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151-討論事項-第7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吉安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15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1811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吉安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10月30日第117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會97年5月13日第682次會審議完竣,該通盤檢討案第一階段部分,花蓮縣政府已於98年11月02日府建計字第0980184136A號函發布實施在案。
- 二、前開檢討案納入第二階段部分,花蓮縣政府依本會決議於100年5月20至100年6月20日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接獲人民陳情意見,並提本會102年10月15日第813次會議審議通過,其中有部分經本會通過之變更案,仍須補辦公開展覽,經該府於103年04月02日至103年05月01日再次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接獲人民陳情意見,並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4年第143次會及105年第145次會審議通過,並函報部審議。
- 三、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宋委員立垚(召集人)、李委員永展、林委員旺根、黃前委員麗玲、蘇委員振維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分別於106年1月17日(含現場勘查)及106年6月8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花蓮縣政府於106年10月18日府建計字第1060194017號函送依上開初步建議意見補充書面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通過,並建議依公展內容修正第133次縣都委會決議文字單曲線路口為曲線路口。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一2謝宏毅及連署人等10位計畫區西側(永昌街東側街口)原規劃的都市計劃(98年11月2日正式公告)為:”花蓮市中原路一段銜接至花蓮縣吉安鄉永昌街包含花蓮縣吉安鄉永昌街的拓寬”為筆直道路已經確立多年,早已取得附近居民認同。然,花蓮縣吉安鄉公所擅自更改道路路線為”截直取彎”,並以危險s形彎道銜接兩道路,顯然網顧花蓮縣市城鄉發展文化及縣市鄉民的交通安全。
還原花蓮縣政府98年11月2日公告的都市計畫道路規劃,使”花蓮市中原路一段銜接至花蓮縣吉安鄉永昌街包含花蓮縣吉安鄉永昌街的拓寬”為筆直道路,以利全體用路人的交通安全並提升環境品質。
不予採納。
理由:同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1。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一表二、變更吉安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第一案-計畫道路調整)人民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內容摘要建議事項縣都委會第145次會決議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3蔡阿宗、洪楚樺、廖義榮君等三位永昌街永昌街拓寬案原計畫係依照現有道路中心點為基準,公平分向兩邊拓寬,當時亦請相關單位丈量指界,事後藉端更改中心樁,實難讓民信服,亦令人起疑。2.經了解吉安路至自立路間之東西向道路均為不規則道路為何獨將永昌街以專橫方式強行將中心樁向南遷移,而捨棄原有道路基準於不顧,如此之作法,損及南邊所有人權益,顯然不符合公平正義法則,若此現象發生在各相關官員身上,試問將作何感想?3.再則,全國各級政府拓寬現有道路,定依既有道路之中心點為基準且公平、正義方式辦理,唯獨有花蓮例外,實難讓人信服。4.記憶花蓮新站都市重劃時,民曾請教當時建管單位,為何道路不直線規劃,當時建管單位人員告知,非快速道路應避免規劃筆直路況,因容易出車禍。如今官員卻說法不一,其見解迥異,難叫人適從,唯今之計,希望政府站在公道立場解決百姓困難,才不致讓南邊所有權人有被欺壓的感覺。
希望鄉公所、縣府秉持公平、正義原則辦理本案,以造福住民幸福。
不予採納。
理由:同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1。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一4袁嘉庸等16人計畫區西側(永昌街東側街口)1.原規劃的都市計劃(98年11月2日正是公告)為:”花蓮市中原路一段銜接至花蓮縣吉安鄉永昌街包含花蓮縣吉安鄉永昌街還原花蓮縣政府98年11月2日公告的都市計畫道路規劃,使”花蓮市不予採納。
理由:同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1。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一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內容摘要建議事項縣都委會第145次會決議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的拓寬”為筆直道路已經確立多年,早已取得附近居民認同。然,花蓮縣吉安鄉公所擅自更改道路路線為”截直取彎”,並以危險s形彎道銜接兩道路,顯然罔顧花蓮縣市城鄉發展文化及縣市鄉民的交通安全。
2.吾等吉安鄉民陳情以有關本案涉及吉安鄉公所和花蓮縣政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的作為不符98.11.02花蓮縣吉安鄉公布吉安(鄉公所附近)都市計畫的規劃藍圖,並擅自將原公告之有關中原路一段銜接永昌街之拓寬路段由原直線拓寬改為截直取彎的S型彎道的事實。
中原路一段銜接至花蓮縣吉安鄉永昌街包含花蓮縣吉安鄉永昌街的拓寬”為筆直道路,以利全體用路人的交通安全並提升環境品質。
表三、變更吉安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內容摘要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袁嘉庸等16人計畫區西側(永昌街東側街口)補充陳情內容:
1.中原路及永昌街路口於95年訂樁位置清楚表示682會議通過之道路系統為直線,並於98年11月2日公告新都市計畫。
2.當初參與規劃的花蓮縣政府都市計畫官員大公無私,規劃成直線齊一的方正道路。
3.現行北安路沿線橫跨的道路路口大都是凹凸路口,倘決議使用彎曲道路銜接路口,未來吉安鄉的發展將十分坎坷,淪為政客的籌碼,應為良好環境與交通安全做規劃。
4.前朝計畫應力行,不應變更,若非吾等鄉民持續陳情,本案早已以曲線通過。另永昌街59,59-1,65號住宅不知如何取得建照,變更內容是否與其有關,案件是否不單純,懇請委員深入了解。
懇請本案維持98年11月2日花蓮縣政府公告之都市計畫,並依此都市計畫進行吉安鄉的建設。
不予採納。
理由:同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1。
併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