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351-討論事項-第7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捷運三鶯線建設計畫)(部分住宅區為捷運開發區)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351
案件id
MOI新北埔地區2018112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07年11月16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072189750號函辦理。
- 二、「變更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捷運三鶯線建設計畫)(部分住宅區為捷運開發區)案」前經本會107年3月13日第918次會審議完竣,其中決議第二點:「本案因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請市政府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於107年6月15日起辦理再公開展覽30天,期間計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2件,經該府彙整後以107年8月31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071653758號函送補充資料報請審議。
- 四、案經本案專案小組(成員:劉委員小蘭(擔任召集人)、李委員永展、宋委員立垚、郭委員翡玉、蘇委員振維、吳委員珮瑜等6位委員)於107年10月9日召開1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新北市政府以107年11月16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07218975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補充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專案小組後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如附表本會決議欄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後附錄)及新北市政府107年11月16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07218975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第918次會議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專案小組後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逾期林志隆捷運三鶯線路線規劃1.依行政院107年7月23日院臺交移字第10795163號、內政部107年4月20日內授營中字第1070807100號、新北市議會107年9月7日北議四字第1070004331號、新北市政府(簡稱貴府)於107年8月16日新北府捷字第1071525123號、及107年9月17日新北府院字第1071785670號函辦理。(附件一)2.再覆貴府「捷運三鶯線路線「經土城區中央路四段」方案說明,本人陳述意見如下:
3.貴府函覆內容各點說明自始至終捷運三鶯線計劃路線全部皆以土城區中央路4段18公尺稱為「既有道路」(路寬雖為18公尺但減人行道3.2公尺及緩衝空間1.2公尺實際現有路寬僅剩13.6公尺)。依貴府所謂「既有道路」該土地絕大部分都是私人土地,而「既有道路」要成為「既有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更須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並經法院判定,始完成法定程序之認定。在法定程序尚未完備前,貴府所謂「既有道路」該土地權能仍屬私人所擁有;故依民法765條、773條規定「對於既成道路土地上空或地下土地所有權人仍得排除他人之占有使用」,即為土地所有權人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陳情人所建議路線於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劃階段皆有納入評估及公開說明,經評估運輸服務、工程技術、用地拆遷等課題。目前仍依104年6月2日奉行政院核定綜合規劃報告路線辦理建設及工程。
2.本案涉及陳情內容新北市政府捷運局前於107年10月26日新北府捷規字第1072048860號書函函復在案。
3.另涉及路線說明如下:
(1)查68年12月28日發布實施之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中央路四段係為30公尺寬之計畫道路,非既成道路。
(2)道路現況寬度約僅18至20公尺,三鶯線行經道路用地涉及私有土地者,本府捷運工程局將依大眾捷運法相關法令辦理用地取得,給予適當之補償;工程墩柱用地範圍係依據大眾捷運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予以徵收所有權,涉及工程高架穿越所需用地,係依據大眾捷運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略以:「大眾捷運系統因工程上之必要,得穿越公、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上空或地下,…。但應擇其對土地及其土地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茲因大眾捷運路線業經行政院104年6月2日核定在案;惟路線評估原則及考量因素、辦理歷程、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墩柱用地範圍依法需辦理徵收,工程使用私有土地上空或地下需辦理補償事宜,以及未來施工期間衍生之交通衝擊、對周邊生活機能影響應如何因應等課題,請新北市政府妥為處理並加強與民眾溝通協調,以避免延宕捷運興建時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依法受其保障的權能,貴府不應違反大法官解釋而侵害私人土地所有權。(附件二)4.承上述三貴府所做18公尺即屬錯誤之丈量,同時也違反大法官解釋之意旨:貴府在本案所為之規劃及評估,前題錯誤在先,違法認定在後。陳情人曾多次對此在陳情書及公聽會上答辯,但均被貴府左右而言他,避而不談。
以上,陳情人為此案已奔走多年,無非期盼貴府能做出理性且公正之判斷,以人民的土地居住正義作為本案執行之前提,陳情人所提之建議案為最優先考量是盼。
改良物之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相當之補償。」、「前項須穿越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上空或地下之情形,主管機關得就其需用之空間範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設定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取得地上權。」,及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10條規定給予地上權補償,並依現行土地徵收條例以市價辦理補償。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07年10月9日)本案建議請新北市政府以處理情形對照表方式詳為補充資料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附表:補辦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依市政府會中提供簡報修正)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再逕林志隆捷運三鶯線路線規劃1.依交通部104年12月10日交路字第1040415718號函及新北市政府(簡稱貴府)105年3月9日新北府交捷字第1050366213號函辦理(附件一)。
2.再覆貴府捷運三鶯線經土城區中央路4段方案說明,本人陳述意見說明如下:
(1)關於貴府(一)之回復理由所言:「…捷運車站區位不佳,位置距離大部份民眾居住區域較遠,影響民眾搭乘意願…。」綜言之,貴府僅從「車站本身設置的效益」觀點片面做出考量,但原預劃A1站至A2站間的住民因捷運站設置,而將長期受到巨大搬遷不便,跟經濟損失等居住正義上之不當侵害,貴府是否視若無睹?此外,若依照貴府之回覆理由觀之,其所得結論將變成是車站必須設置在「區位佳,離民眾居住區域近」的地點,這豈不是「市區中心」才會有的特徵?但依現行都市計畫法第44條:「…鐵路、公路通過實施都市計畫之區域者,應避免穿越市區中心。」貴府之考量,明顯與都市計畫法第44條相違,無視都市計畫法第44條以「居住正義」作為本條之規範核心(附件二)。
有關「建請捷運三鶯線轉乘站應從新北市政府權責單位原預劃的頂埔A1站改為中央路四段過北二高涵洞(簡稱過北二高涵洞)設置新的媽祖田站A2站」及「捷運三鶯線頂埔站A1站至新的媽祖田A2站間,應啟用土城頂埔地區都市計畫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陳情人所建議路線於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劃階段皆有納入評估及公開說明,經評估運輸服務、工程技術、用地拆遷等課題。目前仍依104年6月2日奉行政院核定綜合規劃報告路線辦理建設及工程。
2.有關捷運路線及場站由捷運主管機關主政辦理,涉及陳情內容新北市政府捷運局前於107年4月12日新北府捷規字第1070637663號書函及107年8月15日新北府捷規字第1071525123號書函復在案。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另因大眾捷運路線目前未涉及都市計畫變更,惟路線評估原則、辦理歷程及考量因素等內容,仍請市政府與陳情民眾妥善溝通,以避免延宕捷運興建時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依市政府會中提供簡報修正)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綜上,即便貴府提出具體、縝密之評估報告甚或是方案,來宣示市區中心內須設站,以利鐵路運輸,皆必須依法行政始得為之。
前述所謂的依「法」即是依據都市計畫法第44條之規定,請貴府三思而後行,勿藉行使公權力之名,行違法行政之實是盼。
第六號計畫道路,併採地下化方式興建」。
再逕林志隆捷運三鶯線路線規劃1.依內政部107年4月20日內授營中字第1070807100號、交通部107年4月2日交路字第1070403382號、新北市政府(簡稱貴府)107年4月30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070768679號及107年4月12日新北府捷規字第1070637663號辦理。(附件一)2.再覆貴府「捷運三鶯線經土城區中央路四段」方案說明,本人陳述意見說明如下:
3.關於貴府函覆(二)所謂:「…尚有部分路段寬度僅為18公尺至20公尺,以雙向四車道形式配置。現行工程規劃與施作無須拆除兩側房舍可於現況道路路幅寬度施工。」上述所言,有睜著眼睛說瞎話,矇上欺下之嫌。因中央路四段兩旁屬都市計劃之區域者,為大頂埔唯一無法取代最精華市區中心,商圈商店百業林立商業蓬勃發展帶動整個大頂埔(7個里又有土城工業區與頂埔科學園區數萬從業人員)經濟繁榮關鍵樞鈕。今路幅雖達18公尺雙向四車道,但縮減兩旁人行道約3公尺(左右兩邊人行道各1.5公尺),實際路寬僅剩不足14公尺【車道至人行道緩衝空間1.2公尺(左右兩邊人行道至車道緩有關「建請捷運三鶯線轉乘站應從新北市政府權責單位原預劃的頂埔A1站改為中央路四段過北二高涵洞(簡稱過北二高涵洞)設置新的媽祖田站A2站」及「捷運三鶯線頂埔站A1站至新的媽祖田A2站間,應啟用土城頂埔地區都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陳情人所建議路線於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劃階段皆有納入評估及公開說明,經評估運輸服務、工程技術、用地拆遷等課題。目前仍依104年6月2日奉行政院核定綜合規劃報告路線辦理建設及工程。
2.有關捷運路線及場站由捷運主管機關主政辦理,涉及陳情內容新北市政府捷運局前於107年4月12日新北府捷規字第1070637663號書函及107年8月15日新北府捷規字第1071525123號書函復在案。
3.依目前設計,土城中央路四段施工期間,工區約需占用道路7m,扣除兩側人行道各1.5m,剩餘道路通行寬度8m,故施工期間中央路係維持雙向2車道通行,衍生地方交通衝擊,故須配合辦理交通維持計畫,並將開闢六號道路做為捷運施工期間之替代道路,六號道路寬15m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另因大眾捷運路線目前未涉及都市計畫變更,惟路線評估原則、辦理歷程及考量因素等內容,仍請市政府與陳情民眾妥善溝通,以避免延宕捷運興建時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依市政府會中提供簡報修正)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衝空間各0.6公尺)】,平常車流量以非常擁擠,尤其上、下班、假日時段車輛大排長龍堵塞動彈不得。(附證二)如因規劃興建捷運三鶯線高架化施工後,依現行工程規劃與施作工地圍籬範圍佔用路面寬度9公尺(附證三),其實中央路四段路幅已被縮減三分之二弱僅剩不足5公尺亦只能變成單向壹車道,又如何能負荷原本雙向四車道川流不息堵塞不堪龐大的車流量,交通已直接受到重大衝擊嚴重影響商圈兩邊數百家商業店面阻礙經濟活動及商業發展。亦改變對該地區生活環境造成周遭居民生活不便,嚴重影響整體社會居住安寧,交通安全永久傷害環境品質。
另又所謂:「過北二高涵洞…其路線…,反涉及私有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議題,就居住正義本質,實以行政院核定路線及系統型式為最適當方案」云云。
前述所言又背離事實。如三鶯線路線經六號道路目前六號道路全部皆為公有土地,其道路工程已完成三分之二,僅剩三分之一工程正趕工中。而過北二高涵洞設站位處非都市計劃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均皆為公有土地國有財產局所有,上面僅存零星違建鐵皮屋。更何況中央路四段計劃道路30公尺【必須依土地施行法、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法律規範(詳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