373)滯洪公園用地(1.0100)廣場用地(0.0581)停車場用地(0.8267)道路用地(0.7230)註:本次變更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有計畫為準。
變更羅東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及保護區通盤檢討)(配合羅東地區治水防災系統計畫)案修正後示意圖溝渠宗專廣7道道綠溝渠1-12-1住溝綠住住溝兼道溝兼道綠綠滯洪公園3文小5溝渠溝渠油住2-2園道住住住綠住溝兼道溝綠輻3廣10住滯洪公園2溝渠溝渠油1-21-2住住住溝兼道溝兼道滯洪公園5滯洪公園1綠綠綠綠滯洪公園6滯洪公園4住綠綠住綠綠綠綠綠綠住住產專1-31-3宗專1-3廣16油油廣停農專溝渠廣11溝渠2-3宗專住住住住廣122-6油輻5輻6住住住綠綠滯洪公園7綠滯洪公園8滯洪公園9滯洪公園9滯洪公園11滯洪公園11滯洪公園13綠22滯洪公園12滯洪公園10綠滯洪公園14產專公住綠綠綠住滯洪公園10住住住住住住變十一變七變四變九變三變十變八變六變五變十一變二變十三變十四變十二變ㄧ變二變更計畫範圍南側都市計畫線變更計畫人口為82,500人變更圖例變更住宅區為公園用地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變更住宅區為農會專用區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變更工業區為產業專用區變更工業區為公園用地變更工業區為滯洪公園用地變更工業區為綠地用地變更工業區為道路用地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變更保護區為宗教專用區變更保護區為產業專用區變更保護區為加油站專用區變更保護區為學校用地變更保護區為公園用地變更保護區為滯洪公園用地變更保護區為綠地用地變更保護區為廣場用地變更保護區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變更保護區為停車場用地變更保護區為溝渠用地變更保護區為溝渠兼道路用地變更保護區為道路用地變更保護區為鐵路用地變更保護區為園道用地變更河川用地為住宅區變更河川用地為滯洪公園用地變更河川用地為綠地用地變更河川用地為溝渠用地變更河川用地為道路用地變更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計畫範圍住滯洪公園7滯洪公園7滯洪公園11公18公18公19公17公16公15公13公24公23停7公21停9公22停10停8公20公12公14公21公19公19停6變更圖例表二變更羅東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及保護區通盤檢討)(配合羅東地區治水防災系統計畫)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項目計畫面積(公頃)本計畫範圍面積(公頃)增減面積變更後面積備註計畫範圍(公頃)實質內容(公頃)面積(公頃)百分比(%)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162.216160.9237223.139840.31保護區99.9623101.03831.9924-103.03070.00000.00註1工業區38.2554-1.389036.86646.66商業區45.430045.43008.21工商綜合專用區4.85004.85000.88產業專用區0.00003.71233.71230.67農會專用區0.00000.78040.78040.14社教專用區2.11002.11000.38林業文化專用區13.300013.30002.40宗教專用區0.10000.45730.55730.10醫療專用區1.86001.86000.34加油站專用區0.11000.29940.40940.07體育文化專用區4.20004.20000.76河川區0.54100.54100.10小計372.9348374.01081.9924-38.2466337.756661.02公共設施用地機關用地3.33003.33000.60學校用地文小用地13.06000.627813.68782.46文中用地12.140012.14002.19文高職用地10.520010.52001.90小計35.72000.627836.34786.55公園用地10.385310.464120.84943.77滯洪公園用地12.536812.53682.25兒童遊樂場用地1.35981.35980.25綠地1.34004.16295.56890.99園道用地0.00000.26240.26240.05綠地兼人行步道用地0.31000.31000.06廣場用地0.70000.46031.16030.21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0000.38260.38260.07體育場用地4.63004.63000.84市場用地3.34003.34000.60停車場用地0.58002.64683.22680.58自來水事業用地0.03000.03000.01變電所用地0.76000.76000.14公用事業用地0.61000.61000.11河川用地2.4000-0.32162.07840.38溝渠用地0.00003.34263.34260.60溝渠兼道路用地0.00000.08640.08640.02道路用地100.13003.5827103.712718.74道路用地(供高速公使用)0.31000.31000.06鐵路用地10.33000.012810.34281.87河道用地0.03990.03990.01道路用地(供高速公路聯絡道使用)1.14001.14000.21社會福利用地0.06020.06020.01小計177.505238.2466215.751838.98計畫總面積550.4400551.51601.99240.0000553.5084100.00註:1.本案因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業將本次計畫範圍依都市計畫樁位成果量取面積,故與羅東三通報告書面積不同。
2.表內面積應依據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並以土地登記謄本面積為準。
資料來源:本計畫整理。
- 八、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