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281-審議事項-
會議紀錄id
MOIO9281
案件id
MOI變都計2018814
附件
-
附表一:逾期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摘要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郭玲莉新園鄉中洲段503、511、513地號等3筆土地。
1.該土地於民國68年經劃設為兒童遊樂場用地(兒四)至今已30多年,公所仍未辦理徵收,致土地無法作有效運用,請評估是否有維持該用地之適當性與必要性。
2.經評估如仍有維持該用地需要,請於1、2年內辦理徵收及開闢使用。
3.若評估該用地已不合時宜,請還地於民,讓持有人好好利用土地。
1.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兒童遊樂場按閭鄰單位設置,每處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為原則。經查兒四用地周界300公尺範圍內並無其它已劃設或已開闢之兒童遊樂場或公園等設施,故為維持該閭鄰單位公共服務設施品質,仍宜維持原計畫。
2.用地尚未被徵收前,土地持有人亦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規定,在不妨礙既成巷路之通行,鄰近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他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建築事項下,自行或提供他人申請作臨時建築之使用。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
附表二: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現行條文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三、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其建蔽率。
增訂條文。
為達防災及減災功效,新增地下開挖率上限。
照縣政府所提補充意見通過。
--十四、各類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基地透水面積比率不得低於最小透水面積比率,最小透水面積比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最小透水率=(1-建蔽率)×50%。
前項建築基地透水面積比率係指「垂直地面下無任何人工構造物之面積與建築基地面積百分比」若情形特殊經提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最小透水面積得調整,調整比例以減少5%為上限。
增訂條文。
因應地區災害特性為易淹水地區,為達防災及減災功效,新增透水面積比率下限。
本項條文內容請配合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4年11月24日第864次會審議「變更林邊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案」決議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