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291-審議事項-第10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精忠二村都市更新)案」。
會議紀錄id
MOIO9291
案件id
MOI臺南配合精201882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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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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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6年11月3日第6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7年1月18日府都規字第1070086952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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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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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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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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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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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前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洪委員啟東(擔任召集人)、施委員鴻志、劉委員小蘭、蘇委員瑛敏、邵委員珮君、李委員東屏、王委員靚琇等7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107年5月8日及107年7月9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臺南市政府以107年8月20日府都規字第107094263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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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後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07年8月20日府都規字第107094263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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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一點,涉及都市更新通案性決議部分,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考量本案係為配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之重要施政計畫,為加速本案後續辦理都市更新招商作業時程及提高公開徵求實施者之招標誘因,故同意本案如經本會審議完竣後,俟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土地所有權人完成公共設施捐贈作業,臺南市政府得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另為避免計畫名稱造成誤解,本案案名請配合修正為:「變更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精忠二村整體規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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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三點,涉及補辦公開展覽部分,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本案因變更範圍內皆為國有土地,無涉及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受損事宜,且經本會審議完竣後,其變更內容未超出原公開展覽內容,故同意免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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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四點,涉及回饋協議書簽訂部分,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茲因本案係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委由臺南市政府代辦規劃及都市更新招商事宜,為加速後續招商時程,爰建議以出具同意捐贈之文件取代協議書之簽訂效力,藉以縮短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時程,故同意變更內容附帶條件部分修正為:「變更範圍內屬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管有之公共設施用地,應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1年內出具同意捐贈之文件,並將應自願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政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並請將同意捐贈文件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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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另本案變更面積同意配合本會107年6月26日第925次會審議「變更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審竣計畫內容調整如後附表,並請市政府配合調整變更理由,以資妥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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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1臺南市永康區忠孝路西側,永仁高中對面。
住宅區(2.465)商業區(附)(0.407)2「(主)47-20M」道路用地(附)(0.133)3停車場用地(附)(0.204)4住宅區(附)(1.721)【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07年5月8日及107年7月9日共召開2次會議):
本案係臺南市政府為活化國有閒置土地及改善臺南市永康區精忠二村環境,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共同合作,期望藉由公有地之都市更新、整體規劃,作為精忠二村重新發展之起點,精忠二村於民國94年辦理「變更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四分子地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業已劃設精忠二村及其鄰近地區為都市更新地區範圍,透過推動公有土地更新再開發,提昇地區生活環境及公共設施服務品質,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辦理變更,未來俟都市計畫完成變更後,將公開徵求委託實施者辦理都市更新作業,引入民間資金,協助都市更新事業之全面性推動,帶入都市再生之效益。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臺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後,提請委員會審議。一、茲因「變更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業提本會107年6月26日第925次會審議完竣,據計畫書第1頁載明,本案自103年業已展開相關規劃作業,故請市政府補充說明未納入前次通盤檢討辦理之緣由及辦理個案變更之必要性,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二、本部地政司書面意見:本件屬國防部眷改土地既經國防部審酌都市計畫變更前後土地價值,未減損眷改權益,並同意將負擔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無償捐贈臺南市政府,本司無意見。三、參見計畫書第26頁,本計畫區細部計畫應至少提供20%之公共設施用地,惟按「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僅需回饋10%之公共設施用地,故請市政府補充本案回饋計畫(包含原則、比例、計算方式、回饋位置、預計提供之面積等項目),及相關回饋比例是否經得土地管理機關同意等,詳為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如經市政府評估後,本案仍應至少提供20%之公共設施用地,為避免造成誤解,請市政府將「本計畫應於細部計畫劃設合計至少20%之公共設施用地」配合修正為「本計畫應劃設合計至少20%之公共設施用地」,以資妥適。四、為強化本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效益,請市政府於計畫緣起及變更內容等相關章節詳為補充說明,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之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國防部管有之國有土地變更原則及為因應土地開發前後總價值平衡之具體處理方案、預計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及比例、土地使用與交通系統之調整對整體都市計畫之公益性、本計畫區周邊範圍民眾之需求是否併同納入規劃等項目,以資妥適。五、請市政府補充說明本計畫區未來人口成長、人口結構、人口分派等推估模式及計算公式等,及當地住宅供需、開發強度、公共設施容受力、交通負荷量、交通系統路網及容積獎勵等項目詳為分析及推計,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六、為利瞭解變更範圍實際使用現況,計畫書第8頁所提供之現況照片請更新,並請加註拍攝日期,以利查考。七、請市政府補充說明忠孝路拓寬工程目前辦理進度、未來全段是否進行整體規劃、預計完工期程、共同管道設施方案,及與「變更六甲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審竣之變更內容期程如何搭配等項目,詳為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八、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按市政府於第2次專案小組提供之修正變更內容,預計將劃設停車場用地(面積:0.204公頃),並緊鄰商業區,考量商業區之開發自應提供一定比例之停車空間,故請市政府補充說明停車場劃設位置之適宜性、必要性、公益性及停車供需評估等內容,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九、防災計畫:本案仍請市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補充本計畫區災害歷史、相關環境地質資料、災害潛勢情形及分佈地區(含淹水潛勢範圍、地震災害敏感區、土壤液化區及斷層帶),及周邊是否劃設具有污染性之工業區或相關產業等內容,妥善提出都市防災計畫,以利後續執行。十、實施進度及經費:考量本案係配合都市更新所提之變更案,惟因本案涉及都市更新招商及開發事宜,請就土地權屬及取得方式、財源籌措、都市更新辦理過程及預定完成期限等項目詳予列表說明,並納入計畫書中,以資完整。
十一、依本會審議採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開發之通案性決議:「本案於本會審定後,先依審定之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由實施者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並辦理公開展覽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惟臺南市政府列席代表建議本案如經大會審定後,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請補充未能依前述本會審議都市更新方式開發通案性決議辦理之具體理由,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十二、為避免本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疑義,建議本案如經本會審定,應俟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爭議。
十三、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十四、涉及回饋部分,應由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十五、本計畫區之變更及區內未來之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者,請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十六、本案變更完成後土地使用計畫參據市政府於第2次專案小組會中所提資料修正如后附表及附圖,並請配合修正變更內容綜理表,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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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議修正之變更後土地使用面積表項目原報部版配合永康六甲頂主要計畫修正(含第一次部小組後建議停車場用地提升主要計畫層級)面積(公頃)比例(%)面積(公頃)比例(%)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1.94078.701.71569.57商業區0.38415.580.40516.43小計2.32494.282.12086.00公共設施用地停車場用地----0.2048.28道路用地0.1415.720.1415.72小計0.1415.720.34514.00合計2.465100.002.465100.00%註:表內面積僅供參考,實際面積應以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原報部版配合永康六甲頂主要計畫修正附圖:變更後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