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231-討論事項-第6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水里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23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18529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10月15日第249次會、104年3月26日第252次會及104年8月27日第25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南投縣政府104年12月2日府建都字第1040241926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宋委員立垚(召集人)、林前委員秋綿、邱委員英浩、施委員鴻志、蘇委員振維、王委員靚琇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5年1月28日、105年9月30日及106年2月17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南投縣政府107年2月9日府建都字第1070031946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南投縣政府107年2月9日府建都字第1070031946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應請分開擬定,另除應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原則納入主要計畫予以規範外,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為避免因細部計畫未能及時完成擬定程序而衍生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公共設施變更回饋措施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稅賦減免等相關問題,請南投縣政府視地方發展現況與實際需求,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及主要計畫之指導,先行擬定細部計畫。
(二)細部計畫擬定後,請依法定程序及本部91年6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10084279號函頒「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提報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經本會審議通過之主要計畫相關變更計畫書、圖報部核定。
- 二、專案小組會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附表本會決議欄。
- 三、案名修正為「變更水里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附表專案小組會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水里鄉公所公2公園用地1.旨揭公2公園用地變更,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聽取3次簡報會議,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如下:1.本案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請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並補充經縣政府地政主機關同意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納入計畫書載明。2.公有地應優先指配為公園用地。3.私有土地部分依縣政府回饋規定並劃設為公園用地。
2.本案爰依前開意見提送市地重劃可行性估,嗣經南投縣地政處核復意見略以:「公有地原面積優先指配為公園用地部分實有不宜,重劃區內範圍之公設用地及重劃費用應由公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惟依其意見修正之變更方案僅可提供各0.09公頃之綠地及廣場用地。
3.綜上,為利未來公園用地使用面積之最大化,本所擬就該公園用地內之私有地集中區域重新研擬替代方案,以符地方發展需求。該替選方案私有地部分,可劃設0.08公頃之公園用地,併同原公有地,總計可保留0.41公頃公園用地。
本陳情案經提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5月7日第275次會,決議如下:
同意採納水里鄉公所所提替選方案,以利公園使用面積之最大化(如表1及圖1);另為配合變更範圍西側12號計畫道路(東三街)兩側特殊退縮建築規定,亦應一併修正其管制內容,如表2所示。
1.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1案,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詳表1、圖1)。
2.本案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請縣政府納入擬定細部計畫妥予討論。
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水里鄉公所建議研擬之替選方案)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部分公2公園用地公園用地0.27公頃住宅區0.19公頃公園用地0.08公頃附帶條件: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1.公2公園用地面積0.60公頃,其中公有地(水里鄉)面積0.33公頃,其餘為私有地,該用地已劃設逾40年仍未徵收開闢,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2.經清查計畫區公有地分布情形後,因有其他公有地可調整變更為公園用地,以補充其不足,故公2公園用地屬私有地部分及南光段146地號鄉有地,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劃設30%之公園用地後,其餘變更為住宅區。
3.本案變更後,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等5項用地之面積,不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之面積。
1.變更範圍包括水里鄉南光段135、136、137、138、139、142、143、145、146地號等9筆土地;其中146地號為鄉有地,面積0.0003公頃。
2.變更後公2公園用地面積為0.41公頃。
3.變更後屬公有地之公2公園用地,視都市發展需求,由地方政府另行辦理開發。
變更計畫內容圖變更後計畫內容圖1水里鄉公所建議研析公2公園用地變更內容示意圖表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表(有關退縮建築部分)原條文本縣都委會第275次會建議修正之新條文修正理由十一、退縮建築規定: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以上基地,或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屬角地則自兩面道路道路境界線退縮)。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乙種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12號道路二側退縮建築規定如下(詳參附圖):
1.12號道路西側應留設2公尺人行通道。
2.機一、公二自12號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退縮範圍鄰12號道路境界線2公尺範圍內需供作人行通道使用,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三)前項規定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等相關法令辦理。
十一、退縮建築規定: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以上基地,或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屬角地則自兩面道路道路境界線退縮)。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乙種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12號道路二側退縮建築規定如下(詳參附圖):
1.12號道路西側應留設2公尺人行通道。
2.機一、公二、住宅區自12號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退縮範圍鄰12號道路境界線2公尺範圍內需供作人行通道使用,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三)前二項規定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等相關法令辦理。
配合部分公2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故為利人行通道之連貫性,修訂12號道路二側退縮建築規定。
附圖12號道路二側退縮建築規定示意圖(原條文)附圖12號道路二側退縮建築規定示意圖(本縣都委會第275次會建議修正之新條文)【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5年1月28日、105年9月30日及106年2月17日】:
水里都市計畫於58年9月公布實施,69年進行第一次通盤檢討,並於77年3月公布實施,其後於79年8月完成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82年5月完成第二次通盤檢討;另因應921大地震,為避免因震災可能引發人民權益及日後執行都市計畫之準確性,於95年5月發布實施「變更水里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第三次通盤檢討則於95年11月發布實施。
本計畫區位於水里鄉公所所在地,其範圍以鄉公所所在地附近之鄉街地為中心,計畫區南側範圍以拔馬坑溪河川中心線為南界範圍,行政區包括農富、中央、城中、北埔、南光、水里、新城、鉅工等8個村之部分地區,計畫區總面積為156.64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都市願景及發展策略構想:水里鄉於位於南投縣水里溪與濁水溪匯流處,區內並有省道台16線穿越,北通集集、南至日月潭,為台16沿線重要觀光遊憩據點;此外北側有鐵路集集支線經過,並於區內設置水里車站,於彰化二水接縱貫鐵路,在南投縣內共設濁水、龍泉、集集、水里、車埕等5站。因此未來如何配合與建立一個永續、安全、舒適、休閒居住生活好地方,故請補充本區與上位計畫之關聯性示意圖、未來發展願景與構想、周邊重大觀光資源等整體性事項,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 二、為避免本計畫區之計畫人口推估偏高,故採納南投縣政府列席人員補充說明及參據本計畫區「可建築用地容納人口推估」核算之13,226人,同意將計畫人口調降為13,500人,並請縣政府據以修正各項公共設施用地需求檢討分析後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公共設施用地: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檢討後計畫人口13,500人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0.5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計畫面積之5.43%,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之規定,故除請請縣政府妥為調整補充(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5案),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為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妥為檢討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其存廢。
- 五、都市防災部分,請縣政府參照台灣省都會區環境地質資料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都市防災空間系統」即為包含防救災據點(如防災避難空間、警消據點、醫療據點、物資據點等)、救災路線與避難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帶等防救災空間之規劃,整備未來災害發生時之緊急應變空間需求。此外,都市防災空間系統規劃依據各區人口數、可能災害種類與強度、現有防救災空間等相關防救災需求及供給情形,擬定、規劃防災空間系統,並檢附資料來源與分析年代,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 六、社會福利設施:本計畫區老年化指數逐年升高(162%),為因應人口結構型態轉變,落實社區照護,故請縣政府研擬相關課題及對策並於區位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妥為設置老人福利機構外,未來則請依實際需求考量相關福利設施用地之劃設,以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
- 七、本計畫區擁有獨特且豐富之自然景觀資源,未來發展定位宜朝向綠色觀光主軸,除可保護自然生態、創造產業永續經營之模式,更能帶來優質生活環境品質,故參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研訂生態都市發展策略,調查分析本計畫區之廊道系統,並研擬都市藍帶、綠帶之生態城市規劃構想,以作為未來開發與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之參據。
- 八、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縣政府補充說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對於尚未完成之整體開發地區,依本部於98年5月8日以台內營字第0980804103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處理之辦理情形。
- 九、有關計畫區內已完成環境地質資料調查部分,請補充說明有無參考環境地質資料作適當之處理。
- 十、後續應辦事項:
(一)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如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二)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三)為配合本計畫有關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變更後之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故參據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97次會:「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案」決議文辦理之規定,本案依下列方式辦理:
1.請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南投縣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南投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計畫,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四)為符實際及講求效率,本計畫南投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一、(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如附表一。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如附表二。
(三)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附表三。
十二、本案請南投縣政府將專案小組會中有關綜合性之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對照表及重新製作計畫書、圖,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俾便提會。
附件
-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1計畫年期100年115年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已於102年10月17日公告實施,其計畫年期訂為115年,且本縣刻正依該計畫之指導擬定南投縣區域計畫,故本案建議循該計畫之指導,修訂計畫年期為115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2計畫人口計畫人口20,000人計畫人口15,000人考量低出生率、少子化趨勢,配合人口成長趨勢及計畫區可建築用地之供給情形,將計畫人口自20,000人,修正為15,000人。
將計畫人口修正為13,500人。
33原機14機關用地及其西側農業區機關用地(機14)0.17公頃農業區0.17公頃本區為公有地,原擬供新城村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然其南側地形陡峭,不利整體開發利用,故回復變更為農業區。
【備註】:原係95年三通變更農業區為機關用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農業區0.14公頃機關用地0.14公頃因新城村目前尚無社區活動中心,而原規劃設置地點不利整體規劃,故勘選西側國有地為替代地點,以供興建社區集會所使用。
【備註】:
1.變更範圍為新城段432-7地號;其租用情形詳參附件一。
2.指定用途為「供社區型服務機能使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5原污水處理廠用地南側農業區、垃圾處理場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垃圾處理場用地0.55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0.36公頃公園用地0.89公頃污水處理廠用地1.80公頃1.原污水處理廠用地範圍因有侷部私有地,造成該用地協議取得窒礙,影響用地取得及建設開闢之期程。
2.本鄉垃圾清運方式均以焚化處理,已無垃圾處理場之用地需求,且因該用地均為公有地,故為配合污水處理廠用地替選地點勘選,將部分用地變更為污水為兼顧污水處理廠用地及垃圾處理場用地需求,同意南投縣政府所提研析方案通過(詳參附表一及附圖一);惟有關垃圾處理場用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及公園用地農業區0.06公頃垃圾處理場用地0.14公頃綠地用地0.20公頃處理廠用地,而部分屬零畸範圍土地,則配合變更為綠地,除為隔離緩衝帶外,亦可形塑進入市中心區之入口意象。
3.除垃圾處理場用地外,原污水處理廠用地南側地區屬公有地之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園用地,因其範圍完整及區位適當,故併同變更為污水處理廠用地,以為替選地點。
4.另該區域屬範圍零畸(農業區)或私有地部分(部分兒童遊樂場用地),則配合變更為綠地,除為隔離緩衝帶外,亦可形塑進入市中心區之入口意象。
地部分建議名稱調整為環保設施用地,並請增訂適當使用強度、退縮建築及綠化規定,以維護河岸區域整體景觀視野。兒童遊樂場用地0.09公頃綠地用地0.09公頃54原污水處理廠用地及其東側休閒旅遊專用區、西側河川區污水處理廠用地1.80公頃公園用地0.98公頃1.原屬污水處理廠用地內範圍之部分公有地,變更為公園用地,以補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園用地面積之減少;另私有地部分,因原屬工業區,且其東側工業區業於第三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休閒旅遊專用區,故該部分土地併同鄰近分區變更為休閒旅遊專用區,並需與東側劃設之休閒旅遊專用區附帶條件內容辦理整體開發。
2.為配合日月潭向山車埕纜車系統之興建,預先規劃未來遊客及遊覽車進出計畫區之交通動線,故將民權路向西延伸,沿集集鐵路支線南側跨越休閒旅遊專用區、污水處理廠用地、河川區後銜接台16線。
3.因鐵路用地南側土地屬陡峭坡地,故其與新增道路間規劃10公尺綠地,以為緩衝並提升用路安全。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4案。
休閒旅遊專用區0.39公頃附帶條件:需與東側劃設之休閒旅遊專用區附帶條件內容辦理整體開發。
綠地用地0.18公頃道路用地0.25公頃休閒旅遊專用區0.33公頃綠地用地0.14公頃道路用地0.19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河川區0.12公頃綠地用地0.07公頃道路用地0.05公頃4.濁水溪河川區域用地範圍變更乙案,業依南投縣政府96年1月25日府建都字第09600203672號函發布在案,故變更河川區為綠地及道路用地並不影響河川水域。
【備註】:污水處理廠用地變更為休閒旅遊專用區部分,需與東側劃設之休閒旅遊專用區附帶條件內容辦理整體開發。
68部分兒童遊樂場用地(兒1)、機關用地(機9)及道路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0.09公頃機關用地0.01公頃道路用地1.70公頃河川區0.00公頃河川區兼供綠地使用0.09公頃河川區0.01公頃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1.70公頃機關用地0.00公頃1.配合水里溪河川區域用地範圍,變更部分兒童遊樂場用地為河川區兼供綠地使用、部分機關用地為河川區、部分河川區為機關用地及部分道路用地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以符實際需求。
2.河川區域用地範圍係參照經濟水利署第四河川局101年4月13日水四管字第10150032670號函辦理。
【備註】:
1.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相關函文詳參附件二。
2.河川區為機關用地之面積約2.37㎡。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於變更理由增列:「水里溪(自濁水溪匯流處起至明湖水庫下池堰河段)河川區域已經經濟部96年6月12日經授水字第09620204220號函公告在案。」。
水里溪虹橋下游右岸河川區0.86公頃農業區0.70公頃保護區0.16公頃1.配合水里溪河川區域用地範圍並考量劃出範圍之地形,變更部分河川區為農業區、保護區,以符實際劃設情形。
2.河川區域用地範圍係參照經濟水利署第四河川局101年4月13日水四管字第10150032670號函辦理。
部分兒童遊樂場用地(兒1)兒童遊樂場用地0.04公頃綠地用地0.04公頃該兒童遊樂場用地之區位並不適宜施設相關兒童遊樂設施,且該用地現況為水里鄉入口意象景觀區,故配合水里溪河川區域用地範圍,變更部分兒童遊樂場用地為綠地用地。
【備註】:縣249次會新增提案。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79市二市場用地市場用地0.20公頃住宅區0.20公頃附帶條件:變更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應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於本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與南投縣政府簽訂相關協議文件(同意繳納回饋金),納入計畫書敘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1.計畫區溪北鄰里單元內已有一處公有零售市場;溪南鄰里單元則規劃2處,其中市二尚未徵收,而市三雖為縣有地,但仍未開闢。
2.水里鄉人口逐年遞減,且現有公有零售市場已足敷使用,加以溪南鄰里單元仍有市三用地,故已無市場用地之需求。
3.調整變更市場用地為住宅區,可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並兼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原則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南投縣政府補充本案不納入全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之理由後,提請大會報告。
810機關用地(機11及機13)機關用地(機11)0.16公頃機關用地(機11)0.16公頃1.原係指定供公路局第七工務段使用,該單位名稱全銜已調整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信義工務段」。
2.為彈性機關用地指定使用限制,故修正為供「政府行政機關使用」。
除請縣政府將「機關用地」之指定用途納入變更內容之新計畫欄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關用地(機13)1.11公頃機關用地(機13)1.11公頃1.本用地原係指定供鄉公所行政中心使用,惟鄉公所、地政事務所等已於原地重建,且戶政事務所、衛生所等亦於計畫區西側非都市土地新建完成。
2.考量該用地區位及規模條件可供為本鄉防救災臨時前進指揮所或搶修設備貯置空間等使用,故修正為供「政府行政機關使用」,以彈性機關用地指定使用之限制。
除請縣政府將「機關用地」之指定用途納入變更內容之新計畫欄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911機關用地(機3)機關用地1.20公頃機關用地(機3)0.96公頃機關用地(機15)0.18公頃保護區0.06公頃1.機3機關用地原係供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水里工作站使用,其於82年5月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因「奉行政院80年6月28日台內地字第941319號函准撥用1,800平方公尺交玉山國家公園警察隊興建辦公廳舍」,而增列玉管處警察隊使用在案。
2.因前所撥用之土地已完成地籍分割(水里鄉鉅工段174-5地號),其管理者為內政部警政署國家公園警察大隊玉山警察隊,故配合本案於101年3月20日召開事業單位協調會時該單位之使用需求,變更部分機3機關用地為機關用地(機15),以符實際。
3.另因部分機關單位配合組織調整需要裁撤或整併,致使其他機關單位無法使用原指定供特定機關使用之機關用地等情形,故為因應未來中央政府組織再造及配合地方政府調整組織架構之需要,對於已完成土地取得及開闢使用,且係作為行政機關辦公廳舍使用之機關用地,依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行政機關辦公廳舍、社區型服務機能等3種類型予以彈性指定其用途,以放寬其使用限制。
【備註】:
1.機15為鉅工段174-5地號,其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詳參附件四。
2.機3、機15:供中央政府行政機關辦公廳舍使用。
4.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102年12月25日投授水政字第1024505884號函示,位於水里工作站所屬機關用地圍牆外之鉅工段175、300地號私有土地,因無使用需求,故依鄰近分區變更為保護區。
【備註】:
1.縣249次會新增提案。
2相關函文詳參附件四。
1.除請縣政府將「機關用地」之指定用途納入變更內容之新計畫欄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2.考量機關用地「機3」已無被占用之疑慮,故同意照林務局所提建議方案通過,變更後之面積部分,請縣政府配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第2案調整修正(詳附圖
- 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條文新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