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221-審議事項-第9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22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18515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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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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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104年12月25日第51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5年5月2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5318955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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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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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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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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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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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前委員龍士(召集人)、李前委員素馨、宋委員立垚、林前委員信得、王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5年6月21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高雄市政府以105年11月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5340944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因專案小組召集人任期屆滿卸任,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前委員素馨(召集人)、宋委員立垚、陳委員永森、祁前委員文中(後由吳前委員玉珍接任)、王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5年11月24日召開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高雄市政府以106年6月2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6322152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以106年7月1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632590000號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送到部,因專案小組召集人任期屆滿卸任,擬改由本會宋委員立垚(召集人)、陳委員永森、謝前委員靜琪、蘇委員振維、王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6年8月17日召開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並經高雄市政府106年12月29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634905400號函送第一階段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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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06年12月29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6349054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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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同意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附表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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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通盤檢討案全部變更計畫內容,因重新套繪於重製後都市計畫圖,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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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內政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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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案經高雄市政府2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以106年6月2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6322152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上開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其中暫予保留案件建請市府依照修正,檢送修正計畫書1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至於暫予保留案件以外之計畫內容,建請市府依照修正,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得先行提請委員會議討論。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變更內容綜理表:詳附表一、二,除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2建議暫予保留,請市府依下列各點辦理後,交由本專案小組召開會議繼續聽取簡報外,其餘變更內容同意依高雄市政府106年6月2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6322152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
1、本整體開發區係84年6月30日公告發布實施,屬於一般住宅社區之開發,考量高雄市燕巢區人口成長趨勢平緩,現況人口與計畫人口仍有差距,擬取得土地屬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且無重大建設計畫,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其公益性及必要性不足,本專案小組及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建議改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2、本整體開發區建請市府考量燕巢區整體發展構想、市地重劃可行性及希望繼續務農地主之意願(含農業專用區規劃區位及規模)等因素,重新檢討修正變更都市計畫內容。
3、有關本都市計畫區引進人口之具體措施、周邊都市計畫區人口發展率,以及本整體開發區開發是否有助於紓解周邊地區發展壓力等,請一併敘明。
4、本整體開發區之國小學區服務範圍及通學時間,經市府補充說明具合理性,請將符合相關標準之相關說明,納入計畫書敘明。
5、本案原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改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後,公共設施用地比例應不得低於整體開發總面積之40%,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6、本案改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請檢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三。
(三)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附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或附帶條件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分區面積(公頃)分區面積(公頃)1計畫年期計畫目標年為民國100年計畫目標年為民國115年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及高雄市區域計畫(草案)之目標年,修正本計畫目標年為民國115年。
建議照案通過。
2附3整體開發區住宅區(附)0.55停車場用地(附)0.551.有關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附3整體開發,本府地政局建議評估降低公設用地比例,以提高開發財務可行性(詳附錄三),爰於本次通盤檢討配合調整附3整體開發區分區及用地配置。
2.依據103年10月28日「附3整體開發研商會議」及104年5月12日「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機關協調會議」紀錄,本府教育局表示無開闢文小2用地之需求,爰變更文小2用地為公園用地及住宅區。
3.調整停車場用地之區位,提供燕巢社區兼鄰里中心商業區停車需求,另配合本府觀光局燕巢泥火山遊憩系統規劃及衍生交通觀光需求,整併為1處停車場用地,及於細部計畫調整使用項目,以提供地方發展多元使用,並舒緩機動車輛造成中民路至中安路之交通瓶頸。
4.查民國84年6月30日公告實施之「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安東段841及842地號係由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惟該計畫圖標示為「住宅區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係屬書圖不符情形,另安東段841及842地號土地面積為0.0051公頃,非第二次通盤檢討公告書所載之0.0026公頃,一併於本次通盤檢討予以附帶條件:
1.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並俟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
2.1號道路開發方式為應以區段徵收方式或一般徵收方式辦理開發。
備註:
原廣停用地、道路用地納入整體開發區範圍。
本案高雄市政府依2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重新檢討後,修正如附表二。
停車場用地(附)0.46住宅區(附)0.44道路用地(附)0.02住宅區(附)0.72道路用地(附)0.72道路用地(附)0.08住宅區(附)0.08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2住宅區(附)0.02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14溝渠用地(附)0.014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1道路用地(附)0.01學校用地(附)0.52公園用地(附)0.52學校用地(附)1.06住宅區(附)1.06學校用地(附)0.04道路用地(附)0.04溝渠用地(附)0.004道路用地(附)0.004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或附帶條件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分區面積(公頃)分區面積(公頃)2附3整體開發區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32住宅區(附)0.31修正,另為維持道路各路段為相同寬度,爰調整該道路用地為住宅區,並納入附3整體開發區。
5.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屬狹長難利用土地,配合本次文小2用地變更及考量周邊土地使用配置,變更為鄰近分區及用地,並納入附3整體開發區。
6.本次通盤檢討附3整體開發區(19.95公頃),納入道路用地(0.0051公頃)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4公頃),該整體開發區面積調整為19.9951公頃。
道路用地(附)0.01道路用地0.0026住宅區(附)0.00513學校用地(文小2)學校用地(附)0.41公園用地0.411.本變更案文小2用地係為84年6月30日公告發布實施之「燕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第4案所劃設,其附帶條件為變更範圍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附2整體開發區)。目前該整體開發區已辦竣市地重劃,並由本府取得部分文小用地,現況為臨時綠美化使用。
2.依據103年10月28日「附3整體開發研商會議」及104年5月12日「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機關協調會議」本府教育局表示無開闢文小2用地之需求,爰變更該用地為公園用地。
有關因周邊住宅區增加,人口進駐後衍生就學需求及其因應措施,市府已補充敘明,建議依照105.11.1函送計畫書、圖通過。
4機3用地機關用地0.0106農業區0.01061.經查燕巢區燕南段地號923等部分機3用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屬私有,現況為空地。
2.由於機3用地已開闢完成並設置圍牆,爰變更為圍牆外無使用需求之機關用地為農業區。
建議照案通過。
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或附帶條件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分區面積(公頃)分區面積(公頃)5市1用地市場用地0.20農業區0.201.經查市1於65年2月5日公告發布實施之「燕巢都市計畫」已劃設為市場用地,現況為住宅、空地使用。
2.依據104年5月12日「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機關協調會議」本府經發局表示市1用地半徑500公尺內為燕巢之中心商業區,另燕巢第一民營零售市場與市1用地位置相近且同在中民路上,無開闢市1用地之需求,爰將市1用地併入鄰近分區(農業區)。
有關原計畫市場用地規劃功能已消失,以及周邊市場供需與發展情形,市府已補充敘明,建議依照105.11.1函送計畫書、圖通過。
6燕南段農業區農業區2.49道路用地2.491.186市道銜接國道1號岡山交流道及國道10號燕巢交流道,於中民路至中安路路段,目前道路服務水準已達E級,形成燕巢市區交通瓶頸。既有建物密集且道路寬度不足,未來交通更加擁擠,須透過規劃替代聯外道路繞行。
2.燕巢區公所現已搬遷至中安路南側之機9用地,考量東燕里、金山里等民眾洽公需求及燕巢泥火山遊憩系統之往來觀光交通需求,使得中安路之道路交通量將大幅增加,衝擊中安路之道路服務水準。
3.為解決前開課題,依據燕巢區公所辦理之「中安路(高34線)向東延伸銜接中民路(高38線)劃設計畫道路之可行性評估案」規劃路線,以臨近既有社區、避免切割大片農業區,利用既有道路等原則規劃中安路向東延伸至中民路之外環道,並變更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以疏導地區交通。
本案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市府105.11.1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一、請補充具體可行之實施進度與經費。","二、本案道路用地開闢後,有助於解決本計畫區部分路段交通服務水準之問題,請將相關交通分析資料,摘要納入計畫書敘明。
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或附帶條件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分區面積(公頃)分區面積(公頃)7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刪除(納入細部計畫書內)燕巢都市計畫於高雄縣市合併前,屬都市計畫法第11條規定之鄉街計畫範疇;縣市合併後,因本市為直轄市,故屬都市計畫法第10條規定之市(鎮)計畫範疇,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應分別擬定,另辦理本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將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納入細部計畫書內容。
建議照案通過。
8都市設計準則未訂定增訂(納入細部計畫書內)1.配合附3整體開發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之申請案,增訂都市設計基準。
2.燕巢都市計畫於高雄縣市合併前,屬都市計畫法第11條規定之鄉街計畫範疇;縣市合併後,因本市為直轄市,故屬都市計畫法第10條規定之市(鎮)計畫範疇,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應分別擬定,另辦理本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將增訂之附3整體開發區都市設計基準納入細部計畫書內容。
本案係屬細部計畫內容,建議刪除,請市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
註:1.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應以原有計畫為準。
2.表內面積應以實際測量地籍分割面積為準。"],["附表二:變更內容綜理表(高雄市政府106年6月2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632215200號函)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或附帶條件原計畫新計畫分區面積(公頃)分區面積(公頃)22附3整體開發區附3整體開發區住宅區(附)0.55停車場用地(附)0.551.有關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附3整體開發,本府地政局建議評估降低公設用地比例約40%,以提高開發財務可行性(詳附錄四),爰於本次通盤檢討配合調整附3整體開發區分區及用地配置。
2.依據103年12月18日「附3整體開發研商會議」及104年5月12日「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機關協調會議」紀錄,本府教育局表示無開闢文小2用地之需求,爰變更文小2用地為公園用地及住宅區。
3.調整停車場用地之區位,提供燕巢社區兼鄰里中心商業區停車需求,另配合本府觀光局燕巢泥火山遊憩系統規劃及衍生交通觀光需求,整併為1處停車場用地,及於細部計畫調整使用項目,以提供地方發展多元使用,並舒緩機動車輛造成中民路至中安路之交通瓶頸。
4.另為維持道路各路段為相同寬度,爰調整該道路用地為住宅區,並納入附3整體開發區。
5.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屬狹長難利用土地,配合本次文小2用地變更及考量周邊土地使用配置,變更為鄰近分區及用地,並納入附3整體開發區。
6.本次通盤檢討附3整體開發區(19.95公頃),納入道路用地(0.0051公頃)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4公頃),該整體開發區面積調整為19.9951公頃。
7.依據本府地政局之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105年2月23日附帶條件:
1.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1號道路開發方式為應以區段徵收方式或一般徵收方式辦理開發。
備註:
1.原廣停用地、道路用地納入整體開發區範圍。
2.查84年6月30日公告實施「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安東段841及842地號係由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惟該計畫圖標示為「住宅區變更為廣場~105年3月14日辦理之土地所有權人繼續耕作意願調查中,有繼續務農意願者共17人,占8.06%,面積合計約1.65公頃,占全區面積約7.82%,本次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規劃適當面積之農業區。
兼停車場用地」,經查明以該計畫書內容為準。"],["附表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105.3.4本局轄管坐落高雄市燕巢區燕西段302、307及安東段32、37地號等4筆土地,辦理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變更。
1.前述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現況為道路使用,本處於民國104年9月21日函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依財政部100年11月11日「協調處理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所屬使用國有公用土地問題」會議結論,以簡化撥用範疇統一造冊方式辦理。
2.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04年10月8日函復依都市計畫法第出條規定;「…公有土地必須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其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興修公共設施時,依法辦理撥用…。」前述高雄市燕巢區燕西段302、307及安東段32、37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倘撥用作道路使用,核與上開規定不符。
3.查案內土地位於高雄市燕巢區中西路上兩旁,現況為溝渠、道路使用,為管用合一與公眾利益,請惠予同意將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俾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2條規定由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依序辦理土地撥用。
未便採納,理由:
1.經查陳情土地燕巢區燕西段302、307地號等土地及燕巢區安東段32、37地號等土地均於65年2月5日公告發布實施之「燕巢都市計畫」劃設為中西路兩側之住宅區。
2.中西路已開闢,考量道路寬度一致性及土地使用合理性,建議維持原計畫。本案前經本市都委會審決不同意變更。
本案建議依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2李賛添105.6.8將附1整體開發區南邊之10米道路向北推移2公尺,或將南邊10米道路縮減為8公尺建請將附1整體開發區南邊之10米道路向北推移2公尺,或將南邊10米道路縮減為8公尺。
陳情事項涉及都市計畫變更部分為道路北移或道路寬度縮減,建議未便採納,理由如下:
1.陳情調整之道路用地於76年8月14日公告發布實施「燕巢都市計畫(第一次通檢)案」,由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以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開發;另於88年1月5日公告發布實施「擬定燕巢都市計畫(四號道路東側附一住宅區)細部計畫案」於陳情土地北側劃設10公尺計畫道路。
2.依本府地政局104年11月23日高市地政發字第10471492300號函文表示,本案位屬本市第57期燕巢區燕北段自辦市地重劃區,該重劃範圍(屬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區)及重劃計畫書分別已核定在案,籌備會並於104年1月12日公告市地重劃計畫書,目前辦理重劃作業中。
3.查倘道路北移將造成燕北段474地號土地未鄰道路,無法指定建築線,另10米道路如縮減為8公尺或6公尺將影響道路兩側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建築時之可建高度,且需負擔回饋,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至鉅。
本案建議依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105.11.23將計畫區南邊之10米道路向北推移4公尺。
本人所有之全部或部分燕北段445、448、448-1、448-2、448-3、448-4、448-5等地號土地,且北側為農地,道路向北推移4公尺就可避免強拆民宅而招民怨。
105.12.25將計畫區南邊之10米道路向北推移4公尺,對建商及當地居民百利而無一害。
1.高雄市政府105年12月26日函文表示,10米道路向北推移4公尺,是否因道路北移而造成其他土地無法指定建築線,當初10米道路緊鄰本人房屋,為何沒設想如此將使本人所有之455、456地號變畸零地。且北側為農地,道路向北推移4公尺應無阻礙。
2.若10米道路向北推移4公尺,本人所有之455地號土地可運用,房屋不必被強拆,本人所有化糞池亦免被強拆。
3.10米道路向北推移4公尺非道路拓寬工程,無需強拆民宅而招民怨,如將10米道路向北推移4公尺,所有問題均可解決。
106.01.23將計畫區南邊之10米道路向北推移4公尺,或將南邊10米道路縮減為6公尺若10米道路向北推移4公尺,或將南邊10米道路縮減為6公尺,預留4米空地緊鄰本人中北路248號合法房屋,以保障本人生命財產。
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3黃永璋105.8.8建請變更燕巢區燕南段地號895、931、924-1、1027-1等4筆土地為宗教專用區。
--建議依「高雄市都市計畫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待陳情人提出宗教團體登記證明、現況照片及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文件等資料,或興辦事業計畫取得宗教目得事業主管機關民政局審查同意文件,並依回饋原則及附帶條件等相關規定辦理,否則維持原計畫。
本案陳情變更面積達1公頃以上,建議暫予保留,另案俟陳情人檢具相關資料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經高雄市都委會審議通過後,交由本專案小組召開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4郝康才郝張金月106.3.10將計畫區南邊之10米道路向北推移4公尺敬請將計畫區南邊之10米道路向北推移4公尺,或將南面10公尺道路修改為6公尺,預留4公尺空地,緊鄰於我倆合法房屋,以保障人民之生命財產權。
未便採納,理由:
併逕向內政部陳情公民或團體意見第2案辦理。
本案建議依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5富市欣建設有限公司勿調整都市計畫道路北移4公尺1.本公司所有之燕北段地號475-4住宅區土地,位於燕巢都市計畫四-2計畫道路(屬高雄市第57期燕巢區燕北段自辦市地重劃區之公共工程)南側,本公司規劃待該道路開闢後即將申請建造建築使用。
2.今有民眾陳情建議該道路向北位移4公尺。
3.本公司對於行政行為之信賴原則購置上開土地,而購置之時該重劃區之重劃計畫書已公告,並已成立重劃會辦理公共工程開闢有關作業,理應無檢討變更重劃區都市計畫之必要,現階段應以加速同向內政部陳情公民或團體意見第2案辦理。
本案建議依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公民或團體建議內容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落實都市計畫完成開闢公共工程為守重。
4.敬請勿調整四-2都市計畫道路,避免本公司住宅區土地反成無臨建築線,不利建築居住使用,造成合法權益損失。
6李賛添106.7.31同意撤回第2案陳情內容,改為10米道路兩旁建置人行步道106.8.710米道路兩旁建置人行步道1.依106年7月31日重劃會與本人協調達成協議條件之一,本人同意撤回第2案陳情內容,改為由重劃會轉呈本人之建議,於10米道路兩旁建置人行步道,以利住民行走及運動。
2.依106年7月31日重劃會與本人協調達成協議條件之一,條件由本人提出建議,由重劃會轉呈市政府,如果市府同意於10米道路兩旁建置人行步道,重劃會一定配合建置,步道寬度由市府及重劃會商討擬定。另市府及重劃會同意於10米道路兩旁建置人行步道,本人也同意撤回第2案陳情內容。
依據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106年8月11日高市地配發字第10670996101號函示如下:
1.有關陳情人建議事項係屬重劃區內道路工程設計規劃事宜,並無涉都市計畫變更。
2.「高雄市第57期燕巢區燕北段自辦市地重劃工程」工程書圖業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2條規定,送經各該工程主管機關審核無意見,並以市府105年9月6日高市府地發字第10571153300號函核定在案,倘自辦市地重劃會擬按陳情人建議於區內10米寬道路兩旁增設人行道,依前開辦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提請重劃理事會決議後,提報工程變更設計書圖,俾再由各工程主管機關予以審查。
本案陳情人建議10公尺道路兩旁建置人行步道乙節,未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變更,建請市府於檢討細部計畫或辦理市地重劃階段,協商自辦市地重劃會及相關地主審慎考量陳情人所提建議,可否以工程設計手段解決問題。"],["附件: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部都委會第2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高雄市政府106年6月2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632215200號函)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回應說明案經高雄市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如附件),以105年11月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5340944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檢送修正計畫書1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遵照辦理。
(一)綜合性意見:
1.本案市府擬將計畫人口由17,000人修正為15,000人,考量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不佳及人口成長趨勢平緩等因素,計畫人口仍有調降空間,請市府再行檢討。
有關計畫人口與現況人口仍有差距部分,本次通盤檢討因燕巢都市計畫區現況人口為10,952人,與現行計畫人口17,000人尚有6,048人之差距,而燕巢都市計畫區各類數學模式,以對數直線最小二乘法所預估之平均離差最小(225.96),其預估之人口值約10,620人;世代生存法推估至民國115年本計畫區人口為11,114人;依現況發展及原計畫容積管制、現行容積管制所推估計畫人口為14,330人及15,484人,與現行計畫人口尚有差距,考量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不佳及人口成長趨勢平緩等因素,本次通盤檢討建議調整為13,000人為民國115年之計畫人口數,詳如第四章4-4至4-9頁所示。
2.有關計畫書所提高雄市燕巢區國小學區服務範圍及通學時間,請補充敘明。
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6年5月8日高市教小字第10632885700號函,依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之校地規劃原則,以學校為中心之學區面積,半徑以不超過1.5公里,徒步通學所耗費之時間以不超過半小時為原則,燕巢區國小學區服務範圍符合上述規定,燕巢區國小共有6所,包括燕巢國小、橫山國小、深水國小、安招國小、鳳雄國小、金山國小等,其學區服務範圍及通學時間,已補充敘明於計畫書第四章,詳如第四章4-26頁所示。
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回應說明(二)變更內容綜理表:詳附表一、二,其中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2,請市府依下列各點辦理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另外,本案涉及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下次會議將與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組成之專案小組召開聯席會議。
1.本案係一般住宅社區之開發,依相關區段徵收審議案例來看,其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仍有待商榷,請市府再補充相關說明。
1.有關下次會議將與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組成之專案小組召開聯席會議,本案配合辦理。
2.有關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補充說明,詳如附件1所示。
2.有關停車場用地位置調整之合理性、擬以BOT方式開發之可行性,以及如何具體落實提供社會住宅之規劃構想等,請再詳細檢討。
1.有關停車場用地位置調整之合理性、擬以BOT方式開發之可行性,詳如附件1所示。
考量燕巢社區兼鄰里中心商業區停車需求,另配合本府觀光局燕巢泥火山遊憩系統規劃及衍生交通觀光需求,整併為1處停車場用地規劃於市道186線旁。待觀光局燕巢泥火山遊憩系統建置措施完善後,可視其需求及評估,以BOT招商方式開發建置多功能之遊客服務中心。
2.有關如何具體落實提供社會住宅之規劃構想等,詳如附件1所示。
考量停車場用地係以提供燕巢社區兼鄰里中心商業區停車需求,以及觀光局燕巢泥火山遊憩系統規劃及衍生交通觀光需求,而開發建置多功能之遊客服務中心,且可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社會福利設施、文化及教育設施使用之內容。
3.請市府依據最新都市計畫變更內容,重新檢討修正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
依據本府地政局106年1月24日高市地政發字第10670081200號函之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財務計畫尚屬可行,詳如附錄4所示。
4.有關本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之市府補充資料說明,尚未納入計畫書修正部分,請補充敘明。
經查除「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檢核表尚未納入外,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之補充資料說明,多已納入計畫書補充說明,本次將補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檢核表於計畫書之附錄五,詳如附錄五、附件2所示。
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回應說明5.查「為落實土地徵收符合公益性、必要性,以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得之事業計畫屬特定興辦事業、開發面積30公頃以上、新訂、擴大都市計畫等者;或事業計畫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者,應於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前,就公益性及必要性先行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為本部100年1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90261119號函示。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請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並請高雄市政府依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提供之意見,檢討修正計畫書相關內容。
遵照辦理。
6.本案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請高雄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於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完成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遵照辦理。
7.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遵照辦理。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三。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第1案:建議依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遵照辦理。
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回應說明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第2案:本案陳情人於列席說明時,提供書面陳情意見,其中涉及都市計畫變更部分,請市府逐項研提研析意見,下次會議繼續聽簡報;其餘非屬都市計畫審議事項,請市府自行參處。
有關涉及都市計畫變更部分,已補充研析意見,詳如附件3所示。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第3案:本案陳情變更面積達1公頃以上,建議暫予保留,另案俟陳情人檢具相關資料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經高雄市都委會審議通過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遵照辦理。
(四)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遵照辦理。
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遵照辦理。"],["附件: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部都委會第1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高雄市政府106年6月2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632215200號函)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回應說明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檢送修正計畫書1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遵照辦理。
(一)綜合性意見:
1.本案計畫人口與現況人口仍有差距,本計畫區如何引進人口,請研擬具體措施,納入計畫書敘明。
1.有關計畫人口部分詳如第四章4-4至4-9頁所示。
2.另燕巢都市計畫區之引進人口具體措施詳如第四章4-9頁所示。
2.本計畫區部分道路之交通服務水準不佳,請研擬具體改善措施,於計畫書補充敘明。
有觀研擬交通服務水準不佳之具體改善措施,詳如第四章頁4-35所示。
3.本案請就「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詳附件),依附件檢核表格式說明其處理情形,相關內容如尚未納入計畫書敘明者,請補充說明。
本次補充「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檢核表於計畫書之附錄五,詳如附錄五所示。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詳附表一,其中編號2請市府依下列各點辦理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1.本案無法恢復為原計畫農業區,以及有繼續開發之必要,請詳予說明其理由。
有關本案無法恢復為原計畫農業區,以及有繼續開發之必要已補充於計畫書,詳如第六章6-5~6-6頁所示。
2.本案請加強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之相關說明,並請依地主繼續務農意願,規劃適當面積之農業區。
1.有關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相關說明已補充於計畫書,詳如第六章6-5~6-6頁所示。
2.有關依地主繼續務農意願規劃農業區部分,已補充於計畫書,詳如第六章6-6頁所示。
3.停車場用地位置調整之合理性,以及未來擬以BOT方式開發之可行性,請再詳細檢討。
有關停車場用地區位合理性及開發方式之說明已補充於計畫書,詳如第六章6-5~6-6頁所示。
4.溝渠用地之親水性,請再補充敘明。有關溝渠用地親水性之說明已補充於計畫書,詳如第六章6-6頁所示。
5.本案除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外,請市府再評估檢討是否有其他可行之開發方式。
併變更內容編號第2案。
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回應說明6.本案規劃公共設施用地之比例達40%以上,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已配合納入計畫書敘明,詳如第七章第二節檢討變更內容頁7-2所示。
7.本案「備註或附帶條件」一欄內有關「並俟開發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乙語,與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牴觸,建議刪除。
已配合刪除。
8.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內相關數據,請重新檢視修正為一致。
附3整體開發區計畫面積係依據84年6月30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變更內容編號第4案之比例尺1/3000藍晒圖量測得出,然燕巢都市計畫目前正另案辦理計畫圖重製作業,建議仍依84年6月30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變更內容編號第4案計畫面積為主,待燕巢都市計畫計畫圖重製作業完成後,該專案通盤檢討書中一併調整。
9.本案如經市府評估確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後續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查「為落實土地徵收符合公益性、必要性,已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得之事業計畫屬特定興辦事業開發面積30公頃以上、新訂、擴大都市計畫等者;或事業計畫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者,應於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前,就公益性及必要性先行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為本部100年1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90261119號函示。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請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並請市府依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提供之意見,檢討修正計畫書相關內容。
(2)請高雄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於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完成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遵照辦理。
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回應說明(3)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附表ㄧ變更內容綜理表(1)變更內容編號第1案:建議照案通過。
遵照辦理。
(2)變更內容編號第2案:本案請依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併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3)變更內容編號第3案:本案除因周邊住宅區增加,人口進駐後衍生就學需求及其因應措施,請補充相關說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有關人口進駐後衍生就學需求及其因應措施,已補充於計畫書,詳如第八章第四節頁8-5所示。
(4)變更內容編號第4案:建議照案通過。遵照辦理。
(5)變更內容編號第5案:本案除原計畫市場用地規劃功能已消失,以及周邊市場供需與發展情形,請補充相關說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有關燕巢區市場供需發展現況說明,已補充於計畫書,詳如第七章第二節檢討變更內容頁7-4所示。
(6)變更內容編號第6案:本案除請強化道路用地開闢之必要性,以及補充具體可行之實施進度與經費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有關強化道路用地開闢之必要性,以及補充具體可行之實施進度與經費部分,已補充於計畫書,詳如第七章第二節檢討變更內容頁7-4至7-5所示。
(7)變更內容編號第7案:建議照案通過。遵照辦理。
(8)變更內容編號第8案:本案係屬細部計畫內容,建議刪除,請市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
已配合意見刪除該變更內容,詳如第七章第二節檢討變更內容頁7-5所示。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二。
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第1案:建議依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遵照辦理。
(四)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遵照辦理。
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回應說明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遵照辦理。"],["附件: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檢核表(高雄市政府105年11月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534094400號函)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高雄市政府辦理情形第五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先進行計畫地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一、自然生態環境、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可供再生利用資源。","二、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三、人口規模、成長及組成、人口密度分布。","四、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住宅供需。","五、公共設施容受力。","六、交通運輸。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前項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研擬發展課題、對策及願景,作為檢討之依據。
本案依左列辦法所規定應進行之各款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內容係納於計畫書第四章-「地區環境發展特性分析與預測」,經檢核其辦理及應補正情形說明如下:
1.自然生態環境、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可供再生利用資源:自然生態環境主要納於計畫書第四章第一節自然環境頁4-1至4-3所示;本計畫無可供再生利用資源;另有關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部分,主要納於第四章第八節人文景觀資源頁4-40至4-49所示。
2.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
主要納於計畫書第四章第九節都市防災分析中說明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頁4-50至4-53所示。
3.人口規模、成長及組成、人口密度分布:
主要納於計畫書第四章第二節社會經濟環境調查中,說明燕巢區、燕巢都市計畫區人口規模、成長及組成、人口密度現況,亦包括計畫區容納人口分析,詳如計畫書第四章第二節社會經濟環境調查頁4-4至4-9所示。
4.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住宅供需:有關土地利用、產業結構及發展部分,已就計畫區「土地利用」及產業結構及發展分析,詳如計畫書第四章第二節社會經濟環境調查頁4-9至4-11所示,以及計畫書第四章第三節土地使用現況分析頁4-12至4-15所示;另有關「建築密度分布」及「住宅供需」等說明補正於計畫書第四章第三節土地使用現況分析頁4-16、頁4-18至4-19所示。
5.公共設施容受力:已納於計畫書第四章第四節公共設施現況分析頁4-20至4-27所示。
6.交通運輸:已納於計畫書第四章第五節交通運輸現況分析頁4-28至4-34所示。
第六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1.有關計畫區之災害發生歷史及特性、災害潛勢情形詳如計畫書第四章第九節都市防災分析,頁4-50至4-53所示。
2.有關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高雄市政府辦理情形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
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規劃內容,詳如計畫書第八章第七節都市防災計畫,頁8-15至8-19所示。
第七條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發展策略:","一、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管理維護策略或計畫。","二、公共施設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水與綠網絡發展策略或計畫。","三、都市發展歷史之空間紋理、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之風貌發展策略或計畫。","四、大眾運輸導向、人本交通環境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土地使用配置策略或計畫。","五、都市水資源及其他各種資源之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策略或計畫。
1.本計畫係以居住及農業為主鄉街計畫,計畫區內之自然及景觀資源主要為農業區,本次通盤檢討維持燕巢地區農業發展特性,將生活聚落外圍之農地資源劃為農業地景保留帶,避免生物棲息地過度碎裂,保有維持大面積農業生產及燕巢特色農業地景,納於計畫書第六章-「發展願景與定位」,頁6-3所示。
2.本計畫串連燕巢國中、燕巢國小、燕巢運動公園、光與樹等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大遼排水等,形塑燕巢地區之藍綠軸帶,納於計畫書第六章-「發展願景與定位」,頁6-3所示。
3.本計畫性質為鄉街計畫,無都市發展歷史空間紋理及鐵路捷運等大眾運輸通過。
第八條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規劃原則:","一、水與綠網絡系統串聯規劃設計原則。","二、雨水下滲、貯留之規劃設計原則。","三、計畫區內既有重要水資源及綠色資源管理維護原則。","四、地區風貌發展及管制原則。","五、地區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之建置原則。
本計畫為燕巢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未來將於辦理燕巢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視實際需要擬定生態都市規劃原則。
第九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下列地區應辦理都市設計,納入細部計畫:","一、新市鎮。","二、新市區建設地區:都市中心、副都市中心、實施大規模整體開發之新市區。","三、舊市區更新地區。","四、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物之周圍地區。","五、位於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及區域計畫指定景觀道路二側一公里範圍內之地區。","六、其他經主要計畫指定應辦理都市設計之地區。
都市設計之內容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及其綠化、保水事項。","二、人行空間、步道或自行車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三、交通運輸系統、汽車、機車與自行車之停車空間及出入動線配置事項。","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及地下室開挖之限制事項。","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風格、綠建材及水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事項。","六、環境保護設施及資源再利用設施配置事項。
燕巢細部計畫原無應辦理都市設計地區,本次細部計畫通盤檢討因應附3整體開發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之申請案,增訂都市設計基準。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高雄市政府辦理情形","七、景觀計畫。","八、防災、救災空間及設施配置事項。","九、管理維護計畫。
第十條非都市發展用地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時,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於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之比。
前項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除變更範圍內必要者外,應視整體都市發展需要,適當劃設供作全部或局部計畫地區範圍內使用之公共設施,並以原都市計畫劃設不足者或汽車、機車及自行車停車場、社區公園、綠地等項目為優先。
本次通盤檢討無左列辦法所指之非都市發展用地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之情形第十一條都市街坊、街道傢俱設施、人行空間、自行車道系統、無障礙空間及各項公共設施,應配合地方文化特色及居民之社區活動需要,妥為規劃設計。
燕巢細部計畫原無應辦理都市設計地區,本次細部計畫通盤檢討因應附3整體開發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之申請案,增訂都市設計基準,未來如有需要考量納入左列規定。
第十二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研訂更新基本方針,納入計畫書規定。
本計畫無左列辦法所指之應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第十七條遊憩設施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兒童遊樂場:按閭鄰單位設置,每處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為原則。","二、公園:包括閭鄰公園及社區公園。閭鄰公園按閭鄰單位設置,每一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五公頃為原則;社區公園每一計畫處所最少設置一處,人口在十萬人口以上之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四公頃為原則,在一萬人以下,且其外圍為空曠之山林或農地得免設置。","三、體育場所:應考量實際需要設置,其面積之二分之一,可併入公園面積計算。
通盤檢討後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計畫面積,不得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之面積。但情形特殊1.本計畫遊憩設施用地檢討分析摘述如下:
(1)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經檢討後,計畫區內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均符合檢討基準。
(2)公園用地:經檢討後,無面積不足0.5公頃之公園。
(3)本計畫無體育場用地。
以上內容已納於主要計畫計畫書第四章第四節公共設施現況分析頁4-25至4-27所示。
2.另有關通盤檢討前後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計畫面積部分,本計畫通盤檢討前公園、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含細部計畫)合計為4.58公頃,通盤檢討後公園、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含細部計畫)合計為5.36公頃,符合第17條規定,詳如第八章第四節公共設施計畫頁8-7所示。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高雄市政府辦理情形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
本次通盤檢討無符合左列規定之變更內容。
第十九條學校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民中小學:
(一)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學齡人口數占總人口數之比例或出生率之人口發展趨勢,推計計畫目標年學童人數,參照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授權訂定之規定檢討學校用地之需求。
(二)檢討原則:
1、有增設學校用地之必要時,應優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並訂定建設進度與經費來源。
2、已設立之學校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無設立需求之學校用地檢討變更,並儘量彌補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
3、已設立之學校用地有剩餘或閒置空間者,應考量多目標使用。
(三)國民中小學校用地得合併規劃為中小學用地。","二、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校:由教育主管機關研訂整體配置計畫及需求面積。
1.本計畫有關學校用地檢討分析結果,依據前述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標準,本計畫應規劃4.76公頃文小用地,本計畫不足1.37公頃,文中用地需求面積為3.30公頃,本計畫超過0.74公頃。
2.雖燕巢都市計畫區之文小用地未符合檢討基準,目前燕巢區國小已有6所國小,包括燕巢國小、橫山國小、深水國小、安招國小、鳳雄國小、金山國小等,歷年國小學童數亦呈逐年下降狀態,目前應可提供燕巢區學童就讀,詳如主要計畫書第四章第四節公共設施現況頁4-25至4-26所示3.本次通盤檢討依據103年12月18日「附3整體開發研商會議」及104年5月12日「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機關協調會議」紀錄,因本府教育局表示無開闢文小2用地之需求,爰變更文小2用地為公園用地及住宅區,故通盤檢討後文小用地計畫面積減少,惟目前燕巢區已有燕巢國小、橫山國小、深水國小、安招國小、鳳雄國小、金山國小等學校,未來應可容納附3整體開發區辦理開發後衍生學童數,詳如第八章第四節頁8-5所示。
第二十條機關、公用事業機構及學校應於主要出入口處,規劃設置深度三公尺以上、適當長度之緩衝車道。
機關、公用事業機構及學校多已開闢,無規劃緩衝車道之需求。
第二十一條零售市場用地應依據該地區之發展情形,予以檢討。已設立之市場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未設立之市場用地檢討變更。
經查本計畫區未開闢市場用地為市1,依據104年5月12日「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機關協調會議」本府經發局表示市1用地半徑500公尺內為燕巢之中心商業區,另燕巢第一民營零售市場與市1用地位置相近且同在中民路上,無開闢市1用地之需求,爰將市1用地併入鄰近分區(農業區),詳如第七章第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高雄市政府辦理情形節檢討變更內容頁7-4所示。
第二十二條停車場用地面積應依各都市計畫地區之社會經濟發展、交通運輸狀況、車輛持有率預測、該地區建物停車空間供需情況及土地使用種類檢討規劃之,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得低於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二十之停車需求。","二、商業區:
(一)一萬人口以下者,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八為準。
(二)超過一萬至十萬人口者,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十為準。
(三)超過十萬人口者,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十二為準。
市場用地、機關用地、醫療用地、體育場所用地、遊憩設施用地及其他停車需求較高之設施等用地,應依實際需要檢討留設停車空間。
前二項留設之停車場及停車空間,應配合汽車、機車及自行車之預估數,規劃留設所需之停車空間。
1.依據法規之檢討標準,以不得低於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20%之停車需求規定,停車場用地之需求面積為1.97公頃,本計畫不足1.40公頃;依商業區需求推估停車需求0.45公頃,本計畫超過0.12公頃,有關停車場用地之檢討分析詳如計畫書第四章第四節公共設施現況頁4-26至4-27所示。
2.本計畫建議補充停車場面積之策略如下,並已納入計畫書第六章第二節發展課題與對策頁6-7所示:
(1)建議未來公共設施用地於新建或改建時,應朝多目標使用,以提供周邊地區停車場空間。
(2)經檢討後仍無法留設足夠停車場空間者,於細部計畫書訂定留設停車空間基準規定。
第二十三條公共汽車及長途客運場站除依第三十八條規定劃設專用區外,應按其實際需求並考量轉運需要檢討規劃之。
遊覽車之停車用地應考量各地區之實際需求檢討劃設之,或選擇適當公共設施用地規劃供其停放。
本次通盤檢討無左列辦法所指之公共汽車及長途客運場站,亦無劃設遊覽車之停車用地之需求。
第二十四條道路用地按交通量、道路設計標準檢討之,並應考量人行及自行車動線之需要,留設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
綠地按自然地形或其設置目的、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按實際需要檢討之。
1.依據103年交通量調查結果及交通部運研究所「2011年臺灣公路容量手冊」評估基準,目前186市道中民路至中安路雙向交通之道路服務水準為E級,中民路道路服務水準為D級,道路服務水準詳如計畫書第四章第五節交通運輸現況分析頁4-31所示。
2.燕巢都市計畫原已規劃4公尺人行步道,於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道路用地,仍具人行步道機能。
3.考量本計畫有關都市計畫法第45條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未達10%,故本次通盤檢討綠地用地以維持原計畫為原則。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高雄市政府辦理情形第二十五條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全面清查檢討實際需要,有保留必要者,應策訂其取得策略,擬具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納入計畫書規定,並考量與新市區建設地區併同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或舊市區地區併同辦理整體開發,以加速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開闢。
經查除附1整體開發區及附3整體開發區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之公設外,本計畫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為公園用地、公兒1用地、市1用地等,說明如下:
1.公園及公兒1用地因本計畫未達都市計畫法第45條公共設施用地劃設面積比例10%而維持原計畫,事業及財務計畫詳如第八章第八節實施進度與經費頁8-20至8-21所示。
2.市1用地依據104年5月12日「變更燕巢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機關協調會議」,本府經發局表示市1用地半徑500公尺內為燕巢之中心商業區,另燕巢第一民營零售市場與市1用地位置相近且同在中民路上,無開闢市1用地之需求,爰將市1用地併入鄰近分區(農業區)。
第二十六條公共設施用地經通盤檢討應增加而確無適當土地可供劃設者,應考量在該地區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規劃設置。
1.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標準,本計畫文小用地未符合檢討基準,經查燕巢區以燕巢國小、橫山國小、深水國小、安招國小、鳳雄國小、金山國小等為學區,且學童數逐年下降,暫無應補足公設情形。
2.未來如有需增加劃設公共設施用地,再考量於該計畫區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規劃設置。
第二十七條污水處理廠用地或垃圾處理場(廠)用地應配合污水下水道系統、垃圾焚化廠或衛生掩埋場之興建計畫及期程,於適當地點檢討劃設之。
燕巢區已於都市計畫區外劃設垃圾處理場,並已開闢使用多年。
第二十八條整體開發地區之計畫道路應配合街廓規劃,予以檢討。
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
本計畫有3處整體開發區,其計畫道路均已配合街廓規劃,另計畫區經檢討後尚無既成道路之存廢問題。
第二十九條已民營化之公用事業機構,其設施用地應配合實際需求,予以檢討變更。
本計畫公用事業設施有2處,101年7月26日公告實施「變更燕巢都市計畫(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為電信專用區,尚有1處公用事業用地已作為台電燕巢服務站使用。
第三十條住宅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發展之特性、地理環境及計畫目標等,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住宅區,其面積標準應依據未來二十五年內計畫人口居住需求預估數計算。
原計畫住宅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者,得將該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第為提高區段徵收開發可行性,本次通盤檢討調整附3整體開發區公設用地與使用分區,增加住宅區面積,本次通盤檢討後住宅區面積為62公頃。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高雄市政府辦理情形三十一條之規定。
第三十一條商業區之檢討,應依據都市階層、計畫性質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商業區,其面積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商業區總面積應依下列計畫人口規模檢討之:
(一)三萬人口以下者,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四五公頃為準。
(二)逾三萬至十萬人口者,超出三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五零公頃為準。
(三)逾十萬至二十萬人口者,超出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五五公頃為準。
(四)逾二十萬至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二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六零公頃為準。
(五)逾五十萬至一百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五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六五公頃為準。
(六)逾一百五十萬人口者,超出一百五十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零點七零公頃為準。","二、商業區總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總面積之比例,依下列規定:
(一)區域中心除直轄市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外,其餘地區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二。
(二)次區域中心、地方中心、都會區衛星市鎮及一般市鎮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三)都會區衛星集居地及農村集居中心,不得超過百分之八。
前項第二款之都市發展用地,指都市計畫總面積扣除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遊樂區及行水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之面積。
原計畫商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分區無妨礙者,得將該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1.本次通盤檢討商業區計畫面積維持4.51公頃,而以本計畫115年計畫人口15,000人計算,商業區面積每千人約0.301公頃,低於左列辦法規定之0.45公頃,符合左列規定。
2.本次通盤檢討商業區面積維持4.51公頃,佔都市發展用地3.18%,符合左列規定。
3.本次通盤檢討商業區原則上維持原計畫。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高雄市政府辦理情形分區。
第三十二條工業區之檢討,應依據發展現況、鄰近土地使用及地方特性區分成不同發展性質及使用強度之工業區,並應依下列規定檢討之:","一、工業區面積之增減,應參考區域計畫之指導,依工業種類及工業密度為準。","二、工業區之位置,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時,得予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三、計畫工業區實際上已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分區,且變更用途後,對於鄰近土地使用無妨害者,得將該部分土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但變更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前條之規定。
本次通盤檢討工業區原則上維持原計畫。
第三十三條大眾捷運及鐵路之場站、國道客運及公共汽車之轉運站周邊地區,應依大眾運輸導向之都市發展模式檢討土地使用強度,並研擬相關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規定。
本計畫區無左列辦法所指之大眾捷運及鐵路之場站、國道客運及公共汽車之轉運站周邊地區。
第三十四條都市計畫經通盤檢討後仍無法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留設足夠停車場空間者,應於計畫書訂定各種土地使用分區留設停車空間基準規定;必要時,並訂定增設供公眾停車空間之獎勵規定。
本計畫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應留設停車空間規定。
第三十五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檢討都市計畫容積總量;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與其他法令容積獎勵規定應併同檢討。
本市已另案辦理有關全市都市計畫容積總量之檢討分析,另有關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農業區之檢討,應依據農業發展、生態服務功能及未來都市發展之需要檢討之。
前項農業區內舊有聚落,非屬違法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以上、人口達二百人以上,且能適當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者,得變更為住宅區。
本次通盤檢討除為解決186市道(中民路至中安路路段)交通瓶頸,所規劃中安路向東延伸至中民路之外環道外,農業區原則上維持原計畫第三十八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施工機械車輛放置場、汽車修理服務業、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高壓氣體儲存分裝業務、物流中心業、倉儲批發業、軟體工業、汽車客貨運業、殯葬服務業及其他特殊行業之實際需求進行調查,如業者可提出具體可行之事業財務計畫及實質開發計畫者,則應納入通盤檢討內,妥予規劃各種專用區。
本次通盤檢討無左列辦法所指應規劃專用區之情形。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高雄市政府辦理情形第四十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之地區中,尚未開發之案件,檢討評估其開發之可行性,作必要之檢討變更。
前項整體開發地區經檢討後,維持原計畫尚未辦理開發之面積逾該整體開發地區面積百分之五十者,不得再新增整體開發地區。但情形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1.本計畫有3處整體開發區,附2整體開發區目前已開發,附1整體開發區目前已擬定細部計畫─擬定燕巢都市計畫(四號道路東側附一住宅區)細部計畫案,於87.7.22臺灣省都委會第556次會議審查通過,目前其市地重劃可行性經地政局核准。
2.本計畫已針對整體開發區進行檢討分析,本次通盤檢討配合本府地政局建議評估降低公設用地比例,以提高開發財務可行性,爰於本次通盤檢討配合調整附3整體開發區分區及用地配置。
第四十六條都市計畫線之展繪,應依據原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樁位圖、樁位成果資料及現地樁位,參酌地籍圖,配合實地情形為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市計畫辦理機關應先修測或重新測量,符合法定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之地形圖:","一、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屆滿二十五年。","二、原計畫圖不合法定比例尺或已無法適用者。","三、辦理合併通盤檢討,原計畫圖比例互不相同者。
本次通盤檢討未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有關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已另案辦理。
第四十七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