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231-討論事項-第14案:臺東縣政府函為「變更臺東市都市計畫(配合豐榮、豐樂地區南區辦理區段徵收)案」。
會議紀錄id
MOIO9231
案件id
MOI臺東樂地區2018529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4年8月18日第161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東縣政府104年11月11日府建都字第104022480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蘇委員瑛敏(召集人)、施委員鴻志、李前委員素馨、邱前委員裕鈞及王委員靚琇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105年2月26日、105年7月5日召開2次會議,因蘇委員瑛敏、李前委員素馨、邱前委員裕鈞等人均任期屆滿,故再簽請施委員鴻志(召集人)、劉委員小蘭、宋委員立垚、黃前委員麗玲組成專案小組並續於106年3月30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東縣政府107年4月19日府建都字第1070079191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臺東縣政府107年4月19日府建都字第1070079191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6年3月20日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
壹:本案原係為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廣建中低收入戶住宅政策,選定臺東市西南方豐榮、豐樂二區,採區段徵收方式(或市地重劃)開發中低收入住宅,於86年10月公告發布實施,並於90年3月完成擬定細部計畫,惟行政院87年決議「暫緩政府直接興建國宅」,基此,本案故予以緩議;其後「住宅法」於100年12月公布,同時臺東縣政府為落實內政部「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暨第一期實施計畫」,協助經濟弱勢者解決居住問題,以達成「實現土地正義、落實居住正義」、「強化公益價值、照顧弱勢族群」等政策目標,故考量發展現況及都市整體發展需求,予以變更調整本計畫,以創造優質安全的住宅區,合先敘明。
貳、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為配合重大建設計劃及地方實際發展需要,並因應人口結構轉變全面檢討學校用地需求,同時考量變更範圍區位及現況條件,計畫開發可行性與財務結構預算等,故擬將原計畫範圍依中華路劃分為南、北(原北、中兩區)兩區,並分別予以開發乙節,原則同意。
- 二、惟考量變更範圍之大幅修正,為避免影響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請縣政府妥為修正計畫書、圖,並依程序重新辨理公開展覽並提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再送憑辦。
- 三、本案北區部分因涉及學校用地需求、整體空間結構及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分配公平性檢討等議題,惟為避免延宕開發時程影響地方實際發展,請縣府納入刻正辦理之台東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妥為研議外,考量地方實際發展需要及縣政府政策執行導向,原則同意所提變更內容,並將南區列為優先開發區。
- 四、為保障民眾居住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發展,本次變更臺東縣政府將配合取得興建公益性住宅土地,請補充說明其劃設位置、面積,及本案公益住宅之功能定位、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分區計畫、配置示意、量體規模、容納人口、興建戶數、使用性質及強度、交通動線規劃、退縮建築、停車及公共開放空間等)、經營管理計畫(包括如何達成優質居住環境)等資料,納入計畫書內敘明,以為擬定細部計畫及都市設計準則之依據。
- 五、本計畫位於太平溪兩側,故請規劃單位會同臺東縣政府針對計畫區淹水潛勢、實質環境,社經條件,災害特性及歷史,妥為制訂防災規劃目標與原則,防災資源調查確認及分析,歷史災害範圍,災害潛勢或情境模擬與風險損失評估,防救災設施需求與資源供給,及防災空間系統配置及劃設後,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 六、本計畫擬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為使計畫具體可行,故請補充區段徵收開發之合理性(發展需要、範圍面積、財務預算)、公益性(都市整體環境、地主權益確保)、必要性(區段徵收原因、重劃之可行性分析、其它方式取得可能性)、民眾參與意願調查及可行性評估(財務、社會、行政支援、時效性(拆遷安置、社會福利、生活補助)等分析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七、請臺東縣政府儘速研提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包括區段徵收範圍調整、地主意願調查、拆遷補償及安置計畫、財務計畫與實施進度等)及相關資料,依規定提報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並將審查結果及處理情形函復後,再行提會討論。
- 八、本案如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仍應參據「都市計畫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之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期程。
(一)請臺東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九、部分圖示模糊不清,請改以彩色製作,以利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