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291-審議事項-第9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配合二空新村更新地區都市更新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9291
案件id
MOI臺南賢地區201882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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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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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6年11月27日第6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7年1月30日府都規字第1070087879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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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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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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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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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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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前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蘇委員瑛敏(擔任召集人)、施委員鴻志、劉委員小蘭、洪委員啟東、邵委員珮君、李委員東屏、王委員靚琇等7位組成專案小組,於107年5月8日召開1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臺南市政府以107年8月20日府都規字第107089534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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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後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07年8月20日府都規字第107089534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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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八點,涉及都市更新通案性決議部分,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考量本案係為配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之重要施政計畫,為加速本案後續辦理都市更新招商作業時程及提高公開徵求實施者之招標誘因,故同意本案如經本會審議完竣後,俟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土地所有權人完成公共設施捐贈作業,臺南市政府得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另為避免計畫名稱造成誤解,本案案名請配合修正為:「變更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配合二空新村整體規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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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一點,涉及補辦公開展覽部分,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本案因變更範圍內皆為國有土地,私有土地部分則面積狹小,且經本會審議完竣後,其變更內容未超出原公開展覽內容,故同意免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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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二點,涉及回饋協議書簽訂部分,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茲因本案係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委由臺南市政府代辦規劃及都市更新招商事宜,為加速後續招商時程,爰建議以出具同意捐贈之文件取代協議書之簽訂效力,藉以縮短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時程,故同意變更內容附帶條件部分修正為:「變更範圍內屬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管有之公共設施用地,應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1年內出具同意捐贈之文件,並將應自願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政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並請將同意捐贈文件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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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另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5案部分,因仁和國小經管之人行步道用地非適用附帶條件範疇,故同意照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刪除相關文字,並配合修正變更內容如後附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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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5文(小)一東側4M人行步道用地人行步道用地(0.0191)住宅區(註4)(附)(0.0191)仁和國小東側4M人行步道用地係屬仁和國小(二空段1062地號)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二空段1063地號)所管有之國有地,目前尚未開闢且現況涉及部分建議保留之眷舍,且配合周邊道路系統經調整後,4M人行步道用地已無通行需求,故依管理機關及鄰近分區調整為學校用地、住宅區(註4)(附)、藝文設施用地(附)及道路用地(附)。
人行步道用地(0.0310)「文(小)一」學校用地(0.0310)人行步道用地(0.0118)藝文設施用地(附)(0.0118)人行步道用地(0.0008)道路用地(附)(0.0008)【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7年5月8日第1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係臺南市政府為活化國有閒置土地及改善臺南市仁德區二空新村環境,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共同合作,期望藉由公有地之都市更新、整體規劃,作為二空新村重新發展之起點,以「朝向更新基地與周邊建設共創社會價值」為執行圭臬,提昇眷改基地經濟效益與都市更新價值,期達成土地活化與環境更新之目標,賦予二空新村新生命。
全案為配合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指認歷史建築及建議保留之範圍調整現有土地使用計畫,及透過本次變更全面性檢討現有道路系統之合理性,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辦理變更,未來俟都市計畫完成變更後,將公開徵求委託實施者辦理都市更新作業,其引入民間資金,協助都市更新事業之全面性推動,帶入都市再生之效益。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臺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後,提請委員會審議。一、本部地政司書面意見:
(一)本件屬國防部眷改土地既經國防部審酌都市計畫變更前後土地價值,未減損眷改權益,並同意將負擔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無償捐贈臺南市政府,本部無意見。
(二)另計畫書捌、(一)、2、(2)私有公共設施用地採一般徵收方式取得(第8-1頁)1節,按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爰案內私有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方式建請修正為採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均不可行時再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二、請市政府補充說明本計畫區未來人口成長、人口結構、人口分派等推估模式及計算公式等,及當地住宅供需、開發強度、公共設施容受力、交通負荷量及容積獎勵等項目進行調查分析及推計,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三、請市政府補充說明「文小一」學校用地未辦理開闢之緣由、解編原則、周邊是否有替代之文小用地等項目,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四、本案變更範圍涉及歷史建築等文資保存議題,請市政府於計畫書相關章節載明既有設施保存計畫、保存位置及未來經營管理計畫等項目;另藝文設施用地及公園用地(兼供文化設施用地)部分,請市政府補充說明未來開發強度(含容積率、建蔽率等),並請查明前開兩項用地是否仍有未登錄為文化資產之建築物或具有保存價值之老樹,如區內建築物未具文化資產身份,未來是否會進行拆除,請市政府一併補充說明,以資妥適。五、涉及歷史建築部分,未來開發時請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條:「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完整,亦不得遮蓋其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有前項所列情形之虞者,於工程或開發行為進行前,應經主管機關召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為之。」規定辦理,提高歷史建築可視性、可及性,以達保存及觀光之效益。六、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本案變更完成後,將提供公園用地(兼供文化設施使用)、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等多項公共設施用地,惟因本案涉及都市更新招商及開發事宜,請市政府補充說明各項公共設施用地未來提供方式、回饋時機及完工期程等,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七、實施進度及經費:考量本案係配合都市更新所提之變更案,請就土地權屬及方式取得、財源籌措、都市更新辦理過程及預定完成期限等項目詳予列表說明,並納入計畫書中,以資完整。八、依本會之都市更新方式開發通案性決議:「本案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惟臺南市政府列席代表建議本案如經大會審定後,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請補充未能依前述本會審議都市更新方式開發通案性決議辦理之具體理由,提請大會討論決定。九、為避免本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疑義,建議本案如經本會審定,應俟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爭議。十、請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則性納入主要計畫書中敘明,另涉及保存區內建築物未具文化資產身份部分,建議市政府評估於相關條文中載明,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之老舊建物或老樹,未來如需拆除或修建等,應提經文化主管機關同意之可行性,以資完備。
十一、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十二、涉及回饋部分,應由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十三、本計畫區之變更及區內未來之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者,請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