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371-審議事項-第11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
會議紀錄id
MOIO937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18121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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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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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4年7月30日第43次會及105年4月22日第51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5年7月13日府都規字第1050728942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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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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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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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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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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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邱委員英浩(召集人)、施委員鴻志、林前委員秋綿、宋委員立垚、陳委員永森、游委員振偉及劉委員芸真等7人組成專案小組,於105年10月21日及105年11月25日召開2次會議,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其中因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第一點:「有關臺南市政府列席代表於105年10月21日第1次會議表示,考量本案變更內容眾多、牽涉民眾權益甚廣,為求地方政策及公共建設順利推行,希冀經提本案專案小組審議並有具體共識之部分案件,建議採分階段方式,先行提請大會討論,以利工進。惟為求審慎及妥適,本案請市政府應將擬先行提會之案件其考量因素及計畫內容等,以正式函文方式,以利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後續提請審議程序之完整。」,案准臺南市政府並於105年11月22日府都規字第1051190269號函送相關意見到署(略):「…本案提送貴部都委會審議內容,部分變更內容因屬本市推動中交通建設、公共設施取消與公共設施調整等,因屬案情單純或具辦理急迫性之案件,為爭時效,建請同意自旨揭計畫案內先行提會討論,並分階段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第一階段經提本會106年4月11日第897次會審議決議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南市政府於106年7月13日發布實施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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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二階段嗣經本會專案小組賡續於106年12月12日、107年1月22日(暨現場勘查)、107年2月23日、107年3月23日、107年3月30日、107年3月31日、107年8月21日及107年8月31日召開9次會議,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臺南市政府以107年12月4日府都規字第107135596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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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後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07年12月4日府都規字第107135596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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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十七案,同意照市政府列席代表會中所提意見,並請配合修正變更理由(變更面積修正如後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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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四十七案,同意照市政府列席代表會中所提意見,並請配合修正變更理由(變更面積修正如後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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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四十九案:
(一)本案變更內容同意照市政府會中所提意見修正(如後附圖一)。
(二)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因本案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尚未取得地政主管機關之同意,為利可行,請市政府於本案辦理補辦公開展覽前取得相關同意文件,以資妥適。
(三)另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四點之(三)第4點涉及回饋應簽訂協議書部分,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意見,因本案未來將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無涉協議書簽訂事宜,故相關文字配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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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案小組後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如後附表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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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報部編號第十七案報部編號位置本會專案小組審峻後變更內容本次提會臺南市政府建議修正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十七「市1-2」市場用地及周邊計畫道路用地「市1-2」市場用地(0.180)住宅區(附)(0.138)「市1-2」市場用地(0.180)住宅區(附)(0.138)「廣7」廣場用地(附)(0.042)「廣7」廣場用地(附)(0.042)道路用地(0.035)道路用地(附)(0.035)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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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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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期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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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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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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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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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期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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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附表二:變更內容綜理表報部編號第四十七案報部編號位置本會專案小組審峻後變更內容本次提會臺南市政府建議修正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北界至「抽2」抽水站用地(位置1)高速公路用地(0.279)農業區(0.187)高速公路用地(0.279)農業區(0.187)「公4」公園用地(0.025)「公4」公園用地(0.025)「抽2」抽水站用地(0.067)「抽2」抽水站用地(0.067)「抽2」抽水站用地至永康交流道(位置2)高速公路用地兼供水利使用(0.007)河川區(0.007)高速公路用地兼供水利使用(0.007)河川區(0.007)高速公路用地(0.012)河川區(0.004)高速公路用地(0.012)河川區(0.004)農業區(0.008)農業區(0.008)永康交流道西南側與縱貫鐵路用地交界處(位置3)縱貫鐵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0.096)農業區(0.013)縱貫鐵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0.096)綠地(0.013)縱貫鐵路用地(0.083)縱貫鐵路用地(0.083)永康交流道東南側與縱貫鐵路用地交界處(位置3)縱貫鐵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0.174)住宅區(0.025)縱貫鐵路用地兼供高速公路使用(0.174)住宅區(0.025)人行步道(0.001)人行步道(0.001)廣場用地(兼供自行車道使用)(0.012)廣場用地(兼供自行車道使用)(0.012)縱貫鐵路用地(0.136)縱貫鐵路用地(0.136)永康交流道西南側與「次4-3號」道路用地交界處(位置4)高速公路用地(0.006)農業區(0.006)高速公路用地(0.006)綠地(0.006)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03)「次4-3號」道路用地(0.003)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03)「次4-3號」道路用地(0.003)永康交流道西南側與「幹4號」道路用地交界處(位置5)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01)「幹4號」道路用地(0.001)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01)「幹4號」道路用地(0.001)報部編號位置本會專案小組審峻後變更內容本次提會臺南市政府建議修正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永康交流道東南側農業區至崑山國小西側農路止(位置6)高速公路用地(0.110)農業區(0.110)高速公路用地(0.110)農業區(0.110)崑山國小西側農路南端起「停5」停車場用地止(位置7)高速公路用地(0.159)「次10-5號」道路用地(0.002)高速公路用地(0.159)「次10-5號」道路用地(0.002)農業區(0.157)農業區(0.157)永康交流道西南側與「次18-3號」道路用地交界處起至「公(兒)17-3」東側之間(位置7、8)高速公路用地(0.662)人行步道(0.002)高速公路用地(0.662)人行步道(0.002)住宅區(0.285)住宅區(0.285)農業區(0.339)綠地(0.339)社教用地(0.101)社教用地(0.101)北起「停5」停車場用地至「幹3-1號」道路用地止(位置8、9、10)高速公路用地(0.617)「停5」停車場用地(0.617)高速公路用地(0.617)「停5」停車場用地(0.617)大灣交流道東西兩側與「幹3-1號」道路用地交界處(位置9)高速公路用地(0.002)住宅區(0.002)高速公路用地(0.003)住宅區(0.002)綠地(0.001)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68)「幹3-1號」道路用地(0.068)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68)「幹3-1號」道路用地(0.068)大灣交流道東側與「幹3-1號」路用地交接界處起至「停6」停車場用地西側止(位置9、10、11)高速公路用地(0.589)「停6」停車場用地(0.589)高速公路用地(0.589)「停6」停車場用地(0.589)大灣交流道西側與「幹3-1號」路用地交接界處起至「公2」公園用地東側止位置9、10)高速公路用地(0.002)農業區(0.002)高速公路用地(0.490)綠地(0.490)附圖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四十九案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永康交流道東側之「工(甲)3」甲種工業區附近地區保護區(0.674)道路用地(附)(0.138)綠地(附)(0.506)產業專用區(附)(0.030)「廣(停)2」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65)「公17-2」公園用地(附)(0.165)加油站專用區(0.002)道路用地(附)(0.002)廣場用地(兼供自行車道使用)(0.090)道路用地(附)(0.029)綠地(附)(0.005)產業專用區(附)(0.056)「工(甲)3」甲種工業區(10.826)產業專用區(附)(6.774)清管站專用區(0.225)「公17-2」公園用地(附)(0.195)「廣(停)11」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附)(0.523)「廣11-1」廣場用地(附)(0.146)綠地(附)(0.681)道路用地(附)(2.091)廣場(兼道路)用地(附)(0.191)"],["附表三:專案小組後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31蔡青芬王新段地號本人所有土地位於永康區王新段438地號,目前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區內農業區,茲位於永康科技工業園區附近,考量產業群聚化效應、土地有效性利用及周邊土地多已變更為工業區,擬申請由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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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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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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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本府經濟發展局104年11月6日南市經區字第1041097571號函意見,目前永康科技工業區無擴編土地使用需求,本府現階段無主動變更及取得工業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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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處農業區緊鄰北側永康科技工業區,如確有自行變更開發工業區需求者,考量農業土地變更範圍完整性,應以完整街廓且不影響周邊農業區使用為原則,俟申請人整合地主意願後,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另案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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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同意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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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臺南市政府水利局三民段地號為改善永康大排水質狀況與有利附近社區民眾親近永康水資源回收中心,擬於永康區三民段1966地號(部分)土地設置永康水資源回收中心聯外至永康大排之人行步道用地(所需面積計約長48公尺*寬6公尺=288平方公尺),以提升民眾就近使用水資源回收中心之生態教育廊道、生態水池及運動設施等設施,透過對民眾友善之環境,提高在地民眾接受度,以增加市民之公共利益,惟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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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部分農業區(三民段1966部分、1968部分等1筆地號)為6公尺寬人行步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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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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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永康水資源回收中心與南側社區間人行步道系統之建置,以利民眾就近使用水資源回收中心之生態教育廊道、生態水池及運動設施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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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同意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即酌予採納),並配合新增變更內容如後附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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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該用地都市計畫編訂為農業區,亟需納入本次通盤檢討建議檢討為「人行步道用地」,後續方可辦理用地取得作業,以確保地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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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埔園段817、859地號土地1.依據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7年5月9日南市都規字第107049981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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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旨揭土地因供水條件改變,經本處評估未來確無作為自來水事業使用之需求,嗣經本公司總管理處107年10月26日台水財字第1070032643號函同意回復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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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請貴府同意將前項土地變更為住宅區案,納入「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至紉公誼,毋任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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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變更為住宅區建議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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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自來水事業用地(埔園段817、859地號)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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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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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土地於67年擬定時係劃設為住宅區,後於85年第二次通盤檢討時,配合原有自來水公司加壓站使用,予以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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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評估未來已無作為自來水事業使用之需求,故檢討恢復原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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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6點第(一)款規定,曾經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若經再次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變更恢復為原土地使用分區者,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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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同意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即酌予採納),並配合新增變更內容如後附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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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二:人陳案第32案變更示意圖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永康水資源回收中心南側農業區(0.025)人行步道用地(0.025)為利周邊居民使用永康水資源回收中心內部公益設施,本府水利局規劃建置南側社區與永康水資源回收中心間人行步道系統,當中涉需徵購農業區私有土地部分,予以檢討變更為6公尺寬之人行步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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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三:人陳案第33案變更示意圖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永康水資源回收中心南側自來水事業用地(自2)(0.100)住宅區(0.100)1.永康區埔園段817、859地號土地係於85年2月13日發布實施之「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配合原有自來水公司加壓站使用,由住宅區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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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依自來水公司評估現地已無作為自來水事業使用之需求,爰予恢復為原分區(住宅區);另依本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本次變更得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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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05年10月21日、105年11月25日、106年9月22日、106年12月12日、107年1月22日(現勘)、107年2月23日、107年3月23日、107年3月30日、107年3月31日、107年8月21日及107年8月31日共召開11次會議)(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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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自民國67年7月21日公告發布實施,於75年12月30日發布實施第一次通盤檢討,於85年2月15日發布實施第二次通盤檢討,於95年2月6日發布實施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同年5月22日第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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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區位於台南市永康區,計畫區東側緊鄰新化區,北側緊鄰新市區,西側緊鄰「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區」(刻正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為3,544.603公頃,現行都市計畫年期至民國100年,計畫人口為180,000人,居住密度約每公頃210人,本次係依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就計畫區全區進行實質性之檢討,檢討後計畫年期調整至115年,計畫人口擬調整為200,000人,居住密度調整為每公頃2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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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臺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加劃底線)、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後,提請大會審議:","一、茲因「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業經本會106年4月11日第897次會審議完竣,並經臺南市政府於106年7月13日發布實施在案,故本計畫案名請配合修正為「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以資妥適。","二、考量本計畫區緊鄰「變更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皆位屬臺南市永康區內,兩處都市計畫區發展趨勢、土地使用、公共設施及交通系統等皆緊密聯繫且相互影響,建議市政府評估於下次通盤檢討時將兩處都市計畫區整併為「永康都市計畫區」,以利進行全區實質性之檢討。","三、上位及相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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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補充臺南市區域計畫(草案)對本計畫區之指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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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定位及構想、總人口分派、防災發展策略及規劃、第一級環境敏感區是否涉及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之調整等,以為計畫之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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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考量台南市目前發展重心係以永康區、原台南市及歸仁區等為主,故請補充說明本計畫區與周邊都市計畫區(如:原台南市主要計畫、六甲頂都市計畫、歸仁都市計畫等)或鄰近行政區之都市發展關聯性,與原台南市都市計畫區如何進行縫合或整體性規劃,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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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市政府重新檢視部分上位及相關計畫對本計畫區之指導內容適宜性及合理性;另部分計畫年期較為久遠,請重新檢視其計畫年期、計畫內容及與本計畫區未來發展是否密切相關並具指導性意義,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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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茲因國土計畫法業已實施(總統105年1月6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511號令),則本計畫區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如城鄉發展地區、國土保育地區與現行都市計畫區如何套疊)、產業發展類型、定位,以及計畫區未來發展構想等,未來是否符合國土計畫之相關指導原則?請市政府補充說明,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四、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事宜:茲因市政府刻正依本部頒訂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中,請市政府就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未納入公設專通辦理之緣由、急迫性,如納入本次通盤檢討中辦理,其檢討變更原則及整體開發後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可建築用地比例是否與公設專通一致等內容詳為補充,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五、基本調查分析:請補充本計畫區建物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含觀光產業及資源等)、歷史及人文資源(除市定古蹟外)等內容;另請市政府將觀光遊憩人口一併納入考量,以及對計畫區現有交通之衝擊、公共設施需求及停車空間需求等項目,詳為補充說明及提出相關課題、因應對策等,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六、人口組成:請補充說明本計畫區人口成長、人口結構計算公式之推計,以及開發總量容納人口、公共設施服務人口計算方式;另經本次通盤檢討後,計畫人口修正為200,000人,除請市政府補充說明與「臺南市區域計畫(草案)」之總人口分派,及「臺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規劃及專案通盤檢討案」分派至本計畫區之計畫人口,是否有競合之處外,並請重新檢討合理性,補充相關之人口引進或吸引人口政策及理由,審慎核算本案公共設施用地需求,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七、整體發展構想、課題及對策:按計畫書提出之願景目標、構想、策略等皆以永康區為定位,並未就本計畫區都市發展特性提出未來發展需求、構想及定位;另針對工業區及農業區提出之發展策略,除內容未具完整性外,其指定作產業轉型之地區(如變更案新編號第49案新計畫為商務專用區部分,其可能發展功能與分區名稱、容許使用項目、開發強度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及目前工商發展需求、既有廠商安置計畫、檢討變更原則、公益性及必要性、對周邊交通及環境之衝擊、是否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本案變更完成後對永康區及臺南市之效益及影響,以及經濟效益等項目一併再詳加研議)、農業區申請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如工業區)等,是否符合「臺南市產業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案」計畫內容,請市政府一併補充,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八、公共設施: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依現行計畫人口180,000人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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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檢討後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102.671公頃,僅佔全部計畫面積2.897%,遠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請市政府研提補充公共設施不足之具體可行處理方案,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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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車場用地不足22.983公頃部分,請市政府檢視計畫區閒置土地利用情形(如軍方土地一併納入考量),並加以活化運用,研提可行變更方案或相關配套措施;另本次通盤檢討將調整部分市場用地,惟調整或轉型原則並不明確,故請市政府詳為補充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九、涉及學校用地解編事宜(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六案至十三案),請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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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通盤檢討擬將部分學校用地以跨區方式辦理市地重劃,考量本次將解編5所未開闢國小用地及3所國中用地,其選址原則(採解編或保留之評估方式)、開發原則合理性、人口結構、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回饋比例是否與「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規定內容一致、辦理優先解編之考量因素、周邊現況發展、學校用地減少是否影響學齡人口之需求及其就學範圍等項目,以及教育主管機關同意文件等,請市政府補充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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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人口推算部分,請市政府就學齡人口數減少,卻大幅增加住宅區之原因、永康區平均每人居住面積、學校用地解編檢討原則及考量因素(如留下「文小3」學校用地及「文中8」學校用地之緣由及具體理由)等項目詳為補充敘明,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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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本次辦理學校用地解編涉及農田水利會土地處理原則部分,請市政府補充說明其給水排水檢討原則、考量因素、相關排水計畫、永康區是否研擬滯洪池劃設計畫及排水系統取消後是否會對防災計畫造成影響等項目,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十、交通運輸計畫:請提供本計畫區地區(區內及區外)道路系統(含鄰近高速公路、鐵路、公路、高速鐵路等對永康交通運輸之協助)、交通流量及道路服務水準、主要、次要道路開闢狀況、停車需求(包含大客車)及大眾運輸(鐵路、公車)、人行及自行車道系統等最近年度之發展現況資料,以作為檢討分析及研提課題、因應對策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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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變更內容涉及以附帶條件方式開發部份,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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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通盤檢討提出變更內容以附帶條件方式開發案件部分,為利執行,請市政府就變更及檢討處理原則、各案屬性列表分類、現況照片、實際變更範圍、妨礙及影響整體開發地區發展之因素與解決辦法、各案預計辦理開發期程等逐項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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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擬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請檢附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分析資料,包括重劃範圍、公共設施用地及費用負擔比例、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財務計畫、財務敏感度分析、地區發展潛力等項目,以確保具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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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經同意變更,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請臺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
\
1.請於完成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
2.前經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
\
十二、計畫書應補充事項:\
\
(一)都市防災:請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及參照相關環境地質資料,妥為敘明本計畫區歷年降雨量、災害歷史(包含2015年02月06日南台大地震、歷次颱風影響範圍及災損情形)、影響、特性、災害潛勢情形及分佈地區(含淹水潛勢範圍、地震災害敏感區、土壤液化區及斷層帶)等內容,針對本計畫區可能發生之災害,補充規劃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以及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建立災害標示、維生設施及警消系統等事項,以資完妥。\
\
(二)實施進度及經費:考量都市計畫之落實,有賴充沛的財源與周詳而切實際的財務計畫,計畫區內部分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開闢,請重新檢視其預定完成開闢期限,如經評估尚有開闢之需求,請妥為編列各項公共設施開闢經費與預算來源、研訂興闢時程,以增益都市生活環境品質;如無實際需求,請參照內政部刻正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納入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中一併辦理,以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或用地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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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河川排水部分:本計畫區之「河川區」、「河道用地」應由市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相關公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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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態都市發展策略: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補充研提生態都市發展策略(包括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生態發展、公共設施及開放空間之綠色網絡、大眾運輸導向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資源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等),以作為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
\
(五)都市衛生: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市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依法定程序辦理。\
\
(六)社會福利設施:老年化指數逐年升高,為因應人口結構型態轉變,落實社區照護,請市政府於區位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妥為設置老人福利機構外,未來則請依實際需求考量相關福利設施用地之劃設,以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
\
(七)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之規定,請市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其存廢。\
\
(八)為提高社會住宅供給規模,請市政府依內政部營建署103年8月21日營署都字第1032914882號函之規定,規劃適當住宅區(供社會住宅使用),如住宅區增訂附帶條件:一定比例專供社會住宅使用。\
\
(九)為因應高雄石化管線氣爆引發公共安全之議題,請市政府依內政部103年8月18日內授營都字第1030809251號函之規定,於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時,應針對石化管線氣爆新型態之都市災害類型,妥為規劃及檢討。\
\
(十)本案計畫書部分圖說模糊不清、標示不明(如:圖4-3、4-4、4-5~4-7、4-11~4-18、4-20~4-32等相關圖示以黑白輸出,恐致無法判讀其差異性),未來辦理核定作業時,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詳予製作,以茲完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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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後續辦理事項:\
\
(一)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請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
(二)為避免本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疑義,建議本計畫案部分變更內容如經本會審定,應俟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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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通盤檢討涉及低強度之使用分區變更為高強度之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涉及回饋事宜部分,應優先以土地為回饋項目,如因產權複雜或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後管理不易等原因,必須改採繳交代金為回饋方式者,應於變更理由中詳予敘明未能回饋土地之因素,以資妥適;另有涉及回饋土地部分,請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
(四)本案臺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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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變更內容綜理表: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如后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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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協議書簽訂時程部分,請餐本會107年6月26日第925次會審議「變更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決議,修正為「…應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臺南市政府通知日起1年內簽訂協議書,並於簽訂協議書之日起2年內……」,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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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變更新編號第十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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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公共設施解編及回饋部分,請市政府依綜合意見第四點及第十三之(三)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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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因涉及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曾經參與大灣市地重劃,並業已負擔比例,故建議市政府應於變更理由中詳予補充說明市地重劃辦理歷程及負擔之比例等,以資妥適。\
\
3.因本次變更係將停車場用地予以解編,請市政府提供變更前後周邊地區停車需求及供給,另請評估停車場用地申請獎勵投資之可行性,以提高公共設施用地之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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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回饋條件與代金計算方式應符合市政府通案性規定,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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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變更新編號第四十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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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市地重劃部分,請併綜合意見第十一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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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新計畫-商務專用區(面積:7.084公頃)部分,為提高土地使用多樣化及可行性,建議市政府調整為產業專用區,以維持產業發展及交通轉運服務為優先,並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以提供產業研發服務、工商服務、運輸倉儲及轉運等產業發展及相關設施使用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70%,變更後容積率按「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七點規定,不得大於鄰近使用性質相同使用分區之容積率,並得視實際需要,於細部計畫中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請市政府配合修正變更理由,以資妥適。\
\
3.本案因涉及工業區變更議題,有關回饋內容及條件部分,參酌「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至少提供30%公共設施用地,10.5%可建築土地,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為提高本案變更之公益性及改善周邊環境品質,本案擬改以捐贈40.5%之公共設施用地,其中至少劃設30%公共設施用地於主要計畫層級,並請市政府將修正後之變更內容提請大會報告,以資妥適。\
\
4.涉及回饋計畫部分,請臺南市政府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
\
5.另為強化本案變更之公眾效益,請市政府依前開審議規範第九點規定,計算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20%之停車需求,規劃公共停車場或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停車空間,並納入細部計畫中敘明。\
\
6.有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管有之土地,考量市政府刻正辦理「臺南鐵路立體化延伸至善化地區暨周邊土地整合發展可行性研究案」,為避免本案完成變更後恐影響後續鐵路立體化之土地使用整體發展構想,故參採該局列席代表人員之意見,請市政府納入前開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中處理,另本案辦理核定作業時,請將台鐵局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
7.涉及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二-人陳編號第18案及第23案),同意照中油公司輸油設施之需求,劃設清管站專用區(面積:0.225公頃),並剔除於本案市地重劃範圍外。\
\
8.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為因應高速公路側車道延伸至台一省道,須預留高架跨越佈設匝道之腹地需求,建議蔦松二街部分路段因工程所需部分,路寬增加為25公尺,其餘路段路寬則維持20公尺,同意照市政府所提意見修正,並請將相關內容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9.有關變更範圍西北側緊鄰國道一號永康交流道之保護區,因具有隔離高速公路交流道與產業專用區之效益,為避免鄰近使用分區相互干擾,故建議原變更內容為保護區變更為公園用地部分,調整為綠地用地,並納入本案市地重劃範圍,以加速開闢公共設施。\
\
10.本案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文件,請於本次通盤檢討案提請大會審議前,取得地政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以利查考。\
\
十五、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如后附表二。\
\
十六、新增變更內容:如后附表三。"],["附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二二計畫人口180,000人200,000人本計畫區民國101年現況人口已逾17萬人,近年來人口仍呈持續成長,經人口預測民國115年可達205,000人,酌予調整計畫人口數為200,000人。\
\
除併綜合意見第六點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三-1(人陳3-021、3-022、3-092、3-093、3-125及逾人陳6-005、6-006、6-007、6-008)二王公墓及周邊地區住宅區(0.047)道路用地(附)(0.047)1.二王公墓用地位於大臺南市中心發展軸上,阻擋東西南北向貫通與發展,且其週邊夾雜細長農業區,未做農業使用,亦與週邊發展不符。\
\
2.因應平實中央公園、創意設計園區及大灣交流道等重大建設計畫,藉由創意設計園區及大橋區徵區等重要發展核心區,串聯本案二王公墓及周邊地區整體規劃,形成新興發展軸,結合舊臺南都會空間結構系統,共構形成永康未來核心發展軸。\
\
3.區內規劃大型開放空間供體育休閒設施設置使用,以重整永康綠色市容,形塑地區核心意象。\
\
4.配合主要交通附帶條件:\
\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
(1)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期滿除下列各點請市政府補充說明並配合修正變更理由及附帶條件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1.涉及公共設施解編事宜,請併綜合意見第四點辦理。\
\
2.涉及市地重劃部分,請市政府依綜合意見第十一點辦理。\
\
2.請市政府將淹水潛勢示意圖及相關災害內容,補充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4.考量本案變更範圍外緊鄰殯葬設施用地,建議與住宅區之間應有鄰避設施或景觀美化工程,以作「工(乙)11」乙種工業區(0.205)道路用地(附)(0.205)「自1」自來水事業用地(0.101)道路用地(附)(0.101)道路用地(1.577)道路用地(附)(1.577)「公(兒)16-4」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450)住宅區(附)(0.374)道路用地(附)(0.076)農業區(3.657)住宅區(附)(2.480)公園用地(兼供體育場使用)(附)(0.283)道路用地(附)(0.894)綠地(1.993)「廣(停)10」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附)(0.097)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綠地(附)(0.148)軸線路網,分別拓寬忠孝路為20公尺及中山南路316巷為15公尺,並拉直忠孝路路型,作為本案主要聯外道路;另規劃區內10公尺及12公尺之聯絡道路,以健全區域交通路網。\
\
5.考量整體開發範圍內農業區僅約14.22%(3.657公頃),若與整體發展範圍內原公墓用地併採區段徵收開發,以抽籤決定領回抵價地之方式,難以確保領回土地原非為墓地,故採可以原位次配回土地之市地重劃為本案開發方式,較易為私有地主接受,俾利全案之順利推動。\
\
6.「文(小)15」學校用地與五王國小、復興國小等學校服務範圍重疊,該用地於67年計畫擬定時即已劃設,逾30年未取得開闢影響地主開發權益。\
\
7.徵詢教育主管機關使用需求意見,依服務距離、供給評估、需求推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
(2)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為隔離使用。\
\
5.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會中說明,因緊鄰本案整體開發範圍之忠孝路及中華二路,未來於辦理市地重劃工程時,需配合埋設管線及重新鋪設路面,及緊鄰整體開發範圍東側住宅區,因地面高程差有施作邊坡工程之需求,故同意納入市地重劃中一併辦理,調整變更內容如后附圖一。\
\
6.本案涉及農業區變更應依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如擬改採市地重劃開發時,請市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行政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詳予敘明後,循行政程序專案報公園用地(兼供體育場使用)(附)(0.448)住宅區(附)(1.082)「廣9」廣場用地(附)(0.055)道路用地(附)(0.163)墓地(2.967)住宅區(附)(0.396)道路用地(附)(0.537)公園用地(兼供體育場使用)(附)(1.922)綠地(附)(0.054)「廣9」廣場用地(附)(0.058)「公6」公園用地(9.016)住宅區(附)(7.192)公園用地(兼供體育場使用)(附)(0.275)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道路用地(附)(1.548)估及使用現況等面向綜合評估結果,「文(小)15」學校用地已無留設開闢需求。\
\
8.配合學校用地解編,併將週邊300公尺範圍內同未取得之「廣(停)4」、「機18」及計畫道路等用地納入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提昇地區生活環境品質。\
\
請行政院同意,以資適法。「廣9」廣場用地(附)(0.001)「文(小)15」學校用地(3.035)住宅區(附)(0.908)道路用地(附)(0.148)「公16」公園用地(附)(1.979)「廣(停)4」廣場(兼停車場)用地(1.790)道路用地(附)(0.122)住宅區(附)(1.668)「機18」機關用地(0.420)住宅區(附)(0.420)道路用地(0.452)住宅區(附)(0.452)四三-2二王公墓及周邊地區墓地(7.472)公園用地(兼供體育場使用)(6.174)1.配合變更案第三案之整體規劃,為達整體規劃之完整性與公地公用原則,將現況已供公眾使用(忠孝運動公園及永康區第一公墓納骨塔)且為公有部分,依現況調整為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劃入整體開發範圍,降低重劃負擔。\
\
2.忠孝路拓寬往南延伸之路段,係利用「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之「15-12M」計畫道除下列各點請市政府補充說明並配合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1.考量變更範圍周邊皆為住宅區,故請市政府將殯葬設施遷移事宜及時程納入考量,以避免影響周邊住宅區安寧。\
\
2.另請市政府補充說明掃殯葬設施用地(0.656)「廣(停)10」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642)綠地(0.384)公園用地(兼供體育場使用)(0.181)「廣(停)10」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203)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農業區(0.011)公園用地(兼供體育場使用)(0.011)路兩側公有地拓寬為20公尺,故將該道路涉及本計畫區之部分,配合辦理用地變更,以利與南側「主25號」之20公尺道路銜接,健全整體交通路網之完整。\
\
墓期間衍生之交通量應如何消化或是否有相關因應對策,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3.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會中說明,因緊鄰本案整體開發範圍之忠孝路及中華二路,未來於辦理市地重劃工程時,需配合埋設管線及重新鋪設路面,及緊鄰整體開發範圍東側住宅區,因地面高程差有施作邊坡工程之需求,故同意納入市地重劃中一併辦理,調整變更內容如后附圖二。\
\
「公6」公園用地(0.155)公園用地(兼供體育場使用)(0.155)「機17-2」機關用地(0.025)道路用地(0.030)住宅區(0.005)五--(逾人陳6-018、6-025)南工街50巷東側道路用地(0.006)住宅區(附)(0.006)1.67年原發布實施計畫為農業區,於94年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時,因考量區域南北向道路聯通之需求,由農業區變更為8公尺道路用地,迄今仍未開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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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為原農業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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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變更後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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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後續開發如擬比照整體開發住宅區之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茲因「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6年8月28日第63次會審議決議修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區時期錯誤發照之合法建築基地(忠孝段493-1、562-1、563-1地號),故剔除整體開發範圍以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如擬比照整體開發住宅區之使用強度,則以繳納代金辦理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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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率(200%),應捐贈建築基地土地面積x[(調整後容積率-原容積率)\/原容積率]x40%,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且應於完成代金繳納後,始得核發建築執照。\
\
訂,故建議本案回饋方式參照前項規定內容,改採調降容積率方式處理,除請將計算方式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外,附帶條件配合修正為:「1.變更後住宅區容積率調降為不得大於120%。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4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表一(續)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六五「文(小)5」、「市5」、「公(兒)5-3」及「公(兒)5-4」周邊地區「文(小)5」學校用地(2.510)住宅區(附)(1.827)1.「文(小)5」與西勢國小等學校服務範圍重疊,該用地於67年計畫擬定時即已劃設,逾30年未取得開闢影響地主開發權益。\
\
2.經徵詢教育主管機關使用需求意見,依服務距離、供給評估、需求推估及使用現況等面向綜合評估結果,「文(小)5」學校用地已無留設開闢需求。\
\
3.配合學校用地解編,併將週邊300公尺範圍內同未取得之「市5」、「公(兒)5-3」、「公(兒)5-4」、「廣(自)」及計畫道路等用地,納入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提昇地區生活環境品質。\
\
附帶條件:\
\
1.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
(1)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期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
除下列各點請市政府補充說明並配合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1.涉及公共設施解編事宜,請併綜合意見第四點辦理。\
\
2.涉及市地重劃部分,請市政府依綜合意見第十一點辦理。\
\
3.涉及蜈蜞潭排水系統調整部分,請市政府將檢討變更原則補充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4.變更內容修正如后附圖三。\
\
「公(兒)5-3」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229)道路用地(附)(0.454)「市5」市場用地(0.210)住宅區(附)(0.210)「公(兒)5-3」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390)住宅區(附)(0.161)道路用地(附)(0.013)「公(兒)5-3」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169)灌溉設施專用區(附)(0.047)「公(兒)5-4」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200)「公(兒)5-4」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200)道路用地(0.155)道路用地(附)(0.155)「廣(自)」廣場用地兼供自行車道住宅區(附)(0.073)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使用(0.154)道路用地(附)(0.010)4.為維持現有灌排系統,於變更後「公(兒)5-3」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南側新增劃設「灌溉設施專用區」,併入本案市地重劃範圍。\
\
(2)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2.考量廣(自)用地設置自行車道系統連結之完整性,變更後公(兒)5-3用地興闢時,應將自行車道納入規劃設計。\
\
「公(兒)5-3」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033)灌溉設施專用區(附)(0.038)「廣(自)」廣場用地兼供自行車道使用(0.095)「廣(自)」廣場用地兼供自行車道使用(附)(0.095)七七-1「文(小)1」、「公(兒)1-2」、「公(兒)1-3」、「機1」及「市1-1」周邊地區「文(小)1」學校用地(2.165)住宅區(附)(1.593)1.「文(小)1」與永康國小、龍潭國小等學校服務範圍重疊,該用地於67年計畫擬定時即已劃設,逾30年未取得開闢影響地主開發權益。\
\
2.經徵詢教育主管機關使用需求意見,依服務距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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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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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除下列各點請市政府補充說明並配合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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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灌溉設施專用區作為指定建築線使用事宜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請市政府詳為補充並納入計畫「公(兒)1-5」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228)「廣3」廣場用地(附)(0.022)「次1-7號-12M」「次1-8號-10M」道路用地(附)(0.322)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審核通過「市1-1」市場用地(0.196)住宅區(附)(0196)離、供給評估、需求推估及使用現況等面向綜合評估結果,「文(小)1」學校用地已無留設開闢需求。\
\
3.配合學校用地解編,併將週邊300公尺範圍內同未取得之「市1-1」、「機1」、「公(兒)1-2」、「公(兒)1-3」、計畫道路及人行步道等用地,納入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提昇地區生活環境品質。\
\
4.「機1」機關用地內劃設8公尺計畫道路,以銜接南側現有計畫道路,並於該新設道路兩側分別劃設2公尺寬「灌溉後,再檢具退縮建築。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期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
(2)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書中敘明。\
\
2.涉及市地重劃部分,請市政府依綜合意見第十一點辦理。\
\
3.涉及公共設施解編事宜,請併綜合意見第四點辦理。\
\
4.涉及學校用地解編事宜,請併綜合意見第九點辦理。\
\
5.考量本次通盤檢討提出眾多變更內容皆涉及灌溉排水事宜,除建議市政府應全面性檢討灌溉排水系統應劃設之適宜分區或用地外,並請將相關檢討變更原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6.變更內容修正如后附圖四。\
\
「機1」機關用地(0.210)住宅區(附)(0.150)道路用地(附)(0.043)灌溉設施專用區(附)(0.017)「公(兒)1-2」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90)「公(兒)1-2」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172)道路用地(附)(0.018)「公(兒)1-3」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80)「公(兒)1-3」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180)人行步道(0.020)道路用地(附)(0.020)住宅區(0.0043)道路用地(附)(0.0043)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道路用地(0.066)道路用地(附)(0.066)設施專用區」,以維持原有永康小排1-9之功能。\
\
5.為提升地區性道路服務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效益,「文(小)1」學校用地內配設10公尺寬南北向道路及12公尺寬東西向道路,降低開發後對地區交通之衝擊。\
\
2.原文(小)1變更之住宅區,隔灌專及廣場用地與計畫道路相鄰部分,申請建築時,得依建築基地與灌專相鄰境界線指示建築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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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機1內所劃設8公尺計畫道路東側住宅區基地面寬不足,其建築基地二側以上同時臨接道路者,得擇一側退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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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七-2「文(小)1」西側及「市1-1」西側「文(小)1」學校用地(0.215)灌溉設施專用區(0.160)屬公有地及為嘉南農田水利會管有土地、現況皆已開闢除涉及灌溉設施專用區變更事宜,請市政府全面性檢討灌溉排水系統「廣4」廣場用地(0.055)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市1-1」市場用地(0.034)灌溉設施專用區(0.034)者,採原位置保留,爰剔除於「文(小)1」學校用地整體開發範圍外,並調整為適合分區。\
\
應劃設之適宜分區或用地外,並請將相關檢討變更原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九--(人陳3-024)「公(兒)1-2」西側住宅區(0.002)道路用地(0.002)1.酌予採納陳情建議(編號:3-024),「公(兒)1-2」用地西側人行步道往東拓寬變更為寬度8公尺道路用地。\
\
2.因人行步道拓寬涉及南北兩側路口道路截角,須由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採徵收方式取得。\
\
本案請市政府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七案一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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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陳3-097、3-102、3-111)「文(中)1」及其周邊計畫道路「文(中)1」學校用地(5.040)住宅區(附)(3.571)1.「文(中)1」與永康國中及「文(中)8」等學校服務範圍重疊,該用地於67年計畫擬定時即已劃設,逾30年未取得開闢影響地主開發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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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徵詢教育主管機關使用需求意見,依服務距離、供給評估、需求推估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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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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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除下列各點請市政府補充說明並配合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1.本案公共設施回饋比例為37.92%,重劃費用負擔為5.63%,合計為43.6%,未達本會通案性審議公共設施解編比例(45%),建「公15」公園用地(附)(0.529)園道用地(附)(0.202)「次1-9號-10M」「次1-10號-10M」「次1-11號-10M」「次1-12號-10M」道路用地(附)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0.699)及使用現況等面向綜合評估結果,「文(中)1」用地已無留設開闢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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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合學校用地解編,併將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議市政府重新評估本案財務計畫部分,以資妥適。\
\
2.涉及市地重劃部分,請市政府依綜合灌溉設施專用區(附)(0.039)道路用地(0.775)「主7-2號-12M」「次1-12號-10M」「次1-3號-12M」道路用地(附)(0.638)週邊未開闢取得之計畫道路,納入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提昇地區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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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考量灌溉溝本府通知日起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意見第十一點辦理。\
\
3.本案變更總面積為5.815公頃,其中劃設為住宅區部分高達3.571公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園道用地(附)(0.137)渠尚有留設需求,園道用地西側新增劃設2公尺寬「灌溉設施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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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為提升地區性道路服務效益,區內劃設寬度10公尺計畫道路,降低開發後對地區交通之衝擊;另為降低高架道路景觀衝擊,於西側劃設園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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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
(2)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頃,惟公園用地僅劃設0.529公頃,建議緊鄰高架道路部分,應優先劃設為公園用地,以作為隔離設施使用並降低景觀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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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另考量道路系統完整性,且部分區外道路寬度僅8M,為達有效銜接,建議將區內10M道路縮減為8M道路,2M道路用地部分請調整劃設為公園用地;如市政府評估仍有劃設為10M道路之必要性,剩餘2M道路或人行步道部分,建議可透過住宅區未來興建時,採退縮方式來留設,並納入細部計畫處理,以達同等質效益。\
\
5.涉及公共設施解編事宜,請併綜合意見第四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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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6.涉及學校用地解編事宜,請併綜合意見第九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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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另新計畫-灌溉設施專用區部分,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同意按會中所提之檢討變更原則,調整為「溝渠用地」,變更內容修正如后附圖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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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陳3-023、3-136、3-140、3-141)「文(中)7」、「公(兒)7-1」、「公(兒)7-2」、「公(兒)8-1」、「市7」、「機7」、「市8」及周邊地區「文(中)7」學校用地(3.704)住宅區(附)(2.628)1.「文(中)7」與大灣高中、「文(中)8」等學校服務範圍重疊,該用地於67年計畫擬定時即已劃設,逾30年未取得開闢影響地主開發權益。\
\
2.經徵詢教育主管機關使用需求附帶條件:\
\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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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除下列各點請市政府補充說明並配合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1.涉及公共設施解編事宜,請併綜合意見第四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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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兒)7-3」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236)「停12」停車場用地(附)(0.191)「次7-2號-12M」「次7-6號-10M」「次7-7號-12M」道路用地(附)(0.649)意見,依服務距離、供給評估、需求推估及使用現況等面向綜合評估結果,「文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委會審2.涉及市地重劃部分,請市政府依綜合意見第十一點辦理。\
\
3.本次變更範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廣(自)」廣場用地兼供自行車道使用(0.016)「次7-2號-12M」「次7-6號-10M」道路用地(附)(0.016)(中)7」學校用地已無留設開闢需求。\
\
3.配合學校用地解編,併將週邊300公尺範圍內同未取得之「市7」、「市8」、「機7」、「公(兒)7-1」、「公(兒)7-2」、「公(兒)8-1」、「廣(自)」及計畫道路等用地,納入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提昇地區生活環境品質。\
\
4.為整合公共設施於同一完整街廓,利於整體規劃利用,原「公(兒)7-2」用地調整變更為住宅區,於「文(中)7」東北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期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
(2)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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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因涉及灌溉排水、給水調整事宜,請市政府補充是否會影響周邊居民使用權益,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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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涉及學校用地解編事宜,請併綜合意見第九點辦理。\
\
「公(兒)7-1」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320)「公(兒)7-1」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320)「公(兒)7-2」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260)住宅區(附)(0.260)「公(兒)8-1」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230)「公(兒)8-1」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230)「市7」市場用地(0.150)住宅區(附)(0.150)「機7」機關用地(0.160)住宅區(附)(0.160)「市8」市場用地(0.180)住宅區(附)(0.180)道路用地(0.376)道路用地(附)(0.376)側劃設停車場及公(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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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為提升地區性道路服務效益,「文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中)7」內劃設12公尺寬南北向道路及10、12公尺寬東西向道路,降低開發後對地區交通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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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九)「文(中)7」西側與「廣(自)」用地交界處「文(中)7」學校用地(0.126)灌溉設施專用區(0.126)現況已開闢之灌排設施,屬嘉南農田水利會管有土地,依原位置保留剔除於「文(中)7」整體開發範圍外,並調整為灌溉設施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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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同意按會中所提之檢討變更原則,新計畫調整為溝渠用地(兼供道路使用)(變更內容修正如后附圖六),並請市政府配合修正變更理由,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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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陳3-079、6-023)「文(小)12」、「公(兒)15-1」及「公(兒)15-2」周邊地區「文(小)12」學校用地(2.290)住宅區(附)(1.491)1.「文(小)12」與三村國小及「文(小)3」等學校服務範圍重疊,該用地於67年計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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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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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除下列各點請市政府補充說明並配合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1.涉及市地重劃部分,請併綜合意見第十一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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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學校用「次14-8號-8M」「次14-8號-10M」道路用(附)(0.330)畫擬定時即已管機關審核地解編事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公(兒)15-3」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245)劃設,逾30年未取得開闢影響地主開發權益。\
\
2.經徵詢教育主管機關使用需求意見,依服務距離、供給評估、需求推估及使用現況等面向綜合評估結果,「文(小)12」學校用地已無留設開闢需求。\
\
3.配合學校用地解編,併將週邊300公尺範圍內同未取得之「公(兒)15-1」、「公(兒)15-2」等用地,納入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提昇地區生活環境品質。\
\
4.為改善臺南應用科大周邊停車問題,於「文小12」學校用地內增設停車場用地,並與新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期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
(2)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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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請併綜合意見第九點辦理,另請補充說明「文小12」學校用地解編後,原有學區之國小生應調配之學區、距離及容受力等內容,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3.涉及公共設施解編事宜,請併綜合意見第四點辦理。\
\
「停11」停車場用地(附)(0.224)「公(兒)15-1」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250)「公(兒)15-1」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250)「公(兒)15-2」鄰里公園兼住宅區(附)(0.240)兒童遊樂場用地(0.240)道路用地(附)(0.004)住宅區(0.004)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劃設之「公(兒)15-3」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集中配置於基地北側完整街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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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考量「公(兒)15-2」與新劃設「公(兒)15-3」之服務範圍相近,故調整變更為住宅區。\
\
(逾人陳6-026)「停3」及「停4」停車場用地「停3」停車場用地(0.410)商業區(附)(0.640)1.「停3」及「停4」停車場用地原係供市鎮中心停車使用,係屬71年大灣市地重劃辦理範圍,惟自重劃發還所有權人至今已逾30年,尚未開闢取得,影響地主權益,本次檢討爰依毗鄰分區予以變更為商業區。\
\
2.本變更案參考本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案例,按「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公共設附帶條件:\
\
1.應按都委會審議結果自願捐贈25%之變更後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
\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於簽訂協議書之日起2年內完成代金繳納併綜合意見第十四點之(二)辦理。\
\
「停4」停車場用地(0.230)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應回饋比例(45%)扣除參與大灣市地重劃之用地負擔比例(20.17%),故本案變更後商業區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25%,並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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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
附表一(續)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逾人陳6-026)機(市)機關用地「機(市)」機關用地(0.780)住宅區(附)(0.507)1.「機(市)」機關用地原係供市鎮中心機關使用,現況除部分用地已開闢作衛生所及地政事務所外,其餘未取得開闢,且亦無相關單位提出用地需求,影響地主開發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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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維護所有權人權益,考量變更範圍內部分土地無法臨接建築線,本次檢討爰依毗鄰分區予以變更為住宅區,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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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應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配合永康里停車空間需求劃設停車場用地,以提升公共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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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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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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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期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
(2)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1.本案將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回饋35%公共設施用地,請市政府於變更理由中敘明,以資妥適。\
\
2.涉及公共設施解編事宜,請併綜合意見第四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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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及市地重劃部分,請市政府併綜合意見第十一點辦理,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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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14」停車場用地(附)(0.273)新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行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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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機12-1」機關用地及周邊計畫道路用地「機12-1」機關用地(0.250)住宅區(附)(0.190)1.「機12-1」機關用地自67年計畫擬定迄今尚未開闢,且亦無相關單位提出用地需求,影響地主權益。\
\
2.為維護所有權人權益,考量變更範圍內部分土地無法臨接建築線,本次檢討爰依毗鄰分區予以變更為住宅區,且為利土地使用及道路系統完整性,周邊相鄰未開闢道路用地併同納入整體開發範圍,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
3.變更應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除前述周邊相鄰未開闢道路用地外,配合鄰里需求劃設廣場用地。\
\
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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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
(1)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