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391-討論事項-第9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屏東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配合屏東市林森路一巷道路路線調整)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391
案件id
MOI屏東分住宅2019129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屏東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配合屏東市林森路一巷道路路線調整)案」前經本會106年12月5日第913次會及106年12月19日第914次會審議完竣,其中本會第914次會決議略以:「……第七案:
變更屏東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配合屏東市林森路一巷道路路線調整)案,經查公開展覽變更內容與本會審竣內容不一致,故建議新增決議第七點『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因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請縣政府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經主席徵得全體委員意見後,同意修正。」在案。
-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依本會前開決議於107年5月28日起至107年6月27日止辦理再公開展覽30天,期間計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3件,逾期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3件,共計6件,經該府彙整後以107年10月23日屏府城都字第10776600000號函及108年1月16日屏府城都字第10802141900號函送補充計畫書圖及本會決議處理情形對照表報請審議,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會決議國有地佔用國有地之違建拆除後,恢復既成巷道,符合5~7M混合車道通行。故不需變更都市計畫另行徵收私人土地。計畫書故意不提實際現況,有刻隱瞞事實真相之嫌。
6.(P29)變更理由稱「…本段巷道國有土地北端蜿蜒、南端未順接光榮橋,故亟需納入退縮(私設)巷道私有地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實際上18地號地形筆直順暢,且南端順接光榮橋,計畫書所載不實。
附件
- 附表一: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市公所研析意見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
- 附表二: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1洪○義請提供本案依107年7月11日縣都委會第210次會議結論修正、補充計畫書內容及變更理由。
已函復提供。不予討論。
逕2洪○義請提供本案依107年7月11日縣都委會第210次會議結論修正、補充有加蓋縣府關防之完整計畫書內容及變更理由。
已函復影印提供計畫書全部內容。
不予討論。
逕3洪○義長春段17地號1.本案屏東市公所向內政部簡報中,明白指出系爭巷道為刻正辦理之污水下水道工程計畫幹線之一,經相關工程勘查無可替代之路線,才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惟原埋設長春段17地號之污水管路設施,經地方法院判決違法及執行強制拆除,且縣政府亦變更路線重新發包改埋設長春段18地號國有地之內,是本案並無構成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要件。
2.周邊住戶曾提起確定通行權之訴訟,案經地方法院審理,判決確認長春段17地號土地非提供告訴人等通行之私設道路(地方法院106年度字第103號民事判決可證),且長春段18地號國有地路線筆直順暢無轉折。惟計畫書記載陳述人依法收回土地後施造圍牆阻絕交通,造成用路人車不便,並稱長春段18地號國有地北端多處轉折且與光榮橋錯接等,均與事實不符。
3.縣政府不執行佔用國有地(18地號)之違建拆除,顯有怠惰失職。且計畫書P27道路設計構想記載「應以既成道路路線為基礎」,但卻將道路規劃以12、17地號私有地為主。本案規劃違反都市計畫法第42條應優先利用公有地之原則,且明顯圖利違佔建戶。
4.林森路一巷其他路段均無「人行步道、設施帶」之設計,且計畫書(P23)建議未便採納。
1.陳情理由第1點研析說明如下:本案變更係為(1)提供順暢、安全之公共交通動線,(2)提昇本地區緊急防救災功能(3)地方政府得合法執行增進公共利益之相關建設,(4)符合依法行政之程序,(5)變更係為交通需要,且本路段公有土地亦全部納入道路規劃等相關理由(詳計畫書第29頁);並經屏東縣政府認定屬重大建設計畫(詳計畫書附件四)。
2.陳情理由第2點研析說明如下:依民國63年建照資料所載,陳情案地部分土地係為原水源段9-5地號申請建築所留設之退縮巷道(私設巷道),藉以連接北側林森路,嗣後原水源段經細分割,陳情人於66年買賣取得該土地(重測後編為長春段17地號)。
3.陳情理由第3點研析說明如下:依民國63年建參採縣政府列席人員之說明,考量林森路一巷北段(重測後為長春段12、17地號等2筆土地)係民國63年間水源段9-5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建築申請時,因申請基地未臨接計畫道路,故採自行留設退縮道路(即私設通路),以連接林森路,並供當地社區居民出入通行使用,其中長春段17地號於民國65年經土地買賣後,仍長年提供當地居民通行使用,亦是屏東大學林森校區及民生校區間師生往來重要通道,是以,縣政府為提供順暢完整之交通系統,透過都市計畫變更以興辦及養護相關道路設施,並依法給予私有地主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載記現況路寬約5.5M,即該寬度即可負荷交通。而長春段18地號寬5~7M,並無再增設4.2M「人行步道、設施帶」之需要。本案將私有地納入劃設10~13M寬,除侵害人合法私有地之權益、且為不合理之規劃。
5.屏東大學民生、林森校區師生往返有多處路線,且本段路線以長春段18地號國有地5~7M已足供通行使用,不需再拓寬把私有地變更為道路用地。
6.本案道路路線由光榮橋彎向長春段17地號私有建地,將造成建地寬度不足而無法建築,嚴重侵害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照資料所載,陳情案地部分土地係為原水源段9-5地號申請建築所留設之退縮巷道(私設巷道),藉以連接北側林森路,嗣後原水源段經細分割,陳情人於66年買賣取得該土地(重測後編為長春段17地號)。
4.陳情理由第4點研析說明如下:長春段18地號國有土地已納入本案變更範圍,並於道路興闢時一併辦理違建拆除作業;另有關本案道路之設計構想說明詳陳情案件第1案之研析意見第4點說明。
5.陳情理由第5點研析說明如下:(1)本案變更範圍林森路一巷,為銜接屏東市林森路、民生路等2條重要東西向幹道之重要道路,除供二側居民往來通行外,亦為屏東大學民生校區及林森校區間唯一可雙向通行之道路。(詳計畫書第23頁變更範圍周邊道路系統示意圖)。(2)依本案之道路設計構想(詳計畫書第27、28頁),本案考量路線平順及與南側光榮橋得以順接,於計畫範圍東半部規劃8米之雙向車道;其餘範圍相當之補償,爰本案有其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必要性,故同意照縣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惟陳情人所述國有土地遭佔用部分,請縣政府查明目前使用現況,並於未來辦理道路開闢工程時一併處理,以維國有土地之權益。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考量屏東大學師生往來林森校區與民生校區步行需求,配置人行佈道與設施帶,以減少人車爭道之危險性。
6.陳情理由第6點研析說明如下:本案變更範圍涉及長春段17地號部分土地,依據民國63年建照資料係為供原水源段9-5地號土地申請建築時,所留設之退縮巷道(私設巷道)藉以銜接林森路,詳研析意見第3點說明。