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351-討論事項-第6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官田(含隆田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351
案件id
MOI通檢田地區2018112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5年9月30日第5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5年12月2日府都規字第1051175096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前經簽奉核可由宋委員立垚(擔任召集人)、施委員鴻志、黃前委員麗玲、邵委員珮君及王委員靚琇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106年3月14日、106年11月2日、106年11月22日、107年8月6日及107年8月21日共召開5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臺南市政府以107年11月8日府都規字第1071262811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後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07年11月8日府都規字第1071262811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7-1案至第7-7案(除第7-5案維持原計畫外),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本案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業已取得地政主管機關之同意,原則尚屬可行,後續請市政府將相關評估分析資料,載明於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 二、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7-4案,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為求變更範圍周邊道路系統之完整性,同意將變更範圍西側部分計畫道路納入一併辦理市地重劃,並修正變更內容如后附表一及附圖一。
- 三、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7-6案,為利執行,在財務可行之下,同意照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並將相關拆離原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修正變更內容如后附表二。
附件
- 附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7-4案)提會編號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7-47-4湖山里市六用地及相鄰人行步道「市六」市場用地(0.19公頃)第一種住宅區(附一)(0.19公頃)1.因應消費型態轉變,經市場處表示已無市場用地需求,故將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2.為利整體開發後土地使用及道路系統完整性,周邊相鄰未開闢道路用地併同納入整體開發;範圍內人行步道調整為6M計畫道路,以利通行。
1.請於完成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
「市六」市場用地(0.02公頃)道路用地(附一)(0.09公頃)住宅區(0.0013公頃)道路用地(0.04公頃)道路用地(4M人行步道)(0.03公頃)附帶條件(附一):採市地重劃開發註:表內面積應以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圖一:變更內容示意圖
- 附表二: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7-6案)提會編號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7-57-6原二鎮里市地重劃區及運動場用地及其周邊相鄰地區(開發單元A)住宅區(0.74公頃)第一種住宅區(0.74公頃)1.原二鎮市地重劃區係89年6月15日「官田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為加速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開闢,促進新社區之開發建設,劃設為市地重劃區,並訂有差別容積,惟迄今仍未開發,故本次併同周邊未開闢公共設施用地,重新檢討土地使用配置。
2.因應消費型態轉變,經市場處表示已無市場用地需求,故予以檢討變更;另考量人口結構變遷,已開闢學校已能滿足長期需求,惟現有學校服務範圍未涵括本重劃區,故將原二處文小用地及一處文中用地整併為一處文中小用地,以維持本重劃區就學服務機能。
3.考量地形地勢及滯洪排水功能,區內公園劃設採整體集中方式劃設。
4.鄰近原隆田地區已興闢一處運動場(官田區體育公園),故予以取消運動場用地。
5.為維持周邊灌排系統完整性,配合嘉南農田水利會需求,劃設灌溉設施專用區。
6.配合前述各項實質變更內容,重新調整道路系統,且為配合道路系統及空間結構完整性,周邊部1.官田區護安段132、208、209、210、227、230、232、236、237、251、252、253、254、261、265、332、333、337、338、339、340、341、342、343、344、345、346、347、348、349、350等31筆土地剔除市地重劃範圍,並調整為第一種住宅區。
2.請於完成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運動場用地(1.98公頃)第一種住宅區(附一)(2.04公頃)道路用地(0.06公頃)住宅區(20.12公頃)第三種住宅區(附一)(27.21公頃)「文小一」國小用地(0.68公頃)「公一」公園用地(0.59公頃)「市四」市場用地(0.22公頃)水溝用地(0.11公頃)「兒六」兒童遊樂場用地(0.15公頃)「兒七」兒童遊樂場用地(0.11公頃)道路用地(4.71公頃)道路用地(4M人行步道)(0.52公頃)住宅區(0.14公頃)灌溉設施專用區(附一)(1.18公頃)農業區(0.04公頃)水溝用地(0.96公頃)道路用地(0.04公頃)提會編號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住宅區(0.34公頃)「公四」公園用地(附一)(1.89公頃)分農業區亦配合變更為道路用地。
7.已取得合法建築執照者,予以剔除市地重劃範圍,並調整為第一種住宅區。
8.原官田都市計畫指定二鎮地區參與市地重劃之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提升為200%及280%,本次合併通檢仍延續原計畫精神,並將原二鎮市地重劃區內之住宅區及商業區調整為第三種住宅區及第三種商業區。
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3.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
「文小一」國小用地(1.40公頃)道路用地(4M人行步道)(0.15公頃)住宅區(0.17公頃)「公一」公園用地(附一)(1.32公頃)「公一」公園用地(0.98公頃)水溝用地(0.0013公頃)道路用地(0.16公頃)道路用地(4M人行步道)(0.01公頃)住宅區(0.03公頃)「公五」公園用地(附一)(1.05公頃)運動場用地(0.92公頃)道路用地(0.10公頃)住宅區(4.15公頃)道路用地(附一)(8.33公頃)農業區(0.03公頃)「公一」公園用地(0.38公頃)運動場用地(0.33公頃)「兒六」兒童遊樂場用地(0.02公頃)「兒七」兒童遊樂場用地(0.07公頃)提會編號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文小一」國小用地(0.44公頃)「文中」國中用地(0.13公頃)「市四」市場用地(0.02公頃)水溝用地(0.19公頃)道路用地(2.11公頃)道路用地(4M人行步道)(0.46公頃)道路用地(4M人行步道)(0.13公頃)道路用地(4M人行步道)(附一)(0.13公頃)附帶條件(附一):採市地重劃開發7-67-6原二鎮里市地重劃區及運動場用地及其周邊相鄰地區(開發單元B)住宅區(0.17公頃)第一種住宅區(0.17公頃)1.原二鎮市地重劃區係89年6月15日「官田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為加速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開闢,促進新社區之開發建設,劃設為市地重劃區,並訂有差別容積,惟迄今仍未開發,故本次併同周邊未開闢公共設施用地,重新檢討土地使用配置。
2.因應消費型態轉變,經市場處表示已無市場用地需求,故予以檢討變更;另考量人口結構變遷,已開闢學校已能滿足長期1.官田區角秀段96-21、96-22、96-23、96-24、96-25、96-26、141-10、141-18等8筆土地剔除市地重劃範圍,並調整為第一種住宅區。
2.請於完成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住宅區(18.77公頃)第三種住宅區(附一)(26.80公頃)商業區(0.62公頃)「文小二」國小用地(0.01公頃)「文中」國中用地(1.46公頃)「市三」市場用地(0.21公頃)「停三」停車場用地(0.07公頃)提會編號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兒三」兒童遊樂場用地(0.19公頃)需求,惟現有學校服務範圍未涵括本重劃區,故將原二處文小用地及一處文中用地整併為一處文中小用地,以維持本重劃區就學服務機能。
3.考量地形地勢及滯洪排水功能,區內公園劃設採整體集中方式劃設。
4.為維持周邊灌排系統完整性,配合嘉南農田水利會需求,劃設灌溉設施專用區。
5.配合前述各項實質變更內容,重新調整道路系統,且為配合道路系統及空間結構完整性,周邊部分農業區亦配合變更為道路用地。
6.已取得合法建築執照者,予以剔除市地重劃範圍,並調整為第一種住宅區。
7.原官田都市計畫指定二鎮地區參與市地重劃之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提升為200%及280%,本次合併通檢仍延續原計畫精神,並將原二鎮市地重劃區內之住宅區及商業區調整為第三種住宅區及第三種商業區。
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3.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
「兒八」兒童遊樂場用地(0.19公頃)「兒九」兒童遊樂場用地(0.17公頃)道路用地(4.77公頃)道路用地(4M人行步道)(0.29公頃)農業區(0.05公頃)住宅區(0.07公頃)第三種商業區(附一)(1.08公頃)商業區(0.20公頃)「文小二」國小用地(0.43公頃)「停三」停車場用地(0.13公頃)道路用地(0.24公頃)道路用地(4M人行步道)(0.01公頃)住宅區(0.01公頃)灌溉設施專用區(附一)(0.16公頃)道路用地(0.15公頃)「公三」公園用地(0.40公頃)「公三」公園用地(附一)(0.40公頃)住宅區(0.43公頃)「公六」公園用地(附一)提會編號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文小二」國小用地(1.46公頃)(2.19公頃)道路用地(0.25公頃)道路用地(4M人行步道)(0.05公頃)住宅區(0.29公頃)文中小用地(附一)(2.50公頃)「文中」國中用地(1.83公頃)道路用地(0.37公頃)道路用地(4M人行步道)(0.01公頃)住宅區(0.04公頃)「停三」停車場用地(附一)(0.56公頃)「文小二」國小用地(0.46公頃)道路用地(0.06公頃)住宅區(3.51公頃)道路用地(附一)(8.28公頃)商業區(0.27公頃)農業區(0.01公頃)「兒八」兒童遊樂場用地(0.01公頃)「兒九」兒童遊樂場用地(0.03公頃)「文小二」國小用地(0.44公頃)提會編號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文中」國中用地(0.27公頃)「停三」停車場用地(0.02公頃)道路用地(3.53公頃)道路用地(4M人行步道)(0.19公頃)附帶條件(附一):採市地重劃開發【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06年3月14日、106年11月2日、106年11月22日、107年8月6日及107年8月21日共召開5次會議)(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
臺南市官田區位於臺南市中央地帶,北接六甲區,南靠善化區,東南接大內區,西臨麻豆區、下營區,本次通盤檢討係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相鄰接之都市計畫,得合併辦理之。」,將「官田都市計畫區」及「官田鄉隆田地區計畫區」合併辦理通盤檢討作業。
原「官田都市計畫」現行計畫面積為1,544.29公頃,係於民國67年4月15日公告發布實施,於72年5月20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80年5月21日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89年6月13日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現行都市計畫年期至民國94年,計畫人口為42,000人,居住密度約每公頃245人。
原「官田鄉隆田地區都市計畫」現行計畫面積為283.62公頃,係於64年5月10日公告發布實施,於71年11月22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78年8月4日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90年9月24日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現行都市計畫年期至民國90年,計畫人口為9,000人,居住密度約每公頃226人。
本次係依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就計畫區全區進行實質性之檢討,兩處都市計畫區合併後之計畫年期擬調整至115年,計畫人口擬調整為46,000人,居住密度擬調整為每公頃221人,計畫面積調整為1,827.91公頃。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臺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加劃底線)、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後,提請大會審議:
- 附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1計畫名稱官田都市計畫官田(含隆田地區)都市計畫配合本次合併通盤檢討作業變更計畫名稱。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官田鄉隆田地區都市計畫22擬定機關官田鄉公所臺南市政府因應縣、市合併升格及組織改制,擬定機關由原官田鄉公所調整為臺南市政府。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3計畫範圍及面積官田都市計畫:計畫範圍東至嘉南大圳北幹線,南至嘉南大圳,西至省縱貫公路以西約500公尺處,北以灌溉溝渠為界,東北與六甲都市計畫銜接,西南與隆田都市計畫區緊鄰,包括官田鄉官田、二鎮、南廍、湖山等四村及六甲村一小部分,計畫面積1,544.29公頃。
計畫範圍東至嘉南大圳北幹線,南至嘉南大圳,西至省縱貫公路以西約500公尺處,北以灌溉溝渠為界,東北與六甲都市計畫銜接,包括官田區官田、二鎮、南廍、湖山、隆田、隆本等6里,六甲區七甲、龍湖2里等全部及部分區域,計畫面積1,827.91公頃。
配合都市計畫合併作業變更計畫範圍及面積。
除涉及都市計畫圖及計畫範圍線調整事宜併綜合意見第一點及第五點辦理外,其餘同意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4計畫年期官田都市計畫:民國94年民國115年原計畫之計畫年期皆已屆滿,故配合全國區域計畫所訂定之年期,修訂為以民國115年為計畫目標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官田鄉隆田地區都市計畫:
民國90年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55計畫人口官田都市計畫:42,000人46,000人配合計畫區整併及考量未來人口成長趨勢核實檢討後,依計畫區可容納人口,酌予調降計畫人口。
併綜合意見第四點辦理。
官田鄉隆田地區都市計畫:
9,000人6-16-1原官田都市計畫住宅區及商業區住宅區(111.79公頃)第一種住宅區(111.79公頃)原官田都市計畫及原官田鄉隆田地區都市計畫訂定之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有所差異,本次合併通盤檢討不涉及土地使用強度變更,為利日後計畫管理,故劃設為二種住宅區及商業區。
備註:
原官田都市計畫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分別為150%、210%;原官田鄉隆田地區都市計畫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分別為180%、260%。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商業區(8.19公頃)第一種商業區(8.19公頃)6-26-2原官田鄉隆田地區都市計畫住宅區及商業區住宅區(37.45公頃)第二種住宅區(37.45公頃)商業區(2.61公頃)第二種商業區(2.61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7-17-1二鎮里社區中心區市一、停
- 附表二:
編號陳情人或代表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吳通龍官田區二鎮段二鎮小段地號及地號1.官田區二鎮小段337地號與122地號原為兒童遊憩區使用地,需變更為道路用地。
2.二鎮小段337與122地號變更道路使用是為地方交通便捷、行車暢通、繁榮地方,故需打通阻礙。
請臺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修正做為道路使用。
■建議未便採納理由:
1.依本府工務局106年5月24日南市工園二字第1060497578號函說明二(略以):
「…將其變更為道路用地,將有剝奪周遭民眾休憩權利之慮,建議維持現有使用分區。」。
2.建議俟後續公園規劃設計階段再將道路納入考量。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逕人陳秋宏官田區神農段322、地號1.本律師在104年11月19日代理市民陳秋宏先生向台南市政府及台南市官田區公所陳情及申請陳秋宏先生所有坐落台南市官田區神農段322地號兒童樂園及321地號都市計畫道路及人行道公共設施保留地請求准予解編乙事,台南市政府曾在104年11月30日以府都規字第1041162073號書函通知陳秋宏先生表示市府已將上開公共設施用地解編案納入辦理中「變更官田(含隆田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之民眾陳情意見供規劃參考,有台南市政府書函影本乙件可稽(見附件)。惟台南市政本律師代理陳情人陳秋宏先生請台南市政府及台南市官田區公所速函覆有關市民陳秋宏先生陳情官田區神農段322、321地號兩筆土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申請解編事,請查照。
考量公園等遊憩用地面積未達計畫面積10%,建議仍先維持原計畫,後續納入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研議辦理。
涉及公兒用地解編事宜,請市政府納入刻正依本部頒訂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之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中一併辦理。
編號陳情人或代表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府及官田區公所至今未將上開第四次通盤檢討案之結果通知予本律師及陳秋宏先生,以致本律師及陳秋宏先生至今未知上開兩筆公共設施用地是否已經解編,因此有向台南市政府及台南市官田區公所查詢之必要。
2.嗣後,本律師曾在106年2月間向台南市官田區公所調閱上開兩筆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發現上開兩筆土地尚未解編,又陳情人同時上網查詢上開兩筆土地台南市政府在104年12月間所製作之「變更官田(含隆田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書」,發現台南市政府對於上開兩筆公共設施用地並未參酌陳情人之意見依法解編,貴府上開漠視陳情人權益之措施恐已造成陳情人陳秋宏及其他共有人之損害。
3.為此,請台南市政府及台南市官田區公所於收到本函後,速函覆本律師有關上開台南市官田區神農段322、321地號兩筆土地是否已辦理解編?如未辦理解編之理由何在?逕人楊振安官田護安段228、1.護安段228地號:本地號原與護安段227地號同一基地,故該住宅之所有水電及通訊等接戶端水電錶箱皆申請設置於護安段綜上現況,懇請委員明鑒,為維護及考量本人家族在此已世■建議未便採納【涉及變更案第7-6案】1.查護安段228、229地號土地於67年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惟請市政府後續與陳情人分析說明編號陳情人或代表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號228地號東北側,緊鄰於118道路;依居住現況本地號為家族出入必經道路,西側及南邊皆有建物區隔,北側緊臨118道路。故市地重劃所闢道路,與本地號根本無法蛙躍式接觸與受益,然而本次重劃區剔除方案,又未曾考量原有居民現況及權益,僅以通則或通案來解釋個案,造成未蒙其利,先受其害;罔顧原住居民權益,掠奪行徑明顯,有失比例原則及合理性;故本人拒絕參加市地重劃。
2.護安段229地號:本地號為「信託管理土地」,北側緊臨118道路,西側緊鄰護安段232地號及230地號等建物,東邊緊鄰護安段227地號建物。本地號購置信託權益,主要與228地號作為家族進出道路使用,故就現況兩邊建物夾隔,地形狹長,且為世居進出118道路主要通道;若本地號列入重劃區,根本無法改變重劃區北側街廓及現況發展,本人拒絕參加市地重劃。
居20餘年居住現況,且請求排除土地四周住戶建物圍界,家族皆由北邊118道路進出,已無涉市地重劃開發範圍及形廓。若加入重劃區,除出現街廓形狀畸零外,亦改變家族使用現況,且對於所有權人權益上根本無任何受益,不符比例原則與合理性,更讓原住居民有「鳩佔鵲巢」及「強行掠奪」之感受。
為維護原住居民之居住正義及權益,請求將台南市官田護安段228、229地號土地,剔除重劃之外,無任感念。
擬定官田都市計畫時劃設為住宅區,后於89年第三次通盤檢討時納入市地重劃範圍。
2.依本次重劃範圍剔除檢討原則,為保障已取得合法建照之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參照建照地號予以剔除於重劃範圍外。查該2筆地號皆非屬合法建照範圍,故未符本次剔除原則。
參與市地重劃之利弊。
附表三新編號第7-1案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二鎮里社區中心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