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321-討論事項-第7案:高雄市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後續辦理案件(原報部變更編號第四十三案)案」。
會議紀錄id
MOIO932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18101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提本會103年1月28日第820次會議及103年7月29日第832次會議決議略以:「……(1)請高雄市政府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有案。
-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106年8月14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632955600號函敘明未能於本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之理由,並檢附申請展延開發期限書面資料到部,擬申請延長開發期限3年,俾續完成市地重劃相關審議作業,經提本會106年12月5日第913次會議決議略以:「為利本案整體開發作業之進行,有關高雄市政府擬延長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期程3年1節,原則同意依照辦理;惟為兼顧本會審議相關案件之一致性原則,有關本會第832次會議決議有關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修正為「請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本會103年7月29日第832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6年內完成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惟如有繼續開發之需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三、案准高雄市政府107年8月14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732912300號函送再提會討論資料,惟查前開資料內之修正方案與本會103年7月29日第832次會議審竣之方案內容及本會106年12月5日第913次會議同意延長開發期程之提案資料有重大調整,經內政部營建署107年8月22日營署都字第1070061262號函請高雄市政府補充資料,並經高雄市政府107年8月3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733173600號函補充資料到部,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小蘭(召集人)、洪委員啟東、林委員旺根、蘇委員振維、王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7年9月13日召開1次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再經高雄市政府107年10月4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733614600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詳附件)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有關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修正為『請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本會103年7月29日第832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6年內完成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惟如有繼續開發之需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遵照辦理。
(六)本案如經本會審決,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遵照辦理。
(七)建議本案配合擬調整變更內容修正計畫案名。
遵照辦理。
後續將依據內政部都委會審決之變更內容編號調整修正計畫案名。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擬變更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範圍,經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係為配合北屋排水治理規劃,滯洪設施與排水渠道應一次到位之必要與急迫性,且開發方式調整為公辦市地重劃後,可行性評估分析之重劃負擔比率略低於自辦市地重劃之重劃負擔比率,未影響原自辦市地重劃地主權益,爰建議原則支持高雄市政府107年8月14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732912300號函送修正方案(詳附件一)。
惟查上開修正方案與本會103年7月29日第832次會議審竣之方案內容及本會106年12月5日第913次會議同意延長開發期程之提案資料有重大調整,經內政部營建署107年8月22日營署都字第1070061262號函請高雄市政府補充資料,並經高雄市政府107年8月3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733173600號函補充資料到部(詳附件二),爰本案建議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後補充資料30份(修正部分請劃線)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本次擬擴大市地重劃範圍係為納入北屋排水治理計畫範圍,查部分範圍屬前經本會103年1月28日第820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擴大及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原報部編號第四十四案(詳附件三),惟該案經高雄市政府補辦公開展覽期間有陳情意見,提本會專案小組103年6月26日續開第7次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略以:「請高雄市政府積極追蹤前開治理計畫核定進度,如於提大會前經水利署核定,則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編號第四十四案調整為依核定之堤防預定線變更。」,因本會103年7月29日第832次會議審議時,北屋排水治理計畫尚未經經濟部水利署核定,爰原報部編號第四十四案維持原計畫。經查本次擬擴大市地重劃範圍與上開原報部編號第四十四案範圍並不相符,建請詳予補充說明擬擴大市地重劃範圍之理由與必要性,以及與原報部編號第四十四案範圍不相符之原因。
(二)次查提本會第820次會議審議之原報部編號第四十四案開發方式非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且經本會第832次會議審決之原報部編號第四十三案中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內公有地以撥用方式取得,不列入重劃範圍,惟本次修正方案係變更範圍全部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建請就下列各點補充說明:
1、查原報部編號第四十三案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結果為可行,又本次調整市地重劃範圍非屬原市地重劃範圍有窒礙難行之情形,建請補充說明調整為公辦市地重劃之理由及財務評估分析資料,以強化說明調整後未影響原自辦市地重劃地主權益,亦未影響公有地權益。
2、查原報部編號第四十三案擬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且已有「高雄市仁武區草潭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建請補充說明目前自辦市地重劃之辦理進度、是否有窒礙難行之處,以及調整為公辦市地重劃後對前開籌備會之相關行政作為或配套措施,以避免後續辦理公辦市地重劃作業可能衍生之爭議。
(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意見:
1、本案滯洪池用地既係市政府為改善地區淹水所需設置公共設施,基於公地公用及公共利益,本署經管國有土地當予以支持。
2、本次擬將「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附)」變更「滯洪池用地(附)」,後續辦理市地重劃不納入共同負擔,倘經市政府補充說明原方案以劃設「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附)」納入市地重劃共同負擔之財務確不可行,本署同意變更。
3、本署經管國有土地參與市地重劃分配之土地,請市政府採集中配置,以增加活化開發效益。
(四)本部地政司書面意見:
1、本都市計畫變更編號43案係為配合治水防洪需要,擴大整體開發區範圍,將I-3號道路間之排水整治需用土地並考量市地重劃可行之範圍,一併納入整體開發,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評估市地重劃平均負擔比率為37.53%,尚未超過45%,且已檢附該府地政局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尚為可行,本司予以尊重。
2、另已徵收未開闢道路及河道、滯洪池用地納入市地重劃範圍內,高雄市政府應如何處理?建議應審慎妥處,以避免阻礙市地重劃各項作業之執行。
(五)有關本案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期程部分,為兼顧本會審議相關案件之一致性原則,建議仍依本會第913次會議決議:「有關本會第832次會議決議有關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修正為『請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本會103年7月29日第832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6年內完成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惟如有繼續開發之需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六)本案如經本會審決,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七)建議本案配合擬調整變更內容修正計畫案名。
附件一高雄市政府107年8月14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732912300號函送提案資料附表1-1修正方案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類型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或附帶條件主編號次編號原計畫(㎡)變更後計畫(㎡)防洪治水三1草潭埤附近地區第二種住宅區(53959.68)第二種住宅區(附)(19949.90)1.依據水利局北屋排水之整治規劃報告,草潭埤一帶具防洪蓄水功能,且該處長期以來均為埤塘使用,為改善仁武地區淹水情形,故配合治水規劃報告劃設河道用地及滯洪池空間,計規劃供滯洪池用地3.67公頃,預計可提供5.5萬噸滯洪容量。
2.該地區部分計畫道路用地已徵收,為避免產生需辦理廢止徵收之情形,影響開發期程,故於現行計畫之道路系統架構下調整計畫內容。
3.參酌103年內政部都委會審議方案之負擔比例,調整配置,並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以確保本計畫之具體可行。
4.現況埤塘集中地區多為公有土地,基於公地公用原則,將公有地集中地區變更為滯洪池用地及公園用地,提升地區防洪治水機能。
5.為配合重劃執行需要,將整段I-3號計畫道路、部分住宅畫道路及部分福德街納入重劃範圍;另考備註:
參酌公開徵求展覽期間人民陳情案件第82案、再公展後逾人陳第22案辦理。
附帶條件:
應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
第三種住宅區(附)(32338.67)道路用地(附)(1671.11)第三種住宅區(78788.30)第三種住宅區(附)(41410.40)河道用地(附)(3700.25)滯洪池用地(附)(29870.09)綠地用地兼供河道使用(附)(534.08)道路用地(附)(3273.49)文中用地(736.89)第三種住宅區(附)(294.93)道路用地(附)(441.96)公園用地(25937.09)第三種住宅區(附)(8818.36)公園用地(附)(11317.45)綠地用地(附)(5801.28)綠地用地(4347.43)河道用地(附)(1.01)滯洪池用地(附)(1329.00)綠地用地(附)(2975.11)綠地用地兼供河道使用(附)(41.24)道路用地兼供河道使用(附)(1.07)人行步道用地(1796.59)第二種住宅區(附)(488.76)變更類型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或附帶條件主編號次編號原計畫(㎡)變更後計畫(㎡)第三種住宅區(附)(261.47)量土地地籍界線完整性及部分原有建物重劃後土地分配及聯外通行之需求,配合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7條重劃範圍劃定原則,調整部分道路系統及使用分區範圍並將滯洪池用地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滯洪池用地(附)(393.48)道路用地(附)(652.88)道路用地(42930.82)第二種住宅區(附)(3.24)第三種住宅區(附)(424.16)滯洪池用地(附)(5112.50)綠地用地兼供河道使用(附)(1.40)道路用地(附)(13451.04)道路用地兼供河道使用(附)(23938.83)土地使用分區三2上帝宮前廟埕綠地用地(32.56)第三種住宅區(附)(32.56)上帝宮為仁武八卦寮地區民眾信仰中心,為保留該寺廟廣場之完整性,以提供民眾活動空間,爰依據102年10月經濟部水利署核定「高雄市管區域排水八卦寮地區排水系統規劃報告」,將草潭段158、159及192地號剔除於上開重劃範圍外,並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
附帶條件:
於申請建築或變更使用執照時,應捐贈基地面積30%之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方式辦理為原則,如無法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捐贈者,方得以代金方式繳交,該代金以繳納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
附圖1-1修正方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表1-2原報部編號第四十三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經本會第832次會議審決)變更類型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或附帶條件主編號原計畫(㎡)變更後計畫(㎡)防洪治水四十三草潭埤附近地區第二種住宅區(54074)第二種住宅區(附)(20002)1.依據水利局北屋排水之整治規劃報告顯示,草潭埤一帶具防洪蓄水功能,且該處長期以來均為埤塘使用,為改善仁武地區淹水情形,故配合治水規劃報告劃設滯洪池空間,計規劃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4.97公頃,預計可提供5.5萬噸滯洪容量。
2.該地區部分計畫道路用地已徵收,為避免產生需辦理廢止徵收之情形,影響開發期程,故於現行計畫之道路系統架構下調整計畫內容。
3.參酌現行計畫自辦重劃之負擔比例,調整配置,並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以確保本計畫之具體可行。
4.現況埤塘集中地區多為公有土地,基於公地公用原則,將公有地集中地區變更為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提升地區防洪治水機能。
備註:參酌公開徵求展覽期間人民陳情案件第82案、再公展後逾人陳第22案辦理。
附帶條件:
1.應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
2.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不納入重劃區,惟範圍內私有地納入重劃取得、公有地以撥用方式取得。
第三種住宅區(附)(32421)道路用地(附)(1650)第三種住宅區(72785)第三種住宅區(附)(39759)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附)(2978)綠地(附)(435)道路用地(附)(2872)「文中一」文中用地(737)第三種住宅區(附)(295)道路用地(附)(442)公園用地(25937)第三種住宅區(附)(8818)公園用地(附)(13516)綠地(附)(3603)綠地(4342)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附)(1329)綠地(附)(3013)人行步道(1805)第二種住宅區(附)(488)第三種住宅區(附)(261)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附)(393)道路用地(附)(663)道路用地(18987)第二種住宅區(附)(3)第三種住宅區(附)(64)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附)(4807)道路用地(附)(14114)附圖1-2原報部編號第四十三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件二本部營建署107年8月22日營署都字第1070061262號函及高雄市政府107年8月3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733173600號函「擴大及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後續辦理案件(原報部變更編號第四十三案)」再提會審議補充資料處理情形對照表內政部營建署107年8月22日函請補充事項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
- 一、本案擬擴大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範圍之理由為擬依據104年3月經濟部水利署核定之「八卦寮地區排水系統—北屋排水治理計畫」,應將草潭埤地區與I-3號道路間之排水整治一併完成,惟查前開治理計畫中相關土地及都市計畫變更評估似以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7月29日第832次會議審定版本為評估基礎,未見有需擴大市地重劃範圍之相關評估內容,請補充說明。
- 一、依據本府水利局107年8月29日高市水區字第10735985000號函評估資料,針對本案擴大變更範圍之治水相關評估內容補充說明如下:
(一)必要性:
「北屋排水治理計畫」為於民國104年3月經經濟部水利署核定,現階段北屋排水中下游已完成整治,受到當地居民與地方民意代表相當大地支持與肯定,並表示在財源到位及經費許可下,殷切期盼能儘速完成上游段的整治,為當地民眾免除水患之虞並帶來地方繁榮。
(二)急迫性:
環顧本區住宅商辦皆已開發,周邊雨水下水道系統大多建置完成,但北屋排水上游渠道斷面未達2年重現期保護標準,既有渠道寬度狹窄,有束縮水流之情形,且部份排水路屬未整治之土溝,導致豪雨時排水系統無法負荷,造成淹水情事,嚴重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且草潭埤部分埤塘已被填平,喪失部分滯洪功能,導致鄰近地勢較低之地區淹水情勢加劇,及增加下游雨水下水道及排水路負荷。
考量近年來受到極端氣候影響、暴雨頻率上升,在面對極端降雨的威脅下勢必需面對嚴峻地考驗,故完成排水路上游段的整治與滯洪池的設置具有極大重要性,不但為周邊居民身家財產帶來保障,更為當地帶來繁榮。
(三)經費來源:
有關北屋排水上游段整治及草潭埤滯洪池設置之工程經費,擬由土地重劃基金挹注部分,其餘不足部分已提報中央爭取前瞻計畫補助。
- 二、依據本府地政局107年8月27日高市地政發字第10771163400號函評估資料,針對本案擴大市地重劃範圍之相關評估內內政部營建署107年8月22日函請補充事項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容補充說明如下:
(一)高雄愛河上游起源於仁武八卦寮草潭埤地區,過去因原有天然埤塘陸續被填平,造成下游地區產生積淹水問題,加上草潭埤現況淤積嚴重、水質不良,確有整治之必要,本次配合愛河整治最後一哩路計畫,都市計畫檢討擴大原仁武草潭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範圍(原報部變更編號第43案)納入經濟部水利署核定之北屋排水治理計畫之北屋排水上游段(原報部變更編號第44案)及該滯洪池用地,其中前開北屋排水上游段道路用地及部分住宅區前於101年本府水利局即就北屋排水治理計畫建請納入澄清湖特定區第三次通盤檢討中變更為道路兼排水用地及河川區等適當分區,后因經濟部水利署未及於103年7月29日內政部都委會大會前核定治理計畫,是該次會議僅審定將部分住宅區及道路用地變更為公滯用地及草潭埤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範圍(原報部變更編號第43案),原報部變更編號第44案則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
(二)上開北屋排水上游段因涉有私人土地,本府水利局原定107年3月完成用地取得,同年11月工程完工,惟同年1月召開用地協議價購會議即遭遇部分地主不同意,用地取得受阻,除整治進度遲滯,不符地方民意期待,並愛河上游未整治,確實嚴重影響市民生命財產安全,最後一哩路整治時程刻不容緩,爰檢討都市計畫擴大原仁武草潭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範圍納入經濟部水利署核定之北屋排水治理計畫之北屋排水上游段及該滯洪池用地,並透過公辦市地重劃方式進行開發,可望加快整治腳步完成愛河最後一哩路,徹底解決仁武八卦寮地區淹水洪患。
內政部營建署107年8月22日函請補充事項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
- 二、查擴大變更範圍多為擬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河道用地、綠地用地兼供河道使用、道路用地兼供河道使用等),請補充擴大變更範圍後之市地重劃可行性報告書,並請補充說明重劃負擔比例是否有調整、公園用地及滯洪池用地是否納入重劃區等,以供審議參考。
有關本案擴大變更範圍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資料及相關評估說明請參酌附件一。
- 三、查貴府提報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6年12月5日第913次會議資料,本案係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且已有「高雄市仁武區草潭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請補充說明自辦市地重劃之辦理進度、是否有窒礙難行之處,以及擴大變更市地重劃範圍後是否仍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依據本府地政局107年8月27日高市地政發字第10771163400號函評估資料,針對本案目前自辦市地重劃辦理進度及窒礙難行之處補充說明如下:
愛河上游整治時程已刻不容緩,加上該北屋排水上游段價購取得用地亦受阻,都市計畫檢討擴大原仁武草潭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範圍納入北屋排水上游段及該滯洪池用地有其急迫性及必要性,至本府106年12月5日提報之仁武草潭自辦市地重劃區申准展延開發期程部分,目前僅依都市計畫整體開發範圍核定重劃範圍,尚未核准成立重劃會及實施市地重劃,另本次為加快整治腳步完成愛河最後一哩路,將採公辦重劃保障參加前開自辦重劃地主分配權益,另公辦重劃平均負擔比率以不超過原自辦重劃平均負擔比率38%為原則。
- 四、本案前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2次會議審決有案,本次提會資料似有重大調整,請補充說明旨揭修正方案是否經貴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經查該計畫區本次通盤檢討中涉及仁武天公廟及德理聖堂等宗教專用區變更案件前經103年7月29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32次會議審決有案,惟變更申請人因原變更回饋事項及變更內容窒礙難行,故逕向內政部都委會陳情續提105年3月8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70次會議審議並經該次會議審竣,後於106年9月26日公告發布實施並納入後續辦理案件內容;爰本府依據上開案件處理原則,提請內政部都委會再審議。
附件一本案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書附件三高雄市政府101年11月3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134767600號函送「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提本會第820次會議審議之原報部編號第四十四案附表3原報部編號第四十四案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類型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或附帶條件主編號次編號主編號次編號原計畫(㎡)變更後計畫(㎡)排水治理---北屋排水及番埤排水第三種住宅區(4408)河川區(4408)配合水利局提供之北屋排水及九番埤排水整治計畫,依堤防預定線範圍規劃為河川區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
備註:
1.參酌公開展覽期間人民陳情案件第81案辦理。
2.水利局認定為河川區文件詳附件七所示。
道路用地(6726)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6726)第二種住宅區(1548)河川區(1548)道路用地(附)(82)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附)(82)九番埤排水段北屋排水段附圖3原報部編號第四十四案變更內容示意圖
附件
- 附件:「擴大及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後續辦理案件(原報部變更編號第四十三案)案」之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紀錄之處理情形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一)本次擬擴大市地重劃範圍係為納入北屋排水治理計畫範圍,查部分範圍屬前經本會103年1月28日第820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擴大及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原報部編號第四十四案(詳附件三),惟該案經高雄市政府補辦公開展覽期間有陳情意見,提本會專案小組103年6月26日續開第7次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略以:「請高雄市政府積極追蹤前開治理計畫核定進度,如於提大會前經水利署核定,則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編號第四十四案調整為依核定之堤防預定線變更。」,因本會103年7月29日第832次會議審議時,北屋排水治理計畫尚未經經濟部水利署核定,爰原報部編號第四十四案維持原計畫。經查本次擬擴大市地重劃範圍與上開原報部編號第四十四案範圍並不相符,建請詳予補充說明擬擴大市地重劃範圍之理由與必要性,以及與原報部編號第四十四案範圍不相符之原因。
依據本府地政局及水利局整體評估資料,針對本次提案範圍擬擴大市地重劃範圍與上開原報部編號第四十四案範圍並不相符部分,說明如下:
1.本次配合愛河整治最後一哩路計畫,都市計畫檢討擴大原仁武草潭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範圍納入經濟部水利署核定北屋排水治理計畫之北屋排水上游段(原報部編號第四十四案),其中該北屋排水上游段因涉有私人土地,本府水利局原定107年3月完成用地取得,同年11月工程完工,惟同年1月召開用地協議價購會議即遭遇部分地主不同意,用地取得受阻,除整治進度遲滯,不符地方民意期待,並愛河上游未整治,確實嚴重影響市民生命財產安全;且原報部編號第四十四案範圍內之草潭埤與本次擴大市地重劃範圍內之北屋排水係屬相同之「北屋排水系統」,水患治理應上游草潭埤與下游北屋排水同步整治,以發揮整體排水治理綜效。故最後一哩路整治時程刻不容緩,爰檢討納入,俾以加快整治腳步及徹底解決仁武八卦寮地區淹水洪患。
2.(原報部編號第四十四案範圍內之)草潭埤部分埤塘已被填平,喪失部分滯洪功能。
若草潭埤現有埤塘如可保留不開發填平,可避免破壞原有之生態棲息環境,亦可減少因開發所造成地表逕流之增加,避免鄰近地勢較低之區域淹水情事加劇,及草潭埤下游(擴大市地重劃範圍內之)北屋排水路負擔之問題。
3.貴會103年7月29日第832次會議審議時,「北屋排水系統治理計畫」尚未完成,爰原報部編號第四十四案維持原計畫。之後本府水利局於104年3月17日(高市水區字第10431614900號函)完成「北屋排水治理計畫」,規劃草潭埤北側現有埤塘池面,研擬採市地重劃方式設置約3.2公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頃,及南側之現有埤塘規劃約1公頃之滯洪池,藉以蒐集本地區因開發後所產生之雨水逕流量約6.58萬噸,以及拓寬整治下游北屋排水,使整體「北屋排水系統」達10年重現期保護標準。
4.由於(擴大市地重劃範圍內之)北屋排水上游段現況未達2年重現期保護標準,且屬未整治之土溝,倘未與(原報部編號第四十四案範圍內之)草潭埤同步整治,將導致豪雨時北屋排水系統無法負荷草潭埤南北滯洪池10年重現期保護標準之排放量,嚴重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原報部編號第四十四案應擴大市地重劃範圍,納入下游北屋排水,以同步整治拓寬渠道寬度至10~15公尺(另再加水防道路)以防止洪患。
5.原報部編號第四十四案位置為北屋排水及九番埤排水,本次係配合愛河整治最後一哩路計畫,都市計畫檢討擴大原仁武草潭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範圍僅納入經濟部水利署核定北屋排水治理計畫之北屋排水上游段,北側九番埤排水因距離甚遠將另案處理;北屋排水治理計畫之北屋排水上游段原則全數納入,僅末段水道涉有影響當地民眾信仰中心-上帝宮廣場、金爐及私人82年興建之3層樓建築物部分,為提高重劃可行性,刻由本府水利局提請經濟部水利署調整排水用地範圍,本次範圍則併同往南側調整改行八德南路;至本次擴大整體開發範圍除該排水上游段納入外,併該水道行經之I-3計畫道路、部分住宅區等併因考量公設用地取得開闢完整性及土地合理有效利用等一併納入。
(二)次查提本會第820次會議審議之原報部編號第四十四案開發方式非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且經本會第832次會議審決之原報部編號第四十三案中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內公有地以撥用方式取得,不列入重劃範圍,惟本次修正方案係變更範圍全部以市地重劃辦理開發,建請就下列各點補充說明:
1、查原報部編號第四十三案之市地重劃可1.為有效解決本市大仁武地區排水問題,因應極端氣候,需將原報部編號第四十四案北屋排水治理計畫區域及相關公共設施用地全部有效納入市地重劃範圍,以提升重劃效益。經初步評估市地重劃平均負擔比率為37.53%,低於原自辦重劃平均負擔比率38%,未影響原自辦市地重劃地主權益。
另公有土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優先指配於非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剩餘土地則依規分配於住宅區,符合相關法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行性評估結果為可行,又本次調整市地重劃範圍非屬原市地重劃範圍有窒礙難行之情形,建請補充說明調整為公辦市地重劃之理由及財務評估分析資料,以強化說明調整後未影響原自辦市地重劃地主權益,亦未影響公有地權益。
2、查原報部編號第四十三案擬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且已有「高雄市仁武區草潭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建請補充說明目前自辦市地重劃之辦理進度、是否有窒礙難行之處,以及調整為公辦市地重劃後對前開籌備會之相關行政作為或配套措施,以避免後續辦理公辦市地重劃作業可能衍生之爭議。
令規定。
2.高雄市仁武區草潭自辦市地重劃區95年申請核准成立籌備會,期間歷經都市計畫檢討由自由勘選重劃區變更為整體開發重劃區,後再經歷105年7月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及106年7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修法,至本府106年12月5日提報仁武草潭自辦市地重劃區申准展延開發期程,該自辦重劃區僅依都市計畫整體開發範圍核定重劃範圍,尚未核准成立重劃會及實施市地重劃;另現行自辦市地重劃因前開105年7月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及106年7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修法後,自辦重劃程序更為繁複冗長,為加速整治愛河上游兼顧保障參加前開自辦重劃地主分配權益,爰以不超過原自辦重劃平均負擔比率38%由本府公辦重劃辦理;再前開自辦重劃案刻僅止於籌備階段,重劃工作尚未正式啟動,本公辦重劃案確有愛河整治時程急迫公益必要性,擬加強與該籌備會溝通協調自行撤銷申請,若未果則擬循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廢止95年核准成立籌備會之行政處分。
(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意見:
1、本案滯洪池用地既係市政府為改善地區淹水所需設置公共設施,基於公地公用及公共利益,本署經管國有土地當予以支持。
2、本次擬將「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附)」變更「滯洪池用地(附)」,後續辦理市地重劃不納入共同負擔,倘經市政府補充說明原方案以劃設「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附)」納入市地重劃共同負擔之財務確不可行,本署同意變更。
3、本署經管國有土地參與市地重劃分配之土地,請市政府採集中配置,以增加活化開發效益。
1.感謝國產署的支持。
2.本案公辦重劃可行之基本前提-平均重劃負擔必須低於原自辦重劃平均負擔38%,若以「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附)」參加市地重劃,將加重區內共同負擔之公設比例,平均重劃負擔比率勢必超過38%,影響該原參與自辦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益,降低參與重劃意願,造成重劃開發不可行。
3.在不違反市地重劃法令規定及不影響其他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分配權益前提下,區內國有土地將以集中分配為原則辦理。
(四)本部地政司書面意見:
1、本都市計畫變更編號43案係為配合治水防洪需要,擴大整體開發區範圍,將I-3號道路間之排水整治需用土地並考量市1.感謝地政司尊重。
2.區內已徵收未開闢道路(本次都市計畫仍維持道路用地者)原則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按原位置、原面積分配;至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地重劃可行之範圍,一併納入整體開發,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評估市地重劃平均負擔比率為37.53%,尚未超過45%,且已檢附該府地政局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尚為可行,本司予以尊重。
2、另已徵收未開闢道路及河道、滯洪池用地納入市地重劃範圍內,高雄市政府應如何處理?建議應審慎妥處,以避免阻礙市地重劃各項作業之執行。
河道及滯洪池用地因非屬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之10項共同負擔公設用地,將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2條規定由公有土地優先指配,屆時將依規由本市市有土地優先指配,不足則續由國有地及他縣市有土地提供指配。
(五)有關本案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期程部分,為兼顧本會審議相關案件之一致性原則,建議仍依本會第913次會議決議:「有關本會第832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