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231-討論事項-第8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調整幹3-1號道路附近附帶條件地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9231
案件id
MOI臺南特定區2018529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5年8月26日第5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5年12月16日府都規字第1051256343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前經簽奉核可由宋委員立垚(擔任召集人)、施委員鴻志、林委員旺根、劉委員芸真、王委員靚琇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分別於106年2月23日及106年9月1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准臺南市政府以107年2月7日府都規字第1070134760號函及107年3月9日府都規字第107029202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后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07年2月7日府都規字第1070134760號函及107年3月9日府都規字第107029202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本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八點部分,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本案係依據民國85年發布實施之「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規定應依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惟市政府考量迄今20年皆未辦理開發,為避免因土地低度利用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且本案辦理重劃範圍超過3公頃,已達「臺南市政府受理申請成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審查基準」規定,應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為能有效解決整體開發區限制,及增加本案開發彈性與可行性,同意照市政府列席代表之意見,於附帶條件部分增列「公辦市地重劃」,以提高開發可行性,並請於計畫書相關章節中詳予補充敘明。
- 二、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請臺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於完成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前經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
- 三、如經市政府評估本案仍有採區段徵收之必要性,請參據「都市計畫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之處理原則」,並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期程:
(一)請臺南市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點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暨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發布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記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記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 四、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后附表。
附件
- 附表: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方○○(106年11月8日陳情書)
- 附表一: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鄭淵先等3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