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351-討論事項-第5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新港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35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18112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5年7月14日第23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105年9月29日府經城字第1050186173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蘇委員瑛敏(召集人)、施委員鴻志、邱委員英浩、林委員旺根及王委員靚琇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7年2月1日、107年3月9日及107年6月11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嘉義縣政府於107年11月2日府經城字第1070223821號函送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嘉義縣政府107年11月2日府經城字第1070223821號函送計畫書、圖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變8、變9、變10等案擬以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地區部分:暫予保留,請縣政府詳予補充本案具體之開發需求,及如何將地方特色陶藝(交趾陶、剪陶)文化與宗教活動予以結合串聯等議題充分研析後,納入第二階段並由本會專案小組續審。
- 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2,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已先提送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故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7年2月1日、107年3月9日及107年6月11日共召開3次會議):
新港原名麻園寮,亦稱笨港,為早期臺灣先民開墾時期重要據點之一:新港都市計畫於民國63年2月23日發布實施,其間曾於民國71年、79年、93年辦理三次通盤檢討,自前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至今已逾13年。長期以來新港鄉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產業活動,但伴隨著近年來國內媽祖遶境活動的興盛,近年來遶境進香活動已列為世界三大宗教活動之一,大舉提高新港鄉之都市能見度,亦塑造新港鄉之宗教文化魅力,因此,本次檢討及考量國土保安與永續生態之理念與新港便利的交通與區位條件,整體發展優勢與潛力及未來發展新願景,應妥為賦予發展再定位外,同時研提觀光文化產業發展等關鍵議題與行動策略以塑造凸顯地方獨特性環境,進而提升本地區居民生活品質並促進地區環境永續之發展,成為新港發展的新契機。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依照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加劃底線)、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計畫性質及整體發展構想:
(一)請嘉義縣政府詳為補充上位計畫及相關計畫關聯性,對本計畫區發展定位及構想之指導,及如何透過地方資源特色,產業活動,整合各該相關指導建議,以為本計畫區空間結構界定,與土地利用合理規劃之原則。
(二)請將本計畫區發展願景、構想及示意圖(包括土地使用規劃構想、交通運輸系統路網)、周邊重大建設計畫示意圖及本計畫區與周邊鄉鎮都市發展及本次檢討與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之關聯性等整體性事項,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三)請補充有關新港鄉產業之特色、人文景觀及公共設施之分析資料包括自然及文化景觀資源、人口規模、人口密度分布、宗教文化發展、媽祖繞境動線、觀光旅遊人次、住宅供需及短期之彈性滿足旅館、商業暨停車空間需求等項目,並提出計畫發展定位、構想、土地使用型態、課題與對策等資料納入計畫書,作為本次件檢討與擬定細部計畫或下次通盤檢討之參據。
- 二、公共設施用地: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計畫人口28,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3.74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計畫面積約1.95﹪,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故建請縣政府查明是否有同條文除外規定之特殊情形,不足部分應請妥為劃設補充或研提具體因應措施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都市防災計畫:有關都市防災部分,請縣政府針對新港鎮之地理環境、環境地質、地方特性、街道系統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參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潛在洪水平原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進行規劃及檢討,如有必要時得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變更內容作為執行之依據。
- 四、生態都市發展策略:為將大自然、循環平衡的機制導入都市內,以解決都市消耗大於再生,污染大於容受的嚴重課題,故請配合新港鄉當地自然及景觀資源,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綠色網路,人文景觀,大眾運輸發展模式,資源再利用等發展策略或計畫,以落實生態都市發展,並為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
- 五、環保設施計畫: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 六、社會福利設施:本計畫區有高齡少子化之趨勢,故請補充本區人口結構型態,尤其有關老年化指數,以因應人口結構型態轉變,落實社區照護,並請縣政府於區位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妥為設置老人福利機構外,未來則請依實際需求考量相關福利設施用地之劃設,以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
- 七、有關整體開發部分,除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請確實依本部98年5月8日台內營字第0980804103號函修正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外,有關本計畫區住宅供需不平衡之情形與擬再增加整體開發地區之公益性與必要性論述上不足,請詳予補充後納入計畫書敘明。
- 八、本計畫區未來發展定位宜朝向宗教文化及綠色觀光主軸,除可保護自然生態、創造休閒觀光產業永續經營之模式,更能帶來優質生活環境品質,故請參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研訂生態都市發展策略,調查分析本計畫區之廊道系統,並研擬都市藍帶、綠帶之生態城市規劃構想,以作為未來開發與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之參據。
- 九、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之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其存廢。
(二)為提高社會住宅供給規模,請縣政府依內政部營建署103年8月21日營署都字第1032914882號函之規定,規劃適當住宅區,專供社會住宅使用。
(三)為因應高雄石化管線氣爆引發公共安全之議題,請縣政府依內政部103年8月18日內授營都字第1030809251號函之規定,於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時,應針對石化管線氣爆新型態之都市災害類型,妥為規劃及檢討。
(四)本案計畫圖說模糊不清、現況地形多有不符情形,故建請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應請先辦理重製都市計畫圖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詳予補充,以符實際。
(五)鑑於本案部分變更內容面積狹小,請於計畫書補充放大比例尺之變更示意圖,以利判讀。
(六)計畫書內各項統計資料請妥為更新。
- 十、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變8、變9、變10等案擬以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地區部分,請縣政府依據內政部100年1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90261119號函示,應先提報內政部土地徵收委員會(小組)報告並獲同意後,納入第二階段續由專案小組討論,以利後續作業之推動。【地政司107年7月20日內地司區字第1071304609號函建議: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需用土地人應於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以下稱都委會)審議通過前,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其公益性及必要性。
故依前揭規定,都市計畫擬以區段徵收辦理整體開發地區,需先由本部都委員會專案小組初步審認該都市計畫確有辦理整體開發之需求後,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始就該整體開發區倘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公益性及必要性報告內容提供建議意見,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參考,非屬審議性質。爰惠請貴署修正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十之文字內容為:「變更明細表新編號變8、變9、變10等案擬以區段徵收辦理整體開發地區部分,納入第二階段續由都委會專案小組討論確有辦理整體開發之需求後,再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向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若有必要調整都市計畫內容,則再交專案小組續審,以資妥適」。】十一、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應請分開擬定,另除應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原則納入主要計畫予以規範外,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為避免因細部計畫未能及時完成擬定程序而衍生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公共設施變更回饋措施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稅賦減免等相關問題,請嘉義縣政府視地方發展現況與實際需求,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及主要計畫之指導,先行擬定細部計畫。
(二)細部計畫擬定後,請依法定程序及本部91年6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10084279號函頒「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提報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經本會審議通過之主要計畫相關變更計畫書、圖報部核定。
(三)將案名修正為:「變更新港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十二、後續應辦事項:
(一)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如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二)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三)為符實際及講求效率,本計畫嘉義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三、(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如附表一。
(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附表二。
附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1變1計畫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15年配合全國區域計畫之計畫目標年予以調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2變3修訂公共設施用地編號詳本計畫書第二章表2-3及圖2-1詳本計畫書第八章表8-2及圖8-11.配合新增部分公共設施用地,重新修訂公共設施用地編號。
2.配合修訂原計畫圖公共設施用地編號誤繕部份。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3變5文(小)二東側郵政事業用地(0.03公頃)商業區(0.03公頃)附帶條件:1.基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在社會公益扮演之積極角色,需提供下列鄰里社區公益性設施或社會服務等,並因應不同基地條件及地方需求彈性運用設置。
(1)規劃停車位供鄰里使用。
(2)提供場地供公益活動使用。
(3)規劃機踏車旅遊休憩站。
(4)規劃鄰里集會及活動場所。
(5)學生K書中心、民眾閱報中心。
(6)鄰里公共設施用地綠美化或維護認養等公益服務工作。
(7)其他符合地方需求之公益性設施或社會服務等回饋措施。
2.嘉義縣政府與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依內政部都委會第699次會議決議「第三類型:恢復為原來土地使用分區」之變更處理原則辦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4變6文(小)二東側電信事業專用區(0.0268公頃)商業區(0.0268公頃)附帶條件:1.應提供一定樓地板面積續供郵政服務使用,並須提供下列至少一項目之鄰里社區公益性或社會服務(1)規劃停車位供鄰里使用。
(2)提供場地供公益活動使用。
(3)規劃鄰里集會及活動場所。
(4)學生K書中心、民眾閱報中心。
(5)鄰里公共設施用地綠美化或維護認養等公益服務工作。
(6)其他符合地方需求之公益性設施或社會服務等回饋措施。
2.嘉義縣政府應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當時用地取得方式係以價購方式取得土地,爰依內政部都委會第808次會議決議「第五類型:經檢覈評估後有郵政服務需求者,恢復原使用分區」之變更處理原則辦理。
備註:港西段619、620-1地號屬中華郵政公司土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電信事業專用區(0.0032公頃)商業區(0.0032公頃)考量該用地原屬商業區,爰配合恢復為商業區,且免予回饋。
備註:港西段621-1地號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土地。
核定前如能取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同意文件時,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變5變8公園用地北側新港段福德小段地號87-5及87-6住宅區(0.05公頃)機關用地(機四)(0.05公頃)為配合實際現況已為新港消防分隊使用,依實際使用變更土地分區名稱。
備註:供新港消防分隊使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6變15一號道路與二-1號道路交叉口之部分住宅區及道路用地住宅區(0.17公頃)道路用地(0.08公頃)附帶條件:
為促進地方繁榮,兼顧交通視線,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提供公共設施用地。
住宅區(0.17公頃)道路用地(0.08公頃)附帶條件:
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提供公共設施用地,並應自第四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日起3年內,本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區應完成市地重劃,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即恢復為原分區(綠地用地)。
本案係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綠地用地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為確保前次通盤檢討變更當時之原意及兼顧社會公平原則,修正原附帶條件規定。
除將附帶條件增列:「或依『嘉義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7變16本計畫區東側三號道路農業區(0.05公頃)道路用地(0.05公頃)三號道路往民雄方向道路係30公尺寬,考量道路系統一致性,四號道路(嘉民路)以東檢討為30公尺。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將農田水利會同意文件納入計畫。
變8變17機一用地東北側農業區農業區(3.39公頃)商業區(1.40公頃)住宅區(0.63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27公頃)綠地用地(0.37公頃)人行廣場用地(0.14公頃)道路用地(0.58公頃)附帶條件:
本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辦理區段徵收。
1.配合觀光活動效能帶來大量活動人口亦帶動周邊商業發展,顯示具備商業活動用地需求及居住用地需求。
2.為改善環境品質與延續鐵道文化園區意象,並改善民眾洽公之停車需求,於機一東側、古民街南側之部分農業區,辦理區段徵收整體開發,調整土地使用分區。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
道路用地(0.08公頃)土地取得方式:一般徵收道路用地(0.08公頃)土地取得方式:區段徵收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9-墓三用地周邊農業區、住宅區農業區(3.21公頃)住宅區(0.03公頃)住宅區(2.41公頃)綠地用地(0.39公頃)道路用地(0.44公頃)附帶條件:本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辦理區段徵收。
1.宗教活動期間常造成計畫區內交通癱瘓,建議延伸14號道路銜接159縣道以提供中期外環道路功能。
2.並考量墓三用地東側農業區鄰接一號道路部分,以資源回收廠、汽車修配廠使用為主,另區內農路二側亦有住宅使用,農業區利用性較低,故建議整體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
3.另墓三用地皆屬新港鄉公所所有,惟缺乏聯外道路,僅西南側鄰接計畫道路(鄰接寬度僅4米),公所利用受限性,爰配合納入現況公所承租農業區供通行範圍,變更為道路用地,一併辦理整體開發取得。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
變10變11一-1與14號計畫道路道路用地(0.67公頃)土地取得方式:一般徵收道路用地(0.67公頃)土地取得方式:區段徵收1.新港國中旁之新中路常有砂石車經過,本變更案道路開闢後可規劃砂石車改道,爰基於交通改善及學生安全考量,部份一-1號道路(0.5380公頃)納入變更綜理表第9案之整體開發。
2.另14號道路與學校銜接路段僅劃設8M,恐影響外環道路功能,故往南側拓寬至15M,一併納入變更綜理表第9案之整體開發辦理。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
變11古民國小北側8米道路住宅區(0.04公頃)道路用地(0.06公頃)住宅區(0.06公頃)道路用地(0.04公頃)考量永祿段地號375、376、377、378、379、380土地均為相同地主,變更後不影響他人權益及道路系統。
變更後增加之住宅區面積,應請依「嘉義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12市一用地市場用地(市一)(0.37公頃)市場用地(市一)(0.37公頃)附帶條件:都市更新。
1.市一用地內現有公有零售市場對外出入不良,難以整體規劃使用。
2.市一私有地主持分零星狹小,影響土地發展且部分建物多人持有,地上權複雜。
3.劃定本地區為都市更新地區,將來得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
4.依據本縣都市計畫土地回饋原則,應提供30%土地回饋比例作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且需另提供本計畫區不足之公共停車位。
納入嘉義縣政府刻正辦理中之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案辦理。
變13農會專用區北側住宅區(0.35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5公頃)農會專用區(0.40公頃)附帶條件:
依據「嘉義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並指定新港鄉農會以已取得之兒三用地(公園段1035地號)予以回饋。
配合農會用地需求,考量農會用地完整性,檢討部分農會持有土地為農會專用區,並依「嘉義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回饋。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14農會專用區北側人行步道用地人行步道用地(0.0037公頃)廣場用地(0.0037公頃)配合變13案人行步道用地檢討變更為農會專用區後,剩餘西側人行步道用地已不具備人行步道功能。
除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變13案,補充變更理由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15縣道157北側農業區農業區(0.09公頃)電信事業專用區(0.09公頃)變更範圍土地係屬中華電信公司所有,現已建有機房,係供新港機房使用。
備註:潭大段18地號。
除將本案之變更原意補充納入變更理由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16人行步道用地人行步道用地(0.04公頃)住宅區(0.04公頃)附帶條件:依據「嘉義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
依據「嘉義縣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經確認無出入通行需要,且不影響防災避難功能。
備註:本案發布實施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辦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17變18都市防災計畫已訂定詳計畫書第八章配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詳第八章-柒)。
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已納入計畫書敘明,故予以刪除。
變18變19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已訂定詳計畫書第八章配合計畫區發展現況及計畫構想調整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之內容。
請配合審議結果修正。
變19變20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已訂定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配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詳第八章-拾)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一。
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林琮榮土地標示:
新東段25地號建議將兒七用地北側4米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
基地面前四米道路當初規劃為人行步道,並非計畫道路,所以人行步道不能行車;又新港鄉住宅區土地管制規則規定至少需設置一部停車位,所以與人行步道即產生矛盾衝突。既要設置一部停車位,但又沒有行車通路,所以在建照申請上之檢討就有衝突。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1.考量該人行步道土地已取得、已開闢,現況係車行使用,且南側兒七用地為幼兒園使用緊鄰人行步道一側為建築物,經評估應無保留人行步道之必要性。
2.經查該陳情土地僅一側鄰接人行步道,另一側鄰接非道路用地,難以作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通行使用,基於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下,爰建議變更人行步道為廣場用地。
除變更人行步道為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詳附件1)外,其餘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2新港鄉公所土地標示:
農業區(新港段宮後小段193~206地號等4筆土地)1.基於建築使用安全且為改善行政及服務辦公環境,強化鄉民服務機能,建議新港鄉公所等行政機關遷移至四號道路旁農業區之鄉有土地。
2.考量新港鄉公所、戶政事務所、衛生所、鄉民代表會與嘉義縣消防局新港消防分隊具備遷移急迫性,且新行政園區亦因應高齡照顧、幼兒教育、圖書機能與停車需求等社會福利及公共服務,並朝向機關公園化發展,以增加綠美化空間提升環境品質,爰建議新港鄉公所管有農業區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並以公共設施多目標方式引入上開機能,詳附表1、附圖3、附件二。
1.新港鄉公所於63年10月興建,至64年6月竣工,使用至今建築物將屆滿使用年限。現有建築物並於民國95年經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評估係屬「結構安全有疑慮」建築(詳附件一)。
2.公所目前位於機關用地(機一),面積0.71公頃,使用單位包含新港鄉公所、戶政事務所、衛生所與鄉民代表會。惟現行機一用地腹地狹小、辦公及洽公民眾停車空間均顯不足,加以新港奉天宮宗教活動期間,活動人車潮易阻滯中山路(縣157)既有通行功能,使鄉公所及其他鄉級行政機關服務效能更顯不足。
3.本案預定遷建之農業區土地皆為新港鄉公所管有土地,面積約2.89公頃(詳附圖1、附圖2),考量該土地閒置未使用且範圍完整、規模適中,以及新港鄉外環道路(四號道路)業已開闢,足可規劃做為新行政機關場址,提供新港鄉公所、戶政事務所、衛生所、鄉民代表會及新港消防隊等相關機關單位遷移,形塑行政園區以整合行政及警消服務,創造便民效益。
建議酌予採納。
1.考量目前新港鄉公所建築老舊,具結構安全之虞,且腹地狹小辦公空間不足,另因機關用地(機一)位處中山路軸帶,常因宗教活動造成交通擁塞,影響洽公民眾出入,降低行政服務效率,實有機關遷移之必要。
2.新行政園區預定地係以公有土地為主,且東側緊鄰嘉民北路,區位適中、交通便利。
3.且本府已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研提「新港鄉鄉公所行政大樓重建計畫」,爰建議酌予採納該陳情意見。
考量變更範圍完整性及未來使用彈性,除將變更範圍修正為3.44公頃外(詳附件2),其餘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惟為完備程序,請縣政府先提送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提會報告。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未來新行政園區短期除整合提供各行政機關與消防隊服務機能外,中長期亦可配合新港地區發展需要整合既有圖書館、托老、托幼等社會福利機能,並提供停車空間改善停車問題,及佈設必要性公共設施提升環境品質。
3張炳松土地標示:
1.縣府辦理墓三東側區段徵收案之目的與現實狀況不符,在新港鄉人口逐年減少之情況下,實無必要再開闢縣道及住宅區。
2.本人家族部分土地被納入墓三東側區段徵收案,導致剩餘土地被切分為畸零之地塊,不利耕作,如縣政府執意辦理徵收,建議應將本人家族原本未被徵收之畸零土地納入區段徵收計畫內,並將該部分土地變更為住宅區,分配給被徵收作為道路用途之地主,以符合公平原則。
1.緣本人為系爭土地區段徵收標的之土地所有權人之一,就系爭徵收案之必要性與計畫內容之合理性有所疑慮,謹說明如下。
2.查系爭區段徵收案之目的係為改善新港鄉交通乙事,實與現實狀況不符,蓋新港鄉已有許多條縣道,基本上均無交通擁塞之現象,如縣政府執意辦理徵收,必須以實證說明其徵收之必要性,亦即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各款事由,例如「社會因素:包括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及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弱勢族群生活型態及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然系爭徵收案無其正當性,例如新港鄉人口自民國(下同)90年36,065人,至105年漸少為32,385人,如何認為有再開闢縣道及住宅區之必要?再者,系爭區段的所有權人多為年邁之老者,對於此種破壞農田改開闢不必要道路之舉措,甚不能諒解,對周為民眾而言,此種徵收實無必要性。
3.次查,就系爭徵收案之內容以觀,本人家族之農田本屬完整之地塊,竟遭其計畫之道路切分為畸零之地塊,將不再適合耕作,但畸零地卻未納入徵收案計畫中,實質上形成對本人家族成員的財產權價值的剝奪,系爭徵收計畫卻未完整考慮,對本人家族財產權侵害的補償。
4.又查,系爭徵收計畫未便採納。
理由:本計畫一-一號道路為新港地區重要之環道系統,為改善活動期間區內交通壅塞之情形及大型車輛往來新中路影響新港國中學生通行安全之問題,一-一號道路實有開闢之必要,爰納入墓三東側區段徵收範圍,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外環道西側(臨福德路處)之部分農田與墓三納骨塔甚為接近卻規劃為住宅區,而1-1外環道西側(臨14號道路處)與墓三納骨塔較遠之部分農田卻仍保留為農地,如此規劃實在不符新港的民俗與常理,與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第3款「文化及生態因素:包括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文化古蹟、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及對該地區生態環境、周邊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亦未相符,豈有遠離墓地之土地不徵收為住宅區,卻將鄰近墓地之土地規劃為住宅區之理?此種規劃勢必影響抵價地之價值,對原本距離墓地較遠的各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影響甚鉅。
5.復查新中路之新港文教基金會為(為向左轉之彎道)轉14號道路時又為120度向右大轉彎,為了交通安全,系爭徵收計畫實應一併考慮將此小段(1-1外環道西側之部分農田)納入徵收範圍並規劃變更為住宅區,可阻隔在街道上一眼就看到納骨塔之視野,以符民情,且同其南側田地由於臨近墓三納骨塔之原因而規劃變更為住宅區,以符合比例原則。
6.況系爭徵收計畫理應事先規劃出住宅區巷道,而非再由人民分配到之40%住宅土地中毫無章法的去自設巷道,所以除1-1外環道、14號道路及現有農路外,其他巷道也建請作整體規劃開闢,以符合鄉土街道美觀和都市計畫之目標;不要讓人民有再次被剝銷之感覺。
7.綜上所陳,本人家族之部分土地被系爭徵收案納為道路徵收,於法本有未合,如行政機關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建議事項陳情理由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執意執行系爭徵收案,則應將本人家族原本未被徵收之畸零土地亦納入區段徵收計畫內,並將該部分土地變更為住宅區分配予被徵收作為道路用途之地主,始屬適當之補償,才符合公平原則。
附件1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1變更內容明細表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人行步道人行步道用地(0.04公頃)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4公頃)1.考量該人行步道土地已取得、已開闢,現況係車行使用,且南側兒七用地為幼兒園使用其緊鄰人行步道一側為建築物,經評估應無保留人行步道之必要性。
2.且周邊住宅區因一側鄰接人行步道,另一側鄰接非道路用地,難以作為停車空間車道出入通行使用,基於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下,爰變更人行步道為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附件2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2變更內容明細表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嘉民北路西側農業區(3.44公頃)機關用地(3.44公頃)1.新港鄉公所於63年10月興建,使用至今建築物將屆滿使用年限。現有建築物於民國95年經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評估係屬「結構安全有疑慮」建築,後於107年再經台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評估建議拆除重建。
2.鄉公所目前位於機關用地(機一),面積0.71公頃,使用單位包含新港鄉公所、戶政事務所、衛生所與鄉民代表會。惟現行機一用地腹地狹小、辦公及洽公民眾停車空間均顯不足,加以新港奉天宮宗教活動期間活動人車潮易阻滯中山路(縣157)既有通行功能,使鄉公所及其他鄉級行政機關服務效能更顯不足。
3.本案預定遷建之農業區土地皆為新港鄉公所管有土地,考量該土地閒置未使用且範圍完整、規模適中,以及新港鄉外環道路(嘉民北路)業已開闢,足可規劃作為新行政機關場址,提供新港鄉公所、戶政事務所、衛生所、鄉民代表會及新港消防分隊等相關機關單位遷移,形塑行政園區以整合行政及警消服務,創造便民效益。
4.新行政園區亦因應高齡照顧機能與停車需求等社會福利及公共服務,並朝向機關公園化發展,以增加綠美化空間提升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