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291-討論事項-第3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滯洪池兼公園用地)(配合魚管處滯洪池工程)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291
案件id
MOI桃園分農業201882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7年5月1日第921次會審議在案,其中決議:「本案請桃園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詳予補充資料到部後,再提會討論。一、本案係依據民國105年『桃園市埔心溪排水系統上游段及長坡溪排水治理規劃檢討報告』而提出治水改善工程,故請詳予補充未來整體排水系統之規劃構想、防洪年期設定、洪峰流量推估、淹水災害潛勢分析,以及本案規劃之滯洪容量、排水方式、與整體防洪計畫之關聯性及改善淹水之效益評估等,以供審議參考。二、本案基於治水之需求而變更農業區土地,為避免影響剩餘農業區土地之使用,請市政府補充周邊農業區未來整體發展定位及規劃方向、對當地排水與灌溉系統之影響及北側兩狹長變更範圍之必要性與合理性,供審議參考。
- 三、本案規劃滯洪池用地兼公園使用,並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容許平面與立體多目標使用,故請市政府詳予補充本案滯洪池提供公園休憩功能之需求與關聯,以及允許多目標使用(如停車場、商場、集會所、消防隊…等)之必要性與合理性,供審議參考。」在案。
-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依本會前開決議補充相關資料,並以107年6月15日府都計字第107013579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及回應對照表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變更後西側之畸零農業區土地及南側鐵路用地與細碎農業區土地,請市政府詳予補充配合鐵路地下化等縫合計畫後,相關剩餘土地之後續處理措施及對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案參採市政府代表列席之說明,鑒於基地規劃構想除於汛期滯洪功能外,更能提供景觀、休憩與教育等多功能使用,故同意其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15%,且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公園用地辦理多目標使用,並修正如下,以資適法。
1.本案變更後用地修正為「滯洪池用地兼供公園使用」。
2.有關兼作公園使用部分,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11條但書規定,於都市計畫書內載明兼作公園使用之面積、比例或標示界線,則兼作公園使用部分,准許作多目標使用,且相關立體與平面多目標使用,僅供與滯洪、教育功能或必要附屬設施為限,地下並不得作停車場使用,以避免日後淹水時造成重大災害發生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