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341-討論事項-第11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34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18111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提本會103年6月10日第829次會審議完竣,新北市政府依決議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後,以105年8月17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051561002號函送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等相關資料到部,案經本會專案小組分別於105年10月13、105年12月16日、106年5月11日、106年11月16日及107年4月19日召開5次會議聽取簡報,再提本會107年7月17日第926次會審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再公開展覽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再逾4、再逾7及再逾37案等(暫予保留)外,其餘准照…通過,並退請該府…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在案。
- 二、案准新北市政府107年10月19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072020568號函送「再公開展覽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再逾4、再逾7及再逾37案(暫予保留)」等案相關補充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內容有關本案涉及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者決議內容,依103年6月10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29次會決議(略以):「…九、有關變更內容涉及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者,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一)請新北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新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與93年11月16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97次有關變更內容涉及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者,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決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各級都委會審議外,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請新北市政府於完成新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新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二)本會已審議完竣但尚未核定之都市計畫案,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及實施進度與經費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者,則由本部逕予核定;如無法檢附當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本會已於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決議修正,故本案涉及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者決議內容,請依照本會第836次會議報告案件第1案決定辦理,並將相關內容納入都市計畫書敘明。
摘要說明新北市政府建議補充意見本會決議會議決議文字略有差異,內政部計畫委員會第829次會決議僅節錄部份文字,似限縮僅新北市政府得辦理市地重劃,與第597次會議決議意旨得公辦、自辦市地重劃意旨不同之疑義情形產生,爰建議依第597次會議決議補充「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文字,俾利後續執行。
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者,於報請本部核定時,重新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建議該變更案暫予保留,另案依上開處理原則(一)規定辦理,或維持原計畫。
(三)至於本會尚未審議完竣之都市計畫案,建議提大會審議時均依上開處理原則(一)規定辦理。
(四)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內政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完成新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
(1)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
(2)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
(3)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附件
- 附件1:
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民路段東側工業區乙種工業區(0.30公頃)宗教專用區(附)(0.30公頃)1.考量本案基地現況已供教會使用,為順遂宗教活動進行,促進宗教文化多元發展,服務地方人群,建議將乙種工業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以符合宗教使用性質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2.回饋內容(1)回饋事項依「新北市政府輔導既有宗教建築物及土地變更都市計畫處理原則」規定辦理,回饋代金用於本市相關公共建設發展。
(2)前述相關回饋事項應納入協議書,由市府與陳情人簽訂後,始得報部核定。
變更工業區為宗教專用區回饋內容回饋比例5%合法建物容積率210%(變更後宗教專用區容積率為210%)地價比例宗專區公告現值/工業區公告現值繳納代金計算公式土地面積或())變更後第一次宗專區公告現值案例計算(榮光教會乙工變宗專區)())回饋金額17,410,579元
- 附件2:
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乙種工業區(4.09公頃)產業專用區(4.09公頃)原則同意新北市政府所提街廓內編號1~3之工業區(如附圖)變更為產業專用區,並依據「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依程序另案辦理。
附圖:
3捷(十四)12M12M三十20M20M12M12M30M40M特一12M30M二-140M特一18M1912M12M12M20M80M特一20M三20M公(十四)板橋國小公(十八)機(六)文教區(供私立光仁中學使用)機(十二)停(一)停(二)文小(六)文高(一)機(十六)停(七)捷(九)捷(八)捷(四)捷(六)捷(十)機(八)機(九)公(十七)文中(五)文小(十五)海山國小機(二十一)體(二)文中(八)文小(二十三)文小(五)國光國小體(一)板橋高中公(十八)油(二)文中(一)中山國中文小(十三)油(四)海山國中光復國中光復國小埔墘國小捷(五)乙工特專公(十三)古20M10M30M四-1四-118M15M三十五15M11M1812M九十12M12M20M20M乙工特專特專商(附)廣(二)電專2電專3鐵(道)鐵(道)文教區(供私立光仁中學使用)能源(三)文高(一)板橋高中文小(六)15M住(附)公(十五)機(二十二)機(二十六)廣(三)40M特三40M特三40M25M25M40M30M30M15M一-115M一-118M一-215M15M四-118M40M四-140M四-1四-118M18M七-120M18M18M11M三十三15M15M三十六18M三十七24M四-224M四-218M七-218M七-124M四-218M18M18M24M七-218M七-224M七-218M九十三12M12M30M24M四-212M20M20M三20M三18M三-115M宗專(附)住(附)乙工乙工乙工乙工機(十七)停(十)廣宗(專)公(二十七)文小(五)乙工鐵(道)廣計畫圖例住宅區廣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廣停住(附)住宅區(附)6-3存能源(三)住住廣商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商商商商商商商商商商商商商商商商2-42-62-52-134-94-103-44-9廣(三)乙工機(二十)農公(十五)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住抽垃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