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221-討論事項-第10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磯崎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22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1851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1月28日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97年6月6日府城計字第097008058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前委員麗紅(召集人)、賴前委員美蓉、林前委員秋綿、黃前委員德治、黃前委員萬翔組成專案小組,於97年7月29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因陳前委員麗紅、賴前委員美蓉、林前委員秋綿、黃前委員德治、黃前委員萬翔期任屆滿,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旺根(召集人)、李委員永展、陳委員永森及宋委員立垚組成專案小組,復於105年11月4日、106年7月13日及106年8月10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花蓮縣政府107年3月15日府建計字第107004453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花蓮縣政府107年3月15日府建計字第107004453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據花蓮縣政府列席代表表示,為辦理原住民山海劇場及加路蘭廣場興建計畫之需要,故擬修正變更學校用地(1.48公頃)為文化產業特定專用區(1.32公頃)、道路用地(0.13公頃)及公園用地(0.03公頃),原則同意,並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有關專案小組建議原變更為產業專用區之南側住宅區,規劃配置停車空間1節,花蓮縣政府擬於文化產業專用區內及周邊地區規劃配置停車空間,以滿足停車需要,准照該府修正意見通過,並請補充停車規劃配置計畫。
(二)本案請於細部計畫劃設不低於變更總面積10%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或兒童遊樂場用地,並請納入計畫書規定。
(三)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四)本案開發行為如涉及海岸開發事宜,應依海岸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請補充經營開發計畫。
- 二、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依該辦法逐條查核說明其處理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明。
【附錄】花蓮縣政府107年3月15日府建計字第1070044535號函對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之回復意見對照表。
(一)綜合意見編號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據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列席代表表示,本計畫區劃設公園用地(公2),因面臨海岸侵蝕致使部分土地滅失,建請變更為保護區乙節,經與會委員充分討論後,本次尚無立即辦理檢討變更之急迫性,爰建議請花蓮縣政府納入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或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之參考。
遵照辦理,後續將納入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或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之參考。
花蓮縣政府為推動「原住民山海劇場及加路蘭廣場興建計畫」之需要,將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4案擬變更學校用地(已廢校-磯崎國小,1.44公頃)為產業專用區(0.65公頃)、公園用地(0.7公頃)及道路用地(0.09公頃),以及第5案擬變更部分農業區(0.14公頃)、公園用地(0.004公頃)為道路用地(0.14公頃),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補充發展定位、規劃構想、交通動線(含聯外道路、防災道路、公共運輸工具等)及產業項目與強度。
2、建築設計應強化原住民意象、原住民生態建築及原住民慶典所需空間。
3、請補充經營管理計畫、水電、污水及垃圾處理、緊急醫療設施、都市行銷概念及周邊部落介面縫合等。
4、擬變更為公園用地之公共開放性及可及性。
5、擬變更為產業專用區南側住宅區,擬規劃配置停車空間,建請取得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否則應請縣府補充其他停車空間配置規劃方案,提下次專案小組繼續討論。
1.本計畫定位為「原鄉文化生態度假村」,規劃構想包含下列五項:(參見報告書p.52)(1)文化產業特定專用區(2)海岸遊憩發展(3)聚落生活機能發展(4)坡地生態及農業資源維護(5)加強防災計畫2.原規劃之產專區及公園用地,經花蓮縣政府106.11.1召開協調會決議整併為「文化產業特定專用區」,以符未來觀光遊憩及文化展演設施需求,其中文化產業特定專用區發展定位包含專業展演設施提供、原住民文化保存、表演團體培育、在地深度生態旅遊、住宿餐飲服務等五面向。規劃構想包含空間上的展演、住宿餐飲,活動上的文化保存、教育、部落文化。(參見附件簡報p.12)3.交通動線:本計畫計有一條聯外道路(台11線省道)由北向南貫穿全計畫區,計畫寬度為20公尺,現況路寬平均7公尺。(參見報告書p.36)4.大眾運輸系統:客運每日行駛台11線南北向穿越本計畫區,往北至花蓮市區,往南至豐濱鄉各村里。公車站點設置於台11線沿線。(參見報告書p.36)5.消防救災路線(參見報告書p.71):
(1)緊急道路:一號道路編號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2)救援輸送道路:一號道路(3)避難輔助道路:二號、三號、四號道路及各4公尺之人行步道6.產業項目與強度(參見附件簡報p.16):
(1)產業項目:文化產業特定專用區(2)產業強度:建蔽率50%,容積率120%(另訂於細部計畫)7.建築設計(參見附件簡報p.18):
(1)豐濱鄉現居住四大原住民族,包括撒奇萊雅族、阿美族、噶瑪蘭族、布農族,其各自具有獨特之歷史背景、生活模式與手工藝術發展。
(2)撒奇萊雅族以巨石為神聖象徵,土黃色、暗紅色、藏青色為代表色系。
(3)本計畫建築理念為「引自迴瀾之[洄]---表達海岸自然波動與[回]之團圓融合之意,亦結合原民慶典文化中向心迴圈之精神」,園區從入口廣場、中庭、大廳、牆面等處,皆以原住民意象及圖騰方式呈現。
(4)原住民慶典所需空間:磯崎村的撒奇萊雅族人發展出獨特的捕魚技術並自創「數漁歌」,衍生出自有的海洋文化,捕獲的魚種又以「飛魚」為大宗,現豐濱一帶仍常見飛魚料理。而磯崎的撒奇萊雅族人在每年三月底時,都會舉行海祭以宣告魚季的來臨。
8.經營管理計畫(參見附件簡報p.22):
學校用地擬變更為文化產業特定專用區,未來將開發為原住民山海劇場暨加路蘭廣場,其使用項目以觀光遊憩、文化展演設施為主,得從事下列活動項目。未來該特定專用區內觀光旅館、展演設施、公眾服務設施,先由政府部門投資興建,再以促參OT模式由民間機構及當地部落分別經編號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營管理。
(1)觀光旅館:含住宿、餐廳、會議廳等相關設施。
(2)展演設施:含演藝廳、展演廣場、展覽室、培育教室、排練教室、倉庫、辦公室、商店街等相關設施。
(3)公眾服務設施:含景觀咖啡廳、停車場、旅遊服務中心、公園、綠地、廣場等相關設施。
9.水電、污水及垃圾處理(參見報告書p.38):
(1)自來水源:簡易自來水(2)電力供應:全鄉皆有供電(3)雨汙水處理:尚未規劃雨汙水下水道設施(4)垃圾處理:每週一、二、三、日固定有垃圾清運行經磯崎村10.緊急醫療設施(參見報告書p.70):
鄰近本計畫之緊急醫療設施有三所醫院,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豐濱原住民分院、財團法人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院、慈濟醫院花蓮院區。
11.都市行銷概念及周邊部落介面縫合(參見附件簡報p.25):當地人力資源與農特產品之運用,如提供地方就業機會、優先以當地農林漁牧產品原料作為本區食材來源;社區互動計畫,如提供教育機會、部落經營、環境認養;文化舞者培訓,如人才培育補助、鼓勵從事原住民族樂舞傳承。
12.變更為公園用地之公共開放性及可及性(參見附件簡報p.27):因原土地使用方案已調整,將原產專區及公(三)合併為「文化產業特定專用區」,全區附帶條件需回饋40%作為開放空間外,剩餘基地以建蔽率50%規範,以營造視覺穿透之活動空間。未來開發後東側加路蘭廣場將由部落經營,逢部落祭典、節慶,將優先保留予部落使用。
13.停車空間配置規劃方案(參見附編號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件簡報p.28):
(1)法定停車數量檢討:
(8,900-300)/150+1=59部(含無障礙停車位2席)(2)本計畫設置:59部(含無障礙停車位2席,1層6部、B1層53部)本案經檢討相關停車位規劃,已可於文化產業專用區內配置滿足需求,因此無須再利用基地南側住宅區供停車使用。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如附表—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
1、查都市計畫法第23條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本案建議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改為細部計畫內容,由花蓮縣政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
2、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變更磯崎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3、主要計畫圖比例尺改為1/3000或1/5000。
遵照辦理。
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遵照辦理。
其他:本案請就「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依該辦法逐條查核說明其處理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計畫書增加下列章節內容:
1.第二章:「參、自然環境」、「肆、觀光遊憩資源」、「捌、交通影響評估」、「玖、水電供給與垃圾處理方式」、「拾、都市災害潛勢分析」2.第五章:「柒、防救災計畫」、「捌、自然景觀資源管理維護計畫」(二)變更內容明細表原編號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1計畫年期民國92年民國115年計畫年期已屆滿,配合全國區域計畫,予以調整。
建議本案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2計畫旅遊人次每年30萬人每年6萬人考量東部區域未來整體之需求、當地現況並配合國民及國際觀光人次之預估,予以調整。
建議本案除請花蓮縣政府洽交通部觀光局提供正確觀光旅遊人次,作為預測未來觀光旅遊人次,以及刪除105年錯誤之觀光旅遊人次等資料,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原則同意縣府重新研提旅遊人次為每年6萬人次。
33計畫區中央,一號道路西側之機關用地(一)機關用地(0.11)保護區(0.11)1.該土地屬縣政府所有,原使用機關已撤離且無需求。
2.該機關用地緊鄰一號道路,道路完全開闢時,部分土地需供作道路駁崁,無腹地供機關使用。
建議本案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4計畫區中央,一號道路東側磯崎國小學校用地(1.48)文化產業特定專用區(1.32)道路用地(0.13)公(二)擴大(0.03)附帶條件:
甲、參照變更花蓮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附帶整體開發地區)專案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書圖,變更1.磯崎國小業已廢校,該學區學生轉赴計畫區外的新社國小就讀。
2.配合「原住民山海劇場曁加路蘭廣場興建計畫」之需要,變更學校用地為文化產業特定專用區、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未來將可供當地居民舉行文化活動及遊客體驗活動使用,並振興地方產業及觀光,另為提供文化產業特定專用區出入動線的調整,變更部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
原編號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為文化產業特定專用區之回饋比例為捐贈20%~40%土地面積。
乙、變更為文化產業特定專用區部分約為1.32公頃,回饋比例以40%估算,應不得小於0.53公頃,作為庭園、停車場等開放空間使用且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分學校用地為道路用地、公園用地。
55計畫區中央,機(二)北側之農業區及部分公(二)農業區(0.14)公園用地(*)道路用地(0.14)為配合文化產業特定專用區出入動線的需求,依既有農路位置而予以調整,變更部分農業區及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使用。
併同初步建議意見(二)。
66計畫區中央,一號道路東側之農業區農業區(0.22)機關用地(0.22)1.該土地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工程處花蓮工務段所轄管。
2.因需作為搶修養路機具放置及養路站道班之必要處所,故有其保留之必要。
據交通部公路總局列席代表表示,本案土地為該局第四區工程處花蓮工務段轄管,且早已作為搶修養路機具放置及養路站道班之必要,為管用合一,應有其需要,爰建議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編號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7-計畫區中央,一號道路東南側之漁業養殖專用區漁業養殖專用區(1.88)保護區(1.88)1.現有房舍與養殖池、魚塭,目前均已停止經營,且多數房舍與養殖魚池已荒廢破舊不敷使用。
2.經洽縣府及交通部觀光局東管處,對於此專用區未來並無其他相關構想及配套措施:因東側緊鄰海域範圍,受海水侵蝕情況嚴重,經環境敏感地區套疊顯示,此專用區屬海域及沿海一般保護區、山坡地等敏感地區,爰建議配合毗鄰使用分區變更為保護區。
1.本案基於下列理由,建議維持原計畫。
(1)立委KolasYotaka於106年7月11赴現場勘查並召會研商將小港及新社2處泊地合併至漁業養殖專用區,未來將規劃考量作為船筏停泊等使用。
(2)花蓮縣政府漁業主管機關對於上述建議方案,敬表尊重。
2.考量漁業養殖專用區東側緊鄰海域範圍,受海水侵蝕情況嚴重,經環境敏感地區套疊顯示屬於海域及沿海一般保護區、山坡地等敏感地區,建請花蓮縣政府依海岸法等相關規定妥處。
87全計畫區增訂防災計畫建議本案除補充防颱措施,以及配合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開擬定原則,適度將防災計畫納入主要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原則同意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