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231-討論事項-第4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竹東(頭重、二重、三重地區)都市計畫(合併『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新竹縣轄部分)(部分甲種工業區為商業區、科技商務服務專用區、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綠地用地、廣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9231
案件id
MOI新竹重地區2018529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11月17日第27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竹縣政府104年1月9日府產城字第1030195637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暨第2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前委員秋綿(召集人)、孔前委員憲法、蘇委員瑛敏、劉委員小蘭及林前委員信得(運研所代表)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104年4月14日、106年3月2日召開2次會議,因林前委員秋綿、孔前委員憲法、蘇委員瑛敏等人均任期屆滿,故再簽請劉委員小蘭(召集人)、陳委員永森、林委員旺根、劉委員曜華、蘇委員振維(運研所代表)組成專案小組並續於106年8月23日及107年1月25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新竹縣政府107年4月2日府產城字第1070038504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新竹縣政府107年4月2日府產城字第1070038504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三點部分,有關縣政府所提之新增8公尺計畫道路方案修正為10公尺計畫道路,以強化整體路網對外之聯通性及防、救災動線之可及性,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為強化本案先產業而後住宅之土地使用控管機制,本案供「商務及服務業」使用部分應先取得使用執照,以符合本計畫區之定位。
- 三、基於本計畫工業區逐漸轉型變更狀況之下,為避免日後產業用地之成長與需求,朝向非都市土地或農業區、保護區之開發模式,請縣政府針對既有閒置之工業區土地提出積極開發利用之對策,以活化土地之使用效率,妥善因應新竹縣空間發展結構之變遷。
- 四、逕向本部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業經專案小組聽取完竣,惟初步建議意見漏載部分增補如附表。
附表、逕向本部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陳劉邦財明星段796-1地號有關本案意見,詳如說明,敬請協助辦理。
-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4年2月10日府產城字第1040019830號函辦理。
- 二、該計畫甲種工業區案原為(碧悠電酌予採納。
理由:
1.經查明星段796-1地號為本計畫北側保護區;主要係供其北側農業區住戶步行通往中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縣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子公司使用場地),目前已停工且廠房已拆除。
- 三、當初該公司購買建廠房時原有一條農業灌溉溝渠以供下游農民使用及道路供附近居民(頭重里五鄰,人口約100人使用),該公司承諾建廠後附近居民仍可使用至今。
- 四、懇請開發單位及規劃單位規劃設計時,考量附近居民有條安全回家的路,能規劃預留4米進出動線供車輛通行道路連接至原有道路。
興路搭乘大眾交通工具之路徑。
2.陳情位置臨接本案之綠八用地,將配合新竹農田水利會之需求以灌溉溝渠設施為主,同時配合建築基地退縮帶,施以簡易之綠美化,除可提供灌溉溝渠之功能外,亦可建置可供人行進出之通道。
【附錄】本會107年1月25日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竹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繪製計畫書(修正部份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本案涉及內政部都委會第808次會審議變更工業區案之附帶決議,查新竹縣政府前於本會105年10月18日第884次報告「新竹縣都市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案」並決定洽悉在案,而本案變更範圍非屬完整街廓,基地東側之工業區仍依現況保留為工業使用,故有關本案周邊之整體土地規劃構想,業經提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6年9月18日第294次會議通過,故原則同意依該縣產業整體發展構想及工業區個別開發指導原則辦理,為強化本案變更之必要性與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詳予補充本基地不適合繼續發展甲種工業區之相關論述、本案暨周邊整體規劃之構想、人口成長與分派之推估、變更後增加之經濟產值與效益及與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之產業整合,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計畫之規劃方向以滿足因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商業活動之需求與服務為主(提供高科技產業相關業種使用),惟本案「科技商務服務專用區」之土地使用計畫包含商務、服務業及住宅使用,為確保本案對產業之引進,請縣政府補充目前鄰近「科技商務服務專用區」使用情形及市場潛力分析,並研提先產業而後住宅之土地使用控管機制;另有關本案科技商務服務專用區開發項目、強度及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分區計畫、開發強度、配置示意、量體規模、動線規劃、停車空間、隔離綠帶及公共開放空間)等資料,請一併納入計畫書敘明,而本案基地開發後為避免不同土地使用行為相互干擾,建議縣政府於細部計畫妥為因應並納入管制,以資妥適。
- 三、交通影響部分:
(一)考量本案僅規劃一條12公尺計畫道路做為主要幹道並對外聯繫,為避免開發後造成人口引進之交通需求無法負荷,且缺乏替代道路對外聯通之防災疑慮,參採申請人及縣政府所提之新增道路之方案,以增加整體路網對外之聯通性及防、救災動線之替代性,調整後變更計畫內容如表一及圖一,並請提會說明。
(二)為避免本案變更後將使新竹科學園區周邊活動人口增加,造成嚴重之交通衝擊,請詳予補充本案聯外之交通動線規劃、停車供需情形、對鄰近地區未來衍生之交通量、相關交通衝擊分析及研提相關降低私人運具使用之替代方案與整體交通改善措施,並檢附本案交通影響評估之主管機關審核文件,納入計畫書中載明,以利查考。
- 四、本案基地北側緊鄰保護區及山坡地,請補充相關環境敏感性分析,並研擬適當之隔離或避難措施,納入計畫書內敘明。
- 五、本計畫開發後將引進居住人口,基於公共設施及防災設施內部化原則下,請縣政府補充適合本案之公共設施用地項目、類型及面積,以確實改善當地之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並納入計畫書內敘明。
- 六、為避免緊急危難及提昇開發區內防災應變能力,請縣政府研提本開發案之緊急防災應變計畫,及如何充實防災設施、健全防災體系,以建構安全的防災空間,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參據。
- 七、涉及本會第662次、675次、727次會會議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部分及新修正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請將處理情形詳予彙整列表逐項說明納入計畫書內,以利查考。
(一)為提升都市機能及環境品質,並促進整體發展,變更範圍宜以一個街廓或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為原則;若變更範圍非屬完整街廓者,得以整體規劃並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同街廓內後續變更審議之準則。
(二)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應以捐贈可建築用地為原則,折算繳納代金為例外,如有特殊情形改採折算繳納代金者,請詳述特殊情形之理由,代金折算方式是否詳加研議?(三)變更後之住宅區、商業區其容積率不宜比照周邊住宅區、商業區之容積率,其基準容積率依下列計算式檢討核算,且經核算後之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原計畫住宅區、商業區之容積率260%。
F1=【A/(A-ΔA)】×FF1:變更後之基準容積率。
F:變更前工業區之容積率。
A:變更前工業區面積。
ΔA:變更前工業區面積扣除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面積後,其剩餘部分劃設百分之三十為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
(四)變更後建築基地原則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但變更後總容積未超過第五點上限規定,且經各級都委會審決有助於改善當地公共設施者,不在此限。
(五)變更後建築基地之容積包含容積移轉及提供公益性設施之容積獎勵,不得大於依第三點核算變更後基準容積之1.5倍,以減少對附近交通、公共安全、環境之影響。
(六)變更範圍內應自行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宜優先考量補充計畫區內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無償捐贈地方政府。
(七)申請人須訂定具體之開發計畫,妥為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並敘明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必需予以開發建設,否則依程序回復為工業區,以為執行依據。
- 八、本案開發方式擬採自行整體開發方式辦理,有關捐贈可建築土地及捐贈公共設施用地等回饋計畫,請於主要計畫核定前,由申請單位與新竹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自行整體開發計畫訂定之內容、時程開發,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以利查考。
- 九、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就本案依該規範有關規定處理情形詳予彙整逐項說明,以供審議參考。
- 十、以下各點請縣政府於計畫書詳予補充或補正:
(一)請縣政府依審定結果後妥為修正案名及計畫書、圖。
(二)請縣政府修正或更新本案相關之統計、分析及推估(如人口、交通、環境)等資料,以資妥適。
(三)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後續辦理事項:
(一)為避免本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疑義,建議本案如經本會審定,應俟新竹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爭議。
(二)本開發案因位於頭前溪水系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應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5條相關規定辦理,並於核定時檢具環保主管機關相關書件;另本計畫區之變更及區內未來之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與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附表、修正後變更內容附圖、修正後變更內容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