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301-討論事項-第2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大甲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301
案件id
MOI臺中變都計201891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6年12月19日第914次會議審議決議略以:「四、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有案。
-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依上開決議事項於107年4月19日起再行辦理公開展覽30天,再行辦理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共計1案,並經該府107年6月25日府授都計字第1070144139號函檢附再行公開展覽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相關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再公展期間陳情案件詳本會決議欄,並退請臺中市政府併同本會106年12月19日第914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人1外埔區甲東段561地號1.左列土地甲東段561地號中約有95平方公尺之土地在本次公展(107/4/19)前,原屬大甲都市計畫中之住宅區。
2.且依地籍圖謄本上之示意圖及說明1.107年4月26日大甲區公所公展說明會上,除本人在會前提出建議外亦有大安區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與本人類似1.查大甲都市計畫區於63年辦理擴大都市計畫,而依據前述擴大都市計畫之計畫書內容所示,擴大都市計畫東側以大甲鎮界為界線,又依臺灣省都市計畫委准照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詳下圖):此95平方公尺在原大甲都市計畫中本就屬於大甲行政轄區。
3.依歷次及此次大甲都市計畫之原則均以大甲行政轄區範圍為界。則本人建議甲東段561地號土地約在西北角95平方公尺大小之土地,仍維持在新的大甲都市計畫範圍內,而不應如變12案中所言劃出在外,使本人蒙受財產損失。
之異議,可見此次公展內容影響人民權益甚大。
2.政府概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則對於人民財產或權益遭受之損失,應有補救方法或補償損失之方案,且法條依據為何盼能有合理之回覆,謝謝。
員會第85次會議紀錄所採納之人民陳情意見所示,大甲都市計畫應剔除外埔區土地範圍。
2.次查早期之都市計畫圖、地籍圖因製圖及測量技術尚未成熟,尚無法透過數值坐標定位方式進行繪製圖說,爰經本案重新展繪數值都市計畫範圍後,其邊界確有含括不同行政轄區土地之情形。
3.查甲東段561地號土地已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4.本案陳情土地係屬外埔區甲東段,基於本案都市計畫範圍規劃原意,考量本府都市計畫及地政單位執行土地管理一致性,並避免未來土地使用分區核發產生疑義,建議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