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241-討論事項-第9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鳳山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
會議紀錄id
MOIO924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1861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105年11月4日第57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6年5月26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6318473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有關「變更高雄市鳳山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一階段)」因案情複雜,前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前委員秋綿(召集人)、劉委員小蘭、陳委員永森、祁前委員文中(後由蘇委員振維接任)、王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本案係上開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計畫內容,經上開專案小組於106年6月28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提經本會106年10月24日第910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通過,並退請高雄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七、高雄市政府以107年4月9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731177200號函送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附表外,其餘依照本會106年10月24日第910次會議決議辦理,並退請高雄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變更高雄市鳳山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簡良機等6位地主1.主旨欄揭列地號土地,原列屬「保護區」,該「保護區」經查與過埤里舊部落「住宅區」緊密毗鄰,都發局在作成分區使用變更計畫前,未經實地履勘,昧於實況,紙上作業,即擅將原列屬「保護區」逕行變更為「墳墓區」,導致原過埤里「住宅區」與「墳墓區」為鄰,嚴重破壞過埤住宅區之居住品質與環境,日後勢必造成該「住宅區」之地價大跌,乏人問津或入住,終必導致滅里毀村之嚴重後果,「變更計畫」變成「滅村計畫」,「都發局」成為「毀里局」?!試問主辦官員,您願意您的住家與墳墓、靈骨塔為鄰嗎?缺乏同理心,罔顧實況,踐踏民情,草菅憲法保障人民「居住」之積本權利,莫此為甚!請切勿恣意專斷獨行,爰請撤銷該變更計畫。
2.基於都市開發及社區發展,將公私墓地遷廢,非但是當前政府的施政目標(例如高市覆鼎金公墓之廢除,改闢建公園道路)而且是社區居民的共同訴求。案查都發局竟然罔顧時勢,將本案原「保護區」逕予變更為「墳墓區」,倒行逆施,反其道背勢而行,嚴重悖離政府施政方針,影響社區發展,侵損人民權益,違背居住正義,應請立即取消該荒謬之變更計畫。
3.另查高雄第二女子監獄用地,尚有數千坪閒置荒廢未被使用,根本沒有用地之實際需求,該計畫變更原「保護區」為「機關用地」,顯然欠缺「必要性」1.為對於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公告「變更高雄市鳳山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正式將高雄市過埤段830、831-1、831-2、832、824、825及826等地號土地,罔顧實情,踐踏民意,擅自專斷,逕予變更分區使用為「墳墓區」及「機關用地」,爰於公告展覽期間,提出陳情,特表堅決反對及嚴重抗議由。
2.前揭列土地,被劃列為「保護區」已達數十年,早已建議酌予採納。理由:
1.本案公展變更內容為保護區變更為農業區、墳墓用地及機關用地,係原屬68年「擬定大坪頂特定區計畫」範圍,後於93年依鳳山地籍線納入鳳山都市計畫。本次通檢係考量原大坪頂特定區之內容,恢復為原使用分區。
2.有關墳墓、機關用地需地需求查明如下:
(1)本案墳墓用地之範圍,現況以雜林為主,部分農用,經本市殯葬管理處107年3月2日高市殯處綜字第10770178300號函示「...鳳山區過埤段824、825、826、830、831-1、831-2及832地號等7宗地,非屬公墓範圍,現未核准供殯葬設施使用,亦無私人或團體申請興辦殯葬設施。...除過埤段832地號土地東側現有墳墓座落外,其餘6宗地地上尚無墳墓。」。
(2)本案機關用地之範圍,土地屬私有、現況以雜林為主。
經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107年3月16日高女監字第10709004300號函示「有關旨案陳情範圍為針對過埤段,女子監獄經管之土地地段為六合段,故不屬於討論範圍。…」。另再查大坪頂特定區第一次通檢計畫書規定,該機關用地以看守所取得土地所有權範圍土地為準,爰該機關用地之範圍應以女子監獄取得土地之範圍為準,故本案土地非屬其使用範圍。
3.按大坪頂特定區計畫之保護區劃設原則,係以坵塊坡度大於30%以上劃為保護區,故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25條規定,以10*10公尺之坵塊予以分析(如附圖),本處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