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231-討論事項-第15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23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18529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准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6年3月28日城規字第10610006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民國105年10月11日起至民國105年11月9日止,於新北市政府、桃園市縣政府及新北市林口區公所、新北市五股區公所、新北市泰山區公所、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新北市八里區公所、桃園市區公所、蘆竹區公所、龜山區公所等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於新北市林口區公所、新北市八里區公所;民國105年10月21日於新北市泰山區公所、新北市五股區公所;民國105年10月25日於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民國105年10月28日於桃園市蘆竹區公所、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分別舉辦說明會,且分別於105年10月11日、12、13日刊登新北市聯合報及桃園市中國時報3天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七、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邱委員英浩(召集人)、林委員旺根、周委員宜強、蘇委員振維及王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6年5月3日、8月16日、9月6日、9月22日、10月6日、11月3日及107年3月28日召開7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略以:「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及人民權益,本計畫案已獲致具體建議意見部分,建請規劃單位(本署城鄉發展分署)依下列各點…先行提請委員會審議。其餘尚未獲致具體共識部分,再擇期召開專案小組會議。」有案。
- 八、案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7年5月17日城規字第1079007328號函檢送依前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研擬具體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7年5月17日城規字第1079007328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分署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至於本案其他尚未討論部分,列為第2階段,請專案小組繼續召開會議,俟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再行提會討論。
- 一、有關宗教專用區之檢討變更捐贈事項改以繳納代金部分,其中「採其鑑價成果報告平均值」1節,同意桃園市政府列席代表建議修正為「採其鑑價成果報告最高值」。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案,有關擬定機關改為分別由新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辦理1節,原則同意,惟因涉及後續執行事項尚待協商討論,故暫時無須納入第1階段核定及發布實施。
- 三、逾期公展期間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桃25案,有關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變更為道路用地1案,原則同意,並依規劃單位先行納入補辦公開展覽之變更案件,惟請桃園市政府交通主管單位正式函文報部表示認同意見,否則維持原計畫。
- 四、有關列席本次會議逕向本部陳情案件部分:
(一)陳○文先生陳情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1案(公展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第北17案),據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當地現有居住戶權益及社區安全事宜,故請該府提供該地區相關開發建築文件、類似案例處理情形、土地使用計畫、防(救)災計畫與具體建議意見,列為第2階段繼續討論。
(二)陳○坤先生陳情變更文教區為住宅區1案(原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38案及逾公展期間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桃16案),因無計畫道路得指定建築線且並未影響陳情人權益,故維持文教區,本案未便採納。
- 五、有關計畫書第228頁所提農業區開發應依行政院78年9月19日及81年7月28日函釋規定等內容1節,建請依行政院91年12月6日院臺內字第0910061625號函示之規定予以修正,以資妥適。
- 六、本案經本會審議後,有關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規劃單位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 七、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本計畫案經本會審議通過後,規劃單位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或分行政轄區)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及人民權益,本計畫案已獲致具體建議意見部分,建請規劃單位(本署城鄉發展分署)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劃線)30份、計畫圖1份到署後,先行提請委員會審議。其餘尚未獲致具體共識部分,請規劃單位補充相關資料(含新增陳情案件)到署後,再擇期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繼續聽取聽取簡報說明。
(一)有關本計畫擬將擬定機關分別改由新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辦理1節,建議原則同意,並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本計畫自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日起,分別由新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擔任擬定機關並接續辦理都市計畫檢討變更相關事宜。
2.本計畫區中間以兩直轄市之行政轄區界線劃分為兩特定區計畫為原則,請規劃單位依據地籍圖資將行政界線標繪於計畫圖上,並於計畫書、圖敘明計畫範圍線以各該政府(或地政事務所)所管行政轄區為準,將來再分別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程序處理,免以聯合都市計畫方式辦理,至於計畫名稱是否加註「(○○市部分)」或「(○○市轄區部分)」,由各該市府自行決定。
3.有關目前仍於本會審議中或刻正辦理規劃中之案件(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個案變更、工五工業區申請變更審議案件、各細部計畫)應如何處理部分,請規劃單位詳予檢視並評估優缺點,以利討論,必要時,請增列變更項目。
4.查都市計畫法第22條規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係屬細部計畫應表明事項,且同法第23條規定「細部計畫…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故建議未來兩府各自辦理本特定區計畫時,將主要、細部計畫分離,並依循上開條文規定依法本於權責自行核定後實施。
(二)有關本計畫住宅區擬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包含公民陳情案件),為避免實際使用行為與使用分區不符之情形,建議請新北市政府與桃園市政府先行檢視規劃單位所提內容是否符合該地區實際發展需求後,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三)有關本特定區範圍內之農業區與保護區部分,請新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考量除維護保護區劃設之目的並兼顧新市鎮開發條例開發許可之精神,研提妥適調整規劃策略方案或未來規劃構想,並配合都市化地區外圍整體發展需要,將保護區與農業區一併納入整體規劃之建議意見,以供後續審議之參考。
(四)有關宗教專用區之檢討變更部分,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規劃單位先行與申請變更之寺廟協商,以變更範圍為現有建築物面積加計以建蔽率40%、容積率120%為基準反推後之法定空地。
2.附帶條件部分,建議除第2點之(1)修正如下外,其餘照規劃單位研議意見通過:
「2.寺方應與各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內容,確認捐贈土地方案或繳納代金:
(1)捐贈土地或樓地板為下列二項擇一:
a.應無償捐贈宗教專用區內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20%之室內空間,供各地方政府作為公益空間使用。
b.應無償捐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面積20%土地予各地方政府,作為停車空間使用。
(2)繳納代金:前開捐贈土地或樓地板面積得以折算代金方式辦理,並應委託三家估價師,採其鑑價成果報告平均值,並不得低於開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40%之代金,繳納予各地方政府,並專款專用作為宗教專用區外圍附近地區環境改善、維護及教育宣導之用。
3.附帶建議事項:有關宗教專用區之劃設或檢討變更案件,為避免不同之標準引發爭議,爰請新北市政府審慎考量是否適宜訂定全市一致性之「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處理原則」,作為新北市轄區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劃設檢討變更之依據。如果經審慎評估後,擬因地制宜訂定不同之處理原則,請補充說明具體原因及理由,以杜爭議。
(五)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規劃單位(本署城鄉發展分署)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六)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建議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規劃單位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或分轄區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七)變更內容明細表: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原計畫(ha)新計畫(ha)1計畫年期110年115年配合全國區域計畫等上位計畫之計畫年期。
建議照案通過。
2擬定機關內政部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1.依「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78次會議紀錄略以:「(六)其他建議事項:…有關本計畫擬定機關改由縣政府辦理乙節,…建議俟新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85條訂定都市計畫新北市施行細則後,再循法定程序辦理變更,並分別由各該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辦理。」。
2.新北市、桃園市政府分別於99年12月及103年12月升格為直轄市,新北市政府亦於103年4月29日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鑑於新北市、桃園市政府均已升格為直轄市,於規劃面、行政面、法令面及經費、人力均有充分資源辦理本計畫,故本次通盤檢討變更擬定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
建議照案通過。
3計畫面積1/3000比例尺計畫圖(18,498.38)1/3000比例尺重製後計畫圖(18,619.16)1.配合地形圖重測及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1、42條規定,辦理計畫圖重製,將舊1/3000都市計畫圖調整為新測地形1/3000都市計畫圖。
2.依展繪疑義會議決議辦理。
建議照案通過。
4計畫區北側,新北市轄,大坌坑古蹟保存區東側古蹟保存區(0.01)電路鐵塔用地(0.03)第二種保護區(0.02)電路鐵塔用地(0.01)第二種保護區(0.03)電路鐵塔用地(0.02)1.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G1-1案提列變更案件。
2.該鐵塔用地都市計畫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不符,考量現況已開闢,且現況與樁位展繪線較為相符,依樁位展繪線調整變更。
據臺電公司列席人員表示,本案變更範圍及土地權屬尚未確認,故暫時維持原計畫,俟確認後再另案循法定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原計畫(ha)新計畫(ha)程序辦理。
5計畫區北側,新北市轄,宗一五福宮西南側電路鐵塔用地(0.02)第三種保護區(0.02)第三種保護區(0.02)電路鐵塔用地(0.02)1.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G1-2案(#28)提列變更案件。
2.該鐵塔用地都市計畫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不符,樁位展繪線與地籍線不符,考量現況與樁位展繪線較為相符,依樁位展繪線調整變更。
建議照案通過。
6計畫區北側,新北市轄,宗一無極宮西北側電路鐵塔用地(0.01)第三種保護區(0.01)第三種保護區(0.01)電路鐵塔用地(0.01)1.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G1-2案(#27)提列變更案件。
2.該鐵塔用地都市計畫展繪線與地籍線相符,與樁位展繪線不符,考量現況與樁位展繪線較為相符,依樁位展繪線調整變更。
建議照案通過。
7計畫區北側,新北市轄,公墓九西南側電路鐵塔用地(0.01)第一種保護區(0.01)第一種保護區(0.01)電路鐵塔用地(0.01)1.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G1-2案(#20)提列變更案件。
2.該鐵塔用地都市計畫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不符,樁位展繪線與地籍線不符,考量現況與樁位展繪線較為相符,依樁位展繪線調整變更。
建議照案通過。
8計畫區北側,新北市轄,凌雲路三段84巷東側電路鐵塔用地(0.01)第一種保護區(0.01)第一種保護區(0.01)電路鐵塔用地(0.01)1.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G1-2案(#16)提列變更案件。
2.該鐵塔用地都市計畫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不符,樁位展繪線與地籍線不符,考量現況與樁位展繪線較為相符,依樁位展繪線調整變更。
建議照案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原計畫(ha)新計畫(ha)9計畫區北側,新北市轄,凌雲路三段西側電路鐵塔用地(0.02)第二種保護區(0.02)第二種保護區(0.02)電路鐵塔用地(0.02)1.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G1-2案(#15)提列變更案件。
2.該鐵塔用地都市計畫展繪線與地籍線相符,與樁位展繪線不符,考量現況與樁位展繪線較為相符,依樁位展繪線調整變更。
建議照案通過。
10計畫區北側,新北市轄,零工六西側電路鐵塔用地(0.03)保護區(0.03)保護區(0.03)電路鐵塔用地(0.03)1.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G1-2案(#9)提列變更案件。
2.該鐵塔用地都市計畫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不符,樁位展繪線與地籍線不符,考量現況與樁位展繪線較為相符,依樁位展繪線調整變更。
建議照案通過。
11計畫區中央,新北市轄,機二六東側農業區(0.10)道路用地(0.10)1.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A2-1案提列變更案件。
2.該道路用地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及地籍展繪線相符,惟與現況不符,道路開闢現況與樁位展繪線不符,且未損及建物,爰配合道路開闢現況變更。
建議照案通過。道路用地(0.11)農業區(0.10)保護區(0.01)12計畫區中央,新北市轄,3-13道路南側道路用地(0.04)第二種住宅區(0.04)1.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A2-2案提列變更案件。
2.該道路用地都市計畫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及地籍展繪線相符,惟與現況不符,現況已開闢,且樁位展繪線恐損及建物。
3.經查100年該區重測時其疑義檢討(北府城測字第0990302989號)結果為依都計圖參酌坐標轉換成果測釘樁位,另樁位與地籍、現況不符部分配合道路開闢現況變更。
建議照案通過。
第二種住宅區(0.03)道路用地(0.03)13計畫區中第四種住宅區道路用地1.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建議照案通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原計畫(ha)新計畫(ha)央,新北市轄,公鄰四六南側道路用地與保護區之分區界線(0.01)(0.01)F1-3案提列變更案件。
2.該道路用地都市計畫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不符,惟樁位展繪線、地籍展繪線與現況相符,該處為免指定建築線區域,考量現況已開闢,爰配合現況變更。
過。
道路用地(0.02)保護區(0.02)14計畫區中央,桃園市轄,公鄰五二東側及西側綠化步道第二種住宅區(0.01)綠化步道用地(0.01)1.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A2-3案提列變更案件。
2.該綠化步道用地都市計畫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地籍展繪線相符,惟與開闢現況不符,樁位展繪線位於現況步道西側,未損及建物,考量該路段土地權屬應為私人用地,爰配合現況變更。
建議照案通過。
綠化步道用地(0.01)第二種住宅區(0.01)鄰里公園用地(0.01)綠化步道用地(0.01)15計畫區中央,桃園市轄,停八東側及西側道路用地(0.02)第二種住宅區(0.02)1.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A2-4案提列變更案件。
2.該道路用地都市計畫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地籍展繪線相符,惟與開闢現況不符,樁位展繪線位於現況道路西側,未損及建物,爰配合現況變更。
建議照案通過。
第二種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學校用地(文小26)(0.02)道路用地(0.02)16計畫區中央,桃園市轄,5-41道路、文小二六西側學校用地(文小26)(0.01)道路用地(0.01)1.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A2-2案提列變更案件。
2.該道路用地都市計畫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地籍展繪線相符,惟與開闢現況不符,樁位展繪線位於現況道路西側,未損及建物,爰配合現況變更。
建議照案通過。
道路用地(0.01)第二種住宅區(*)機關用地(0.01)17計畫區中央,桃園市轄,文小二六南側、停九北側學校用地(文小26)(0.02)道路用地(0.02)1.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A2-1案提列變更案件。
2.該道路用地都市計畫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地籍展繪線相符,惟與開闢現況不符,樁位展繪線位於現況道路南側,未損及建物,考量該路段土地權屬應為私人用地,爰配合現況變更。
建議照案通過。
道路用地(0.01)第二種住宅區(*)綠化步道用地(*)停車場用地(0.01)第二種住宅區(0.01)綠化步道用地(0.01)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原計畫(ha)新計畫(ha)停車場用地(*)綠化步道用地(0.01)停車場用地(0.01)第二種住宅區(*)18計畫區中央,桃園市轄,文小十九西北側人行步道第四種住宅區(*)綠化步道用地(*)1.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B2-3案提列變更案件。
2.該道路用地都市計畫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相符,與地籍展繪線寬度不符。
3其道路用地開闢現況與地籍展繪線相符,爰配合現況變更。
本案建議請規劃單位再詳予查明地籍圖與權屬資料,是否涉及私有土地後,下次會議再行討論。
19計畫區中央,桃園市轄,文小二南側、計畫道路5-21道路用地(0.02)學校用地(0.02)1.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B2-2案提列變更案件。
2.該道路用地都市計畫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相符,與地籍展繪線不符。
3其道路用地開闢現況與樁位展繪線不符,但與地籍展繪線相符且損及3R建物,爰配合現況變更。
本案建議請規劃單位再詳予查明地籍圖與權屬資料,是否涉及私有土地後,下次會議再行討論。
第二種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綠化步道用地(*)20計畫區中央,桃園市轄,鄰公五東側、綠化步道北側綠化步道用地(0.01)第二種住宅區(0.01)1.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B2-1案提列變更案件。
2.該人行步道用地都市計畫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相符,與地籍展繪線不符。
3其人行步道開闢現況與樁位展繪線不符,但與地籍展繪線相符且損及3R建物。
4.另囊底道路亦與現況不符,爰配合現況變更。
本案建議請規劃單位再詳予查明地籍圖與權屬資料,是否涉及私有土地後,下次會議再行討論。
第二種住宅區(0.01)綠化步道用地(0.01)道路用地(*)21計畫區中央,桃園市轄,鄰公五東側、綠化步道南側綠化步道用地(0.01)第二種住宅區(0.01)1.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B2-4案提列變更案件。
2.該4米人行步道及囊底路都市計畫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相符,與地籍展繪線不符。惟開闢現況與地籍展繪線相符,爰配合地籍展繪線變更。
本案建議請規劃單位再詳予查明地籍圖與權屬資料,是否涉及私有土地後,下次會議再行討論。
第二種住宅區(0.01)綠化步道用地(0.01)道路用地(*)22計畫區南側,桃園市轄,華亞一路南側保護區(0.02)電路鐵塔用地(0.02)1.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G2-11案提列變更案件。
2.其該處電路鐵塔用地都市計畫圖展繪線、地籍展繪線與現況皆不相符,經協商後依76據臺電公司列席人員表示,本案變更範圍及土地權屬尚未確認,故暫電路鐵塔用地(0.02)保護區(0.02)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原計畫(ha)新計畫(ha)年7月之變更案參照現況提列變更。
時維持原計畫,俟確認後再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
23計畫區中央,桃園市轄,A7計畫區東側農業區(0.05)道路用地(0.29)1.配合104年9月9日林口特定區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第一案(A7計畫案),提列變更案件。
2.依A7與周邊分區銜接不符處通案處理原則:以A7範圍為準,爰配合道路順暢性提列變更。
本案建議請規劃單位再詳予查明地籍圖與權屬資料,是否涉及私有土地後,下次會議再行討論。
保護區(0.24)道路用地(0.30)保護區(0.27)農業區(0.03)計畫區東側,新北市轄,文大一東側保護區(0.03)電路鐵塔用地(0.03)本案配合現況及因應重大公共需求,變更部分保護區為電路鐵塔用地。
建議照案通過。
計畫區西南側,桃園市轄,機五九東側保護區(0.02)電路鐵塔用地(0.02)本案配合現況及因應重大公共需求,變更部分保護區為電路鐵塔用地。
據臺電公司列席人員表示,本案變更範圍及土地權屬尚未確認,故暫時維持原計畫,俟確認後再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
計畫區中央,桃園市轄,機十九北側,復興路三段機關用地(0.03)道路用地(0.03)配合已開闢現況道路,予以變更調整。
建議照案通過。
27計畫區東南側,桃園市轄,介壽運動公園北側,振興路段介壽運動公園用地(0.31)道路用地(0.31)配合已開闢現況道路,予以變更調整。
建議照案通過。
道路用地(0.38)介壽運動公園用地(0.38)28計畫區東南側,桃園市轄,介壽運動公園用地介壽運動公園用地(3.65)園林道路用地(3.65)配合介壽運動公園內體育大學、東側文教區(長庚大學暨長庚科技大學)師生與公園外現住居民出入問題,故配合現行公園屬性,變更部分介壽運動公園用地,將現已開闢之通行道路(擇基於管用合一原則,且本路段已開放供公眾使用,尚無變更為園林道路用地之需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原計畫(ha)新計畫(ha)寬度20公尺以上者)為園林道路用地,俾利通行、景觀維護與管理。
要,故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計畫區中央,機場捷運A9站附近地區,新北市轄,文化三路機一西側第五種住宅區(3.3)中心商業區(特)(3.3)1.現行計畫商業區面積111.15公頃,本計畫人口23萬5000人,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辦法標準,本計畫區尚不足13.35公頃之商業區。
2.配合機場捷運開發後,以符合大眾運輸導向(TOD)發展理念,以機場捷運A9站為核心,毗鄰捷運系統用地(A9站)之完整街廓,劃設中心商業區(特);且為串聯中心商業區發展軸帶,規劃半徑500公尺範圍內,毗鄰30公尺寬計畫道路,且延續至中心商業區發展軸帶之沿線街廓進深30公尺,劃設中心商業區(特),發展路線型商業型態,以提升重點區內商業活動與能量。
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後,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附帶條件:
1.申請規模:
(1)採重建者,基地最小開發規模不得小於3000平方公尺。
(2)採整建者,同棟建築物之同層及該層至地面一層均供商業使用2.回饋項目:
(1)採重建者,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核發前,完成捐贈不得低於申請開發基地面積10%之可建築用地予該地方政府,並由申請者綠美化管理維護,另應劃設不得低於申請開發基地面積10%之停車場用地,且自行興闢管理維護,產權仍屬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並可計入法定空地。
(2)採整建者,應於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核發前,完成捐贈不得低於申請基地建築物樓地板面積10%予該地方政府供公益使用。
計畫區中央,機場捷運A8站附近地區,桃園市轄之文化一路、文化二路與復興一路第二種住宅區(3.42)中心商業區(特)(3.42)1.現行計畫商業區面積111.15公頃,本計畫人口23萬5000人,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辦法標準,本計畫區尚不足13.35公頃之商業區。
2.配合機場捷運開發後,以符合大眾運輸導向(TOD)發展理念,以機場捷運A8站為核心,毗鄰捷運車站專用區(A8站)臨30公尺寬計畫道路之完整街廓,劃設中心商業區(特);且為串聯中心商業區發展軸帶,規劃半徑500公尺範圍內,毗鄰30公尺寬計畫道路,且延續至中心商業區發展軸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後,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附帶條件:
1.申請規模:
(1)採重建者,基地最小開發規模不得小於3000平方公尺。
(2)採整建者,同棟建築物之同層及該層至地面一層均供商業使用2.回饋項目:
(1)採重建者,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核發前,完成捐贈不得低於申請開發基地面積20%之可建築用地予該地方政府,並由申請者綠美化管理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原計畫(ha)新計畫(ha)維護,另應劃設不得低於申請開發基地面積10%之停車場用地,且自行興闢管理維護,產權仍屬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並可計入法定空地。
(2)採整建者,應於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核發前,完成捐贈不得低於申請基地建築物樓地板面積20%予該地方政府供公益使用。
帶之沿線街廓進深30公尺,劃設中心商業區(特),發展路線型商業型態,以提升重點區內商業活動與能量。
計畫區北側,新北市轄,八里渡船頭地區明園大佛寺(八里區大八里坌段渡船頭小段207、604-2等2筆地號土地)第二種保護區(1.26)宗教專用區(附)(1.26)1.渡船頭地區明園大佛寺已取得寺廟登記證在案,該寺為地方宗教信仰中心,除提供正統之宗教信仰外並不時興辦宗教或公益慈善活動,考量其使用現況及需求,配合變更部分第二種保護區為宗教專用區(附)。
2.經查八里區大八里坌段渡船頭小段207、604-2等2筆地號,其產權全部為該寺所有。
3.基於公平合理原則,第二種保護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附),應依本案回饋規定負擔回饋。
本案建議照規劃單位意見同意變更,並依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
附帶條件:
1.「變更範圍」應於本案發布實施前,依內政部都委會第418次共同性決議事項規定辦理。
2.寺方應與各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內容,確認捐贈土地方案或繳納代金:
(1)捐贈土地或樓地板為下列三項擇一:
a.應無償捐贈宗教專用區內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20%之室內空間,供各地方政府作為公益空間使用。
b.應無償捐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面積10%土地予各地方政府,作為停車空間使用。
c.應無償捐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面積10%土地予各地方政府,作為開放空間使用。
(2)繳納代金:前開捐贈土地或樓地板面積,應委託三家估價師,採其鑑價成果報告平均值,並不得低於開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40%之代金,繳納予各地方政府,並專款專用作為宗教專用區外圍附近地區環境改善、維護及教育宣導之用。
3.寺方應與各地方政府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送達該市政府3個月內,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原計畫(ha)新計畫(ha)納入計畫書內載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4.寺方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3年內取得建築執照、使用執照,並重新領得合法之寺廟登記證,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原分區。
計畫區東側,新北市轄,五股凌雲寺(五股區觀音坑段內岩小段8、8-1、9、10等4筆地號土地)第三種保護區(0.19)宗教專用區(附)(0.19)1.五股凌雲寺已取得寺廟登記證在案,該寺為地方宗教信仰中心,考量其使用現況及需求,配合變更部分第三種保護區為宗教專用區(附),俾利該寺未來推動各項公益慈善事業。
2.經查五股區觀音坑段內岩小段8、8-1、9、10等4筆地號,其產權全部為該寺所有。
3.基於公平合理原則,第三種保護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附),應依本案回饋規定負擔回饋。
本案建議照規劃單位意見同意變更,並依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
附帶條件:
1.「變更範圍」應於本案發布實施前,依內政部都委會第418次共同性決議事項規定辦理。
2.寺方應與各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內容,確認捐贈土地方案或繳納代金:
(1)捐贈土地或樓地板為下列三項擇一:a.應無償捐贈宗教專用區內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20%之室內空間,供各地方政府作為公益空間使用。
b.應無償捐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面積10%土地予各地方政府,作為停車空間使用。
c.應無償捐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面積10%土地予各地方政府,作為開放空間使用。
(2)繳納代金:前開捐贈土地或樓地板面積,應委託三家估價師,採其鑑價成果報告平均值,並不得低於開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40%之代金,繳納予各地方政府,並專款專用作為宗教專用區外圍附近地區環境改善、維護及教育宣導之用。
3.寺方應與各地方政府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送達該市政府3個月內,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納入計畫書內載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4.寺方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3年內取得建築執照、使用執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原計畫(ha)新計畫(ha)照,並重新領得合法之寺廟登記證,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原分區。
計畫區東側,新北市轄,五股蓮雲寺(五股區觀音坑段坑口小段522-14地號土地)保護區(0.18)宗教專用區(附)(0.18)1.五股蓮雲寺已取得寺廟登記證在案,該寺為地方宗教信仰中心,考量其使用現況及使用需求,配合變更部分保護區為宗教專用區(附),俾利該寺未來推動各項公益慈善事業。
2.經查五股區觀音坑段坑口小段522-14地號,業已取得土地使用暨變更同意書。
3.基於公平合理原則,保護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附),應依本案回饋規定負擔回饋。
本案建議照規劃單位意見同意變更,並依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
附帶條件:
1.「變更範圍」應於本案發布實施前,依內政部都委會第418次共同性決議事項規定辦理。
2.寺方應與各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內容,確認捐贈土地方案或繳納代金:
(1)捐贈土地或樓地板為下列三項擇一:
a.應無償捐贈宗教專用區內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20%之室內空間,供各地方政府作為公益空間使用。
b.應無償捐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面積10%土地予各地方政府,作為停車空間使用。
c.應無償捐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面積10%土地予各地方政府,作為開放空間使用。
(2)繳納代金:前開捐贈土地或樓地板面積,應委託三家估價師,採其鑑價成果報告平均值,並不得低於開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40%之代金,繳納予各地方政府,並專款專用作為宗教專用區外圍附近地區環境改善、維護及教育宣導之用。
3.寺方應與各地方政府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送達該市政府3個月內,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納入計畫書內載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4.寺方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3年內取得建築執照、使用執照,並重新領得合法之寺廟登記證,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原分區。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原計畫(ha)新計畫(ha)計畫區中央,桃園市轄,龜山顯安巖祖師廟(龜山區垹坡段1162地號土地)綠化步道用地(0.22)宗教專用區(附)(0.22)1.龜山顯安巖祖師廟已取得寺廟登記證在案,該寺為地方宗教信仰中心,考量其使用現況及使用需求,配合變更部分綠化步道用地為宗教專用區,俾利該寺未來推動各項公益慈善事業。
2.經查龜山區垹坡段1162地號,其產權為該寺所有。
3.基於公平合理原則,綠化步道用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附),應依本案回饋規定負擔回饋。
本案建議照規劃單位意見同意變更,並依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
附帶條件:
1.「變更範圍」應於本案發布實施前,依內政部都委會第418次共同性決議事項規定辦理。
2.寺方應與各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內容,確認捐贈土地方案或繳納代金:
(1)捐贈土地或樓地板為下列三項擇一:a.應無償捐贈宗教專用區內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20%之室內空間,供各地方政府作為公益空間使用。
b.應無償捐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面積10%土地予各地方政府,作為停車空間使用。
c.應無償捐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面積10%土地予各地方政府,作為開放空間使用。
(2)繳納代金:前開捐贈土地或樓地板面積,應委託三家估價師,採其鑑價成果報告平均值,並不得低於開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40%之代金,繳納予各地方政府,並專款專用作為宗教專用區外圍附近地區環境改善、維護及教育宣導之用。
3.寺方應與各地方政府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送達該市政府3個月內,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納入計畫書內載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4.寺方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3年內取得建築執照、使用執照,並重新領得合法之寺廟登記證,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原分區。
計畫區中央,桃園市轄,龜山區樂善寺(龜山區農業區(0.17)宗教專用區(附)(0.17)1.樂善寺已取得寺廟登記證在案,該寺為地方宗教信仰中心,考量其使用現況及使用需求,配合變更部分農業區為宗據規劃單位補充說明略以:
「本案基地係屬靈骨塔使附帶條件:
1.「變更範圍」應於本案發布實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原計畫(ha)新計畫(ha)體大段129地號土地)施前,依內政部都委會第418次共同性決議事項規定辦理。
2.寺方應與各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內容,確認捐贈土地方案或繳納代金:
(1)捐贈土地或樓地板為下列三項擇一:
a.應無償捐贈宗教專用區內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20%之室內空間,供各地方政府作為公益空間使用。
b.應無償捐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面積10%土地予各地方政府,作為停車空間使用。
c.應無償捐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面積10%土地予各地方政府,作為開放空間使用。
(2)繳納代金:前開捐贈土地或樓地板面積,應委託三家估價師,採其鑑價成果報告平均值,並不得低於開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40%之代金,繳納予各地方政府,並專款專用作為宗教專用區外圍附近地區環境改善、維護及教育宣導之用。
2.寺方應與各地方政府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送達該市政府3個月內,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納入計畫書內載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3.寺方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3年內取得建築執照、使用執照,並重新領得合法之寺廟登記證,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原分區。
教專用區(附),俾利該寺未來推動各項公益慈善事業。
2.經查龜山區體大段129地號,其產權為該寺所有。
3.基於公平合理原則,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附),應依本案回饋規定負擔回饋。
用,非屬寺廟,爰建議維持原計畫。」,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計畫區中央,桃園市轄,龜山區樂善寺(龜山區牛角坡段水尾小段41-7、42-2地號及體大農業區(0.09)宗教專用區(附)(0.09)1.樂善寺已取得寺廟登記證在案,該寺為地方宗教信仰中心,考量其使用現況及使用需求,配合變更部分農業區為宗教專用區(附),俾利該寺未來推動各項公益慈善事業。
2.經查龜山區牛角坡段水尾小段41-7、42-2地號及體大段本案建議照規劃單位意見同意變更,並依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
附帶條件:
1.「變更範圍」應於本案發布實施前,依內政部都委會第418次共同性決議事項規定辦理。
2.寺方應與各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內容,確認捐贈土地方案或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原計畫(ha)新計畫(ha)段35地號等3筆土地)繳納代金:
(1)捐贈土地或樓地板為下列三項擇一:
a.應無償捐贈宗教專用區內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20%之室內空間,供各地方政府作為公益空間使用。
b.應無償捐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面積10%土地予各地方政府,作為停車空間使用。
c.應無償捐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面積10%土地予各地方政府,作為開放空間使用。
(2)繳納代金:前開捐贈土地或樓地板面積,應委託三家估價師,採其鑑價成果報告平均值,並不得低於開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40%之代金,繳納予各地方政府,並專款專用作為宗教專用區外圍附近地區環境改善、維護及教育宣導之用。
3.寺方應與各地方政府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送達該市政府3個月內,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納入計畫書內載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4.寺方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3年內取得建築執照、使用執照,並重新領得合法之寺廟登記證,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原分區。
35地號等3筆土地,其產權為該寺所有。
3.基於公平合理原則,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附),應依本案回饋規定負擔回饋。
計畫區西南側,桃園市轄,桃園市永安宮(桃園市峨嵋段35-1、35-2、36、50、50-1等5筆地號土地)保護區(0.25)宗教專用區(附)(0.25)1.桃園市永安宮於民國69年興建,已取得寺廟登記證在案,該宮為地方宗教信仰中心,考量其使用現況,配合變更部分保護區為宗教專用區(附),俾利該寺未來推動各項公益慈善事業。
2.經查桃園市峨嵋段35-1、35-2、36、50、50-1等5筆地號,產權為該寺所有。
3.基於公平合理原則,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附),應依本案建議照規劃單位意見同意變更,並依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
附帶條件:
1.「變更範圍」應於本案發布實施前,依內政部都委會第418次共同性決議事項規定辦理。
2.寺方應與各地方政府簽訂協議書內容,確認捐贈土地方案或繳納代金:
(1)捐贈土地或樓地板為下列三項擇一:
a.應無償捐贈宗教專用區內建築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原計畫(ha)新計畫(ha)物總樓地板面積20%之室內空間,供各地方政府作為公益空間使用。
b.應無償捐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面積10%土地予各地方政府,作為停車空間使用。
c.應無償捐贈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面積10%土地予各地方政府,作為開放空間使用。
(2)繳納代金:前開捐贈土地或樓地板面積,應委託三家估價師,採其鑑價成果報告平均值,並不得低於開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40%之代金,繳納予各地方政府,並專款專用作為宗教專用區外圍附近地區環境改善、維護及教育宣導之用。
3.寺方應與各地方政府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送達該市政府3個月內,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納入計畫書內載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4.寺方應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3年內取得建築執照、使用執照,並重新領得合法之寺廟登記證,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原分區。
本案回饋規定負擔回饋。
38計畫區東南側,桃園市轄,介壽運動公園東側文教區(0.27)第三種住宅區(0.27)1.配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77次會議附帶決議(略以):「…除文教區部分尚未開發使用之土地,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納入本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整體考量是否適宜調整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外…」辦理。
2.本案文教區變更範圍,非屬長庚學校財團法人所有,且無興辦教育事業之使用需求,故配合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
3.另外考量該基地出入問題,配合變更部分介壽運動公園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原計畫(ha)新計畫(ha)用地為園林道路用地。
4.經檢討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其土地及建築物設施使用項目雖得以增加,但容積率強度調降為180%,故原則不予回饋。
修增訂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1.土管要點第6點第八項,統一名稱為「宗教專用區」。
2.增列中心商業區(特)管制規定。
3.增列第四、五及六種醫療專用區管制規定。
1.配合內政部都委會第678次會議決議辦理。
2.配合本計畫規劃需要。
3.配合內政部都委會第876次會議決議辦理。
本次通檢是否需一併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下次會議再行討論。
人民陳情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