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341-討論事項-第5案:臺南市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虎頭埤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第2案)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34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18111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提本會104年2月10日第845次會議審決通過,有關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再提本會107年3月13日第918次會議決議略以:「有關臺南市政府擬延長市地重劃開發期程3年1節,原則同意依照辦理;惟為兼顧本會審議相關案件之一致性原則,有關本會第845次會議決議有關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修正為『請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本會104年2月10日第845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6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有案。
- 二、申請人於旨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議過程依相關審查意見,須配合調整土地使用計畫內容,經臺南市政府107年9月26日府都規字第1071036051號函送再提會說明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本案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期程部分,為兼顧本會審議相關案件之一致性原則,仍依本會第918次會議決議:「有關本會第845次會議決議有關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修正為『請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本會104年2月10日第845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6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二、同意本案配合擬調整變更內容修正計畫案名。
附件臺南市政府107年9月26日府都規字第1071036051號函送再提會說明資料(摘錄)貳、本案與本會第845次會議審議通過內容之差異說明茲將本次擬再提部都委會審議內容與部都委會第845次會議審議通過內容之差異,臚列如下表:變更項目部都委會第845次會議審議通過內容本次擬再提會審議內容(配合環說及水保審議通過內容)增減情形變更為水域用地範圍0.3506公頃(表3,變更編號第1案)0.3619公頃(表5,變更編號第1案)+0.0113公頃整體開發範圍(市地重劃範圍)8.2813公頃(表3,變更編號第2案)8.2700公頃(表5,變更編號第2案)-0.0113公頃各分區及用地面積異動(表4~表7)健康休閒專用區5.3828公頃5.1277公頃-0.2551公頃公園用地1.8063公頃2.2126公頃+0.4063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729公頃0.0729公頃-綠地用地-0.0313公頃+0.0313公頃道路用地1.0193公頃0.8255公頃-0.1938公頃小計8.2813公頃8.2700公頃-0.0113公頃活動人口581人(住宿人數500人,員工數81人)880人(住宿人數744人,員工數136人)+299人實施進度及經費用地負擔:35.00%費用負擔:15.85%重劃總負擔:50.85%用地負擔:38.00%費用負擔:15.85%重劃總負擔:53.85%用地負擔:+3.00%費用負擔:-重劃總負擔:+3.00%重劃可行性評估認可文件臺南市政府地政局103年11月26日南市地劃字第1031077578號函臺南市政府地政局107年8月9日南市地劃字第1070885973號函(附件三)-註:1.表內未載明項目,均應依部都委會第845、918次會議決議,納入後續報核計畫書修正。
2.計畫書內容有關自然環境、水文、排水、建築規劃構想、開發效益等後續報核計畫書將依調整後土地使用計畫內容、水土保持計畫及環境影響說明書相關核定內容修正。
表3變更內容明細表(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45次會議審議通過)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1鹽水埤南界與現行計畫公園用地交界處公園用地【公(1)】(0.3506公頃)附帶條件:
旅乙(1)應併鄰近公(1)公園用地、道路用地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水域用地(0.3506公頃)現行計畫所規定之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區,部分範圍經現地實地測量係屬鹽水埤之水域,為避免本計畫之開發影響鹽水埤既有設施及水域功能,將其剔除於整體開發範圍外,並調整為水域用地。
2台南縣礁坑子段地號607-3等65筆土地,即【「旅乙(1)」旅館區附近地區】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區乙種旅館區(5.9766公頃)公園用地【公(1)】(1.6298公頃)步道用地(0.0855公頃)道路用地(0.5894公頃)附帶條件:
旅乙(1)應併鄰近公(1)公園用地、道路用地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健康休閒專用區(5.3828公頃)公園用地【公(1-1)、公(1-2)】(1.8063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729公頃)道路用地(1.0193公頃)附帶條件:
1.應依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由申請人提出變更細部計畫向臺南市政府提出申請或由臺南市政府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並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2.附帶條件整體開發範圍,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合計公共設施比例不得低於35%。
3.健康休閒專用區可供下列使用:
一般旅館業、國際觀光旅館業、飲食業、餐飲業、日常服務業、娛樂服務業、健身服務業、旅遊及運輸服務業、零售業及經市府核可之使用。
4.前述未規定之事項,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1.配合上位計畫指導。
(1)符合「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有關土地利用成長管理策略及觀光發展策略之指導。
(2)符合「西拉雅國家風景區觀光綜合發展計畫」有關虎頭埤遊憩系統之承載量仍足夠容納更多遊客,且對外交通動線便捷,加上近年來國人對於鄉村旅遊、溫泉療養、山林健行及文化旅遊嚮往,累積觀光遊憩人口的成長,未來本區將定位為「生態鄉村渡假王國」,透過聚焦於「溫泉、水庫、產業、文化」4大類環境元素及觀光亮點,來凸顯本區鄉村旅遊特色。故應調整虎頭埤特定區空間結構與土地使用,引入多元適當活動型態,發展機能型旅遊及國際級水準之觀光渡假旅館等。
(3)符合「擴大及變更虎頭埤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旅館區變更指導原則與策略(旅館區供過於求)。
2.因應休閒觀光趨勢,打造健康休閒新亮點(1)本計畫範圍周邊主要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聯外道路為國道三號(南部第二高速公路)、南168(中興路)、南172(信義街)及南175共計四條,交通可及性高,可快速連結台南都會區。
(2)本計畫可融合周邊鹽水埤之清幽環境,型塑休閒渡假氛圍。
3.考量相鄰土地之既有通行及本計畫整體規劃之需求,予以調整道路系統(1)本計畫範圍外西北側及東北側現況均有其他居民進出,為確保本計畫開發後其得維持通行,故調整原計畫之4公尺人行步道用地之位置及路寬。
(2)配合(1)之調整,重新調整計畫範圍內之道路系統。
3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三點
- 二、旅館區以供建築旅館及其附屬設施為限。
(一)第一種旅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二)第二種旅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三)乙種旅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
增訂二之一、健康休閒專用區應依下列規定開發使用:
(一)以供一般旅館業、國際觀光旅館業、飲食業、餐飲業、日常服務業、娛樂服務業、健身服務業、旅遊及運輸服務業、零售業及經市府核可之使用為限。
(二)其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
(三)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退縮部分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如屬角地,兩面均應退縮建築。
(四)除依「擴大及變更虎頭埤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設置停車空間外,建築基地樓地板每3000㎡應設置一輛大客車停車位。
(五)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
配合新增健康休閒專用區而增訂。
註:表內面積應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表4整體開發區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表(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45次會議審議通過)項目面積(公頃)百分比(%)備註土地使用分區健康休閒專用區5.382865.00小計5.382865.00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用地1.806321.81公(1)-1、公(1)-2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7290.88道路用地1.019312.31小計2.898535.00合計8.2813100.00註:表內面積僅供參考,實際面積應以核定書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圖2變更內容示意圖(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45次會議審議通過)變1變2表5變更內容明細表(配合環說審議結果擬再提部都委會審議內容)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1鹽水埤南界與現行計畫公園用地交界處公園用地【公(1)】(0.3619公頃)附帶條件:
旅乙(1)應併鄰近公(1)公園用地、道路用地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水域用地(0.3619公頃)1.現行計畫所規定之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區,部分範圍經現地實地測量係屬鹽水埤之水域,為避免本計畫之開發影響鹽水埤既有設施及水域功能,將其剔除於整體開發範圍外,並調整為水域用地。
2.另依據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106年3月7日嘉南財字第1060003104號函旨(略):「原開發計畫範圍礁坑子段854-21地號部分土地(面積約112平方公尺以現況分割為準)位於該埤池水域範圍內,恐影響該埤池之功能,請剔除於開發範圍外。」(詳附件六)。爰依據嘉南水利會函旨依現況實地測量地形剔除該854-21地號部分土地(約113平方公尺)於開發範圍外。
2台南縣礁坑子段地號607-3等65筆土地,即【「旅乙(1)」旅館區附近地區】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區乙種旅館區(5.9766公頃)公園用地【公(1)】(1.6185公頃)步道用地(0.0855公頃)道路用地(0.5894公頃)附帶條件:
旅乙(1)應併鄰近公(1)公園用地、道路用地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健康休閒專用區(5.1277公頃)公園(兼供滯洪池使用)用地【公滯(1)-1、公滯(1)-2】(2.2126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729公頃)綠地用地(0.0313公頃)道路用地(0.8255公頃)附帶條件:
1.應依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由申請人提出變更細部計畫向臺南市政府提出申請或由臺南市政府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並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2.附帶條件整體開發範圍,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合計公共設施比例不得低於35%。
3.健康休閒專用區可供下列使用:
一般旅館業、國際觀光旅館1.配合上位計畫指導。
(1)符合「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有關土地利用成長管理策略及觀光發展策略之指導。
(2)符合「西拉雅國家風景區觀光綜合發展計畫」有關虎頭埤遊憩系統之承載量仍足夠容納更多遊客,且對外交通動線便捷,加上近年來國人對於鄉村旅遊、溫泉療養、山林健行及文化旅遊嚮往,累積觀光遊憩人口的成長,未來本區將定位為「生態鄉村渡假王國」,透過聚焦於「溫泉、水庫、產業、文化」4大類環境元素及觀光亮點,來凸顯本區鄉村旅遊特色。故應調整虎頭埤特定區空間結構與土地使用,引入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業、飲食業、餐飲業、日常服務業、娛樂服務業、健身服務業、旅遊及運輸服務業、零售業及經市府核可之使用。
4.前述未規定之事項,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多元適當活動型態,發展機能型旅遊及國際級水準之觀光渡假旅館等。
(3)符合「擴大及變更虎頭埤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旅館區變更指導原則與策略(旅館區供過於求)。
2.因應休閒觀光趨勢,打造健康休閒新亮點(1)本計畫範圍周邊主要聯外道路為國道三號(南部第二高速公路)、南168(中興路)、南172(信義街)及南175共計四條,交通可及性高,可快速連結台南都會區。
(2)本計畫可融合周邊鹽水埤之清幽環境,型塑休閒渡假氛圍。
3.考量相鄰土地之既有通行及本計畫整體規劃之需求,予以調整道路系統(1)本計畫範圍外西北側及東北側現況均有其他居民進出,為確保本計畫開發後其得維持通行,故調整原計畫之4公尺人行步道用地之位置及路寬。
(2)配合(1)之調整,重新調整計畫範圍內之道路系統。
4.配合環境影響說明書整地排水事項之審查意見調整土地使用計畫內容。
3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三點
- 二、旅館區以供建築旅館及其附屬設施為限。
(一)第一種旅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二)第二種旅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三)乙種旅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增訂二之一、健康休閒專用區應依下列規定開發使用:
(一)以供一般旅館業、國際觀光旅館業、飲食業、餐飲業、日常服務業、娛樂服務業、健身服務業、旅遊及運輸服務業、零售業及經市府核可之使用為限。
(二)其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
(三)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配合新增健康休閒專用區而增訂。
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大於80%。退縮5公尺,退縮部分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如屬角地,兩面均應退縮建築。
(四)除依「擴大及變更虎頭埤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設置停車空間外,建築基地樓地板每3000㎡應設置一輛大客車停車位。
(五)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
註:表內面積應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表6整體開發區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表(配合環說審議結果擬再提部都委會審議內容)項目面積(公頃)百分比(%)備註土地使用分區健康休閒專用區5.127762.00小計5.127762.00公共設施用地公園(兼供滯洪池使用)用地2.212626.75公滯(1)-1、公滯(1)-2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7290.88綠地用地0.03130.38道路用地0.82559.98小計3.142338.00合計8.2700100.00註:表內面積僅供參考,實際面積應以核定書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圖4變更內容示意圖(配合環說審議結果擬再提部都委會審議內容)變1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