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371-討論事項-第12案:內政部為「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遊憩區為河道用地、部分公園用地為河道用地)(配合南埔埤排水幹支線改善工程)案」。
會議紀錄id
MOIO9371
案件id
MOI內政特定區2018121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部為配合南埔埤排水幹支線改善工程,辦理本次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以104年8月7日內授營都字第10408181192號函請屏東縣政府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相關事宜,並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5年2月1日城規字第105000047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核定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104年8月17日至104年9月17日分別在屏東縣政府、林邊鄉公所及東港鎮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4年8月18日上午10時整,於林邊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於104年8月17日至19日刊登於民眾日報。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七、案經本會105年4月12日第872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一、本案計畫案名,請簡化修正為『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遊憩區、公園用地為河道用地)(配合南埔埤排水幹支線改善工程)案』。二、計畫書審核摘要表遺漏登報周知相關事宜,請補正。三、本案變更範圍包括屏東縣林邊鄉及東港鎮,請配合修正計畫書相關內容(如第1、19頁)。另外,本案公開展覽說明會僅於林邊鄉舉辦,為避免爭議,請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四、本案係配合南埔埤排水幹支線改善工程而變更,變更理由及變更內容之相關說明如有錯誤(如計畫書第23、24頁),請查明修正。另本案非引用『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變更,該要點相關說明,請予以刪除。五、本案實施進度與經費如有錯誤,請配合修正。六、計畫書之末頁及計畫圖之背面,應由都市計畫變更機關之業務承辦及主管人員核章。
- 七、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同意依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略)。」。
- 八、案准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7年1月25日城規字第1079001319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重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到部,再提經本會107年3月13日第918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規劃單位)107年1月25日城規字第1079001319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一、重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附表(略),同意依照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辦理。二、計畫書審核摘要表內本會審議日期錯誤部分,請查明修正。三、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且本特定區計畫已有新測地形圖,建請重新套繪變更計畫內容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九、案准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7年11月20日城規字第1079017013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之決議詳附表外,其餘准照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7年11月20日城規字第1079017013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分署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許憶齡(大鵬段14地號)1.鈞府107年8月15日屏府水工字第10729713800號函召開「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遊憩區、公園用地為河道用地)(配合南埔埤排水幹支線改善工程)」案再辦理第二次公開展覽計畫書、圖與地方說明會,於107年9月6日(四)上午9點30分於林邊鄉公所2樓活動中心舉辦。依本案計畫書、圖,規劃徵收陳情人許憶齡所有土地(大鵬段14號),但本案並未有任何訊息、公函通知陳情人閱覽與參加說明會,讓陳情人未得知本案之執行。於此,陳情人對於政府承辦單位草率馬虎,漠視民眾權益表達嚴重抗議與不滿。抗議鈞府行政人員與委託顧問公司怠忽職責,在應注意而未注意,應作為而未作為下,嚴重侵害陳情人之權益,讓陳情人於不知情之情況下土地被徵收,實有應付公務人員行政與法律之責任,令人質疑政府機關之行政程序正義與效率。
2.續表上項說明,鈞府承辦人於107年9月6日林邊鄉公所說明上稱說因土地所有權人地址因素而未收到。於此,陳情人表達嚴重抗議。本案105年即多次收到鈞府相關公函,收件地址均為屏東縣林邊鄉美華路159號(例如:鈞府1.請鈞府承辦單位與委託之顧問公司積極認真審慎辦理本案。依計畫政府承辦單位應有詳細明確的被徵收土地人之名冊與相關資料,請盡責檢核發函公文之受文者名冊資料,通知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避免承擔侵害民眾權益所應負公務人員行政與法律之責任。
2.請鈞府依106年4月25日於林邊鄉公所辦理協調會議(鈞府106年4月14日屏府水工字第10612286900號函),議決:「以該河段依河道中心向兩岸同等量拓寬,以示公平。」辦理本案。河道兩側之防災道路以原計畫為5公尺寬。切勿再圖利他人而變更為六公尺。
3.請政府承辦單位寄發公函給相關被徵收土地人,秉照顧人民權益與體恤服務之心,應隨函附寄相關的高比例的計畫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查本府於106年4月25日於林邊鄉公所辦理協調會議(屏東縣政府106年4月14日屏府水工字第10612286900號函),議決:「以該河段依河道中心向兩岸同等量拓寬,以示公平。」,經採納陳情人意見已調整用地範圍並於106年5月送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再辦理預為分割作業,後續皆依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106年7月5日屏港地二字第10630466400號函預為分割成果辦理後續變更計畫書圖送審及召開地方說明會,未再調整範圍,本次陳情意見無再調整及應辦事項。
2.經查東港鎮大鵬段1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許玉珍、許玉蓮、許憶齡、許漢明等4人持分,屏東縣政府107年8月15日屏府水工字第10729713800號函召開「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遊憩區、公園用地為河道用地)(配合南埔埤排水幹支線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