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231-討論事項-第2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第一階段)(五股地區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231
案件id
MOI通檢(五股2018529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第一階段)(五股地區通盤檢討)案,本會106年6月13日第901次會議審議通過,惟決議第十二-(七)點略以:「本案擬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 二、新北市政府依上開決議於106年9月25日起辦理再行公開展覽30日及舉開說明會,本案公開展覽期間接獲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7件,並經該府研提研析意見後,以107年1月15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70065298號函送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等相關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詳如附表本會決議欄,並退請新北市政府併同本會106年6月13日第901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再公展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人1新北市五股國民中學五股段689地號本校於縣市升格後,由財政局接收本土地,但權衡該地號(部分文中用地,部分文小用地)使用分區,應較近五股國小。
建議改為文小用地,俾使將土地所屬改為五股國小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五股段689地號於變更五股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即為文小用地,本次通盤檢討仍維持文小用地,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業以106年10月27日新北城都字第1062136104號函覆教育局及五股國中陳情事由不存在。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人2新北市五股國民中學五股段697、697-1、697-2地號本地號雖非本校所有,但位於校內,登記為住宅區,民眾需繳稅。
變更使用分區使民眾不需繳納稅。
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五股段697-1、697-2等2筆地號,於變更五股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即為文中用地,另有關所陳之五股段697地號土地已納入主計變16案變更住宅區為文中用地。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同意採納,並請新北市政府儘速編列財務預算,辦理土地徵收事宜,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人3新北市政府財政局德音段726、727、五股段700、702-1地號1.主要計畫變更第11案:涉及本局經管之五股區德音段726、727地號(權力範圍皆為124/1,680)2筆市有機關用地,倘經貴局評估辦理變更為住宅區,本局尊重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意見。
2.主要計畫變更案第16案:涉及五股國小經管之五股區五股段700及702-1地號等兩筆市有住宅區土地,使用分區擬變更為文小用地,經初步比對圖資及查調產籍資料,該土地位於校園範圍外,現況為五股國小之職務宿舍等使用,考量住宅區使用限制較建議未便採納。
1.德音段726、727等2筆地號土地已納入主計變11案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
2.五股段700、702-1地號土地,依五股都市計畫成果清理改算及展繪套合作業疑義第6次研討會議決議為:「依計畫線展繪,並考量文小及文中校地個別管理範圍納入通檢研議變更」,已納入主計變16案變更住宅區為文小用地。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少,基於市有財產價值及日後使用彈性等考量,仍建議維持住宅區,惟該土地倘經貴局評估辦理變更方有利於整體都市計畫之土地利用,本局尊重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意見。
人4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德音段448、448-1、449、449-1、721-3、721-4地號448地號等6筆土地為位處營區圍牆外之排水溝及溝旁零散地,2處排水溝攸關成泰路一段區域排水通暢,現況由五股區公所維管。
案內土地非由軍方使用,請維持原「住宅區」,俾利地方建設。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德音段448地號等6筆土地已納入主計變11案,依據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案依權屬劃分,公有土地部分變更為機關用地。並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在案,故建議維持原審議結果,變更住宅區為機關用地。
同意採納,並請新北市政府依實際使用於細部計畫劃設為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以符管用合一。
人5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北營業處五股段1002地號主要計畫案次變7部分1002地號農業區部分建請變更其使用分區為商業區。
陳請貴府准許100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商業區。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五股段1002地號於現行計畫部分為商業區、農業區及加油站專用區,其中屬農業區土地部分已納入主計變7案,依據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該地號土地畸零部分俟宜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自行辦理分割事宜,不予以變更。
並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在案,故建議維持原審議果,不予變更。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酌予採納)。
人6陳義信五股段998地號加油站變更農業用地。
維持加油站專用地。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五股段998地號已納入主計變7案變更加油站專用區為農業區,係按實際發展現況變更,並經新北市及內政部都市計畫考量現況使用情形及參酌陳情人說明,本案暫予維持原計畫,並請新北市政府納入專案通盤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故建議維持該變更計畫內容。
檢討妥為考量,以維護土地所有人權益。
逾人1吳明峯、徐玉美陸光段594、595地號(新北市五股區成泰路175號之1)陳請人等土地坐落新北市五股區陸光段594、595等2筆地號,現場具有水電及門牌(新北市五股區成泰路175號之1)已數十年。因被河川地及綠地所包圍,無法指定建築線,致本人急於成立公司,興建廠房,卻苦於無法申請建築執照。
該土地未面臨計畫道路,僅於河川地旁有約8米及2.5米既成道路,其中8米既成巷道穿越綠地;2.5米既成道路位於河川區。經就教新北市政府主管機關前述均不能認定為既成道路,致無法指定建築線。
經查「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建築基地未臨接計畫道路或未臨接已指定有案之建築線者,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指定建築線。」。
建築基地未臨接建築線,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其出入通路無礙通行者,得申請建築:一、臨接廣場等永久性空地者。二、隔河川、水道或溝渠、綠地以臨接建築線者。惟「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卻查無此條款可資救濟。致陳情人等權益嚴重損。
人民土地依法納稅,卻無法利用,嚴重影響人民權益,本人經多年努力,始終無法依法申請指定建築線。
陳請貴府相關單位能就現有相關法令協助解決;或將本人所面臨困境,於最近一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納入檢討。
建議同意採納,變更內容詳附表及附圖。
理由:
1.經查綠六綠地用地係於變更五股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配合現況實際發展變更乙種工業區為綠地用地,當時資源回收場及既有道路已存在,故建議採納所陳之建議意見。
2.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8條規定,工廠建築物應臨接寬8公尺以上之道路。故建議沿河川區界線變更8公尺寬綠地用地為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同意採納)。
附表陳情意見綜理表(逾人1案)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新增綠用地綠地用地(0.01公頃)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1公頃)1.綠六綠地用地係於變更五股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配合現況實際發展變更乙種工業區為綠地用地,因為未考量既有道路部分,影響遭綠地包圍之乙種工業區出入及指定建築線之權益。
2.參酌民眾陳情意見,並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8條規定,工廠建築物應臨接寬8公尺以上之道路。故沿河川區界線變更8公尺寬之綠地用地為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註: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地籍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圖:(逾人1案)工(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