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281-討論事項-第1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臺中市烏日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明傳產業園區部分)案」。
會議紀錄id
MOIO9281
案件id
MOI臺中業園區2018814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107年6月8日府授都計字第1070130724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產業專用區除提供相關產業使用外,應儘可能將高科技農業納入招商規劃。
- 二、交通運輸分析參考資料,請更新至最近年度。
- 三、本案開發行為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未來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本案請全部土地所有權人與臺中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 五、「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有關規定,除已於主要計畫辦理者外,其餘請臺中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案經臺中市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以107年3月15日府授都計字第107005521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請再補充說明或修正事項:
1、本案產業專用區未來之營運機制、管理模式及如何輔導未登記工廠使用之具體作法等,請補充說明。
2、本案產業專用區(供園區管理機構使用)是否位於淹水潛勢地區及其因應措施,請補充敘明。
3、本案都市防災應針對本地區擬引進產業類別,檢討增加適當消防救災據點或設備之可能性,以減輕災害發生。
4、本案鄰近地區之體育場用地,尚未開闢,不適合作為收容場所,請再行檢討。至於災害類型如未包括風災或土石流災害等,請予以修正。
5、計畫書附件非屬主要計畫應表明事項者(如附錄
- 附件:「變更臺中市烏日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明傳產業園區部分)」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檢送修正計畫書1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遵照辦理。
(一)綜合性意見:
1.臺中市工業區開發政策、農業區變更原則及未登記工廠處理原則等,請補充說明。
遵照辦理。
1.有關臺中市工業區開發政策,業補充106年12月發布實施之「臺中市區域計畫」產業發展策略、產業用地供需檢討及優先順序等政策內容,詳計畫書P.3-5~3-6、P.5-10~5-11、P.5-14~5-16。
2.有關農業區變更原則部分,業補充106年12月發布實施之「臺中市區域計畫」農業用地政策指導,併「變更烏日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107年1月市都委會審竣內容)」南側農業區整體發展構想、變更、產業發展地區申請開發原則,詳計畫書P.3-9~3-11。
3.有關未登記工廠處理原則部分,業配合106年12月發布實施之「臺中市區域計畫」更新臺中市未登記工廠概況,並補充未登記工廠輔導策略,詳計畫書P.4-43~4-44、P.5-16~5-18。
2.臺中市農地資源總計為5.25萬公頃,應維護總量為4.63萬公頃,本案土地是否位於應維護農業範圍,請補充說明。
遵照辦理。
1.依據106年12月發布實施之「臺中市區域計畫」有關農地維護總量部分,依行政院農委會農地資源分類分級成果,臺中市農地面積總計為5.25萬公頃,依全國區域計畫農地資源控管標準,臺中市應控管農地總量為4.63萬公頃(農1+農2+農4),另清查可納入補充農地約2,200公頃,並扣除都市發展(包含「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既定政策轉用」、「設施型分區」以及「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等)所需轉用394.87公頃之農地後,未來農地總量約4.80萬公頃,符合中央政策之指導,詳計畫書P.3-9。
2.另套繪「行政院農委會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結果圖台」,本計畫非位屬於應維護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農地資源範圍,且非屬優良農地,故變更後不影響臺中市農地維護總量及範圍,詳計畫書P.9-1~9-2。
3.臺中市部分工業區閒置之原因,以及本案變更之必要性,請補充說明。
遵照辦理。
有關臺中市產業用地供需檢討分析(含閒置原因)及必要性,補充說明詳計畫書P.5-18~5-19,並修正本計畫變更理由五,詳計畫書P.6-2。
4.本案土地所在之農業區發展現況、土地變更後是否會影響當地農業生產環境,以及變更為產業園區之區位適宜性等,請補充說明。
遵照辦理。
1.有關本計畫所在之農業區發展現況及未登記工廠分布情形,業依國土利用調查成果及本計畫調查結果修正,詳計畫書P.4-43、4-45~4-49。
2.本計畫變更對當地農業生產環境影響之說明,補充詳第九章,並業取得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06年9月8日中市農地字第1060031348號函同意農地變更,詳計畫書附件十三。
3.有關變更為產業園區之區位適宜性,本計畫位於臺中市重要產業群聚區位,並屬「變更烏日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107年1月市都委會審竣內容)」指認之產業複合發展區,詳計畫書P.5-19。
5.有關循環經濟之規劃概念,是否可納入本案開發構想,請一併檢討。
遵照辦理,本計畫循環經濟之規劃概念,補充詳計畫書P.5-3~5-4。
6.本開發後衍生交通是否會影響周邊住宅區生活環境,請補充說明。
遵照辦理。
本計畫業針對本計畫區開發後所衍生交通量予以估算與指派,並依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2011年臺灣公路容量手冊」之多車道郊區公路與號誌化路口分析模式針對本計畫區主要聯外道路進行分析,經分析目標年本計畫區開發後周邊主要道路路段皆維持同開發前B級以上之良好水準,鄰近主要號誌化路口亦為C級以上之正常水準,顯示本計畫區開發未有嚴重影響周邊地區交通環境之虞。相關分析請詳計畫書P.8-1~8-9。
7.本案土地於91年間被行政院環保署列為有害廢棄物污染源管制區,以及101年間解除非法棄置廢棄物場址列管,請提供相關文件供參,並請說明本案土地是否有污染情況及其改善措施。
遵照辦理。
1.有關本計畫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陳情範圍內有廢棄物遭棄置之意見,經向環保主管機關釐清其列管及解列之歷程及相關文件,詳計畫書附錄五。
2.本計畫除依環評審議結果辦理外,承諾未來開發時,如有發現相關廢棄物,將主動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清除並支付處理時產生之費用,詳計畫書P.11-2。
8.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供書面意見(如附件),請補充說明。
遵照辦理,處理情形詳計畫書附表。
9.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規劃設置產業園區,依「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如須報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備查者,請依法辦理。
遵照辦理,可行性規劃報告業協請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依「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報經濟部工業局辦理備查作業中,提送函文詳計畫書附件十六,俟經濟部工業局同意備查後,補充相關同意函文。
(二)土地使用:
1.有關園區管理機關用地及污水處理廠用地係供產業園區使用,產權仍為申請人所有,建議修正為產業專用區,並指定供○○使用。
遵照辦理,業將「園區管理機構用地」修正為「產業專用區(供園區管理機構使用)」、「污水處理廠用地」修正為「產業專用區(供污水處理廠使用)」,詳計畫書P.6-4~6-5、P.7-2~7-3。
2.本案屬主要計畫層次,有關產業專用區一及產業專用區二,建議修正為產業專用區,細部計畫規劃時再予以細分。
遵照辦理,本計畫產業專用區一、產業專用區二業於主要計畫層次整併為產業專用區,詳計畫書P.6-4~6-5、P.7-2~7-3,並於第十一章細部計畫指導原則及其他規定事項載明:「本計畫於擬定細部計畫時,應另依『產業創新條例』及其子法及『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等規定,針對產業專用區予以不同程度之開發強度管制及容許使用」,詳計畫書P.11-1。
(三)都市防災:本案變更土地及烏日地區面對各種不同災害之發生,有關防災避難之空間及路線、消防警察據點及醫療設施配置之合理性,以及淹水潛勢資料等,請再補充相關資料,並詳加規劃。
遵照辦理,本計畫防救災計畫規劃防救災據點及防救災動線,其中考量不同災害之性質規劃不同之開放空間作為災害之收容場所,消防警察據點及醫療設施則透過既有之消防分隊、派出所、烏日澄清醫院等規劃,防災動線亦配合避難據點及收容場所劃設,並補充各類型災害防救計畫,詳計畫書P.7-9~7-16。另有關淹水潛勢資料參考「106年臺中市烏日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150mm~600mm淹水潛勢區域圖,顯示於一日曝雨450mm時本計畫區南側出現0.5公尺以下淹水情形,於一日曝雨600mm時該兩處淹水深度達1公尺以下,詳計畫書P.4-12~4-14。
(四)「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有關臺中市政府辦理情形說明詳計畫書附錄一,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該表之市府辦理情形。
1.本案開發行為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目前由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受理審查中,未來報請核定時,應檢附遵照辦理,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刻正於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專案小組審議中,將於本案都市計畫報請核定時檢附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並納入計畫書說明。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並納入計畫書說明。
2.本案請全部土地所有權人與臺中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遵照辦理,本案審議通過後,將與臺中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
3.請配合本次會議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審議規範辦理情形。
遵照辦理,業依本次專案小組建議意件,修正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及本計畫辦理情形對照表,詳計畫書附錄一(P.附錄1-1~附錄1-8)。
4.除已於主要計畫辦理者外,其餘建議請臺中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
遵照辦理。
(五)其他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1.本案係依「產業創新條例」及「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變更都市計畫,法令依據請予以增列,並請列表補充上開條例有關規定處理情形對照表。
遵照辦理。
1.業修正本計畫變更依據,詳計畫書審核摘要表及P.1-2。
2.業補充本計畫與「產業創新條例」暨其子法相關規定及本計畫辦理情形對照,詳計畫書附錄一(P.附錄1-9~附錄1-15)2.計畫書第十一章土地使用強度及管制內容,係屬細部計畫範疇,請予以刪除,並請市府本於權責自行核定。
遵照辦理,業刪除土地使用強度及管制內容,詳計畫書P.11-1。
3.本案排水計畫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請將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本計畫之排水計畫書業取得臺中市政府水利局106年12月29日中市水規字第1060100572號函同意辦理,詳計畫書附件十四,並更新計畫書相關內容,詳計畫書P.7-17~7-23。
4.計畫書附件非屬主要計畫應表明事項者,請予以刪除。如有需要,請於細部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
1.計畫書附件除原「附件十四、產業園區公共設施用地是否捐贈相關函示」,業依本次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二)-1,僅供園區使用之園區管理機構、污水處理廠改劃設為「產業專用區(供園區管理機構使用)」、「產業專用區(供污水處理廠使用)」,其餘公共設施用地皆係屬供園區及不特定對象使用,後續將捐贈予臺中市政府,同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51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41條之規定,故予以刪除。
2.其餘附件係涉「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變更主要計畫表明事項、及為本次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應補充事項,故仍納入主要計畫。
- 附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書面意見(106.1.10)處理情形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
- 附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書面意見(106.1.10)1.本案宜請釐清是否符合內政部核定之「臺中市區域計畫」內容,對於產業發展之開發利用區位及面積之定位與原則。
遵照辦理。
1.經參酌106年12月發布實施之「臺中市區域計畫」內容,本計畫位於臺中市三副都之一「烏日副都心」,且位屬產業政策布局中「產業加值創新走廊」一環,鄰近大量相關產業鏈上下游廠商,具備群聚效益,另屯區即大里、太平、烏日及霧峰等地區,除了積極輔導產業升級及轉型外,於該地劃設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開發太平及潭子聚興等產業園區,以優先引進該地區廠商(產業)及未登記工廠進駐使用,詳計畫書P.3-4~3-6。
2.另依據「臺中市區域計畫」推估,臺中市至115年二級產業用地發展需求共約1,360公頃,並透過既定政策、既有都市計畫工業區、受嚴重侵擾都市計畫農業區、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及設施型分區予以供給,又本計畫位於烏日都市計畫農業區,現況已多作非農業使用,符合上開受嚴重侵擾都市計畫農業區範疇,詳計畫書P.5-10~5-20。
3.綜上,本計畫符合「臺中市區域計畫」有關「產業加值創新走廊」產業空間定位,並透過產業園區之開發以因應龐大之產業及未登記工廠輔導合法化需求,故符合該計畫有關產業發展區位及面積之指導。
2.計畫範圍坐落之農業區,非農業使用面積占農業區總面積66%以上(p.4-44至p.4-47),其中未登記工廠占農業區總面積3成(p.9-1),此外,計畫範圍毗鄰土地,亦多有工廠違規使用之情形,故本計畫範圍界定原則,尚有未明,建議就該農業區定位、現況及解決農地違規使用方向,再予評估計畫範圍,或明訂該農業區後續土地規劃利用之處理原則。
遵照辦理。
1.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及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公民營事業開發產業園區需私有土地時,應自行取得,並提出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本計畫業依規定取得全數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變更同意書,詳計畫書P.1-2、附件二。其餘區外周邊土地因西南側現況已作工業廠房使用,北側雜林草地為泰豪鋼鐵所有,擬與臨五光路之既有廠房整體規劃使用,故不願納入本計畫整合開發(與本計畫之相對區位詳計畫書P.4-48);東南側阿密哩段62-76地號申請人亦多次拜訪地主,仍不願意參與(詳計畫書P.1-2、附件六),爰以阿密哩62-61地號等5筆土地申請變更。
2.另有關所坐落之農業區有工廠違規使用之情形,「變更烏日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四次通盤檢討)案(107年1月市都委會審竣內容)」業將本計畫範圍及周邊農業區劃設為產業複合發展區,並訂定申請開發原則,由區內違規工廠申請用地合法化及地區未來產業發展之用地需求,並應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起5年內提出申請(詳計畫書P.3-9~3-11),並配合「臺中市未登記工廠清理計畫」及「臺中市區域計畫」未登記工廠輔導策略,針對其餘違規工廠輔導遷廠,詳計畫書P.5-16~5-18。
3.有關廢污水排放原則,應釐清臺中市農田水利會104年12月9日中水管字第1040405572號函提示事項。
遵照辦理。
1.有關臺中農田水利會104年12月9日函提示事項有關本計畫之放流水請依灌溉用水水質排放事宜,因本計畫未來排放之廢水包括產業用水及生活用水為主,將引入低污染產業,營運期間產生之污水需自行設置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廢污水,除部分回收再利用外,同時符合放流水標準及灌溉用水水質標準方排放至大里溪,並無排放至臺中農田水利會灌溉專用渠道,詳計畫書P.4-23。
2.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刻正於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專案小組審議中,其審議草案內容業已承諾污水排放應達前開放流標準,實際開發營運將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核通過內容辦理。
4.本計畫內容表示配合「臺中市未登記工廠輔導策略」提供20%產業用地供未登記工廠進駐使用(p.6-1),惟處理原則,係以「如尚有剩餘產業用地,可供園區周邊未登記工廠…使用…」,並請臺中市政府協助媒合(p.6-2),故如何確保該產業園區開發,有助於舒緩或減少鄰近未登記工廠問題,仍請說明後續處理原則。
遵照辦理,有關確保本計畫提供至少20%產業用地供未登記工廠進駐使用之處理原則,說明如下:
1.本計畫產業專用區優先供簽立投資意向書之潛在廠商進駐,並業取得22家廠商之投資意向書,需地面積合計8.4959公頃,其中約10家屬於未登記工廠,需地面積合計1.9823公頃,佔需地廠商面積之23.33%,先予敘明,詳計畫書P.5-11~5-12。
2.本計畫因應產業群聚效益,以及臺中市屯區(大里區、太平區、烏日區及霧峰區)為手工具及金屬製造業重鎮,規劃引入基本金屬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且屯區為臺中市未登記工廠密集及優先輔導區域,爰就區位上可就近吸納周邊未登記工廠進駐。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中市政府處理情形3.園區營運後將優先供簽立投資意向書之廠商進駐,當未登記工廠所佔土地面積未達產業專用區之20%時,未達20%的部分僅得供未登記工廠進駐,並由園區管理機構報臺中市產業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提請協助媒合未登記工廠(產業類別應符合本園區環評之規定)輔導進駐設置,詳計畫書P.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