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241-討論事項-第6案:臺東縣政府函為「變更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
會議紀錄id
MOIO924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1861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提本會94年11月1日第620次會議決議略以:「有關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3、6、8、13等案,因案情複雜,且與會部分委員尚有不同意見,為期審慎周延,交由原專案小組繼續審查,並請本會其他專家學者委員撥冗出席提供意見供審查參考,俟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臺東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在案。
- 二、「變更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業經本部102年7月31日台內營字第1020808169號函核定,並經臺東縣政府102年8月21日府建都字第1020153531B號公告發布實施。
- 三、本計畫案(第二階段)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前委員正民(召集人),郭前委員瓊瑩、林前委員俊興、洪委員啟東、賴前委員碧瑩、王前委員秀娟、賴前委員美蓉、邱委員英浩、郭前委員武博、張前委員佩智(國有財產署,現為劉委員芸真)組成專案小組,分於94年12月19日、95年5月22日、96年1月2日、96年10月31日、98年9月30日、99年7月19日、101年4月2日、102年5月6日召開8次會議,獲致具體建議建議略以:「請臺東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及修正計畫書32份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並經臺東縣政府107年3月7日府建都計字第1070044351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東縣政府107年3月7日府建都計字第1070044351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6案部分,據臺東縣政府補充說明資料顯示,目前綠島範圍之都市計畫圖為1/5000,該府刻正辦理測繪1/1000地形圖及辦理書、圖重製作業中,又因時空環境變遷,原規劃內容似不符實際發展需求,且恐影響人民權益,故本案維持原計畫,並請臺東縣政府納入第三次通盤檢討,配合實際需要整體考量。
- 二、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臺東縣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建議本計畫案請臺東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及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部分請劃線)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本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六案部分,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東縣政府於本次會議所提修正內容通過(詳附圖1及附表1):
1.本案農業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未達1公頃,經查尚符合行政院函示「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特殊案例之處理原則,爰建議同意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請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2.據臺東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擬將部分住宅區納入市地重劃範圍,係為整合該地區之地籍問題,以利建築使用,原則予以支持,建請臺東縣政府詳予補充說明本案市地重劃之範圍以及將部分住宅區納入重劃範圍之具體原因及理由,並於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3.本案如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建請依初步建議意見(五)辦理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二)為因應目前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將造成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未實施市地重劃前衍生相關建築執照核發及稅賦減免問題,以及為避免增加不必要之整體開發案件,有關本計畫案中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變更案件,如經本會審議通過後,建請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1.請臺東縣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東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建議檢討變更恢復為農業區,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三)本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八案部分,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1.有關臺東縣政府於本次會議所提修正內容,建議除該地區外環道路(部分住宅區及農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因大部分為公有土地,予以同意,以及「住宅區變更為綠地用地」修正為「住宅區變更為農業區」外,其餘維持原計畫(詳附圖1及附表2)。
2.本案如經委員會審議通過,請依初步建議意見(五)辦理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四)本計畫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十三案,有關部分農業區(31.95公頃)擬變更為遊樂區、電力事業專用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並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乙案,基於下列各項因素及理由,建議維持原計畫:
1.據臺東縣政府於本小組會議補充資料顯示,本變更案規劃草案中之遊樂區及電力事業專用區,毗臨綠島流麻溝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未來遊樂區及電廠(火力發電)開發運作後,似有影響或污染該地區水源水質之疑慮,尚待釐清。
2.據臺東縣綠島鄉公所列席代表說明,該公所及綠島地區大部分民眾均不支持於當地水源水質保護區旁規劃設置火力發電廠。
3.據臺東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目前尚未籌措辦理區段徵收之財務預算,考量本案面積廣大,開發經費龐大,該府目前財政困難,在未有明確之財務計畫及經費下,短期內恐無法辦理本案之區段徵收作業。
4.本案變更範圍內之國有土地約10.42公頃(約佔32.61%),考量臺東縣政府尚無具體之整體開發計畫,為避免對當地環境景觀造成衝擊、公有土地非必要應儘量避免作非公用使用,以及現行有關國有土地之相關法令規定等,目前似宜維持原計畫。
5.土地所有權人如有開發之需求,建議先行擬定合理之土地使用規劃暨事業及財務計畫,再另案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辦理,並避免將國有土地納入規劃範圍。
(五)本計畫案變更內容經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建議請臺東縣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六)據臺東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目前尚缺少擬定本特定區計畫全區細部計畫之計畫圖及相關資料,爰建議同意本特定區計畫仍依都市計畫法第16條規定,維持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特定區計畫。
(七)變更內容明細表:
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人陳9人陳10綠島國中東側住宅區0.02人行步道0.02商業區0.04農業區2.40農業區2.07農業區1.45道路用地0.73道路用地0.33學校用地0.32學校用地0.16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4住宅區2.40商業區2.07道路用地1.45住宅區0.73商業區0.33住宅區0.32道路用地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