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231-討論事項-第7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南市南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臺86臺南端交流道兩側住宅基金土地及周邊地區)專案通盤檢討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9231
案件id
MOI通檢市南區2018529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6年8月28日第6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6年10月25日府都綜字第1061095928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暨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洪委員鴻智(召集人)、施委員鴻志、林委員旺根、謝前委員靜琪、王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7年1月5日及3月26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南市政府107年4月30日府都綜字第1070485898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採納臺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並請將說明資料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07年4月30日府都綜字第1070485898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107年3月26日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本案部分變更範圍涉及「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案」之審議內容,故請市政府於五通部分妥為處理,並詳予補充本案之變更依據及與主要計畫之關聯性後,提請大會報告。
- 二、本案範圍內有二處尚未開闢之學校用地,此次予以整體規劃並變更其他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鑒於本部刻正推動各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為避免臺南市日後產生執行標準不一致情形,請補充臺南市公共設施保留地整體檢討構想、辦理進度、相關處理原則、回饋標準、例外規定等,以及本案不納入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之急迫性、公平性,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本案為臺南市南區喜樹灣裡社區之住宅基金土地,因住宅政策調整現今仍多為閒置土地,且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尚未開闢使用,基於未來土地合理有效之利用,故請詳予補充相關之國宅政策、目前市政府之社會住宅計畫、本案整體土地使用之構想、觀光及產業發展策略及引進商業、休閒遊憩與居住等機能之市場可行性分析,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土地使用計畫:
(一)本案配合灣裡公園之使用現況,併同周邊閒置土地,劃設公園用地(約3.49公頃),建議該公園用地之規劃設計,應結合東側灣裡大排及現有生態環境,以提供親水與滯洪等機能。
(二)本案擬劃設商業區5.31公頃,建議可配合當地之商業規模、市場定位及細部計畫遷建之市場用地位置,酌予調整配置與區位,以確保商業之發展。
(三)市政府為發展臺86東西向快速道路銜接西濱快速道路之濱海遊憩軸線,活絡地方觀光發展,擬劃設觀光發展特定專用區(約2.92公頃),請詳予補充觀光遊憩之潛力分析、市場定位、開發招商可行性評估及相關土地管制措施等,以符合相關發展觀光之目標。
- 五、開發方式:
(一)本案主要計畫將透過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請市政府補充重劃範圍與計畫範圍差異之處及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與住宅基金後續之財務情形。
(二)本案實施進度與經費載明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將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請市政府評估該公共設施用地一併納入重劃取得之可行性,以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
(三)本案涉及私有土地將採協議價購或一般徵收方式取得部分,請補充說明是否業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辦理之變更都市計畫草案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用地應行注意事項」以書面通知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該土地所有權人之意見與處理情形。
(四)本案細部計畫擬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可建築用地部分,因涉及全案之回饋公平性與一致性,請市府妥為敘明細部計畫之回饋處理原則,以資規範。
- 六、都市防災部份:請市政府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地點,以及災害潛勢地區等資料,應妥為規劃相關之防、救災措施與計畫,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 七、本案涉及既有傳統市場之搬遷,請詳予補充現有市場發展現況、搬遷之意願調查、後續安置措施及營運管理措施等事項,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八、變更內容涉及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依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決議之下列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於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九、其他:
(一)本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案名建議配合審議結果修正之,以資妥適。
(二)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案若經本會審議通過,為避免主要計畫變更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產生執行疑義,本案應俟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