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231-討論事項-第3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老街溪整治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9231
案件id
MOI桃園特定區2018529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6年11月3日第18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市政府107年1月15日府都計字第1070025058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凡納入「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者,其「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應報請經濟部水利署核定後,始得據以辦理後續執行事宜,請桃園市政府將本案治理計畫係依經濟部水利署完成相關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圖之核定或公告文件及與本案變更範圍相符等資料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 二、依計畫書載明本案變更範圍屬私有土地部分,將採協議價購或一般徵收方式取得,故請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辦理之變更都市計畫草案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用地應行注意事項」以書面通知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將處理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本案經主管機關核准依都市計畫法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之相關文件請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 四、逕向本部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部分:如附表大會決議欄。
附表、逕向本部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大會決議逕邱○玉(三座屋段舊社小段0013-0024地號)本人位於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3-20地號之部分農地及毗鄰同地段13-24地號之建地,此次納入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劃,配合老街溪整治計劃案所徵收範圍內、暨此對此次徵收,有局部必要性、值得商榷。
1.此次徵收為增加堤岸寬度及自行車道之用途,被徵收地非少量,原本河道甚寬,兩岸尚有水利堤岸,為何要徵收此量面積之土地,如桃園區春日路旁大會橋溪,幾年前被颱風大雨所沖毀後,而以原河道整治並增設人行道,並無徵收民地,此次整治不能依它為標樣嗎?2.106.7.14.已呈陳情書,載明上開地段13-24地號之建地,能將其容積轉移至毗鄰地號13-20地號上但未獲確切應允,或有其他替代方案1.本案依民國99年公告老街溪用地範圍線,本段河道計畫寬度為100公尺,據以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並取得用地,在治理工程對私有地影響最小之原則下,仍需將陳情之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3-24地號納入變更範圍。
2.有關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3-24建地目是否可移轉至同地段13-20地號,案經中壢地政事務局106年12月14日中地行字第1060022248號函復,無將地目移轉至毗鄰地號上之相關規定,且地目等則制度自106年1月1日正式廢除已不再適用;建地目移轉無涉本案變更內容。
3.另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3-24地號土地位於公酌予採納。
理由:
為保障民眾私有財產之權益,請市政府水利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研議現行法令規定下之補償替代方案並詳為告知民眾,以資妥適。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大會決議等。
於11月3日,地主邱○玉亦已發言,提出上述情形盼早日得其具體答覆。
地主邱○玉簡○海代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告之老街溪堤防用地範圍內,適用水利法第82條規定得準用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第2項等相關規定辦理容積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