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301-討論事項-第4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臺中市豐潭雅神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9301
案件id
MOI臺中神地區201891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5月25日第83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107年7月3日府授都計字第107014972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臺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變更豐原都市計畫(配合九二一震災重建-鐵路用地銜接三十六米外環道以西地區)(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已完成重製作業,故本案計畫書內容請查明修正,以資妥適。
- 二、考量都市環境品質、都市容受力及都市發展性質等因素,且計畫區內未來將分別擬定細部計畫,故有關原5處計畫整併後容積移轉部分,僅得於個別細部計畫依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於該個別細部計畫範圍內辦理容積移轉,並請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 三、有關本案擬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1節,原則同意,惟有關主計及細計分離之原則及注意事項,應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查主要計畫為細部計畫之指導,細部計畫之內容不得踰越及牴觸主要計畫,故細部計畫與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種類及項目應一致,避免混淆。
(二)主要計畫劃設為非都市發展用地(例如農業區、保護區及河川區等)時,細部計畫應遵循主要計畫內容,不宜劃設為可建築用地或公共設施用地,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