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301-討論事項-第5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旗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30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1891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5年5月30日第54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5年10月14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5336043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宋委員立垚(召集人)、李委員永展、林委員旺根、黃前委員麗玲、王前委員珍玲組成專案小組,於105年11月18日、106年7月7日、106年11月3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07年6月2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7323254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高雄市政府107年6月2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7323254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附件
- 附件:高雄市政府107年6月2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732325400號對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之回復意見對照表。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本案高雄市政府依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之建議意見,以106年10月24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633995400號函送補充資料,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上開補充資料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如附表1。遵照辦理。
(二)都市計畫重製:如附表2。遵照辦理。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附表3。遵照辦理。
(四)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
1、都市計畫法第23條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建議本案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都市設計及防災計畫改為細部計畫內容,由高雄市政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並於主要計畫敘明原則性規定。
2、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變更高雄市旗山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都市計畫圖重製)案」。
遵照辦理。
(五)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遵照辦理。
(六)本案請就「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建議補充說明其處理情形。
遵照辦理。
(詳計畫書附件十,第363頁)
- 附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計畫目標年民國90年民國115年原計畫目標年已屆滿,故配合上位計畫(全國區域計畫)調整計畫目標年。
建議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一,第136頁)二都市計畫圖重製及計畫面積調整計畫圖比例尺1/3000(圖解都市計畫圖)計畫面積(325.21)計畫圖比例尺1/1000(數值化都市計畫圖)計畫面積(325.29)原計畫地形圖測繪至今年代久遠,已老舊不堪使用,且實際地形與原計畫圖差異甚大,為提高計畫圖精度,故重製計畫圖,並依重製後計畫圖重新丈量計畫面積。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三,第136頁)三旗山火車站(舊)南側倉儲區(0.58)保存區(二)(0.32)住宅區(附)(0.18)廣場用地(附)(0.08)1.依原高雄縣政府所指定為歷史建築之旗山碾米廠範圍,配合變更為保存區,以維護及活化旗山碾米廠再利用。
2.另考量範圍完整性,其周邊國有地(大德段1037地號)一併變更為保存區。
變更範圍:
大德段1037、1037-1、1038、1039地號。
備註:1037-1地號係於104/06/24由1037地號所逕為分割。
1.本區位於旗山車站正前方,為早期旗山車站香蕉等農貨品運輸儲藏使用,今因時空變遷,且旗山車站已規劃為觀光歷史勝地,實已不符發展需要,故併毗鄰分區變更為住宅區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2.刪除新計畫「附」之文字。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四,第136頁)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2.另考量歷史建築與周邊建築群之協調性,將開發業者捐贈土地劃設為廣場用地。
變更範圍:大德段1040地號。
附帶條件:無償捐贈變更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廣場用地),自行拆除地上建築物。
四機八南側商業區(0.19)保存區(一)(0.19)1.旗山天后宮至今已有180餘年,為旗山地區僅存之清代廟宇,亦為旗山人的信仰中心,業經原高雄縣政府指定為古蹟,為保存其建築特色和歷史文化價值,故予以變更為保存區。
2.為使廟前廣場與天后宮整體規劃,環境景觀將更協調,以利古蹟周邊場域整體規劃,依古蹟定著範圍、南側依旗山段510-2地號地籍線修正以保有部分通行巷道及將廟前廣場公有土地(旗山段787、789、503-1)一併變更為保存區。
變更範圍:旗山段503-1、510(部分)、510-2、510-16(部分)、511-2、787、789(部分)地號。
建議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五,第137頁)五旗山醫院西側及南側醫院用地(1.34)住宅區(0.69)醫療用地(1.34)醫療用地(0.69)為統一名稱修改「醫院用地」為「醫療用地」。
1.旗山醫院為旗山地區僅有之大型醫院,為服務旗山地區民眾及建議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六,第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未來設置綜合醫院之擴建計畫需要,故配合其產權範圍予以變更。
2.考量基地範圍完整性、管用合一等因素,其周邊國有地(旗南段428地號)一併變更為醫院用地。
備註:
1.現況已供1號區域排水使用部分,變更後亦得兼供排水使用。
2.變更範圍:旗南段258、238、427、428等4筆地號。
137頁)六站一客運車站用地(站一)(0.64)車站專用區(車(專)一)(0.64)1.站一用地係供高雄汽車客運公司使用,因係民營公司,為統一名稱變更為車站專用區。
2.考量僅供交通轉運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因屬公共使用性質,故變更為車站專用區,免提供相關負擔捐贈事項。
建議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七,第137頁)七油一及油加油站用地(油一)(0.09)加油站用地(附)(0.02)加油站用地(油二)(0.13)加油站專用區(油專一)(0.11)加油站專用區(油專二)(0.13)1.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調整變更。
2.參酌原高雄縣其它計畫區「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僅供加油站及其附屬設施使用,本案未涉變更負擔。
變更範圍:
1.油專一部分:旗山段533-2、533-3、533-13(部分)、533-21、533-22、533-23(部分)、建議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經查明予以補列2筆地號)(詳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八,第138頁)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554-2、554-37地號。
2.油專二部分:永和段247、246地號。
八旗山火車站周邊地區住宅區(附)(0.15)道路用地(附)(0.08)廣場用地(附)(0.23)1.民國79年實施「變更旗山擴大暨修訂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編號九(略):「…台糖土地面積11,042㎡,應依比例(大於40%)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2.台糖土地面積10,065.63㎡(依土地權屬計算),「依97.12.12原高雄縣旗山公所函送會議紀錄,核算公共設施比例為41.12%,台糖重劃後土地面積為10,065.63㎡」,已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面積2,663.95㎡,本次劃設公共設施用地面積1,475.04㎡,以符合上述通檢附帶條件之規定。
3.整合旗山車站周邊整體環境並配合市府綠美化範圍,將台糖公司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規定應負擔捐贈之土地及避免造成台糖公司土地成為裏地之相關原則,變更台糖公司需負擔捐贈之住1.建議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2.刪除新計畫「附」之文字。
3.本案基地範圍外北側角樓規劃內容,請市府文化局提出規劃及經營管理方案後,再另案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九,第138頁)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宅區土地與旗山車站坐落之道路用地為廣場用地。
變更範圍:
1.住宅區(附)變更為廣場用地:大德段1055(部分)、1056(部分)、1056-2、1057、1057-2、1060(部分)地號等6筆。
2.道路用地(附)變更為廣場用地:旗山段532-8地號1筆;大德段1046-1、1049、1050、1051-1、1052-1、1056-1、1056-3、1057-1、1059-1、1060-1地號等10筆。
附帶條件:
1.台糖公司於申請建築或變更使用執照前完成捐贈旗山都市計畫一通(變九案)原屬台糖土地劃設為公設用地及本案廣場用地。
2.台糖公司同意捐贈回覆函詳見附件四。
九計畫區南側文中西側學校用地(文小三)(2.08)道路用地(0.15)住宅區(附)(1.57)公園用地(公二)(附)(0.34)道路用地(附)(0.17)道路用地(附)(0.15)1.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1年3月12日高市教秘字第10131499900號函示,鄰近文小三預定地之旗山國小民國100年至105學年度學生數未達新設校需求,因此無開闢需求。
2.考量配合地政局調整整體開發地區範圍及地盡其利,併毗鄰分建議本案納入高雄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遵照辦理(刪除本案)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區變更為住宅區,納入東側中山南街、南側吉祥街1/2路寬為變更範圍,並配置30%公共設施用地。
附帶條件:
1.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2.現況已供1號區域排水使用部分,變更後亦得兼供排水使用。
備註:
1.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文件詳附件五。
2.本案經市都委會考量加速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提高可行性,參考其它變更負擔調降案例,同意調降負擔比例為30%。
十計畫區內道路截角住宅區(-)*道路用地(-)*都市計畫道路截角與樁位展繪線不符(共5處),考量道路行車安全,配合樁位展繪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備註:*17.19平方公尺。
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位於人行步道用地旁,擬劃設1處截角部分,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免予劃設,建請予以刪除。
2.補充原計畫及新計畫面積數據。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十,第139頁)運動公園西側停車場用地(停二)(0.19)公園用地(公四)(0.19)該停二用地毗鄰鼓山公園,為利公園整體規劃使用,故變更為公園用地。
建議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十一,第139頁)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文小一南側住宅區(0.23)學校用地(文小一)(0.23)1.旗山國小(文小二)校地狹窄,不敷使用,故教育部已撥用部分文小(一)內4筆土地外(旗山段299-18、299-25、299-26、299-27地號),另旗山段299-6地號因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為配合辦理撥用事宜,故變更為「學校用地」。
2.另考量基地完整性,將周邊市有地(旗山段299-28地號),一併變更為學校用地,俾供旗山國小使用。
變更範圍:
旗山段299-6、299-28等2筆地號。
備註:
請學校配合地方發展需求,提供地區多元、彈性停車空間。
建議本案除旗山段299-28地號修正為299-23地號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十二,第139頁)計畫區內4米人行步道人行步道用地(1.36)住宅區(附)(0.01)公園用地(0.04)醫療用地(0.05)道路用地(1.26)1.依內政部90.02.06台九十內營字第9082773函示:人行步道用地不符作為停車空間出入通行使用,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停車空間設置標準,二者產生衝突,為提供車輛進出,故予以調整變更。
2.本計畫區內4米人行步道除依下列變更外,餘皆變更為道路用地。
(1)步道編號1:因僅串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擬變更為住宅區部分,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否則變更為道路用地。
2.請補充各處變更示意圖,納入計畫書敘明。
3.請補充4公尺計畫道路兩側除第3點納入細部計畫指導原則及細部計畫規定外,餘遵照辦理。
(詳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十三-1,第139頁及核定編號十三-2,第140-141頁。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連學校、水溝用地且位於計畫範圍邊界,故維持人行步道用地。
(2)步道編號14:該人行步道毗鄰公園用地,屬市府工務局養工處管有之公有地,且其變更不影響該地區通行,為利管理維護,故變更為公園用地(公一)。
(3)步道編號39:為利醫院日後規劃利用,旗山醫院建議將南側人行步道用地(旗南段209、237地號)變更為醫療用地,餘變更為毗鄰分區住宅區。
(4)步道編號22:因原計畫人行步道路型不利通行,配合毗鄰公有地調整路型變更為道路用地,調整後剩餘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毗鄰分區住宅區,惟涉及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依本市通案性規定辦理變更負擔。
變更範圍:
1.步道編號14:竹峰段681地號,約383㎡。
2.步道編號39:
(1)人行步道變更為醫療用地部分:旗南段299-6、299-28等2筆地號,約建築基地應各退縮1公尺供道路使用,得計入法定空地。
4.刪除新計畫「附」之文字。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469.8㎡。
(2)人行步道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旗山段299-6、299-28等2筆地號,約77㎡。
3.步道編號22:
(1)人行步道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太平段219(部分)、220(部分)、224(部分)、226(部分)、227(部分)等5筆地號,約26㎡。
(2)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太平段224(部分)、266(部分)等2筆地號,約14㎡。
附帶條件:
由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住宅區者,於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完成無償捐贈變更面積35%之土地予市政府,(包括基地內劃設可建築用地或捐贈旗山都市計畫區內等公告現值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確無適當土地可供劃設或提供,方得以代金方式繳交,繳納代金之計算=應捐贈之土地面積×土地價格,其中土地價格由主管機關委託一家不動產估價者查估。
計畫區東側行水區名稱行水區(16.78)行水區兼供道路使用河川區(16.78)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配合經濟部水利署93年1月13日經水字第09302600470號函「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其劃定為使建議本案除計畫區內堤防用地擬變更為河川區,增列變更內容外,其餘准照市遵照辦理(詳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十四,第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調整(0.95)(0.95)用分區(河川區)之範圍境界線認定原則」修正分區名稱為「河川區」。
府核議意見通過。
141頁)計畫區中間區域文小二南側運動場用地名稱調整運動場用地(1.57)體育場用地(1.57)為統一名稱修改「運動場用地」為「體育場用地」。
建議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十五,第141頁)運動公園西側公園用地(公四)(0.25)宗教專用區(附)(0.25)1.考量太平寺為日治時期成立之佛寺,歷經多年的宗教傳承與信仰延續,且為合法登記之寺廟道場,符合宗專區審議檢討原則。
2.基於太平寺使用現況、聯外道路出入之需求及基地之完整,予以變更宗教專用區。(詳附件六)附帶條件:
1.請太平寺儘速以該方案修正變更範圍、面積等,將相關申請資料及承諾事項,送工務局養工處審核,並於本案送內政部核定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文件。
2.太平寺日後應參酌原寺院建築語彙及地景風貌修繕、重建洗手台並融入鼓山公園之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附帶條件:「…本案送內政部核定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文件」,修正為「…本案送內政部核定前取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2.請市府與廟方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3.刪除新計畫「附」之文字。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十六,第141頁)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設計,且不得新設納骨塔(袓師堂)相關設施。
3.太平寺應依「高雄市都市計畫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處理原則」規定辦理變更負擔回饋。
計畫區北側停車場用地(停四)(0.19)住宅區(附)(0.19)考量停四停車場用地及其右側市場用地現況為2樓以上建築物、後續停車場徵收、拆遷補償費用高,故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附帶條件:
1.由停車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者,於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完成無償捐贈變更面積35%之土地予市政府,(包括基地內劃設可建築用地或捐贈旗山都市計畫區內等公告現值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確無適當土地可供劃設或提供,方得以代金方式繳交,繳納代金之計算=應捐贈之土地面積×土地價格,其中土地價格由主管機關委託一家不動產估價者查估。
2.本案應由本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若有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變更者,則維持原計畫。
建議本案納入高雄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遵照辦理(刪除本案)計畫區中央停車場用地(停六)機關用地(機十五)(0.11)查停六停車場用地係79年公告發布實施「變更旗山都市計畫(第一次建議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附)(0.11)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編號九變更為停車場用地,其土地權屬分別為國有地(大德段346、348及350地號)與市有地(大德段349地號)。除大德段346地號為國產署管理,餘由高市府交通局管理,大德段346、348地號土地現況作大德里活動中心及停車場使用,爰配合現況及管用合一,將大德活動中心範圍部分變更為機關用地,餘維持停車場用地。
變更範圍:
大德段346、348等2筆地號。
備註:
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103.7.21台財產南接字第10300108740號函暨104.9.18台財產南接字第10400165210號函表示停車場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尚無應辦理有償撥用之情形,考量現況作大德里活動中心與停車場使用,故將大德段346、348地號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餘維持停車場用地。
細表核定編號十七,第142頁)計畫區北側批發市場用地(批一)(0.83)住宅區(附)(0.58)綠地(附)(0.14)道路用地(附)(0.11.高市府農業局於103年4月23日表示旗山果菜批發市場已於102年12月31日解散,且無使用計畫。
另經發局表示目前尚無開闢公有零售市場計畫。
建議本案納入高雄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遵照辦理(刪除本案)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2.本變更案符合高雄市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市場用地(三)「經主管機關評估不需用且並同意變更者,得檢討恢復原分區,或檢討變更為其它分區並配置適當公共設施,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3.陳情同意變更之面積與人數符合鼓勵私人申請辦理市地重劃之規定。(詳附件七)4.考量土地活化利用及依上開原則,陳情所提方案之廣場用地予以調整為綠地,爰同意變更。
附帶條件:
1.本案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文件詳附件八)2.本案應自願捐贈變更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變更範圍之公共設施為捐贈標的。
3.請高雄市政府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4.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恢復原計畫批發市場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計畫區東南側綠地(0.01)住宅區(0.01)本案係早期地籍、椿位、都計圖精度造成誤差問題,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保障居民權益與建物結構安全等理由,同意變更為住宅區並免變更負擔。
變更範圍:
旗南段96-1、97、98等3筆地號。
建議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十八,第142頁)實施進度及經費未訂定增訂為期本計畫健全發展並配合計畫年期之延長予以修訂,以供開發建設之參據。
建議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二十,第143頁)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為融入防災觀念與策略,並避免或降低災害發生衝擊,宜增訂都市防(救)災計畫。
建議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二十一,第143頁)土地使用未訂定增訂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之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生本案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遵照辦理(刪此本案)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三分區管制要點活環境品質。詳本案細部計畫書點,依法係屬細部計畫範疇,爰建議納入細部計畫,以符規定。
備註:本計畫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有計畫為準。
- 附表2:都市計畫重製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機二西南側機關用地(機二)(0.02)住宅區(0.07)道路用地(0.10)道路用地(0.09)水溝用地(0.10)機二西南側之計畫道路及水溝用地之地籍重測樁位與原計畫圖不符部分,依旗山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決議,配合地籍重測樁位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備註:
配合計畫圖重製提列變更。
建議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重製變1案,第146頁)21-1號道路與2-1號道路交叉口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已開闢完成道路之樁位成果與計畫圖不符,依旗山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決議,配合交通安全及道路設計合理性,依樁位線提列變更。
備註:
配合計畫圖重製提列變更。
建議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重製變2案,第146頁)3機三西南側廣(停)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1)道路用地(0.01)道路截角都市計畫線與樁位線不符,現況已開闢,且與樁位及地籍線相符,依旗山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決議,考量交通安全,配合樁位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備註:
配合計畫圖重製提列變更。
建議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重製變3案,第146頁)4兒三南側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迴車道未釘樁,都市計畫線、地籍線、樁位線三者皆不符,依旗山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決議,參酌地籍線提列變更。
備註:
配合計畫圖重製提列變更。
建議本案除請市府考量迴車道空間部分規劃設計槽化或設置街角廣場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重製變4案,第146頁)5停二南側住宅區(9.96㎡)道路用地(9.96㎡)都計線與樁位線相符,樁位線與地籍線道路截角不符,現況已開闢,依旗山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決議,為避免造成畸零地建議參酌地籍線提列變更。
建議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重製變5案,第146頁)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備註:
配合計畫圖重製提列變更。
6變電所西北側住宅區住宅區(0.03)道路用地(0.04)道路用地(0.03)住宅區(0.04)都計線與樁位線不符,樁位線與地籍相符,都計線與樁位線均損及建物,現況未開闢,依旗山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決議,配合樁位線提列變更。
備註:
配合計畫圖重製提列變更。
建議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重製變6案,第146頁)7兒六東北側行水區及綠地道路截角道路用地(0.03)河川區(0.02)綠地(0.01)都計線與樁位道路截角不符,樁位線與地籍線道路截角相符,現況已開闢,其截角畫設大小與樁位線較相符,依旗山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決議,考量現況已開闢,建議依樁位線提列變更。
備註:
配合計畫圖重製提列變更。
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八修改分區名稱為河川區。
建議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重製變7案,第147頁)8批二西側住宅區(0.03)水溝用地(0.06)水溝用地(0.03)住宅區(33.14㎡)農業區(0.06)水溝用地樁位成果與計畫圖不符,依旗山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商決議,考量公地公用原則,配合樁位展繪線提列變更。
備註:
配合計畫圖重製提列變更。
建議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重製變8案,第147頁)9油一住宅區(100.6㎡)加油站用地(-)*加油站用地(-)*加油站專用區(一)(100.6㎡)住宅區(附)(-)*商業區(附)(-)*1.依照104年1月8日高市府所召開計畫圖重製疑義第3次研商會議,於重製階段先依都市計畫展繪線展繪。為求計畫分區與實際使用相符,於通檢時提案變更。
2.中油公司所有之土地為旗山段533-2、533-3、533-13、533-20、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擬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部分,請市府與土地所遵照辦理(詳計畫書重製變9案,第147頁)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533-21、533-22、533-23、554-2、554-37等9筆土地。
3.因基地面積狹小,劃設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小、不具使用效益,得以繳交代金或捐贈本計畫區內等值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
變更範圍:
(1)變更後之油(專)一範圍為左列中油公司所屬9筆地號土地。
(2)住宅區變更為油(專)一部分:旗山段533-13(部分)、533-20(部分)、533-23地號。
(3)油一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大德段837(部分)、1047-1地號,變更面積約31㎡,捐贈比例35%。
(4)油一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部分:旗山段554-4(部分)、554-14(部分)、554-29(部分)等3筆地號,變更面積約41㎡,捐贈比例40%。
附帶條件:
於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應完成無償捐贈變更面積35%或40%之土地予市政府,(包括基地內劃設可建築用地或捐贈旗山都市計畫區內等值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確無適當土地可供劃設或提供,方得以代金方式繳交,繳納代金之計算=應捐贈之土地面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2.補充原計畫及新計畫面積數據。
3.刪除新計畫「附」之文字。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積×土地價格,其中土地價格由主管機關委託一家不動產估價者查估。
註:本計畫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有計畫為準。
- 附表3: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1黃啟軒1.變更高雄市旗山區旗山段637-32地號道路用地為住宅區。
2.變更旗山段637-22地號土地南側水溝用地為住宅區。
1.陳情位置為高雄市旗山區旗山段637-22地號土地,原登記面積525m2,因於民國103年9月11日由旗山地政事務所辦理逕為分割出旗山段637-32地號道路用地,登記面積25m2,造成該合法建物建蔽率不足,有損民之權益,故提出陳情如下。
2.依據旗山區公所於民國100年8月16日所核發都市計畫分區證明指示,旗山段637-22地號土地為住宅區,該房屋並於當年申請建築執照動工興建,興建完成後於民國102年7月4日依法辦妥房屋保存登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旗山區旗山段637-22地號北側土地係於68年11月22日旗山擴大暨修訂都市計畫案劃設為道路用地;另79年旗山一通配合現況為溝渠使用予以變更部分綠地用地為水溝用地,迄今未曾變更;都市計畫樁位於80年5月10日公告,迄今未曾變更。
2.查旗山地政事務所106年2月16日高市地旗測字地10670132200號函示,旗山段633-12地號土地所屬之計畫道路(即637-22地號北側之道路用地)為旗山地所於83年8月12日依都市計畫逕為分割,惟旗山地所續於103年9月11日將該計畫道路南側之旗山段637-22地號逕為分割產生637-32地號土地,83年與103年2次逕為分割線不一致。
3.另查100年8月建築線指定申請書圖將旗山段637-22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標示為住宅區;旗山地所106年1月13日高市地旗測字第10670045900號函附紀錄建議C294-C295道路中心樁所劃設之道路用地界線與現況道路不符,參酌現況展繪提列變更。
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市府研析意見通過。
1.旗山地政事務所依都市計畫逕為分割地籍成果,調整道路路線,因涉及將陳情人部分住宅區土地變更為道路用地,建請補充道路調整修正之理由及是否屬於都市計畫重製疑義等相關資料。
2.另陳情人建議將水溝用地變更為住宅區1節,建請市府水利局於大會審議前確認該水溝用地是否涵蓋陳情人土地及水溝用地之範1.道路用地調整變更部分:
(1)本案都市計畫重製展繪過程,因都市計畫圖與樁位展繪線相符,故未提列重製疑義,非屬重製疑義會議決議之變更事項。
(2)旗山地政事務所續於103年辦理逕為分割,因地籍線與都市計畫不一致。爰以106年1月13日高市地旗測字第0號函建議有關C294-C295道路中心樁建議調整方案予配合變更。(詳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十九,第143頁)2.水溝用地調整變更部分:
建議依市府水利局106年12月27日會勘結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記,為合法建築物。
3.經民委託測量顧問公司引測旗山區都市計畫區內現有都計樁,以檢測樂和街15米既有道路上中心樁,樁號C262-1、C264-1、C265-1、C266-1等樁位,發現該現有樁位埋設位置與都市計畫不符,有向南偏差之情形,經民詢問市府都發局,得知該道路中心並非其發包埋設,故民質疑該既有道路(台28線)有未依都市計畫開闢而施工錯誤之情事。
4.又經查旗山段637-22地號土地南側有計畫水溝用地,經展繪都市計畫樁,發現4.有關所陳水溝用地部分,依水利局105年9月5日高市水利字第10535507700號函示,旗山段637-22地號部分土地非屬道路排水,現地為既有溝渠,建議維持既有排水功能。
5.綜上,基於民眾已依83年逕割之地籍圖申請指定建築線且與實地現況較為相符,本案建議依旗山地政事務所提修正路線方案調整變更,其中變更為住宅區者因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變更面積狹小,免予變更負擔。另有關水溝用地部分建議依水利局意見維持既有水溝部分為水溝用地,其餘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並依本案變更負擔原則其負擔比例為35%,負擔內容依計畫書規定辦理。
圍線;如未能於大會前確認水溝用地範圍,則所陳事項,先行維持原計畫水溝用地。
3.本案建請市府水利局確認水溝用地範圍線後,如有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之需要,再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辦理。
論,按現況既有排水溝尚未影響所陳建築,惟該排水目前未有相關水道治理計畫,俟用地範圍確認後再循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作業。
(詳附件二)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該計畫用地與市府發包施作之現況水溝位置不符,故建請相關單位依現況實際情形辦理變更南側水溝用地位置,以符實際。
2吳志澄、盧俊峰、盧惠那等3人為變更高雄市旗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實質變更12案高雄市旗山區太平段220、226地號土地,請維持原審決由原人行步道變更住宅區。
1.高雄市旗山區太平段220、226地號土地於民國68年經政府機關逕為分割,編定為4米人行步道,附近是一片空地,該步道目前尚未開發使用,且步道進入不到20米就有兩處轉角,不利通行,出口位於旗山區中正路彎道與旗南一路交會口(如附地籍圖)險象環生,實在不適合編定為人行步道。
2.在第一次通盤檢討通過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1.依交通局105年12月15日函示旗山區太平段220、226地號目前為空地,暫無行人通行需求。
2.依國產署105年11月18日台財產南改字第10500204230號函及105年11月30日台財產南改字第10500212430號函表示同意變更為住宅區並負擔捐贈。
3.經查該人行步道兩側土地所有權人均為本案3位陳情人所有,不影響其他地主權益。
4.考量避免影響該多岔路口交通安全及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均同意變更及負擔,建議本案變更為住宅區,並依本案變更負擔原則之負擔比例為35%,負擔內容依計畫書規定辦理。
1.建議准照市府研析意見通過。
2.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十三-1,第139頁)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人行步道廢除時,須繳納變更負擔費用,因擔心變更使用費無法負擔繳納。所以當時思慮不周才想維持原人行步道,及顧慮後面土地出入,今與共有人商議,為利於土地開發使用及地方繁榮,各陳情人願共同負擔使用費。敬請貴署准予維持原審決由人行步道變更為住宅區。
3盧瀅如等人為高雄市旗山區都市計畫變更公展編號十、報內政部編號九案學校用地(文小三)變更案,其公共設施用地及市地重劃開發負擔,提出異議。
1.民等所有土地旗山區旗南段933-2地號等14筆土地係旗山區學校用地(文小三),今政府要取消學校用地變更都市計畫為住宅區,需負擔公共設施用地30%,民等所有土地面臨中學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本案係學校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涉及變更負擔及比例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本案變更負擔原則規定及考量重劃開發財務可行性予以辦理。
2.範圍內公園用地之規劃係除係配合現況水溝路線,尚考量其兩旁防災、隔離空間因素予以配置。
3.綜上理由,本案建議未便採納。
建議本案納入高雄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遵照辦理(不納入變更)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路路旁,為何還要負擔裡面新開闢八米道路面積。
2.本變更案內公園用地面積0.34公頃實在太大,應縮小以現有實地排水溝約0.1公頃即可,不需要設置公園,因毗鄰旗山國中、鄰近約300公尺就可到旗山體育場及鼓山公園,都可座休閒、運動。
3.綜上所述及本案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民等所有土地公共設施及市地重劃合計負擔以不超過30%,因該土地編為學校用地已被管制40年無法正常使用的損失,請政府體恤,以免引起民怨。
4.檢附本案略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圖貳份(橘線範圍為陳情範圍)4曾士雄於高雄市旗山區旗文段地號0648-000,0662-0002原兒童遊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用地。
1.本人兒子曾亭偉於高雄市旗山區地號648、662-2之兩筆土地,是從我爺爺曾文教先生所持有到我兒子曾亭偉。
2.經詢問區公所此土地於民國44年5月7日規劃為兒童遊樂場用地至今,再詢問高雄市養工處公園工程科黃小姐分機2377,告知並無要規劃使用,再尋問高雄市都發局都市計劃科王先生分機2906告知,目前通盤檢討已送內政部營建署。
3.此土地於兩筆土地座落高雄市旗山區兒童遊樂場用地編號一上,因為目前協對面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1.依本府工務局養工處105年12月28日高市工養處園字第1057676800號函示,本兒童遊樂場用地權屬皆為私有地,目前本處尚無開闢計畫。
2.查本通檢案五項公設用地面積比例約13.4%,且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通盤檢討後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計畫面積,不得低於通盤檢討前劃設之面積(較通檢前增加0.77公頃)。
3.考量「兒一」兒童遊樂場用地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開闢需求、五項公設用地符合規定,及考量民眾權益,本案建議併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並依本案變更負擔原則其負擔比例為35%,負擔內容依計畫書規定辦理。。
建議本案納入高雄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遵照辦理(不納入變更)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已有高雄市旗山區鼓山國小之成立,兒童遊樂場用地使用已可滿足兒童遊樂之需求,故陳情申請將其檢討變更為住宅用地,以利於地方之發展。
5高雄市政府水利局為「旗山區第五號排水治理工程(第一期)」經檢討未使用之土地,請貴局納入旗山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1.旨揭工程經規劃檢討後,利用現行都市計畫水溝用地之公有土地,得以符合保護標準,為兼顧私人土地之權益,並衡酌侵害最小,及徵收必要之比例原則,請貴局協助將已剔除該排水渠段用地範圍之土地(水溝用地),納入旗山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變更為適當分區。
2.隨函檢附已剔除排水渠段用地範圍之土地清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1.依本府水利局106年2月8日高市水利字第10630744900號函說明,旗山區第五號排水屬區域排水,故其規劃係採25年重現期不溢堤之保護標準。計畫渠寬為出口至二號排水匯流口採用9公尺寬,二號排水匯流口至瑞峰橋採用8公尺寬,而原水溝用地部分土地剔除後,用地範圍大致介於11公尺~15公尺,故仍足夠旨揭治理工程之使用,不影響排水功能及防洪功能。
2.旨揭工程已於105年12月27日開工,預計107年4月完工。該排水治理計畫及用地範圍線,目前已提送至經濟部水利署,預計106年2月召開審查會3.查所陳公有土地均為國有地(本府水利局管建議本案請市府水利局先行確認水溝用地範圍線,再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事宜。
遵照辦理(不納入變更)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冊。
理),考量剔除無使用需求之私有地(土地前後地主相同,不致形成畸零地)及公有地,且不影響排水功能並維護民眾權益,建議將所陳水溝用地併鄰近分區變更為商業區、住宅區、綠地用地(變更內容示意如附),並俟堤防預定線經經濟部水利署核定公告後再予核定公告。
4.水溝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依本案變更負擔原則其負擔比例分別35%、40%,負擔內容依計畫書規定辦理。
6旗山區公所旗山區太平段863、864、865地號及部分頭林段161地號旨揭土地已提報衛福部前瞻計畫規劃興建長照複合型服務中心,為考量土地整體性及閒置土地活用,建請將旗山區太平段864地號、部分頭林段161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批發市場用地」,及太平段863、865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納入通盤檢討案中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1.該批發市場用地(批二)係於民國68年旗山擴大暨修訂都市計畫依當時魚市場所劃設,現況已無營運使用,原地上物現已拆除。批二面積約為1036.87㎡(太平段864地號(市有)及部分頭林段161地號(國有));另太平段863、865為68年劃設之住宅區。
2.經本府海洋局104年8月28日高市海五字第10432246500號函表示,旗山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85年11月撤銷公司登記,現已無營運魚市場之事實,且旗山地區漁獲量建議准照市府研析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詳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十九,第142頁)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一併變更為「機關用地」。
1.旗山區太平段864地號及部分頭林段16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批發市場用地」,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其為民國68年間劃設,係供做魚市場使用,緊鄰該筆土地右側係太平段863地號土地,其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面積為40.64平方公尺,而鄰界太平段864地號左側土地為太平段865地號,其土地使用分區亦為「住宅區」,面積為6.17平方公尺。
2.上述太平段864地號及部分頭林段161地號公有土地已無交易極小,該土地本局無開發需求。
3.查本案土地為公有,符合本市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市場用地(四)「公有市場用地,優先補足該計畫區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具財務效益者得檢討變更為其他分區。」。
4.考量案地所在之太平里總戶數957戶、人口數2665人,其中65歲以上長者達523人,人口比率19.6%,將邁入世界衛生組織定義之「超高齡社會」20%,為改善老人照護及弱勢家庭較多之現況、解決周邊長照據點設置及社區聯合集會培訓場所之需求,爰擬興建長照複合型服務中心,變更上開土地為機關用地,該案業經本府同意變更在案,且業已提報衛福部前瞻計畫規劃興建長照複合型服務中心。
5.綜上所述,建議同意本區太平段863、864、865地號及部分頭林段161地號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
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陳情理由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及處理情形營運魚市場之需求,現況為閒置土地,由於臨界該筆地號左右兩側之毗鄰土地,太平段863及865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中間土地使用分區卻為「批發市場用地」,今考量周遭土地之活用及完整性,已提報衛福部前瞻計畫規劃興建長照複合型服務中心,建請將該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機關用地」。
附件一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6年7月7日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及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對照表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意見本案建議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部,再行召開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繼續聽取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