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301-討論事項-第6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
會議紀錄id
MOIO9301
案件id
MOI通檢東地區201891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4年11月06日第50次及105年12月30日第5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6年5月15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6314231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宋委員立垚(召集人)、周委員宜強、林委員旺根、李委員永展、陳委員永森組成專案小組,於106年6月30日、106年7月10日、106年9月5日、106年9月29日、106年10月27日、106年11月10日召開6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07年6月2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7320793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07年6月2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7320793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一)編號4、8、51及60,涉及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事宜,內政部於107年4月10日審查同意不納入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作業,故請市府納入本次通盤檢討第3階段辦理。
(二)編號41-7,配合廣應廟土地完整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係擬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住宅區,及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1節,除擬變更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修正為擬變更部分住宅區為廣場用地,並往西南側平移至廣應廟與私有地主間之地籍界線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 二、陳情人列席陳情部分:
(一)林啟清先生:併逕9案辦理,並請市府儘速編列預算辦理徵收或協議價購。
(二)蕭太田先生:併逕14案辦理,仍維持原計畫農業區。
- 三、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建議內容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1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林園區龔林段237地號等29筆撤銷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殯葬用地為保護區乙事,回復原土地使用分區為「殯葬用地」。
- 一、立申請人「變更高雄市大坪頂以東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乙事,欲撤銷本案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乙事。
- 二、申請人所有土地坐落:高雄市林園區龔林段237地號等29筆(詳如後附件清冊及土地謄本),原土地使用分區為「殯葬用地」,變更為「保護區」。
- 三、撤銷本案申請,回復原土地使用分區為「殯葬用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陳情人提請撤銷土地使用分區恢復為殯葬用地乙案,經查原殯葬用地於本案公開展覽期間編號第115案由龔瑞祥、陳水哖(原所有權人)提案申請變更為保護區,並經本市都委會及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審議通過恢復為原分區保護區在案。
2.另查本案陳情人為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現所有權人),於105年11月15日以買賣的方式向陳水哖購買所陳29筆土地,惟本案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建議內容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地」。
- 四、祈請貴署,賜准如旨所請,甚感德便。
陳情申請撤銷土地與原提案恢復為原分區保護區申請者不同。
3.依本府殯葬管理處107.1.2以高市殯處綜字第10671084900號函示,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座落地段地號之土地非屬本處公墓用地,本處目前尚未規劃於鄰近或該土地興建公立殯葬設施,且尚未受理私人或團體申請投資興辦事業,爰無徵收或區段徵收及保留之需求。綜上,建議未便採納。
再2裕豐貨櫃企業有限公司高雄市林園區中門段302地號等共21筆呈請准予撤銷﹝「變更高雄市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陳情變更原旅館區為住宅區﹞乙案,意即維持原該都市計畫編定之「旅館區土地」,請查照。
- 一、本公司於民國106年6月購買取得高雄市林園區中門段302地號等共21筆旅館區土地,持有面積共約24,506平方公尺(詳見附件(一)),其佔比該計畫旅館區之私有土地(面積約3.13公頃)之78.29%餘。
- 二、本公司依高雄市政府於民國106年1月8日所發高市府都發審字第10630239900號函示(詳見附件(二),內含附圖),呈請撤銷將旅館區變更為住宅區,意即維持原該都市計畫編定之旅館區土地。
建議酌予採納。理由:
1.經查本案原陳情人楊剛華等20人於103年7月4日逕向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陳情將旅館區變更為住宅區,並經本市都委會105年12月30日第59次會議審議通過變更旅館區及其夾雜之道路用地及人行步道用地為住宅區等分區,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2.次查依據內政部營建署107年4月12日函轉裕豐貨櫃企業有限公司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內容所示,本案原陳情人之土地已於106年6月完成土地產權移轉至該公司所有,依據該公司陳情內容,期維持原該計畫區所劃設之旅館區等本案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酌予採納,故維持原計畫「旅館區」。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建議內容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使用分區。
3.另有關該案變更內容,本府已於107年5月17日高市地政發字第10770660500號函就內政部都委會106年11月10日召開本案第6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之變更內容提出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其評估結果為重劃作業不具可行性。
3.綜上,考量本案土地所有權人開發權益及該計畫區旅館區開發需求,建議維持原計畫之使用分區。
再3陳金鋑、珠慶(已殁)-繼承人:王峻邦、王峻宏、王峻良林園區中汕段2298、2300、2301、2302、2303、2304等6筆地號陳情人所有之土地(地號為林園區中汕段2298、2300、2301、2302、2303、2304共6筆)位於高雄市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區內已於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為住宅區等,惟附帶條件應於發布實施兩年內擬定細部計畫,否則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為原計畫
- 一、吾等土地所有權人以為擬定細部計畫一事非吾等一般百姓所能為之,多年來以為政府已變更編定為住宅區等,如附件三(民國102年4月申請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 二、經詢問多數土地所有權人是否知情了解本案需再經過全體地主同意擬定細部計畫後方可變更為相應之地目,無一地主知情了解。
- 三、吾等之前皆以為如附件四表六之一編號十八之三項變更理由,為使土地有效利用並帶動本區繁榮而已經變更建議酌予採納。理由:
1.經查本案係於本計畫區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案第十八案因農委會公告之中芸漁港範圍與都市計畫劃設之漁港範圍不符,配合農委會公告範圍修正,且為土地有效開發利用,帶動中芸漁港區繁榮,將部分漁港區、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為:發布實施日(93年2月12日)起兩年內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至少百分之三十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否則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為原計畫。
2.本案依據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考量土地所有權人仍有開發需求,建請本案應於該計畫區本次通本案已違反本計畫案第3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日(93年2月12日)起2年內應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至少百分之三十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否則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為原計畫之規定,考量本案已劃出漁港範圍,故原計畫漁港區及道路用地併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如有變更之需要,另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建議內容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陳情人等請貴署考量土地所有權人之既有權益,期能直接展期於新規定時間內自行擬定細部計畫或由政府擬定細部計畫並依高雄市政府之規定辦理。
為住宅區等。
- 四、懇請貴署考量吾等非此專業人士並顧及土地所有權人之既有權益,期能依規定變更為住宅區並依高雄市政府之規定辦理。
- 五、依前次之陳情書修正為範圍內之6筆土地再次陳情。
盤檢討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竣後2年內由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提出細部計畫並依程序經市都委會審竣後,主要計畫之附帶條件則同意予以修正,倘未能於2年內完成,則併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再4蔡秀貞大寮區中庄北段932地號高雄市大寮區中庄北段932地號為8米計畫道路,擬申請往東偏移,詳如說明,復請查照。
申請人之土地位於大寮區中庄北段932、934、937地號,其中932地號為8米計畫道路,位於大寮區德昌街南面處,北面德昌街與左側保德街202巷,二條巷道相鄰太近,如德昌街南面之旨揭地號按原址開闢道路恐造成道路開口太窘迫,影響交通安全,申請人特此提出陳情,盼相關單位審慎評估將計畫道路向東偏移,如蒙所請實感德便。
建議未便採納。理由:
1.陳情位置現況尚未開闢,依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107.4.26高市工新土設字第10770943100號函所示,該8公尺寬計畫道路長度約136公尺,本處目前無開闢計畫。
2.依本府交通局107.4.19高市交運規字第10733440100號函所示,民眾陳情大寮區中庄北段932地號(道路用地)向東偏移事宜,考量路口行車安全及為使道路上下流動線順暢,建議該道路用地與八德路北側德昌街路口正交為宜。
3.經查該8公尺計畫道路為原計畫民國67年所劃設,規劃原意係銜接八德路南北兩側社區鄰里單元之聯絡道路,若調整道路,則需本案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建議內容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道路上下游一致性、道路線型平順且與既有道路路口正交,且影響沿線數筆土地形成裡地造成地主權益受損等問題,經評估後建議維持現行計畫。
再5陳進林君(林園天公廟代表人)、柯輝煌君(林園天公廟代理人)林園區王公廟段1166-17地號等10筆土地(林園天公廟)申辦座落林園區王公段1166-17地號等10筆土地,面積計987平方公尺,申請納入「變更高雄市大坪頂以東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由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同左。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1.經查本案符合「高雄市都市計畫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處理原則」之適用對象,且所送興辦事業計畫業經高雄市政府民政局107年5月18日高市府民宗字第10730983500號函同意在案。
2.考量本案倘依規定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僅261平方公尺(=987*0.3),於陳情範圍內劃設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小,效益不高,爰建議本案負擔回饋方式依「高雄市都市計畫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處理原則」應自願捐贈變更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本案確無適當土地可供劃設,改以代金或計畫區內等公告現值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方式繳交,該代金以市價計算。
本案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同意採納,故擬變更部分農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並應簽訂協議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再6陳洪金花、陳俊龍、陳玫卿、陳秋伶、陳盈如大寮區赤崁段潮州寮小段4869、4870地號懇請於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將本市赤崁段潮州寮小段4869、4870地號陳情人陳洪金花、陳俊龍、陳玫卿、陳秋伶、陳盈如共有赤崁段潮州寮小段4869、4870地號皆座落於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為零售市場用地,依據現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1.本案為第5、6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變更內容明細表新標號五十六-12案專案小組建議應納入本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本案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建議內容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土地變更為可供建築用地,以利土地資源之整體開發運用。
況及周遭人口居住密度等綜觀,並不具備作為市場預定地條件,政府亦長期未辦理徵收,不僅閒置土地形同凍結,且嚴重損及本人財產利益。為使土地資源有效運用,創造土地利用價值及活化不動產之高經濟效益、執是,特再陳情貴所體察現況,並懇請於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將本市赤崁段潮州寮小段4869、4870地號土地變更為可供建築用地,以利土地資源之整體開發運用。
討案辦理;經本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經內政部107年4月18日內授營都字第1070806566號函原則同意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解編案件納入地區通盤檢討程序辦理。
2.本府市場用地主管機關經發局107年7月11日表示市五-一市場用地因現今發展趨勢式微已無開闢該用地之規劃及需求,符合本次通盤檢討之市場用地變更原則,併考量週邊相鄰分區為商業區,建議變更後分區調整為商業區。並依據報核之附帶條件辦理。
再7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大寮區大寮段二小段1151-8、1151-33、1151-34等地號土地大寮區大寮段二小段1151-8、1151-33、1151-34等地號土地本案剔除園區範圍。
本府「和發產業園區開發案」經提送貴部104年9月23日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90次會議,決議大寮區翁公園段2002-7地等330筆土地(屬台糖及農田水利會土地)准予徵收;剔除部分私有土地(本市大寮區大寮段二小段1220-2、1220-3、1219-2、1151-8、1151-33、1151-34等地號6筆土地)不予辦理徵收,並請本府就範圍變更部分儘速辦理相關都市計畫...等檢討變更作業。本府為維持園區完整性,已提高協議價購價金並與私有土地(本市大寮區大寮段二小段1220-2、建議採納。
理由:
1.有關本案土地大寮區大寮段二小段1151-8地號為第一種產業專用區,同段1151-33、1151-34地號為綠地用地,均位屬經濟部報請設置「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大發基地範圍內,原計畫為農業區土地,現況與陳情案地北側工(甲)(二)-六甲種工業區內廠商頂勝欣有限公司(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廢棄物資源回收業)作為其戶外停車場及圍牆使用。
2.是案3筆地號土地前經104年9月23日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90次會議決議不本案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大寮區大寮段二小段1151-8、1151-33、1151-34等3筆地號土地自產業園區範圍予以剔除,並恢復為農業區。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建議內容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220-3、1219-2等3筆土地)地主達成協議價購,惟仍有1名不願讓售土地,擬視案剔除園區範圍。
予辦理徵收,並就相關變更部分儘速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業在案。
3.本府經發局為儘量維持園區完整性,經提高協議價購價金與地主協調後仍無法達成讓售,爰依上開貴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決議,建議是案3筆地號土地自產業園區範圍剔除,並恢復為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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