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241-討論事項-第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中正區城中段一小段31地號等土地(臺北郵局)郵政電信用地、學校及郵政用地、商業區為創新產業特定專用區(供國家創新創意及金融中心等使用)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9241
案件id
MOI臺北中正區201861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106年5月11日第709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106年6月14日府都規字第106349279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小蘭(召集人)、宋委員立垚、周委員宜強、謝前委員靜琪、蘇委員振維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於106年7月12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一,略),並經臺北市政府106年10月25日府都規字第106390278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如附錄二,略)到部,提經本會106年11月21日第912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經與會委員討論後,仍未取得共識,建請臺北市政府依本會委員意見(如附件一,略)及初審意見(如附件二,略),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後,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非屬專案小組成員之其他專家委員或熱心公益人士委員,亦歡迎參與提供意見),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七、臺北市政府依本會第912次會議決議,以107年2月23日府都規字第10731186400號函送相關資料到部,經本會專案小組於107年3月16日召開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並經臺北市政府107年5月9日府都規字第107340838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107年5月9日府都規字第107340838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案市府為保留彈性,建議將新計畫名稱修正為「產業特定專用區」,同意依照辦理。
- 二、本案經市府說明基地周邊金融產業發展成熟,足以達到計畫目標,請再加強相關說明。
- 三、本案交通影響分析及其改善措施,除應考量本基地開發強度增加外,應將周邊重大開發案及與新北市聯外交通納入考量,並送請市府交通局認可。
- 四、有關一般震災及假日大型活動衍生之都市防災規劃,請於計畫書補充說明。
- 五、有關實施都市更新後之樓地板面積分配事宜,請依照行政院核示內容辦理。
- 六、本案細部計畫公告實施前,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5條、第37條及第39條等相關規定辦理,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七、本案擬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問題,以及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屆時如涉及需調整本會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案經臺北市政府依本會106年11月21日第912次會議決議,以107年2月23日府都規字第107311864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變更計畫內容詳附表一)、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有關國家創新創意中心與金融中心之定義,以及參考相關案例上開中心應具備之區位條件,請市府補充說明;如市府無法明確說明或無法取得委員會認同者,則建議將新計畫名稱修正為「產業特定專用區」。
(二)有關臺北市商業區發展狀況(含金融群聚現況)、各商業區發展定位或商業區階層、本基地與臺北市其他商業區或產業園區發展之競合關係、本基地可容納創新創意產業使用之樓地板空間,以及引進創新創意產業之誘因等,請補充相關說明。
(三)本基地位處臺北市重要交通節點,變更都市計畫後擬引入多元使用用途,而且土地使用強度增加,建請市府就交通影響分析及改善措施再詳加檢討,並經市府交通局認可後,納入計畫書敘明。
(四)本案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依市府補充說明係恢復原計畫性質,應無須回饋。至於變更後擬提高使用強度部分,應否回饋,請市府再補充說明。
(五)本案變更後商業區之容積率達800%,加上原有古蹟,勢必產生高樓建築之開發型態,有關都市防災規劃(如人員疏散動線及避難空間規劃),請再加強說明。
(六)為減輕文化部對於本案開發量體過大可能影響周邊古蹟之疑慮,有關計畫書附件一(環境景觀衝擊分析)及附件四(變更前後強度分析)因涉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建議刪除,請市府於細部計畫再行檢討。
(七)文化部目前正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7條規定,研擬北門周邊地區古蹟保存計畫,預計於107年底完成,建請文化部與臺北市政府繼續溝通協調,讓該古蹟保存計畫與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能相互配合。
(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如附表二,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六)及(七)辦理。
(九)本案擬以都市更新方式開發,為避免本案發布實施後未實施都市更新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問題,以及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屆時如涉及需調整本會決議文者,則再提會討論。
(十)建議事項:本案變更後臺北郵局之遷移地點,建請相關機關積極協調處理。
- 附表一:變更計畫內容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中正區城中段一小段31、32、53、54地號郵政電信用地創新產業特定專用區(供國家創新創意及金融中心等使用)10,503為推動並扶植國家創新創意及金融中心發展,及配合西區門戶計畫整體規劃,變更為創新產業特定專用區(供國家創新創意及金融中心等使用)。
中正區城中段一小段32-1地號學校及郵政用地3,586中正區城中段一小段33、106地號商業區138總計14,227
- 附表二:「變更臺北市中正區城中一小段31地號等土地(臺北郵局)郵政電信用地、學校及郵政用地、商業區為創新產業特定專用區(供國家創新創意及金融中心等使用)主要計畫案」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1文化部有關臺北市政府所辦理「變更臺北市中正區城中一小段31地號等土地(臺北郵局)郵政電信用地、學校及郵政用地、商業區為創新產業特定專用區(供國家創新創意及金融中心等使用)主要計畫案」,因鄰接國定古蹟臺北府城-北門,且其允建容積率達800%,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如下:
(一)本法第35條:古蹟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查臺北市僅有一主要計畫,且本案變更範圍與國定古蹟臺北府城北門定著土地相鄰,變更案公告過程臺北市政府未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
(二)本法第34條: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如有破壞古蹟之完整之虞者,應經本部召開古蹟歷史建築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為之。本案因屬公辦都市更新案件之都市計畫變更,屬本法條所稱之其他開發行為;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本案開發基地與國定古蹟臺北府城北門隔忠孝西路相鄰接,其允建容積達800%,將嚴
- 附件:內政部都委會106年11月21日第912次會議審議「變更臺北市中正區城中段一小段31地號等土地(臺北郵局)郵政電信用地、學校及郵政用地、商業區為創新產業特定專用區(供國家創新創意及金融中心等使用)主要計畫案」委員意見回應綜理表106年11月21日部都委會委員意見及初審意見臺北市政府回應及處理情形修正頁數本案經與會委員討論後,仍未取得共識,建請臺北市政府依本會委員意見(如附件一)及初審意見(如附件二),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後,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非屬專案小組成員之其他專家委員或熱心公益人士委員,亦歡迎參與提供意見),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遵照辦理。
- 附件一:本會委員意見
- 附件二:初審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